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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2章第45條:“國家和社會幫助安排盲、聾、啞和其他有殘疾的公民的勞動、生活和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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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第9、38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受教育的義務。公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財產狀況、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機會?!薄皣?、社會對符合入學條件、家庭經濟困難的兒童、少年、青年,提供各種形式的資助。”
(3)《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第21至第29條:“國家保障殘疾人享有平等接受教育的權利……政府有關部門應當組織合扶持盲文、手語的研究合應用,特殊教育教材的編寫合出版,特殊教育教學用具及其他輔助用品的研制、生產合供應。”
(4)《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中,專門涉及特殊教育有5處,具體內容見本書教育部分第九條。
(5)《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教育法》第7、15條、32條:“……國家采取措施……扶持殘疾人職業教育的發展?!薄皻埣踩寺殬I教育除由殘疾人教育機構實施外,各級各類職業學校和職業培訓機構及其他教育機構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接納殘疾學生?!薄奥殬I學校、職業培訓機構可以對接受中等、高等職業學校教育和職業培訓的學生適當收取學費,對經濟困難的學生和殘疾學生應當酌情減免”。
(6)《殘疾人教育條例》則從學前教育、義務教育、職業教育、普通高級中等以上教育及成人教育等方面對殘疾人教育做出規定。
連接:我國的教育體制
我國的教育體制包括辦學體制、管理體制和投入體制幾個主要方面。
辦學體制:以政府辦學為主體,社會各界共同辦學的體制。即主要由政府辦學校,同時,鼓勵企業、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其他社會組織及公民個人依法舉辦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
管理體制:
——基礎教育(含學前教育、義務教育、普通高中教育):國務院領導,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統籌規劃實施,縣級政府為主管理;
——中等職業教育:在國務院領導下,分級管理,地方為主,政府統籌,社會參與(辦學:行業、企業、社會團體、公民個人,業務:教育部門統籌協調,各有關部門分工協作,行業部門參與業務指導),強化市(地)級人民政府的統籌責任;
——高等教育:中央和省級人民政府兩級管理,以省級人民政府管理為主。
投入體制:實行以國家財政撥款為主,其他多種渠道籌措教育經費為輔的體制。企業、事業組織、
社會團體、其他社會組織及公民個人依法舉辦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辦學經費由舉辦者負責籌措。
來源:中國殘聯
1990年,國家頒布實施《殘疾人保障法》,國務院1994年頒布實施《殘疾人教育條例》,2007年頒布實施《殘疾人就業條例》。
據不完全統計,涉及殘疾人權益保障的法律法規有50多部,現已形成以殘疾人保障法為核心,以行政法規、地方法規為支撐的保障殘疾人權益的法律體系,主要有: 《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對殘疾人的康復、教育、勞動就業、文化生活、社會保障、無障礙環境和法律責任做了明確規定。 《殘疾人教育條例》對殘疾人學前教育、義務教育、職業教育、普通高級中等以上教育及成人教育、教師、物質條件保障和獎勵與處罰做了明確規定。
《殘疾人就業條例》對用人單位的責任、保障措施、就業服務和法律責任做了明確規定。 《刑法》第18條規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 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時候造成危害結果,經法定程序鑒定確認的,不負刑事責任?!?/p>
第19條規定:“又聾又啞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刑事訴訟法》第34條規定:“被告人是盲、聾、啞或者未成年人而沒有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應當指定承擔法律援助義務的律師為其提供辯護。”
《高等教育法》第9條規定:“高等學校必須招收符合國家規定的錄取標準的殘疾學生入學,不得因其殘疾而拒絕招收?!?《收養法》第8條規定:“收養人只能收養一名子女,收養孤兒或者殘疾兒童可以不受收養人無子女和年滿35周歲以及收養一名的限制?!?/p>
《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
第三章:教育
第十八條:國家保障殘疾人受教育的權利。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殘疾人教育作為國家教育事業的組成部分,統一規劃,加強領導。
國家、社會、學校和家庭對殘疾兒童、少年實施義務教育.
國家對接受義務教育的殘疾學生免收學費,并根據實際情況減免雜費。國家設立助學金,幫助貧困殘疾學生就學。
第十九條 殘疾人教育,根據殘疾人的身心特性和需要,按照下列要求實施:
(一)在進行思想教育、文化教育的同時,加強身心補償和職業技術教育;
(二)依據殘疾類別和接受能力,采取普通教育方式或者特殊教育方式;
(三)特殊教育的課程設置、教材、教學方法、入學和在校年齡,可以有適度彈性。
第二十六條:殘疾幼兒教育機構、普通幼兒教育機構附設的殘疾兒童班、
特殊教育機構的學前班、殘疾兒童福利機構、殘疾兒童家庭,對殘疾兒童實施學前教育。
初級中等以下特殊教育機構和普通教育機構附設的特殊教育班,對不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殘疾兒童、少年實施義務教育。
高級中等以上特殊教育機構、普通教育機構附設的特殊教育班和殘疾人職業教育機構,
對符合條件的殘疾人實施高級中等以上文化教育、職業教育。
擴展資料
第一條
為了維護殘疾人的合法權益,發展殘疾人事業,保障殘疾人平等地充分參與社會生活,共享社會物質文化成果,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
殘疾人是指在心理、生理、人體結構上,某種組織、功能喪失或者不正常,全部或者部分喪失以正常方式從事某種活動能力的人。
殘疾人包括視力殘疾、聽力殘疾、言語殘疾、肢體殘疾、智力殘疾、精神殘疾、多重殘疾和其他殘疾的人。
殘疾標準由國務院規定。
第三條
殘疾人在政治、經濟、文化、社會和家庭生活等方面享有同其他公民平等的權利。
殘疾人的公民權利和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
禁止基于殘疾的歧視。禁止侮辱、侵害殘疾人。禁止通過大眾傳播媒介或者其他方式貶低損害殘疾人人格。
參考資料來源:搜狗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
有的。
在民法中,殘疾人只要夠年齡,沒有精神疾病,就是獨立的民事主體,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完全民事責任能力。
對子女的撫養是我國婚姻法規定的。
第二十一條 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
第二十七條 繼父母與繼子女間,不得虐待或歧視。
繼父或繼母和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間的權利和義務,適用本法對父母子女關系的有關規定。
既然主體成立,那就適用這個法律,要按照這個法律辦。
《勞動法》第十四條 殘疾人、少數民族人員、退出現役的軍人的就業,法律、法規有特別規定的,從其規定。
《勞動法》第四十八條規定,國家實行最低工資保障制度。最低工資的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報國務院備案。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的工資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參考資料:
1、殘疾人享有勞動就業權
《殘疾人保障法》第三十七條規定,政府有關部門設立的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應當為殘疾人免費提供就業服務。殘疾人聯合會舉辦的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應當組織開展免費的職業指導、職業介紹和職業培訓,為殘疾人就業和用人單位招用殘疾人提供服務和幫助。
對于用人單位而言,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是法律賦予企業的法定責任,企業如果有適合殘疾人的工作崗位,應當首先予以安排,不得通過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方式拒絕安排殘疾人就業。
2、殘疾人享有平等就業權
《殘疾人保障法》第六十四條規定,違反本法規定,在職工的招用等方面歧視殘疾人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殘疾人勞動者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3、殘疾人享有取得勞動報酬和同工同酬的權利
《殘疾人就業條例》第十三條規定, 用人單位應當為殘疾人職工提供適合其身體狀況的勞動條件和勞動保護,不得在晉職、晉級、評定職稱、報酬、社會保險、生活福利等方面歧視殘疾人職工。
擴展資料:
百度百科-殘疾人就業條例
1、《憲》(198212月4通19884月12、19933月29、19993月15修)第45條規定:華民共公民、疾病或者喪失勞能力情況家社獲物質幫助權利家發展公民享受些權利所需要社保險、社救濟醫療衛事業家社保障殘廢軍撫恤烈士家屬優待軍家屬家社幫助安排盲、聾、啞其殘疾公民勞、教育2、《全民代表各級民代表選舉》(19797月1通198212月10第修198612月2第二修19952月28第三修) 第26條規定:精神病患者能行使選舉權利經選舉委員確認列入選民名單第36條規定:選民文盲或者殘疾能寫選票委托信任代寫3、《民通則》(19864月12通)第13條規定:能自辨認行精神病民事行能力由定代理代理民事能完全辨認自行精神病限制民事行能力進行與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民事;其民事由定代理代理或者征定代理同意第14條規定:民事行能力、限制民事行能力監護定代理第17條規定:民事行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能力精神病由列員擔任監護:() 配偶;(二) 父母;(三) ;(四) 其近親屬;(五) 關系密切其親屬、朋友愿意承擔監護責任經精神病所單位或者住所居民委員、村民委員同意擔任監護爭議由精神病所單位或者住所居民委員、村民委員近親屬指定指定服提起訴訟由民院裁決沒第款規定監護由精神病所單位或者住所居民委員、村民委員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第19條規定:精神病利害關系向民院申請宣告精神病民事行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能力民院宣告民事行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能力根據健康恢復狀況經本或者利害關系申請民院宣告限制民事行能力或者完全民事行能力第104條規定:殘疾合權利受律保護第119條規定:侵害公民身體造傷害應賠償醫療費、誤工減少收入、殘疾者補助費等費用;造死亡并應支付喪葬費、死者前扶養必要費等費用4、《民事訴訟》(19914月9通)第57條規定:訴訟行能力由監護作定代理代訴訟定代理間互相推諉代理責任由民院指定其代訴訟第170條規定:申請認定公民民事行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能力由其近親屬或者其利害關系向該公民住所基層民院提申請書應寫明該公民民事行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能力事實根據第171條規定:民院受理申請必要應請求認定民事行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能力公民進行鑒定申請已提供鑒定結論應鑒定結論進行審查第172條規定:民院審理認定公民民事行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能力案件應由該公民近親屬代理申請除外近親屬互相推諉由民院指定其代理該公民健康情況許應詢問本意見民院經審理認定申請事實根據判決該公民民事行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能力;認定申請沒事實根據應判決予駁第173條規定:民院根據認定民事行能力、限制民事行能力或者監護申請證實該公民民事行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能力原已經消除應作新判決撤銷原判決第235條規定:列情形民院裁定終結執行:() 申請撤銷申請;(六) 作執行公民困難力償借款收入源喪失勞能力;5、《刑》(19797月1通19973月14修訂)第18條規定:精神病能辨認或者能控制自行候造危害結經定程序鑒定確認負刑事責任應責令家屬或者監護嚴加看管醫療;必要候由政府強制醫療間歇性精神病精神候犯罪應負刑事責任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行能力精神病犯罪應負刑事責任輕或者減輕處罰第19條規定:聾啞或者盲犯罪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第234條規定:故意傷害身體處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重傷處三十期徒刑;致死亡或者特別殘忍手段致重傷造嚴重殘疾處十期徒刑、期徒刑或者死刑本另規定依照規定第261條規定:于、幼、患病或者其沒獨立能力負扶養義務拒絕扶養情節惡劣處五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第289條規定:聚眾、打砸搶致傷殘、死亡依照本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定罪處罰第445條規定:戰救護治療職位條件救治拒救治危重傷病軍處五期徒刑或者拘役;造傷病軍重殘、死亡或者其嚴重情節處五十期徒刑6、《刑事訴訟》(19797月1通19963月17修)第34條規定:告盲、聾、啞或者未沒委托辯護民院應指定承擔律援助義務律師其提供辯護第48條規定:理、精神缺陷或者幼能辨別非、能確表達能作證7、《治安管理處罰條例》(19869月5通19945月12修)第8條規定:違反治安管理造損失或者傷害由違反治安管理賠償損失或者負擔醫療費用;違反治安管理行能力或者限制行能力本力賠償或者負擔由其監護依負責賠償或者負擔第10條規定:精神病能辨認或者能控制自行候違反治安管理予處罰應責令其監護嚴加看管治療間歇性精神病精神候違反治安管理應予處罰第11條規定:聾啞或者盲由于理缺陷原違反治安管理予處罰8、《律師》(19965月15通)第41條規定:公民贍養、工傷、刑事訴訟、請求家賠償請求依發給撫恤金等面需要獲律師幫助力支付律師費用按照家規定獲律援助9、《勞》(19947月5通)第14條規定:殘疾、少數民族員、退現役軍業律、規特別規定其規定第29條規定:勞者列情形用單位依據本第二十六條、二十七條規定解除勞合同:() 患職業病或者工負傷并確認喪失或者部喪失勞能力;第70條規定:家發展社保險事業建立社保險制度設立社保險基金使勞者、患病、工傷、失業、育等情況獲幫助補償第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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