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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 (1986年4月12日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通過 1986年4月12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37號公布 自1987年1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 (1988年1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討論通過 l988年4月2日發布施行) 法(辦)發[1988]6號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 (2001年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161次會議通過 2001年3月8日公布 自2001年3月10日起施行) 法釋[2001]7號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2003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299次會議通過 2003年12月26日公布 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法釋[2003]20號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事案件適用訴訟時效制度若干問題的規定 (2008年8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450次會議通過 2008年8月21日公布 自2008年9月1日起施行) 法釋[2008]11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 (2007年3月16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通過 2007年3月16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62號公布 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1999年3月15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通過 1999年3月15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l5號公布 自1999年l0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 (1999年l2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090次會議通過 1999年12月19日公布 自1999年12月29日起施行) 法釋[1999]19號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2003年3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267次會議通過) 法釋[2003]7號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 (2004年9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327次會議通過 2004年10月25日公布 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法釋[2004]14號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技術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2004年11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335次會議通過 2004年12月16日公布 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法釋[2004]20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 (1995年6月30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通過 1995年6月30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50號公布 自1995年10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 (2000年9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133次會議通過 2000年12月8日公布 自2000年12月13日起施行) 法釋[2000144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 (1990年9月7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通過 根據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的決定》修正)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實施條例 (2002年8月2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359號公布)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2002年10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笫1246次會議通過 2002年10月12日公布 自2002年lO月15日起施行) 法釋[2002]31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實施細則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專利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若干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 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
1、執行合法原則
民事執行活動必須以生效的法律文書為依據,依法定程序和方式并遵守實體法的規定進行。
2、執行當事人不平等原則
當事人雙方地位不平等,權利義務有差別。
3、執行適度原則
也稱比例原則,執行措施必須是必要而適度的,要求對被執行人的執行必須控制在合理的限度內,在執行目的與執行措施之間、申請執行人與被執行人利益之間保持合理的平衡:一方面把債務人的痛苦降到最低點,另一方面確保債權迅速、充分的得到實現。
4、執行窮盡原則
法院根據債權人的請求,為了實現生效法律文書所確定的權利,窮盡各種執行方法、措施和途徑,對被執行人的財產進行了必要的調查、審計,依法采取了查封扣押凍結拍賣變賣等執行行為,在履行了上述程序后仍不能滿足權利人利益的,法院才能裁定終結執行程序。
望采納
我們的國家制定了許多法律、特別是近些年,立法速度加快,每年都有不少法律、法規頒布實行。對法律種類的劃分,可以從不同角度,有不同的劃分方法。如:
從法律的文字表現形式方面劃分,可分為成文法和不成文法;從法律的適用范圍方面劃分,可分為普通法和特別法;從法律制定的主體方面劃分,可分為國際法和國內法;從法律的內容方面劃分,可分為實體法和程序法;等等。
對法律可以這樣來劃分:
憲法,它是國家的根本大法,是我國一切法律、法規的母法。其他法律、法規是憲法的子法。子法如與母法的內容相違背,子法則無效。除了母法--憲法之外,我們可以把其余一切法律、法規分為以下四大部門。即:(1)刑事;(2)民事;(3)經濟;(4)行政。打官司的人可以根據自己所打的官司,側重學習其中的一個部門法律、法規。(1)刑事方面。它又分兩類,一類是實體法,即規定哪些行為是犯罪的,犯了什么罪,將要受到怎樣的處罰等。如:刑法、懲法軍人違反職責罪暫行條例和全國人大常委會所作的有關決定、通知、補充規定等。另一類是程序法,即規定辦理刑事案件程序、步驟的法律。如刑事訴訟法和全國人大常委會所作的有關補充規定等。
(2)民事方面。它也分兩類,一類是實體法,如民法通則、婚姻法、繼承法、收養法、著作權法等等,以及有關的補充規定。另一類是程序法,如民事訴訟法、仲裁條例等,也包括各種有關的補充規定、暫行規定等。
(3)經濟方面。實體法主要有經濟合同法、技術合同法、稅法、產品質量法等。程序法與民事方面的程序法相同或基本相同。
(4)行政方面。實體法有食品衛生法、環境保護法、勞動法、安全法、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等。程序法有行政訴訟法、行政復議條例和其他有關補充規定等。
1.我國現行的法律法規有哪些 我國的法律體系大體由在憲法統領下的憲法及憲法相關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經濟法、社會法、刑法、訴訟與非訴訟程序法等七個部門構成,包括憲法、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地方性法規、地方政府規章6個層次。1、【憲法及憲...
1.我國有哪些法律條例以十四歲為量刑分界線 刑法第十七條 已滿十六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十四周歲不滿...
一、關于監護,取消了訴前指定及否定按順序指定 民法總則第31條規定:監護人的確定有爭議的,由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指定監護人,有關當事人對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監護人;有關當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
【案情】原告甘某現為精神分裂癥患者, 2009年原告甘某與被告任某進行了結婚登記,后因原告甘某的病情加重,且久治不愈,雙方無法共同生活,現原高甘某向法院起訴請求解除雙方夫妻關系。 法院受理前,經審查查明,原告甘某在結婚之前即患有間歇性精神分...
根據我國現行相關司法解釋,在以下九類中,明確規定由敗訴方承擔勝訴方合理的律師費: 一、人身損害賠償、名譽侵權、交通肇事案件 《民法通則》第119條規定:侵害公民身體造成傷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因誤工減少的收入、殘廢者生活補助費等費用;造成...
1.法院判決引用法律依據的法律形式有哪些 法院可以作為判案依據的法律形式主要包括法律及法律解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或者單行條例、司法解釋。其它的規范性文件,根據審理案件的需要,經審查認定為合法有效的,可以作為裁判說理的依據。《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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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離婚的法律規定: 一、精神病人訴訟代理人的確定 離婚案件中,精神病人的監護人是其法定訴訟代理人。《民法通則》規定,精神病人的監護人應從精神病人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親屬中確定,關系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經所在單位或住所地的...
在我國的法律中對未成年人有著較為詳細的保護意識,特殊是在使用這類兒童進行工作時,我國的法律會處以較為嚴厲的判罰。那勞動法中指未成年工,相應會受到哪些處罰呢,下面小編就這類未成年人用工的情況進行詳細的解答。 未成年工是已滿16周歲未滿18周...
1.我國的基本法律部門包括哪些 我國的法律部門主要包括:1、憲法(包括:憲法、國家機關組織法、選舉法和代表法、國籍法、國旗法、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民族區域自治法、公民基本權利法、法官法、檢察官法、立法法和授權法)2、經濟法(包括關于國民經濟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