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可以作為判案依據的法律形式主要包括法律及法律解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或者單行條例、司法解釋。其它的規范性文件,根據審理案件的需要,經審查認定為合法有效的,可以作為裁判說理的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裁判文書引用法律、法規等規范性法律文件的規定》
為進一步規范裁判文書引用法律、法規等規范性法律文件的工作,提高裁判質量,確保司法統一,維護法律權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等法律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一條 人民法院的裁判文書應當依法引用相關法律、法規等規范性法律文件作為裁判依據。引用時應當準確完整寫明規范性法律文件的名稱、條款序號,需要引用具體條文的,應當整條引用。
第二條 并列引用多個規范性法律文件的,引用順序如下:法律及法律解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或者單行條例、司法解釋。同時引用兩部以上法律的,應當先引用基本法律,后引用其他法律。引用包括實體法和程序法的,先引用實體法,后引用程序法。
第三條 刑事裁判文書應當引用法律、法律解釋或者司法解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判文書引用規范性法律文件,同時適用本規定第四條規定。
第四條 民事裁判文書應當引用法律、法律解釋或者司法解釋。對于應當適用的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或者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可以直接引用。
第五條 行政裁判文書應當引用法律、法律解釋、行政法規或者司法解釋。法院判決引用法律依據是對于應當適用的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授權的部門公布的行政法規解釋或者行政規章,可以直接引用。
第六條 對于本規定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規定之外的規范性文件,根據審理案件的需要,經審查認定為合法有效的,可以作為裁判說理的依據。
第七條 人民法院制作裁判文書確需引用的規范性法律文件之間存在沖突,根據立法法等有關法律規定無法選擇適用的,應當依法提請有決定權的機關做出裁決,不得自行在裁判文書中認定相關規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
第八條 本院以前發布的司法解釋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準。
B
試題分析:我國已建立了一套以憲法為核心的公民權利保障體系。其內容包括:1、立法保障。我國制定多部法律,確保公民各方面的具體權利得以實現。2、司法保障。我國建立了律師制度、法官制度、法律援助制度,以確保在司法過程中,公民的權利得以公平、公正的對待。故CD排除。題干中強調的人民法院屬于司法機關,故屬于司法保障。B符合題意。
點評:本題結合相關法律規定入題,能夠在潛移默化中增強學生的法律意識和維權意識,引導學生結合社會現象理解教材相關知識點,準確把握教材內容,鞏固基礎知識。
法律的適用,十分復雜細致;民法與刑法等不同的部門法,在適用原則上,又有所區別;絕非三言二語可以說明。根據《立法法》相關規定,主要有四大原則:
一、上位法優于下位法。
《立法法》第79條規定,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規章。行政法規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規、規章。第80條規定,地方性法規的效力高于本級和下級地方政府規章。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章的效力高于本行政區域內較大的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章。說明:司法解釋性質上只是兩高的部門規章。
二、特殊法優于普通法。
《立法法》第83條規定,同一機關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規章,特別規定與一般規定不一致的,適用特別規定。
三、新法優于舊法。
《立法法》第83條規定,同一機關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規章,新的規定與舊的規定不一致的,適用新的規定。
四、一般不溯及既往。
《立法法》第84條規定,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規章不溯及既往,但為了更好地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權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別規定除外。
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依照法律規定實行兩審終審制度。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十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依照法律規定實行合議、回避、公開審判和兩審終審制度。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十七條規定,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十八條規定,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民事案件:
(一)重大涉外案件;
(二)在本轄區有重大影響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確定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十九條規定,高級人民法院管轄在本轄區有重大影響的第一審民事案件。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條規定,最高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民事案件:
(一)在全國有重大影響的案件;
(二)認為應當由本院審理的案件。
擴展資料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八條規定,上級人民法院有權審理下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民事案件;確有必要將本院管轄的第一審民事案件交下級人民法院審理的,應當報請其上級人民法院批準。下級人民法院對它所管轄的第一審民事案件,認為需要由上級人民法院審理的,可以報請上級人民法院審理。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八條規定,人民法院對公開審理或者不公開審理的案件,一律公開宣告判決。當庭宣判的,應當在十日內發送判決書;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發給判決書。宣告判決時,必須告知當事人上訴權利、上訴期限和上訴的法院。宣告離婚判決,必須告知當事人在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前不得另行結婚。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九條規定,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準。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五條規定,最高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以及依法不準上訴或者超過上訴期沒有上訴的判決、裁定,是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四條規定,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裁定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五條規定,上訴應當遞交上訴狀。上訴狀的內容,應當包括當事人的姓名,法人的名稱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姓名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及其主要負責人的姓名;原審人民法院名稱、案件的編號和案由;上訴的請求和理由。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六條規定,上訴狀應當通過原審人民法院提出,并按照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當事人直接向第二審人民法院上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在五日內將上訴狀移交原審人民法院。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七條規定,原審人民法院收到上訴狀,應當在五日內將上訴狀副本送達對方當事人,對方當事人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內提出答辯狀。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答辯狀之日起五日內將副本送達上訴人。對方當事人不提出答辯狀的,不影響人民法院審理。原審人民法院收到上訴狀、答辯狀,應當在五日內連同全部案卷和證據,報送第二審人民法院。
參考資料來源:全國人民代表大會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1、最高人民法院,其主要職權包括:(1)一審管轄權。
(2)上訴管轄權。(3)審判監督權。
(4)司法解釋權。(5)死刑核準權。
2、地方各級人民法院:(1)基層人民法院,包括縣人民法院和不設區的市人民法院、自治縣人民法院、市轄區人民法院。基層人民法院的職權主要包括如下幾個方面:一審管轄權、庭外處理權、調解指導權。
(2)中級人民法院,包括在省、自治區內按地區設立的中級人民法院;在直轄市內設立的中級人民法院;設區的市的中級人民法院;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中級人民法院的職權主要包括如下幾個方面:一審管轄權、上訴管轄權。
(3)高級人民法院,包括省高級人民法院、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其職權主要包括如下幾個方面:一審管轄權、上訴管轄權、審判監督權、死刑核準權。我國現行憲法第123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是國家的審判機關。”
這一規定明確了人民法院的性質。根據這一規定,在我國,審判權必須由人民法院統一行使,即只有人民法院才有審判權,其他任何機關、團體和個人都無權進行審判活動。
人民法院的任務是審判刑事案件、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并且通過審判活動,懲辦一切犯罪分子,解決民事糾紛和行政糾紛,以保衛人民民主專政制度,維護社會主義法制和社會秩序,保護社會主義的全民所有的財產、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財產,保護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財產,保護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保障的社會主義革命和社會主義建設事業的順利進行,通過全部審判活動教育公民忠于社會主義祖國,自覺地遵守憲法和法律。
法院判案的依據是法律和行政法規,
公序良俗在民事審判中的適用與法律強制性規則的關系
公序良俗原則,一方面是指民事主體在參與民事法律關系時,在不違背法律強制性規則的條件下,可以以及公共秩序的一般要求和善良的風俗習慣進行民事行為;另一方面,民事糾紛的仲裁者在法律規定不足或不違背強制性法律規范的條件下,可以運用公共秩序的一般要求與善良風俗習慣處理糾紛。
根據公序良俗原則,民事法律制度對民事主體權利行使作出必須的法律限制性規定,加上公認的道德規范,就形成了系統性的公序良俗。
法院在判斷法律行為是否違反公序良俗時,一般要經過兩個步驟:首先是確認現實生活中存在著相應的公序良俗,即查明公序良俗的內容;其次是認定系爭法律行為是否違反公序良俗。
1、最高人民法院,其主要職權包括:
(1)一審管轄權。
(2)上訴管轄權。
(3)審判監督權。
(4)司法解釋權。
(5)死刑核準權。
2、地方各級人民法院:
(1)基層人民法院,包括縣人民法院和不設區的市人民法院、自治縣人民法院、市轄區人民法院。基層人民法院的職權主要包括如下幾個方面:一審管轄權、庭外處理權、調解指導權。
(2)中級人民法院,包括在省、自治區內按地區設立的中級人民法院;在直轄市內設立的中級人民法院;設區的市的中級人民法院;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中級人民法院的職權主要包括如下幾個方面:一審管轄權、上訴管轄權。
(3)高級人民法院,包括省高級人民法院、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其職權主要包括如下幾個方面:一審管轄權、上訴管轄權、審判監督權、死刑核準權。
我國現行憲法第123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是國家的審判機關。”這一規定明確了人民法院的性質。根據這一規定,在我國,審判權必須由人民法院統一行使,即只有人民法院才有審判權,其他任何機關、團體和個人都無權進行審判活動。
人民法院的任務是審判刑事案件、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并且通過審判活動,懲辦一切犯罪分子,解決民事糾紛和行政糾紛,以保衛人民民主專政制度,維護社會主義法制和社會秩序,保護社會主義的全民所有的財產、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財產,保護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財產,保護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保障的社會主義革命和社會主義建設事業的順利進行,通過全部審判活動教育公民忠于社會主義祖國,自覺地遵守憲法和法律。
未上訴申請再審可以嗎在我國現行法律規定下是可以的,如果當事人對于生效的法院民事判決不服的,不管是一審判決還是二審判決,都可以向法院申請再審。但是必須是在六個月之內這個時限之內。人民法院對哪些申訴案件應重新審判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是人民法院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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