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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需要改革自動監測制度國家環保總局2005 年發布的《污染源自動監控管理辦法》規定,自動監控系統經環境保護部門檢查合格并正常運行的,其數據作為環境保護部門進行排污申報核定、排污許可證發放、總量控制、環境統計、排污費征收和現場環境執法等環境監督管理的依據, 并按照有關規定向社會公開。
但是,《污染源自動監控管理辦法》存在一個很大的問題,就是主體責任不明確。如第十三條規定: 自動監控設備的建設、運行和維護經費由排污單位自籌,環境保護部門可以給予補助。
但并未明確自動監控系統的運行和維護是誰的責任。多年來,實際操作中普遍的情況是環保部門在幫企業做監測,或由環保部門委托的第三方來執行。
排污企業自己無權進入自動監測的控制室。后來,《環境行政處罰辦法》第三十六條規定, 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可以利用在線監控或者其他技術監控手段收集違法行為證據。
經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認定的有效性數據,可以作為認定違法事實的證據。可是,由于自動監控的運行維護責任主體不明確,在國家規定的自動監控系統的強制檢定、定期校驗等環節上難以執行到位,另外,在產生超標排放的記錄時,企業對自動監控數據的準確性等常常提出質疑,導致環保部門難以依據自動監控的數據作為有效的法律證據對企業進行監管。
同理,自動監控數據作為排污收費的依據也存在同樣的問題,導致很多地方排污費的征收彈性很大,經常是“議價收費”。而一旦“費改稅”,作為稅收的依據,排放的數據就必須是經得起推敲和檢驗的。
從順利推行環境稅的角度, 在線監控制度也必須改革。
首先,需要改革自動監測制度
國家環保總局2005 年發布的《污染源自動監控管理辦法》規定,自動監控系統經環境保護部門檢查合格并正常運行的,其數據作為環境保護部門進行排污申報核定、排污許可證發放、總量控制、環境統計、排污費征收和現場環境執法等環境監督管理的依據, 并按照有關規定向社會公開。
但是,《污染源自動監控管理辦法》存在一個很大的問題,就是主體責任不明確。如第十三條規定: 自動監控設備的建設、運行和維護經費由排污單位自籌,環境保護部門可以給予補助。但并未明確自動監控系統的運行和維護是誰的責任。多年來,實際操作中普遍的情況是環保部門在幫企業做監測,或由環保部門委托的第三方來執行。排污企業自己無權進入自動監測的控制室。
后來,《環境行政處罰辦法》第三十六條規定, 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可以利用在線監控或者其他技術監控手段收集違法行為證據。經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認定的有效性數據,可以作為認定違法事實的證據。
可是,由于自動監控的運行維護責任主體不明確,在國家規定的自動監控系統的強制檢定、定期校驗等環節上難以執行到位,另外,在產生超標排放的記錄時,企業對自動監控數據的準確性等常常提出質疑,導致環保部門難以依據自動監控的數據作為有效的法律證據對企業進行監管。同理,自動監控數據作為排污收費的依據也存在同樣的問題,導致很多地方排污費的征收彈性很大,經常是“議價收費”。而一旦“費改稅”,作為稅收的依據,排放的數據就必須是經得起推敲和檢驗的。從順利推行環境稅的角度, 在線監控制度也必須改革。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條規定,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監測規范,對其排放的工業廢氣和本法第七十八條規定名錄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氣污染物進行監測,并保存原始監測記錄。企業履行自行監測并對外發布監測信息是其法定義務,各省轄市生態環境部門要督促企業依法開展監測,并履行環境監測信息公開工作。
2019年5月底,河南省生態環境廳辦公室就發布了《關于組織全面開展排放廢氣企業自行監測及信息公開工作的通知》,其中提出:明確自行監測對象即確定開展自行監測的企業名單。各地要對接第二次全國污染源普查名錄庫、環境統計和大氣應急管控等管理名錄,梳理排查轄區內所有排放廢氣的工業企業,確定開展自行監測的企業名錄,確保應測盡測。
簡言之,什么僥幸心理之類的,還是不要存在了——所有涉及排放廢氣的工業企業應測盡測。
自行監測指排污單位為掌握本單位的污染物排放狀況及其對周邊環境質量的影響等情況,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和技術規范,組織開展的環境監測活動。企業自行監測可以依托企業自己的實驗室和人員進行監測,也可以委托有資質的第三方檢測機構來監測。
河南省生態環境廳《關于組織全面開展排放廢氣企業自行監測及信息公開工作的通知》明確了企業自行監測的內容,并要求及時做好信息發布:
(一)規范開展自行監測。各地督促名錄內的企業參照《國家重點監控企業自行監測及信息公開辦法(試行)》(環發〔2013〕81號)和《排污單位自行監測技術指南總則》(HJ819-2017)及環境監測技術規范等文件的要求,制定自行監測方案,并報當地市級生態環境部門備案。
企業自行監測的內容主要為廢氣排放監測,主要因子包括SO2、NOX、顆粒物和VOCs等,各企業根據自身污染物產排特點確定監測因子,報市級生態環境局備案。自行監測的點位、項目、頻次、方法等要嚴格執行排污單位自行監測技術指南和總則規定的要求。企業對監測數據的準確性負責。
(二)對于已安裝自動監控設施的排放口,應開展人工比對監測,與同時段自動監控數據比對;比對監測合格或經維護校準后合格的,可填寫自動監控數據,比對監測不合格的,填寫人工監測數據。
(三)及時公開相關信息。非重點排污單位要及時將自行監測結果及信息上傳省生態環境廳對外發布平臺,重點排污單位要及時將自行監測結果及信息分別上傳省生態環境廳對外發布平臺和生態環境部全國污染源環境監測信息平臺,企業對其公開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負責。
依據就是安全環保法律法規!
1、首先從國家今年的政策可以看出,生態環境安全已經是全名關注的問題了 ,而且國家也已經提出了保護環境生態安全的要求和文件了;
2、環保法規已經提出了餐飲油煙、廢水自行檢測的規定 ,但是因為各個地方的政策文件不一樣,所以檢測周期、檢測項目、檢測要求都不一樣,但是大的框架一樣,就是每年生產的廢水和油煙都必須檢測;
3、最后餐飲油煙和廢水是需要檢測,但是不一定是自己自行檢測 ,也有可能是質監局和工商那邊統一檢測
自行車的通行規定
自行車與機動車一樣實行右側通行;
道路劃分有機動車道、非機動車道和人行道的,機動車、非機動車、行人實行分道通行,即:各行其道
有自行車道的,應當在自行車道內行駛;
沒有自行車道的,應當靠行車道的右側(距右邊1.5米內)行駛,享有路權;
有自行車道但被占用無法通行的,可借用相鄰的機動車道通行,并在駛過被占用路段后迅速駛回自行車道;
自行車不得進入高速公路行駛
混合道——機動車、非機動車、行人均有路權,一般的大型立交橋下都設有混合道
自行車橫過機動車道的規定
在未設置非機動車信號燈和人行橫道信號燈的路口,自行車和行人應當按照機動車信號燈的表示通行;
應當下車推行通過;
有人行橫道或行人過街設施的,應當從人行橫道或行人過街設施通過;
沒有人行橫道、沒有行人過街設施的或者不便使用行人過街設施的,在確認安全后直行通過。
自行車其他規定
自行車載貨:高不得超過離地1.5米,寬左右不得超車把0.15米,長前端不得超出車輪、后不得超出車身0.3米。
不得載人(12歲以下兒童例外)。
獨輪自行車或2人以上騎行的自行車不得上路。
未滿12周歲不得獨自騎行上路。
不得醉酒駕駛。
不得牽引、攀扶其他車輛,不得扶身并行、雙手離把騎行。
不得加裝動力裝置。
相關處罰
騎自行車違反交通安全法的,可處警告或罰款5-50元,拒絕接受罰款的,可扣留自行車。
騎自行車違法被交警查獲,騎車人無自行車合法來源證明的,交警可以扣留自行車。
關于汽車攜帶自行車問題
車頂架:高度不得超出車頂0.5米
車尾架:(沒規定)不得遮擋機動車牌號。
牽引掛車:不得超過700公斤
交通事故
機動車與自行車、自行車與自行車或行人發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傷亡,事實成因清楚的,應先撤離現場,再協商賠償。有爭議的,報警。
機動車與自行車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賠償責任(非法律責任);但有證據證明自行車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機動車已采取必要處置措施的,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賠償責任。
交通事故認定原則
一般遵從:路權原則和安全原則。
路權原則,即:各行其道。有明確規定交通參與者應遵守的,屬低級原則。
安全原則,即:行為責任意識。沒有明確具體規定但行為人應預見到行為后果的,屬高級原則。
一般來說,違反低級原則的責任大,違反高級原則的責任小。
事故責任的認定
交警是根據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事故所起的作用及過錯程度定責的:一方過錯,全責;雙方過錯,根據過錯的作用、程度,定主次、同等責任;各方均無過錯,屬意外,各方均無責;一方故意,他方無責。
無法認定事故過錯責任的,事故認定書只載明已知事故情況、事實。
事故認定書是交警對事故成因、過錯責任的認定和行政裁決的法律文書,可作為法庭證據使用,可作事故損害賠償調解的依據。
事故損害賠償問題
事故損害賠償有三種方式:雙方自行協商、交警調解、法院裁定。
輕微事故可雙方自行協商賠償
一般事故若雙方同意由交警調解的,雙方應書面向交警申請n憑交警的事故認定書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調解生效后當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當事人可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隨著國家對環境保護治理力度進一步加大,相續出臺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2020年9月1日實施)、《排污許可管理條例》(2021年3月1日實施)等一系列環境保護法律法規,企業面臨環境治理的形勢非常嚴峻。 ...
企業是環境治理和環境質量改善的第一責任主體,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作為高污染、高排放的行業,往往面臨著非常高的環境污染風險。 現行《環境保護法》等法律和監管規定,對企業的環境保護責任作了十分嚴格的規定,如違反...
來源:民商實務 國務院總理李克強日前簽署國務院令,公布《防范和處置非法集資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 防范和處置非法集資是一項長期、復雜、艱巨的系統性工程,關系人民群眾切身利益、經濟金融健康發展和社會穩定大...
案情:2000年8月,某村村民委員會為解決該村近百戶村民提出的因聽不到廣播,生產、生活不便的實際困難,在原告周某房前約40米處安裝一25瓦廣播喇叭,并于每日晨7時至7時30分轉播中央新聞,中午11時30分至11時45分轉播區級新聞,晚17時...
2017年8月24日,國務院法制辦公室發布《處置非法集資條例(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 特別特別注意這一條:《條例》第四條規定,非法集資參與人(為非法集資投入資金的單位和個人)應當自行承擔因參與非法集資受到的損失。首先,我們了解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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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篡改環境報告表什么法律責任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編制目的】為保障環境監測數據真實準確,依法查處環境監測數據弄虛作假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以下簡稱《環境保護法》)、《大氣污染防治行動計劃》和《水污染防治行動計劃》等法律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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