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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了加強房地產中介服務管理,維護房地產市場秩序,保障房地產活動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凡從事城市房地產中介服務的,應遵守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房地產中介服務,是指房地產咨詢、房地產價格評估、房地產經紀等活動的總稱。
本規定所稱房地產咨詢,是指為房地產活動當事人提供法律法規、政策、信息、技術等方面服務的經營活動。 本規定所稱房地產價格評估,是指對房地產進行測算,評定其經濟價值和價格的經營活動。
本規定所稱房地產經紀,是指為委托人提供房地產信息和居間代理業務的經營活動。 3、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歸口管理全國房地產中介服務工作。
省、自治區、直轄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歸口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房地產中介服務工作。 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房地產管理部門)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房地產中介服務工作。
第四條 從事房地產咨詢業務的人員,必須是具有房地產及相關專業中等以上學歷,有與房地產咨詢業務相關的初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并取得考試合格證書的專業技術人員。 房地產咨詢人員的考試辦法,由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直轄市房地產管理部門制訂。
第五條 國家實行房地產價格評估人員資格認證制度。 房地產價格評估人員分為房地產估價師和房地產估價員。
第六條 房地估價師必須是經國家統一考試、執業資格認證,取得《房地產估價師執業資格證書》,并經注冊登記取得《房地產估價師注冊證》的人員。未取得《房地產估價師注冊證》的人員,不得以房地產估價師的名義從事房地產估價業務。
房地產估價師的考試辦法,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人事主管部門共同制定。 第七條 房地產估價員必須是經過考試并取得《房地產估價員崗位合格證》的人員。
未取得《房地產估價員崗位合格證》的人員,不得從事房地產估價業務。 房地產估價員的考試辦法,由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直轄市房地產管理部門制訂。
第八條 房地產經紀人必須是經過考試、注冊并取得《房地產經紀人資格證》的人員。未取得《房地產經紀人資格證》的人員,不得從事房地產經紀業務。
房地產經紀人的考試和注冊辦法,由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直轄市房地產管理部門制訂。 第九條 房地產中介服務人員的資格考試,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統一制定考試大綱,指定培訓教材。
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直轄市房地產管理部門制訂的考試辦法和試題,報建設部核準后,方可實施。 第十條 嚴禁偽造、涂改、轉讓《房地產估價師執業資格證書》、《房地產估價師注冊證》、《房地產估價員崗位合格證》、《房地產經紀人資格證》。
遺失《房地產估價師執業資格證書》、《房地產估價師注冊證》、《房地產估價員崗位合格證》、《房地產經紀人資格證》的,應當向原發證機關申請補發。 第十一條 從事房地產中介業務,應當設立相應的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
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應是具有獨產法人資格的經濟組織。 第十二條 設立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自己的名稱、組織機構; (二)有固定的服務場所; (三)有規定數量的財產和經費; (四)從事房地產咨詢業務的,具有房地產及相關專業中等以上學歷、初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人員須占總人數的50%以上;從事房地產評估業務的,須有規定數量的房地產估價師;從事房地產經紀業務的,須有規定數量的房地產經紀人。
設立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的資金和人員條件,應由當地縣級以上房地產管理部門進行審查,經審查合格后,再行辦理工商登記。 需要跨省、自治區、直轄市從事房地產估價業務的機構,應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查。
經審查合格后,再行辦理工商登記。 第十三條 設立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應當向當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設立登記。
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在領取營業執照后的一個月內,應當到登記機關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房地產管理部門備案。 設立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從事房地產中介業務的,還應當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有關規定。
第十四條 房地產管理部門應當每年對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的專業人員條件進行一次檢查,并于每年年初公布檢查合格的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名單。檢查不合格的,不得從事房地產中介業務。
第十五條 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必須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有關的法律、法規和政策; (二)遵守自愿、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 (三)按照核準的業務范圍從事經營活動; (四)按規定標準收取費用; (五)依法交納稅費; (六)接受行業主管部門及其它有關部門的指導、監督和檢查。 第十六條 房地產中介服務人員承辦業務,由其所在中介機構統一受理并與委托人簽訂書面中介服務合同。
第十七條 經委托人同意,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可以將委托的房地產中介業務轉讓委托給具有相應資格的中介服務機構代理,但不得增加傭金。 第十八條 房地產中介服務合同應當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一)當事人姓名或者名稱、住所; (。
第一條 為了加強房地產中介服務管理,維護房地產市場秩序,保障房地產活動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凡從事城市房地產中介服務的,應遵守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房地產中介服務,是指房地產咨詢、房地產價格評估、房地產經紀等活動的總稱。
本規定所稱房地產咨詢,是指為房地產活動當事人提供法律法規、政策、信息、技術等方面服務的經營活動。 本規定所稱房地產價格評估,是指對房地產進行測算,評定其經濟價值和價格的經營活動。
本規定所稱房地產經紀,是指為委托人提供房地產信息和居間代理業務的經營活動。 3、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歸口管理全國房地產中介服務工作。
省、自治區、直轄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歸口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房地產中介服務工作。 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房地產管理部門)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房地產中介服務工作。
第四條 從事房地產咨詢業務的人員,2113必須是具有房地產及相關專業中等以上學歷,有與房地產咨詢業務相關的初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并取得考試合格證書的專業技術人員。 房地產咨詢人員的考試辦法,由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直轄市房地產管理部門制訂。
第五條 國家實行房地產價格評估人員資格認證制度。 房地產價格評估人員分為房地產估價師和房地產估價員。
第六條 房地估價師必須是經國家統一考試、執業資格認證,取得《房地產估價師執業資格證書》,并經注冊登記取得《房地產估價師注冊證》的人員。未取得《房地產估價師注冊證》的人員,不得以房地產估價師的名義從事房地產估價業務。
房地產估價師的考試辦法,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人事主管部門共同制定。 第七條 房地產估價員必須是經過考試并取得《房地產估價員崗位合格證》的人員。
未取得《房地產估價5261員崗位合格證》的人員,不得從事房地產估價業務。 房地產估價員的考試辦法,由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直轄市房地產管理部門制訂。
第八條 房地產經紀人必須是經過考試、注冊并取得《房地產經紀人資格證》的人員。未取得《房地產經紀人資格證》的人員,不得從事房地產經紀業務。
房地產經紀人的考試和注冊辦法,由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直轄市房地產管理部門制訂。 第九條 房地產中介服務人員的資格考試,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統一制定考試大綱,指定培訓教材。
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直轄市房地產管理部門制訂的考試辦法和試題,報建設部核準后,方可實施。 第十條 嚴禁偽造、涂改、轉讓《房地產估價師執業資格證書》、《房地產估價師注冊證》、《房地產估價員崗位合格證》、《房地產經紀人資格證》。
遺失《房地產估價師執業資格證書》、《房地產估價師注冊證》、《房地產估價員崗位合格證》、《房地產經紀人資格證》的,應當向原發證機關申請補發。 第十一條 從事房地產中介業務,應當設立相應的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
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應是具有獨產法人資格的經濟組織。 第十二條 設立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自己的名稱、組織機構; (二)有固定的服務場所; (三)有規定數量的財產和經費; (四)從事房地產咨詢業務的,具有房地產及相關專業中等以上學歷、初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人員須占總人數的50%以上;從事房地產評估業務的,須有規定數量的房地產估價師;從事房地產經紀業務的,須有規定數量的房地產經紀人。
設立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的資金和人員條件,應由當地縣級以上房地產管理部門進行審查,經審查合格后,再行辦理工商登記。 需要跨省、自治區、直轄市從事房地產估價業務的機構,應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查。
經審查合格后,再行辦理工商登記。 第十三條 設立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應當向當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設立登記。
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在領取營業執照后的一個月內,應當到登記機關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房地產管理部門備案。 設立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從事房地產中介業務的,還應當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有關規定。
第十四條 房地產管理部門應當每年對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的專業人員條件進行一次檢查,并于每年年初公布檢查合格的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名單。檢查不合格的,不得從事房地產中介業務。
第十五條 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必須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有關的法律、法規和政策; (二)遵守自愿、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 (三)按照核準的業務范圍從事經營活動; (四)按規定標準收取費用; (五)依法交納稅費; (六)接受行業主管部門及其它有關部門的指導、監督和檢查。 第十六條 房地產中介服務人員承辦業務,由其所在中介機構統一受理并與委托人簽訂書面中介服務合同。
第十七條 經委托人同意,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可以將委托的房地產中介業務轉讓委托給具有相應資格的中介服務機構代理,但不得增加傭金。 第十八條 房地產中介服務合同應當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一)當事人姓名。
房地產中介法律法規及政策有:《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城市規劃法》、《城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合同法》、物業管理法律法規(物業管理條例等)和房地產稅收法律法規等。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是為了加強對城市房地產的管理,維護房地產市場秩序,保障房地產權利人的合法權益,促進房地產業的健康發展,制定本法。1994年7月5日由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通過 ,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制定的條例。明確指出國家依法實行土地登記發證制度。依法登記的土地所有權和土地使用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
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共7章70條,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同時廢止。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通過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作出修改。
房地產稅收是指國家通過稅務機關,或由稅務機關委托通過房地產行政管理部門向負有房地產稅繳納義務的納稅義務人征收有關房地產稅賦的國家行為。
房屋中介需要以下的法律責任:
1. 提供與訂立合同有關的真實情況的責任;
2. 故意隱瞞重要事實或提供虛假情況時的賠償;
3. 未完成全部委托事項時的責任。
1. 房產中介在提供居間服務時,應當向委托人披露的重要事實有:房屋的權屬情況;房屋的抵押、典當等權利限制信息;預告登記、異議登記等登記信息;出售人與買受人的姓名、身份證號等基本信息。
2. 如果中介故意隱瞞了真實信息或故意提供了虛假信息,比如明知出售方不是產權人本人,也不是合法的代理人,就介紹給買受人,從而造成買受人的損失的,中介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3. 如果居間協議中約定按成交價1%支付中介費的,中介提供的服務應當包括以下內容:權籍調查;使用狀況調查;行情調查;確定成交意向,訂立交易合同;辦理產權過戶。
一、提供與訂立合同有關的真實情況的責任
房屋中介最重要的責任就是提供與訂立合同有關的真實情況。房產中介提供的服務包括咨詢和居間服務,簽訂居間合同。居間合同是居間人向委托人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委托人支付報酬的合同。
房產中介在提供居間服務時,應當向委托人披露的重要事實有:
①房屋的權屬情況;
②房屋的抵押、典當等權利限制信息;
③預告登記、異議登記等登記信息;
④出售人與買受人的姓名、身份證號等基本信息。
由于居間人提供的信息是委托人簽訂合同的重要依據,因此居間人應當如實向委托人報告相關事項,如果居間人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損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委托人支付報酬并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二、故意隱瞞重要事實或提供虛假情況時的賠償
如果中介故意隱瞞了真實信息或故意提供了虛假信息,比如明知出售方不是產權人本人,也不是合法的代理人,就介紹給買受人,從而造成買受人的損失的,中介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三、未完成全部委托事項時的責任
如果居間協議中約定按成交價1%支付中介費的,中介提供的服務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1、權籍調查:向房地產交易中心調查、征詢所交易房屋權利的來源、現狀、有無抵押、有無權利限制等,做好書面記錄;調查、征詢涉及權利人的處分要求和條件;核實處分資格、權利人和相關人的身份及權利等。
2、使用狀況調查:收集、調查、征詢房屋座落環境、使用年限、有否隱瞞缺陷、房屋內的頂、墻、地、門、窗及設備等是否需要檢測或修復,設備轉讓價格及有關費用的結清情況等;向物業管理單位查詢有無租賃、違章搭建、相鄰關系侵權,以及維修基金的繳納和使用情況等。
3、行情調查:收集、調查、征詢買賣價格的行情比較、稅費結算、房屋戶型比較、買賣雙方的心理價格比較、有關政策變動的影響等;進行各種形式的信息發布活動等。
4、確定成交意向,訂立交易合同:陪同雙方當事人實地踏勘房屋、設備、環境;約定洽談時間、溝通買賣雙方的成交意向;出示和認定權籍資料、確定當事人身份等;為成交雙方選擇合同文本,進行簽約指導、見證,如實告知成交雙方買賣合同的約定條款和注意事項、履行方式、支付房款的方式等。
5、辦理產權過戶:雙方當事人過戶手續資料收集、報告、確認、確權時間約定,代收代付應由客戶支付的稅、費,完成所有交易過戶、戶口遷移、房屋入住手續。
每個地區的管理規定可能不同,比如石家莊市將會沒收違法所得、給予書面警示、約談主要負責人等,涉嫌犯罪的將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根據《石家莊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對房地產中介機構經營行為監管的通知》:
二、嚴肅查處房地產中介機構違法違規行為
房地產中介機構在經營活動中存在下列違法違規行為之一的,各縣(市)、區政府(管委會)、市直相關部門將依據七部委《關于加強房地產中介管理促進行業健康發展的意見》、《房地產經紀管理辦法》、《石家莊市房產中介服務管理辦法》、《石家莊市房地產經紀機構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的有關要求視其情節輕重分別給予書面警示、約談主要負責人、罰款、記入信用檔案、沒收違法所得、關閉門店并責令為期一個月的整改、暫停其所有連鎖門店的網簽資格、取消網簽資格、直至清出房地產中介市場等相應的處罰,涉嫌犯罪的將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擴展資料:
房屋中介違規行為如下:
(一)編造散布謠言。對編造散布謠言、嚴重誤導消費者、擾亂市場秩序、影響惡劣的中介機構,相關部門、各縣(市)、區政府(管委會)要加強輿論監控,第一時間在相關媒體上予以澄清,對編造散布謠言的中介機構立即查處,并向社會公開查處結果。
(二)發布虛假房源。各縣(市)、區政府(管委會)要積極推行房屋信息公開。中介機構不經委托人同意且不到住建部門進行房源信息核驗;發布的房源信息不真實、不全面、不準確;從業人員不實名在網站等渠道上發布房源信息;隱瞞抵押等影響房屋交易的信息;對已出售的房屋不能及時從門店網站等發布渠道上撤除。
(三)賺取房源差價。中介機構不能及時簽訂委托合同,不能做到對房源“明碼標價,一套一標”;欺上瞞下,壟斷房源,哄抬房價,吃房源差價的。[責任主體:各縣(市)、區政府(管委會);督導部門:市發改委]
(四)挪用交易資金。中介機構未按要求將交易資金納入監管賬戶;從業人員通過監管賬戶以外的賬戶代收代付交易資金;侵占、挪用、拖延支付房產交易資金等。
(五)違規開展金融業務。中介機構不得強迫委托人選擇其指定的金融機構;不得將金融服務與其他服務捆綁;不得向金融機構收取或變相收取返傭等費用。金融機構不得與未在房地產主管部門備案的中介機構合作提供服務。
(六)違規代理銷售。中介機構違規代理未取得預售許可的新建商品房;為不符合條件的保障性住房和禁止交易的房屋提供中介服務。
(七)違規規避稅費。中介機構從業人員誘導、唆使、協助交易當事人簽訂“陰陽合同”,低報成交價格;幫助交易當事人偽造虛假證明,騙取稅收優惠;倒賣納稅預約號碼等違規違法行為。
(八)未取得營業執照未備案進行經營。對既未取得營業執照又未在房產主管部門備案的“黑中介”,各縣(市)、區政府(管委會)要引導購房人選擇經過備案的誠信規范的中介機構,發布風險提示,建立舉報制度。對“黑中介”發現一個、打擊一個、取締一個,清出房地產中介市場。
(九)已取得營業執照逾期未備案。對已取得營業執照但未在規定期限內到主管部門進行備案的中介機構,責令限期整改,整改期間關閉所有門店,直至達到備案條件并在政府網站公示后方可重新營業。
參考資料:搜狗百科-石家莊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對房地產
一、提供與訂立合同有關的真實情況的責任這是中介最重要的責任。
房產中介提供的服務包括咨詢和居間服務,簽訂居間合同。居間合同是居間人向委托人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委托人支付報酬的合同。
由于居間人提供的信息是委托人簽訂合同的重要依據,因此居間人應當如實向委托人報告相關事項,如果居間人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損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委托人支付報酬并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房產中介在提供二手房居間服務時,應當向委托人披露的重要事實有:1、房屋的權屬情況;2、房屋的抵押、典當等權利限制信息;3、預告登記、異議登記等登記信息;4、出售人與買受人的姓名、身份證號等基本信息; 在本人最近辦理的中介公司訴委托人要求支付中介費的案件中,法院認定中介公司“作為具有房地產居間專業知識和經驗的機構,理當恪守守執業規則,對委托事 項進行必要的調查、核實,盡可能地掌握更多的情況,據實、公正地向委托人報告,以促成合同成立,從而獲得報酬”,但由于中介公司未核實權屬情況和抵押情 況,造成委托人解除合同,因此其無權要求委托人支付中介費,從而駁回了中介公司的訴訟請求。
由此可見法院認為中介如實披露信息是一項非常重要的義務。另外,要澄清兩個認識上的誤區:1、中介應當僅在其自身能力范圍內提供真實信息。
比如,中介公司可要求出售方提供產證原件以便和復印件核對,也應當到房產交易中心了解房屋的權利情況,但如果出售方偽造了權利人的身份證和產權證進行交易而造成買受方的損失,則買受方不能認為中介方提供了虛假信息。因為在通常情況下,中介難以對偽造的證件進行判斷,這超出了其能力范圍,中介對其提供的信息并非是一種保證責任,而是一種謹慎、勤勉的責任,盡到合理的注意則可。
2、中介對他人的信用沒有保證義務。中介只是中間人,與委托人簽訂合同的是中介居間介紹的第三人,第三人在履行合同過程中如果實施了違約行為,中介不承擔責任。
二、故意隱瞞重要事實或提供虛假情況時要賠償如前所述,如果中介故意隱瞞了真實信息或故意提供了虛假信息,比如明知出售方不是產權人本人,也不是合法的代理人,就介紹給買受人,從而造成買受人的損失的,中介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三、未完成全部委托事項不得要求委托人按成交價1%支付報酬如果居間協議中約定按成交價1%支付中介費的,中介提供的服務應當包括以下內容:1、權籍調查: 向房地產交易中心調查、征詢所交易房屋權利的來源、現狀、有無抵押、有無權利限制等,做好書面記錄;調查、征詢涉及權利人的處分要求和條件;核實處分資 格、權利人和相關人的身份及權利等。
2、使用狀況調查: 收集、調查、征詢房屋座落環境、使用年限、有否隱瞞缺陷、房屋內的頂、墻、地、門、窗及設備等是否需要檢測或修復,設備轉讓價格及有關費用的結清情況等;向物業管理單位查詢有無租賃、違章搭建、相鄰關系侵權,以及維修基金的繳納和使用情況等。3、行情調查: 收集、調查、征詢買賣價格的行情比較、稅費結算、房屋戶型比較、買賣雙方的心理價格比較、有關政策變動的影響等;進行各種形式的信息發布活動等。
3、確定成交意向,訂立交易合同: 陪同雙方當事人實地踏勘房屋、設備、環境; 約定洽談時間、溝通買賣雙方的成交意向;出示和認定權籍資料、確定當事人身份等;為成交雙方選擇合同文本,進行簽約指導、見證,如實告知成交雙方買賣合同 的約定條款和注意事項、履行方式、支付房款的方式等。4、辦理產權過戶: 雙方當事人過戶手續資料收集、報告、確認、確權時間約定,代收代付應由客戶支付的稅、費,完成所有交易過戶、戶口遷移、房屋入住手續。
房屋中介需承擔的法律責任有:1、提供與訂立合同有關的真實情況的責任房屋中介最重要的責任就是提供與訂立合同有關的真實情況。
房產中介提供的服務包括咨詢和居間服務,簽訂居間合同。居間合同是居間人向委托人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委托人支付報酬的合同。
由于居間人提供的信息是委托人簽訂合同的重要依據,因此居間人應當如實向委托人報告相關事項,如果居間人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提供虛假情況,損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習支付報酬并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2、故意隱瞞重要事實或提供虛假情況時的責任賠償如果中介故意隱瞞了真實信息或故意提供了虛假信息,比如明知出售方不是產權人本人,也不是合法的代理人,就介紹給買受人,從而造成買受人的損失的,中介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3、未完成全部委托事項時的責任如果居間協議中約定按成交價1%支付中介費的,中介提供的服務應當包括以下內容:(1)權籍調查:向房地產交易中心調查、征詢所交易房屋權利的來源、現狀、有無抵押、有無權利限制等,做好書面記錄;調查、征詢涉及權利人的處分要求和條件;核實處分資格、權利人和相關人的身份及權利等。(2)使用狀況調查:收集、調查、征詢房屋座落環境、使用年限、有否隱瞞缺陷、房屋內的頂、墻、地、門、窗及設備等是否需要檢測或修復,設備轉讓價格及有關費用的結清情況等;向物業管理單有無租賃、違章搭建、相鄰關系侵權,以及的繳納和使用情況等。
(3)行情調查:收集、調查、征詢買賣價格的行情比較、稅費結算、房屋戶型比較、買賣雙方的心理價格比較、有關政策變動的影響等;進行各種形式的信息發布活動等。(4)確定成交意向,訂立交易合同:陪同雙方當事人實地踏勘房屋、設備、環境;約定洽談時間、溝通買賣雙方的成交意向;出示和認定權籍資料、確定當事人身份等;為成交雙方選擇合同文本,進行簽約指導、見證,如實告知成交雙方買賣合同的約定條款和注意事項、履行方式、支付房款的方式等。
(5)辦理產權過戶:雙方當事人過戶手續資料收集、報告、確認、確權時間約定,代收代付應由客戶支付的稅、費,完成所有交易過戶、戶口遷移、房屋入住手續。
一、提供與訂立合同有關的真實情況的責任房屋中介最重要的責任就是提供與訂立合同有關的真實情況。
房產中介提供的服務包括咨詢和居間服務,簽訂居間合同。房產中介在提供居間服務時,應當向委托人披露的重要事實有:①房屋的權屬情況;②房屋的抵押、典當等權利限制信息;③預告登記、異議登記等登記信息;④出售人與買受人的姓名、身份證號等基本信息。
二、故意隱瞞重要事實或提供虛假情況時的賠償如果中介故意隱瞞了真實信息或故意提供了虛假信息,比如明知出售方不是產權人本人,也不是合法的代理人,就介紹給買受人,從而造成買受人的損失的,中介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三、未完成全部委托事項時的責任如果居間協議中約定按成交價1%支付中介費的,中介提供的服務應當包括以下內容:1、權籍調查。
2、使用狀況調查。3、行情調查。
4、確定成交意向,訂立交易合同。5、辦理產權過戶。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百二十五條【居間人如實報告義務】居間人應當就有關訂立合同的事項向委托人如實報告。居間人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損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報酬并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1.請問關于房地產的相關法律法規有哪些啊 (一)主要法律: 1、《城鄉規劃法》(2007年10月28日通過,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2、《城市房地產管理法》(1994年7月5日通過,1995年1月1日起施行,2007年8月30日第一...
1.關于房產中介的法律條例 第一條 為了加強房地產中介服務管理,維護房地產市場秩序,保障房地產活動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凡從事城市房地產中介服務的,應遵守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房地產中...
1.房產過戶的法律條文 條文太多多了,推薦你本書:辦理房產過戶案件法律依據(辦案依據叢書)中國法制出版社。我給你列舉些法條的名稱你就知道有多少了。一、產權取得 類的有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 (1994年7月5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
小編為大家整理了關于房屋轉讓需要到哪公證?的相關內容知識,希望可以為您提供幫助。有專門的房屋公證處。房產公證房產公證是指公證機關根據當事人的申請,依法證明與房產有關的法律行為、有法律意義的事實和文書的真實性、合法性的活動。房產公證雖然不是房...
1.關于房管局產權登記相關法律法規有哪些 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條例(國發〔1983〕194號 1983年12月17日)城市房屋產權產籍管理暫行辦法(1990年12月31日建設部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1994年7月5日第八屆全國人...
房產公證內容十分廣泛,主要包括:房產買賣合同公證、房產租賃合同、房產抵押合同公證、商品房預售合同公證、房產繼承公證、房產贈與公證、房產侵害協議公證、房屋(補償、安置)協議公證、確認房屋產權公證、涉及房屋的保全證據、以及涉外及涉港澳臺的房產事...
1.建筑工程涉及的法律,法規有哪些 ①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
1.房地產開發與銷售所涉及到的法律法規有哪些 一、重要法規 [2007-10-01] 中華人民共物權法 [2007-08-30]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的決定 [2008-01-01] 中華人民...
1.房產贈與相關規定在什么法律規定 房屋贈與,指一方(贈與人)自愿把自己所有的房屋無償贈與他人(受贈人),他人愿意接受的民事法律行為。房屋贈與的雙方當事人應訂立書面合同。其法律特征:(1)房屋贈與合同是單務合同、無償合同贈與人自愿單方承擔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