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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判案用的是.三段論
大前提
小前提
結論
以法律為大前提,以事實為小前提來適用法律
如果事實沒錯,但是大前提錯了,那么結論肯定錯
舉個例子
大前提(法律規定):第二百三十六條: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奸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的,以強奸論,從重處罰。
小前提:一個美女小王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和一個男人發生了性關系。
結論:小王犯了強奸罪
這個結論就是錯誤的,就就是明顯的適用法律錯誤
因為法律規定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奸婦女才是強奸
而事實是一個女的把男的強奸了
結論是女的不能構成強奸罪,因為法律沒有規定女的強奸男的構成強奸罪
根據《中華人民行政訴訟法》第五十四條地二款規定:具體行政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決撤銷或者部分撤銷,并可以判決被告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1.主要證據不足的;2.適用法律、法規錯誤的;3.違反法定程序的;4.超越職權的;5.濫用職權的。
具體來說:具體行政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作出撤銷或者部分撤銷具體行政行為的判決,并可同時在判決中明令被告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1.主要證據不足。主要證據不足是指行政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缺乏基本事實根據。如果收集的證據已能認定基本事實情況,即使缺少一些枝節情況的證據,也不能認為是主要證據不足。2.適用法律、法規錯誤。行政行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充分,但適用法律、法規錯誤,直接違背了以法律為準繩的原則,其結果與法律、法規規定的原義不符,人民法院應當判決撤銷具體行政行為。適用法律、法規錯誤,主要包含四種情況:第一,應當適用甲法,卻適用了乙法。第二,由于行為性質的劃分錯誤或者同一性質的行為因具體情節不同,應當適用該法的某條某款,卻適用該法的其他條款,可能影響具體行政行為合法性的。第三,適用了尚未生效的法律、法規。第四,適用了已經失效的法律、法規。3.違反法定程序。違反法定程序有幾種情況,一種是可能影響正確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程序,違反這種程序的,人民法院就可以判決撤銷具體行政行為。另外,如果行政機關違反法律、法規中的一些重要程序,如進行罰款不給罰款收據等,人民法院也可以判決撤銷具體行政行為。有的具體行政行為,證據確鑿,適用法律、法規也適當,僅僅是在送達法律文書的期限上超過了一點,對這種情況,人民法院一般可以不撤銷該具體行政行為,但應當指出超過法定期限這一錯誤,以便行政機關今后嚴格依法辦事。4.超越職權。行政機關超越職權,是指行政機關行使行政權時,超越了法律、法規賦予的權力,對不屬于它職權范圍內的行政管理事項進行處理。行政機關必須在其職權范圍內行使職權,超越職權所作的具體行政行為,人民法院應判決于以撤銷,其具體行政行為自決定時起就無效。5.濫用職權。行政機關濫用職權,是指行政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雖然在其權限范圍以內,但行政機關不正當地行使職權,不符合法律授予這種權力的目的。對行政機關或者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的,人民法院應當撤銷其所作的具體行政行為,對違反政紀或者構成犯罪的,還應當把材料移送有關機關處理。
適用法律、法規錯誤是指行政機關在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時適用了不應該適用的法律、法規,或者沒有適用應當適用的法律、法規。
適用法律、法規錯誤,一般有以下幾種情況:
1,應當適用甲法,卻適用了乙法。例如對直接進口和委托有進出口權的企業進口醫療器械但不能提供合法進口手續的行為屬于涉嫌走私,本應該適用《海關法》,而按《投機倒把行政處罰條例》處理就屬適用法律、法規錯誤。
2,應當適用該法的某條某款,卻適用了該法的其他條款。例如對故意損毀路燈、郵筒、公用電話的違法行為的處罰適用《治安管理處罰》第25條第(五)項,而適用了該條例第19條以“擾亂公共秩序行為”處罰。
一、適用的法律與案件性質明顯不符的 如根據法律規定,應該適用甲法而適用了乙法。
二、適用已經廢止、失效或者尚未施行的法律的 對于已經明確廢止或者失效的法律,在其以后仍然作為法律依據進行處理。對尚未施行的法律,在處理中作為法律依據引用。
三、違反法律溯及力規定的 法不溯及既往是指法律的規定僅適用于法律生效以后的事件和行為,對于法律生效以前的事件和行為不適用。 最高人民法院指導案例5號《魯濰(福建)鹽業進出口有限公司蘇州分公司訴江蘇省蘇州市鹽務管理局鹽業行政處罰案》引用了此原則。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典型案例也有這樣的案例——《錢群偉訴浙江省慈溪市掌起鎮人民政府案》。 四、違反法律適用規則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在 “第五章適用與備案”一章的相關條文作了以下明確的規定:第七十九條 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規章。
行政法規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規、規章。 第八十條 地方性法規的效力高于本級和下級地方政府規章。
省、自治區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章的效力高于本行政區域內的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章。 第八十一條 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依法對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作變通規定的,在本自治地方適用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的規定。
經濟特區法規根據授權對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作變通規定的,在本經濟特區適用經濟特區法規的規定。《關于審理行政案件適用法律規范問題的座談會紀要》更是作了詳細的適用規定。
實踐中在最高人民法院指導案例5號《魯濰(福建)鹽業進出口有限公司蘇州分公司訴江蘇省蘇州市鹽務管理局鹽業行政處罰案》中的裁判理由指出:……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依據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參照規章。 蘇州鹽務局在依職權對魯濰公司作出行政處罰時,雖然適用了《江蘇鹽業實施辦法》,但是未遵循《立法法》第七十九條關于法律效力等級的規定,未依照《行政許可法》和《行政處罰法》的相關規定,屬于適用法律錯誤 五、沒有依法引用相應的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典型案例之《如果愛婚姻服務有限公司訴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案》,該案指出“……被訴告知書有可援引的法律依據而未援引,應屬適用法律錯誤。
” 六、只是引用法律名稱,而沒有引用相應的條款 最高人民法院指導案例41號《宣懿成等訴浙江省衢州市國土資源局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案》中的裁判理由指出:……衢州市國土局作為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有權依照《土地管理法》對轄區內國有土地的使用權進行管理和調整,但其行使職權時必須具有明確的法律依據。 被告在作出《通知》時,僅說明是依據《土地管理法》及浙江省的有關規定作出的,但并未引用具體的法律條款,故其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沒有明確的法律依據,屬于適用法律錯誤。
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法院應當再審。
一、“適用法律確有錯誤”中的“法律”是指:
1.法律;
2.法規;
3.司法解釋。
二、“適用法律確有錯誤”情形:
1.適用的法律與案件性質[主要是指民事案件所涉及的法律關系的性質]明顯不符的:
A.多數人認為案件性質與案由基本一致,案由應當體現案件性質;
B.確定案件性質的的主要目的是為案件確定適用法律的標準/準則;
C.確定民事案件性質非常重要,沒有正確的確定案件性質就沒有法律的正確適用。
2.確定民事責任明顯違背當事人約定/法律規定的:
A.民事責任是指義務人不履行法定/約定民事義務所應承擔的法律后果;
B.判決確定的民事責任明顯違背當事人之間約定,實際上是違反了當事人之間私自創設的法律,屬于適用法律錯誤[只要不違反法律強制性/限制性/禁止性規定,當事人之間在合同中約定的民事責任承擔方式就具有很高效力];
C.判決中確定民事責任明顯違背法律規定的責任承擔,屬于適用法律錯誤。
3.適用已經失效/尚未施行的法律的;
4.違反法律溯及力規定的;
5.違反法律適用規則的:法律的順位規則[主要是指上位法與下位法之間的順位規則]/特別法優先于普通法的適用規則/強行法優先于任意法的適用規則/例外規定排除一般規則的原則/后法優于前法/作出符合當事人合意的解釋。
6.明顯違背立法本意的。
【法條鏈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審判監督程序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十三條【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認定】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法規或司法解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為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九條第一款第(六)項規定的“適用法律確有錯誤”:
(一)適用的法律與案件性質明顯不符的;
(二)確定民事責任明顯違背當事人約定或者法律規定的;
(三)適用的已經失效或尚未施行的法律的;
(四)違反法律溯及力規定的;
(五)違反法律適用規則的;
(六)明顯違背立法本意的。
將合法行為認定為違法行為,導致適用法律法規錯誤。
應適用甲法,卻適用了乙法。適用條款錯誤。
它包括適用法條錯誤和款項錯誤。沒有按照適用法條中必須適用的部分執行。
適用無效的法律法規。遺漏法條。
被處理行為地以外的地方性法規及地方性規章的情形。所謂在適用法律上確有錯誤,應作廣義的解釋,既指適用刑事實體法的錯誤和嚴重違反刑事程序法的錯誤。
主要表現在:(一)、對行為人的行為在法律認定上發生重大錯誤,混淆了罪與非罪、此罪與彼罪,或者是把合法行為認定為犯罪,或者是把犯罪行為認定為無罪。(二)、沒有正確適用法律條文,對案件性質、罪名認定錯誤,應該適用的法律和條文沒有適用,不應該適用的法律和條文卻適用了。
(三)、案件具有法定從輕、減輕、免除刑罰或者從重、加重情節沒有加以考慮,因而沒有根據法律進行判處和定罪量刑。(四)、原判定性、定罪雖然正確,但量刑畸輕、畸重,超出了法定刑界限,顯失公正的的。
(五)、嚴重違反訴訟程序,或發現嚴重刑訊逼供情形,可能引起錯誤裁判的。
撤消判決是指人民法院經過審理,在查清案件事實的基礎上,確認被訴的具體行政行為全部或部分違法,將全部或部分的具體行政行為撤消并可責令被告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判決。撤消判決包括全部撤消、部分撤消和撤消并責令被告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我國行政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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