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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了加強供水管理,維護供水企業和用戶的合法權益,保障生活,生產用水和其他建設用水,發展供水事業,根據有關法律和國務院《城市供水條例》,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供水,是指原水供水,公共供水和自建設施供水.第三條 本條例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供水,用水及其相關管理活動.第四條 上海市水務局(以下簡稱市水務局)是本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條例的組織實施.市水務局所屬的上海市水務行政執法總隊(以下簡稱市水務執法總隊)具體負責本市供水的監督檢查工作,并按照本條例的規定實施行政處罰.區(縣)供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區(縣)供水范圍內的供水管理,業務上受市水務局領導.本市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實施本條例.第五條 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將供水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市水務局應當根據本市城市建設和社會經濟發展的實際需要,編制全市供水發展規劃,經市城市規劃部門綜合平衡后,納入城市總體規劃.第六條 本市供水工作實行開發水源與計劃用水,節約用水相結合,保障供水與確保水質相結合的原則.第七條 本市實行有利于供水事業科技進步的政策,鼓勵供水和節約用水科學技術研究,推廣先進技術,改善水質,提高水的重復利用率.第八條 對在本市供水,節約用水工作中作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給予獎勵.第二章 供水水源管理第九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市城市規劃,水務,地質礦產,環境保護部門編制本市供水水源開發利用規劃.第十條 編制供水水源開發利用規劃的基本原則:(一)符合本市開發利用水資源和防治水害綜合規劃的要求,并與水長期供求計劃相協調;(二)優先利用地表水,嚴格控制和合理開采地下水;(三)優先保證生活用水,統籌兼顧工業用水和其他建設用水.第十一條 以地表水作為供水水源的,應當向水務部門辦理取水許可;以地下水作為供水水源的,應當向市水務局辦理取水許可.第十二條 嚴格保護地下水源.用于人工回灌地下的自來水水質,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準取用地下水:(一)可以利用地表水供水的;(二)在地下水超采區域內的;(三)在建筑物或者構筑物安全保護區內的;(四)易造成地下水污染的.第十三條 市和區,縣環境保護部門應當會同市水務局和同級城市規劃,建設,衛生等部門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在供水水源地劃定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并對飲用水水源實施保護和管理.第三章 供水工程建設第十四條 供水工程的新建,改建,擴建,應當按照本市供水發展規劃及其年度建設計劃進行.供水工程的新建,改建,擴建,應當按照規定的審批權限,經市水務局或者區(縣)供水行政主管部門以及其他有關部門審核批準后實施.第十五條 用水單位需要增加公共供水量的,應當繳納自來水增容費.自來水增容費由市,區(縣)人民政府統一用于供水工程建設.第十六條 建設單位應當將供水工程的設計,施工任務委托持有相應資質證書的設計,施工單位承擔.禁止無證或者超越資質證書規定的經營范圍承擔供水工程的設計,施工任務.供水工程的設計,施工應當遵守國家和本市的有關技術標準和規范.第十七條 供水工程竣工后,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驗收.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供水工程,不得投入使用.第四章 供水設施保護第十八條 在供水設施的上下或者兩側應當劃定安全保護范圍.在安全保護范圍內,禁止從事下列活動:(一)建造建筑物或者構筑物;(二)開挖溝渠或者挖坑取土;(三)打樁或者頂進作業;(四)其他損壞供水設施或者危害供水設施安全的活動.第十九條 在原水引水管渠的上下或者兩側,應當劃定保護范圍和控制范圍,并設置保護范圍的永久性識別標志.在原水引水管渠的保護范圍內,禁止從事危及管渠,輸水安全和原水水質的活動.第二十條 在供水輸配管道及其附屬設施的上下或者兩側埋設其他地下管線的,應當符合國家和本市的有關技術標準和規范,并遵守管線工程規劃和施工管理的有關規定.在供水設施安全保護范圍外從事建設工程施工可能影響供水設施安全的,建設單位應當在開工前向供水企業查明有關情況;建設工程施工時影響供水設施安全的,建設單位應當與供水企業商定相應的保護措施,并會同施工單位組織實施.第二十一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裝,遷移或者拆除原水供水,公共供水設施.建設工程確需改裝,遷移或者拆除原水供水,公共供水設施的,建設單位應當在申請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前,報市水務局或者區(縣)供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經審核批準的,建設單位應當會同施工單位和供水企業采取相應的補救措施.第五章 供水用水管理第二十二條 供水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實行職工持證上崗制度.第二十三條 供水企業應當設置水質檢測機構,建立,健全水質檢測制度,確保供水水質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自來水供水企業應當確保供水水質符合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市水務局,區(縣)供水行政主管部門和市,區,縣衛生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定期對公共供水全過程。
一、培訓要求:
1. 必須對單位所有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保證從業人員具備必要的安全生產知識,熟悉有關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掌握本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經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合格的從業人員,不得上崗。
2. 員工每年必須接受不少于20小時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
二、培訓內容:
1. “安全生產法”規定的相關員工教育和培訓內容。如:從業人員規定、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規定、特種作業人員規定等內容進行培訓。 對本單位生產過程中存在的危害因素進行識別分析,并提出有效的防范措施。
2. “安全生產法”、“勞動法”等其他法律法規中規定的從業人員對個體防護用品的要求、配備規定、佩戴要求等相關內容進行培訓。
3. 班前班后會記錄、設備運行、維護、檢修記錄、安全檢查記錄、監測記錄、檢驗記錄、會議記錄、隱患上報規定、事故上報規定等內容進行培訓。
4. 《安全生產許可證》、《工商營業執照》、《司爐工上崗操作證》、《電工進網許可證》、《企業主要負責人安全資格證》等證件的法律法規要求進行培訓。
5. 特種設備監測檢驗規定進行培訓。
6. 員工法律法規意識的調查表反映出的法律法規問題。
7. 國家新出臺的安全政策、規程等相關法律法規。
8. 針對員工日常工作中暴露出欠缺的法律法規。
三、培訓準備
1. 根據培訓主要內容收集整理資料編寫講議。
2. 制定“培訓計劃安排表”。(要求:培訓時間、培訓地點、培訓內容、培訓教師、組織單位、培訓參加人數。)
3. 制定培訓管理制度。
4. 根據培訓內容制作《法律法規試卷》。
四、考核
1. 培訓結束后要對參加培訓人員進行書面考試。
2. 對試卷要進行判卷、打分,60分以上為合格,低于60分的重新組織培訓考試。
五、培訓管理,所有培訓的簽到表、分數登記表、培訓計劃安排表、培訓講義等資料和記錄進行整理裝訂存檔,妥善保存。
員工獲取相應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其他要求的有效途徑:
1. 公司為各單位定有“中國安全生產報”、“長治日報”、“山西日報”等報刊,通過閱讀獲取。
2. 公司每旬下發內部報刊“食品安全”報到分公司,由分公司下發到各車間、班組,便于員工獲取相應的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知識。
3. 通過分公司的宣傳欄、板報及各種會議來獲取。
4. 員工參加單位內部或外部舉行的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培訓班來獲取相應的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知識。
5. 通過網絡查詢下載、看電視等媒體可以獲取相應的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知識
自來水法施行細則 第 1 條 本細則依自來水法 (以下簡稱本法) 第一百十二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自來水事業依本法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申請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劃定公布水質水量保護區時,應填具申請書,載明水源概況、保護區范圍及劃定之理由,并檢附標示地上建物及界限之地形圖為之 (平地比例尺不小于五千分之一,山地比例尺不小于一萬分之一) 。 自來水事業應在前項劃定公布之水質水量保護區范圍設置告示牌。
第 3 條 為審議水質水量保護區之劃定,各級主管機關得邀集有關機關代表及專家學者組成審議委員會審議之。 第 4 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訂定自來水事業依本法第四十四條規定作成水質、水量調查及紀錄之項目及頻率。
第 5 條 自來水用戶依本法第五十條規定裝設用戶用水設備,其設計圖說應經自來水事業審定后始得施工;工程完竣,依自來水用戶用水設備標準檢驗合格后,始得供水。 第 6 條 自來水事業依本法第五十二條規定,于私有土地內埋設水管或其他設備,必要時得請求當地警察或相關機關協助。
自來水事業依本法第五十二條規定事先通知土地所有權人或使用人時,應于開始施工七日前以書面為之,敘明水管或其他設備經過處所、預定興工與竣工期限、主辦單位及通訊地址。但因緊急措施而施工者,得以口頭通知之。
第 7 條 自來水事業依本法第五十八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營業章程,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供水區域。 二、供水期間。
三、供水條件。 四、用戶用水類別及其定義。
五、用戶用水設備之裝設及維護。 六、用戶用水事項之申請程序。
七、水費與其他費用之計算方法及收費方式。 八、竊水與違章用水之檢查及處理。
九、其他有關事項。 前項營業章程經主管機關核準后,應于實施前十日張貼于營業處所,并公開于資訊網路或刊登新聞紙。
修正時,亦同。 第 8 條 本法第六十一條第一項所稱正當理由如下: 一、配水管尚未敷設到達者。
二、當地出水或配水系統供水能力已達飽和尚未完成擴充者。 三、供水有特殊困難,暫時無法克服者。
四、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者。 第 9 條 自來水事業依本法第六十二條第一項規定得于事先通告周知停水者,應于二十四小時前,將有關停水情形刊登新聞紙,并以電子媒體或資訊網路公告。
第 10 條 本法第六十七條所稱消防用水,指下列用水: 一、火警時消防用水。 二、消防機關之消防蓄水池用水。
三、消防機關列管檢查之直轄市、縣 (市) 政府籌建或整修之消防蓄水池用水。 四、平時消防演習、試車及檢查救火栓用水。
本法第六十七條所稱市政公共用水,指下列用水: 一、公告環境清潔用水:包括公廁、洗街、灑水、防疫及其他有關公共環境清潔所使用者。 二、公園綠地用水:包括綠地、行道樹、水池及其他有關公園綠地所使用者。
第 11 條 本法第七十三條第一項所定自用自來水設備工程計劃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設置目的。 二、水權取得。
三、供水范圍。 四、工程內容。
五、設計圖。 六、主要器材規格。
第 12 條 本法第七十三條第一項所定自用自來水設備工程計劃經核準登記后,申請設置自用自來水設備者開工時,應通知直轄市或縣 (市) 主管機關派員勘查。 第 13 條 申請設置自用自來水設備者依本法第七十四條規定于工程完成后,應填具申請書,并檢附竣工報告及竣工圖,報請直轄市或縣 (市) 主管機關查驗;經查驗不合格者,直轄市或縣 (市) 主管機關應通知其限期改正。
第 14 條 依本法第七十四條規定經查驗合格之自用自來水設備,直轄市或縣 (市)主管機關應于查驗合格后十日內,發給自用自來水設備登記證。 第 15 條 本法第七十五條所稱主要事項如下: 一、所有人及管理人。
二、設置地點。 三、供水范圍。
四、出水量及水質。 五、水權取得。
六、必要設備。 七、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者。
第 16 條 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八十六條第一項規定辦理自來水事業之水質、水量或器材之檢查,得委讬其他機關或民間團體辦理。 第 17 條 本細則自發布日施行。
您好!水利局法制科工作職責如下:(一) 組織、協調或參與有關水利管理的規范性文件的起草和審查、備案工作;(二)
組織、協調、參與水利有關的法律、法規、規章的宣傳和解釋,組織全系統的普法工作;(三)組織開展水利管理執法監督和執法檢查工作;(四)承擔本局行政處罰案件的核審工作;(五)承辦本機關的行政復議、行政賠償和行政聽證工作;參與涉及本局的行政訴訟工作;(六)檢查指導本系統的法制工作;(七)負責與水利有關的廣告監管工作;(八)負責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謝謝閱讀!
一 端正態度,擺好位置。法律法規眾多,學習枯燥無味,學習者要端正學習態度,虛心學習,認真理解法律條文的規定。
二 從基礎學起。學習法律法規,要從基礎理論學起,掌握了基本的理論知識,培養理論素養,在涉及到具體問題運用法律條文時就會得心應手。
三 堅持學習。隨著社會的不斷進步,法律法規也隨之不斷更新,幾乎每天都有生效的法律法規,所以要想學好法律,一定要堅持不斷學習,隨時掌握最新動態,比如一個法律已經廢止很多年了,你還拿來適用,就會被當作笑話了。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XXXX水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水務公司)的經濟合同管理,維護水務公司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XX資產經營有限公司經濟合同管理制度》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水務公司經濟合同實行規范化管理,公司各業務部門及屬下公司應結合企業實際,嚴格、規范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在經濟合同的簽訂及執行過程中有責任維護水務公司利益。 第三條 水務公司及屬下公司進行項目投資、工程建設、設立新公司、資金借貸、擔保、資產抵押、資產交易、物資購銷、固定資產購置、大宗辦公設備及辦公用品購置以及業務經營等須簽訂經濟合同(含協議、意向書等合同性質的文件,下同)。
第四條 本制度適用于水務公司及屬下公司范圍內的經濟合同的簽訂、審批、存檔及管理。 第二章 經濟合同的擬定 第五條 水務公司及屬下公司經濟合同文本,原則上要求參照國家對相關行業、業務經濟合同范本制訂,并能切實維護公司利益。
第六條 水務公司日常經營中經常發生的經濟合同,均應采用經廣州南沙資產經營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資產公司)已審查的文本格式。對于用戶報裝合同、供用水服務協議均應采用水務公司規范的文本格式。
第七條 水務公司經濟合同的簽訂,按專業部門進行歸口管理,主辦部門分工如下: (一)資金借貸、擔保、資產抵押合同;設立公司合同;資產交易合同由計劃財務部負責合同的擬定、報批工作。 (二)工程建設中涉及水廠、市政管網工程勘察、設計、監理、施工、設備材料采購、技術咨詢合同由工程部負責合同的擬定、報批工作。
(三)供水管理中涉及用戶報裝施工合同、供用水服務協議由供水管理部負責合同的擬定、報批工作。 (四)辦公用品購置、辦公設備購置、辦公設施的維修合同由辦公室負責合同的擬定、報批工作。
(五)屬下水廠、工程公司發生的經濟合同由屬下公司負責合同的擬定,工程部作為其業務主管部門對合同進行審查后,負責合同的報批工作。 (六)屬下供水分公司發生的經濟合同由屬下公司負責合同的擬定,供水管理部作為其業務主管部門對合同進行審查后,負責合同的報批工作。
第三章 經濟合同的審批管理 第八條 水務公司經濟合同審批實行限額、分類管理。經濟合同按審批權限劃分為三類:第一類,由資產公司審批的經濟合同;第二類,由水務公司審批的經濟合同;第三類,由水務公司屬下公司審批的經濟合同。
第九條 屬資產公司審批的經濟合同,須由資產公司批準后,才能對外簽署。須報資產公司審批的經濟合同類型及限額為: (一)所有資金借貸、擔保、資產抵押合同; (二)所有設立公司合同; (三)所有資產交易合同; (四)工程建設中涉及工程設計、監理、分包、裝修合同金額30萬元以上(含30萬元)的經濟合同; (五)項目投資所需物資采購合同金額50萬元以上(含50萬元)的經濟合同; (六)工程建設涉及建筑、安裝合同金額在50萬元以上(含50萬元)的經濟合同; (七)業務經營中發生的合同金額為50萬元以上(含50萬元)的經濟合同; (八)固定資產(含辦公設備)購置的經濟合同; (九)單批辦公用品購置在5萬元(含5萬元)以上的經濟合同; (十)其余須報資產公司批準的經濟合同限額按資產公司相關管理制度規定的限額管理。
合同主辦人不得為回避資產公司經濟合同審批管理而有意將整體的經濟合同進行分解簽訂。對于已納入本條第(四)、(六)點管理的合同,因工程出現不可預見的情況、設計變更、工程范圍減少等而導致合同金額減少至限額以下的,或原合同金額不夠本條第(四)、(六)點的限額,但因工程出現不可預見的情況、設計變更、工程范圍增加等而導致合同金額達到本條限額的,均應納入本條管理。
對于納入本條第(四)、(六)點管理的合同審批,在遵循本制度規定的同時,還須嚴格執行資產公司及水務公司工程項目預結算制度。在合同簽訂時,合同金額要以資產公司計劃財務部審核的工程預算為依據;在工程完工因合同金額變動需要變更合同或簽訂補充合同時,合同金額要以資產公司計劃財務部審核的工程結算為依據。
第十條 屬于水務公司審批的經濟合同,須由水務公司批準后,才能對外簽署。審批范圍為第九條規定的限額以下、第十一條限額以上的經濟合同。
第十一條 由屬下公司審批的經濟合同,屬下公司可自行審批,但須經法人代表授權后,才能對外簽署。屬下公司審批的經濟合同類型及限額為: (一)工程建設中涉及工程設計、監理、分包、裝修合同金額1萬元以下的經濟合同; (二)項目投資所需物資采購合同金額5萬元以下的經濟合同; (三)工程建設涉及建筑、安裝合同金額在5萬元以下的經濟合同; (四)業務經營中發生的合同金額為5萬元以下的經濟合同; (五)單批辦公用品購置在3000元以上的經濟合同; 屬下公司不得為回避水務公司經濟合同審批管理而有意將整體的經濟合同進行分解簽訂。
對于已納入本條第(二)、(三)點管理的合同,因工程出現不可預見的情況、設計變更、工程范圍增加等而導致合同金額超過限額的,均應報。
城市供水條例城市供水條例總共七章共計三十八條,條款詳細的介紹了城市供水的內容。
對于城市供水水源、城市供水工程建設、城市供水經營、城市供水設施維護,以及違反條例所應受的處罰等都做了詳細說明。此條例于1994年7月19日國務院令第158號發布,自1994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 為了加強城市供水管理,發展城市供水事業,保障城市生活、生產用水和其他各項建設用水,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城市供水,是指城市公共供水和自建設施供水。
本條例所稱城市公共供水,是指城市自來水供水企業以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屬設施向單位和居民的生活、生產和其他各項建設提供用水。本條例所稱自建設施供水,是指城市的用水單位以其自選建設的供水管道及其附屬設施主要向本單位的生活、生產和其他各項建設提供用水。
第三條 從事城市供水工作和使用城市供水,必須遵守本條例。第四條 城市供水工作實行開發水源和計劃用水、節約用水相結合的原則。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發展城市供水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第六條 國家實行有利于城市供水事業發展的政策,鼓勵城市供水科學技術研究,推廣先進技術,提高城市供水的現代化水平。
第七條 國務院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主管全國城市供水工作。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城市供水工作。
縣級以上城市人民政府確定的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城市供水工作。第八條 對在城市供水工作中作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
第二章 城市供水水源第九條 縣級以上城市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水行政主管部門、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和地質礦產行政主管部門等共同編制城市供水水源開發利用規劃,作為城市供水發展規劃的組成部分,納入城市總體規劃。第十條 編制城市供水水源開發利用規劃,應當從城市發展的需要出發,并與水資源統籌規劃和水長期供求計劃相協調。
第十一條 編制城市供水水源開發利用規劃,應當根據當地情況,合理安排利用地表水和地下水。第十二條 編制城市供水水源開發利用規劃,應當優先保證城市生活用水,統籌兼顧工業用水和其他各項建設用水。
第十三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部門應當會同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水行政主管部門和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等共同劃定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經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劃定跨省、市、縣的飲用水水源保護區,應當由有關人民政府共同商定并經其共同的上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第十四條 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禁止一切污染水質的活動。
第三章 城市供水工程建設第十五條 城市供水工程的建設,應當按照城市供水發展規劃及其年度建設計劃進行。第十六條 城市供水工程的設計、施工,應當委托持有相應資質證書的設計、施工單位承擔,并遵守國家有關技術標準和規范。
禁止無證或者超越資質證書規定的經營范圍承擔城市供水工程的設計、施工任務。第十七條 城市供水工程竣工后,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組織驗收;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八條 城市新建、擴建、改建工程項目需要增加用水的,其工程項目總概算應當包括供水工程建設投資;需要增加城市公共供水量的,應當將其供水工程建設投資交付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由其統一組織城市公共供水工程建設。第四章 城市供水經營第十九條 城市自來水供水企業和自建設施對外供水的企業,必須經資質審查合格并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登記注冊后,方可從事經營活動。
資質審查辦法由國務院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第二十條 城市自來水供水企業和自建設施對外供水的企業,應當建立、健全水質檢測制度,確保城市供水的水質符合國家規定的飲用水衛生標準。
第二十一條 城市自來水供水企業和自建設施對外供水的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設置管網測壓點,做好水壓監測工作,確保供水管網的壓力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禁止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上直接裝泵抽水。
第二十二條 城市自來水供水企業和自建設施對外供水的企業應當保持不間斷供水。由于工程施工、設備維修等原因確需停止供水的,應當經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并提前24小時通知用水單位和個人;因發生災害或者緊急事故,不能提前通知的,應當在搶修的同時通知用水單位和個人,盡快恢復正常供水,并報告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
第二十三條 城市自來水供水企業和自建設施對外供水的企業應當實行職工持證上崗制度。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人事部門等制定。
第二十四條 用水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規定的計量標準和水價標準按時繳納水費。第二十五條 禁止盜用或者轉供城市公共供水。
第二十六條 城市供水價格應當按照生活用水保本微利、生產和經營用水合理計價的原則制定。城市供水價格制定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第五章 城市供水設施維護第二十七條 城市自來水供水企業和自建設施供水的企業對其管理的城市供水的專用水庫、引水渠道、取水口、泵站、井群、輸(配)水管網、進戶總。
公司級整體培訓:
1、培訓對象:公司全體員工
2、培訓目的:
(1)、引導員工認清自己的責任與使命并成為可堪培養與發展的優秀企業員工。
(2)、樹立正確的質量意識和觀念,更新現有專業知識,充實個人知識儲備,鞏固和提高公司質量管理水平。
(3)、強化員工GMP意識,全面擴大GMP領域的專業視野。
(4)、了解國家安全生產方針、法律法規和常見事故防范、應急措施基本常識;掌握崗位安全操作規程;提高職工安全生產意識;減少或杜絕安全隱患和事故的發生。
3、培訓內容及方式
培訓內容:結合歷次GMP檢查及自檢發現的問題與整改情況,講授有關藥品法律法規、藥品GMP知識、質量管理、生產管理、物料管理、設備管理、安全生產相關知識等。
培訓方式:綜合管理部統一組織全體員工集中面授。
4、培訓學習時間
水務局的主要職責:(一)貫徹落實國家關于水務工作方面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起草本市相關地方性法規草案、政府規章草案,并組織實施;擬訂水務中長期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并組織實施。
(二)負責統一管理本市水資源(包括地表水、地下水、再生水、外調水);會同有關部門擬訂水資源中長期和年度供求計劃,并監督實施;組織實施水資源論證制度和取水許可制度,發布水資源公報;指導飲用水水源保護和農民安全飲水工作;負責水文管理工作。(三)負責本市供水、排水行業的監督管理;組織實施排水許可制度;擬訂供水、排水行業的技術標準、管理規范,并監督實施。
(四)負責本市節約用水工作;擬訂節約用水政策,編制節約用水規劃,制定有關標準,并監督實施;指導和推動節水型社會建設工作。(五)負責本市河道、水庫、湖泊、堤防的管理與保護工作;組織水務工程的建設與運行管理;負責應急水源地管理。
(六)負責本市水土保持工作;指導、協調農村水務基本建設和管理。擴展資料水務局要貫徹落實國家、省、州有關防汛抗旱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組織防汛抗旱辦公室工作人員及時搜集有關水文、氣象資料,預測汛旱、澇災害趨勢為指揮部領導決策提供依據。
根據防汛抗旱預案和指揮部下達的指令對重點水庫、重點地區進行防汛搶險調度。還要作好防汛抗旱物資儲備,協助指揮部領導處理好抗洪搶險事務和災害核實評價工作。
組織籌備防汛抗旱指揮部有關會議,撰寫有關材料,落實會議內容,及時上報水毀工程修復計劃和防汛抗旱應急項目建設計劃,編制有關匯報、簡報、報告、總結和旱澇災害統計報表等工作。參考資料來源:搜狗百科-水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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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涉及飲用水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規是什么 《飲水安全法律法規匯編》內容簡介:我國政府把保障飲水安全作為政府的重要職責,在聯合國千年大會上,向國際社會莊嚴承諾在2015年前基本解決飲用水安全問題,2005年國務院辦公廳頒發了《關于加強飲用水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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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生活飲用水衛生的基本法律規定有哪些 1.1 基本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條規定供水單位供應的飲用水不符合國家規定的衛生標準,引起甲類傳染病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
甲 方:邢臺縣供排水總站(以下簡稱甲方) 乙 方:×××村民委員會(以下簡稱乙方) 為改善農村飲水條件,促進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按照農村供水城市化、城鄉供水一體化要求,水務局組織投資,利用國家補助資金及群眾自籌資金建設農村聯村集中供...
核 心 提 示正值嚴冬夜半,萬籟寂靜。家住306室的趙太太卻輾轉不得入眠,耳邊不斷聽到滴答、滴答的聲音……趙太太原以為是下雨了,但水滴聲又太過于清晰,趙太太不堪其擾,打開燈一看,猛然一驚!原來是自家的屋頂在漏水!房間的墻面也在不斷滲出水來,...
綿陽市水務集團肯定是綿陽最大的供水企業,其他各縣供水公司的規模要小很多。 你的問題并不十分準確,你還可能是問那種生產瓶裝水的工廠,最好補充清楚。
1.節約用水的相關政策法規有哪些 《水污染防治法》、《水法》、《水土保持法》、《防洪法》等多部法律法規對此有所規定除此之外,我們中學做過無數次的數學題階梯收水費制度就是政府為了讓人們節約用水做的例子中國的自來水供給的體系不是一個純市場機制,...
尊敬的納稅人: 您是否曾經因未按時履行行政處理決定而被稅務局罰款或者做出其他處罰決定?如果是,您是否曾經認真考慮過如何及時履行相關處理決定,以避免進一步的法律后果? 根據我國稅收征管法實施細則,納稅人逾期不履行稅務局的行政處理決定,將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