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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產品生產、銷售活動,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生產者、銷售者依照該法規定承擔產品質量責任。該法所稱產品是指經過加工、制作,用于銷售的產品。國務院產品質量監督部門主管全國產品質量監督工作。國務院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產品質量監督工作。縣級以上地方產品質量監督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產品質量監督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產品質量監督工作。
2.國家對產品質量實行以抽查為主要方式的監督檢查制度,對可能危及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產品,影響國計民生的重要工業產品以及消費者、有關組織反映有質量問題的產品行抽查。抽查的樣品應當在市場上或者企業成品倉庫內的待銷產品中隨機抽取。對依法進行的產品質量監督檢查,生產者、銷售者不得拒絕。
3.消費者有權就產品質量問題,向產品的生產者、銷售者查詢;向產品質量監督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及有關部門申訴,接受申訴的部門應當負責處理。保護消費者權益的社會組織可以就消費者反映的產品質量問題建議有關部門負責處理,支持消費者對因產品質量造成的損害向人民法院起訴。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損害要求賠償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自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益受到損害時起計算。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損害要求賠償的請求權,在造成損害的缺陷產品交付最初消費者滿十年喪失;但是,尚未超過明示的安全使用期的除外。軍工產品質量監督管理辦法,由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另行制定。
第四十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一條第二款規定,市場舉辦者未經市場名稱核準登記從事市場招商、市場廣告宣傳等經營活動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辦理市場名稱登記手續,并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逾期不辦理市場名稱登記手續或者不符合登記條件的,責令限期退還向場內經營者收取的商位出售、租賃等款項;逾期不退還的,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第一款規定,市場舉辦者改變登記事項未按規定辦理變更登記手續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第三款規定,市場舉辦者未在規定時間內改正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注銷市場名稱登記并責令限期關閉;逾期未關閉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提請本級人民政府組織有關部門予以取締。
第四十二條 市場舉辦者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第一款規定出售商位或者未按第二款規定劃定用于農產品自產自銷專用區域面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沒收非法所得,并處非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
以下罰款。
第四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九條規定,市場舉辦者未履行經營管理職責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規定,市場舉辦者未提供食用農產品安全快速定性檢測服務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五條 場內經營者有本條例第三十一條規定的禁止行為或者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有關法律、法規對處罰機關和處罰方式有規定的,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法律、法規未作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根據情節單處或者并處警告、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一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暫扣營業執照。
第四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二條規定,場內經營者未經授權從事經營活動的,按照《浙江省反不正當競爭條例》規定處罰。
第四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場內經營者未按規定要求保存證明貨物來源的原始發票、單證,未建立進貨臺賬,或者未按規定要求索取生產許可證、衛生許可證、產品質量檢測合格報告等有關證明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八條 市場舉辦者、場內經營者拒絕或者阻礙行政執法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或者有其他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九條 行政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行政監察機關或者其他有權機關按照管理權限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或者其他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按規定辦理行政許可、登記事項的;
(二)強制市場舉辦者、場內經營者加入行業協會的;
(三)違法實施監督檢查的;
(四)違法收取費用的;
(五)利用職權壓價購買商品或者索取錢物的;
(六)在管轄的市場內從事經營活動的;
(七)違反規定投資或者變相投資舉辦市場的;
(八)沒有依法履行管理職責導致市場經營秩序混亂、消費者合法權益受損的;
(九)其他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
第一條 為了規范商品交易市場的舉辦、經營和管理活動,維護場內交易秩序,保障市場舉辦者、場內經營者和商品購買者的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內由市場舉辦者提供固定商位(包括攤位、店鋪、營業房等)和相應設施,提供物業服務,實施經營管理,有多個經營者進場獨立從事生活消費品、生產資料交易活動的商品交易市場、商城等(以下統稱市場)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市場建設和發展應當遵循協調發展、公平競爭的原則。
鼓勵發展電子商務、物流配送、連鎖經營等現代流通業態,提高市場的組織化水平。
引導市場舉辦者和場內經營者創建文明市場和信用商戶。
第四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市場名稱登記和市場交易的監督管理。
貿易、建設(規劃)、公安、衛生、稅務、質量技術監督、價格、食品藥品監督、農業、林業、文化等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依法對市場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第五條 市場商品交易應當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遵守商業道德。
市場管理應當遵循依法、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現代零售業法律法規1、基礎性法律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實施細則關于外國投資者并購境內企業的規定關于外商投資舉辦投資性公司的規定外商投資商業領域管理辦法企業名稱登記管理實施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基金管理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集體商標、證明商標注冊和管理辦法馳名商標認定和保護規定2、專用法律法規商業特許經營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倉庫防火安全管理規則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零售商品稱重計量監督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制止價格壟斷行為暫行規定禁止價格欺詐行為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欺詐消費者行為處罰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簽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食品衛生許可證管理辦法農業轉基因生物進口安全管理辦法流通領域食品安全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局、海關總署進出境水產品檢驗檢疫管理辦法進出境檢驗檢疫商品目錄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止進出境物品表貨物進口許可證管理辦法貨物自動進口許可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關于禁止公用企業限制競爭行為的若干規定國務院《關于禁止在市場經濟活動中實行地區封鎖的規定》強制性產品認證標志管理辦法綠色市場認證管理辦法綠色市場認證實施規則部分商品修理更換退貨責任規定部分商品修理更換退貨責任規定條文釋義商品條碼管理辦法關于商品和服務實行明碼標價的規定商業倉庫管理辦法會員卡管理試行辦法商業特許經營管理辦法美容美發業管理暫行辦法零售商促銷行為管理辦法零售商供應商公平交易管理辦法3、輸電網以約和標準商標注冊條約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商標國際注冊馬德里協定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商務部關于貫徹實施《零售業態分類》國家標準的通知零售業態分類(GBT18106-2004)超市購物環境標準擴展資料:《現代零售業法律法規 》主要內容:中國商業聯合會把零售業職業經理人(店長)資質認證作為一項中心任務來抓,資格認證,持證上崗,人才入庫,統一交流,既體現了行業協會的基本職能,又適應當前零售業發展對人才的迫切需要。
《現代零售業法律法規 》編者組織了全國著名的零售專家和學者,編寫了“現代零售概論”、“現代零售實務”、“現代零售戰略與管理”和“現代零售業法律法規”一套叢書。《現代零售業法律法規 》不僅作為零售業職業經理人(店長)資質認證培訓的教材,也成為所有從事零售工作者的重要參考書籍。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現代零售業法律法規》。
(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通過根據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關于修改部分法律的決定》第一次修正根據2013年10月25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關于修改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條 為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健康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 消費者為生活消費需要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其權益受本法保護;本法未作規定的,受其他有關法律、法規保護。第三條 經營者為消費者提供其生產、銷售的商品或者提供服務,應當遵守本法;本法未作規定的,應當遵守其他有關法律、法規。
第四條 經營者與消費者進行交易,應當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第五條 國家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不受侵害。
國家采取措施,保障消費者依法行使權利,維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國家倡導文明、健康、節約資源和保護環境的消費方式,反對浪費。
第六條 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國家鼓勵、支持一切組織和個人對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進行社會監督。
大眾傳播媒介應當做好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的宣傳,對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進行輿論監督。 第七條 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務時享有人身、財產安全不受損害的權利。
消費者有權要求經營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務,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第八條 消費者享有知悉其購買、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務的真實情況的權利。
消費者有權根據商品或者服務的不同情況,要求經營者提供商品的價格、產地、生產者、用途、性能、規格、等級、主要成份、生產日期、有效期限、檢驗合格證明、使用方法說明書、售后服務,或者服務的內容、規格、費用等有關情況。第九條 消費者享有自主選擇商品或者服務的權利。
消費者有權自主選擇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經營者,自主選擇商品品種或者服務方式,自主決定購買或者不購買任何一種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項服務。消費者在自主選擇商品或者服務時,有權進行比較、鑒別和挑選。
第十條 消費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權利。消費者在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時,有權獲得質量保障、價格合理、計量正確等公平交易條件,有權拒絕經營者的強制交易行為。
第十一條 消費者因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受到人身、財產損害的,享有依法獲得賠償的權利。第十二條 消費者享有依法成立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社會組織的權利。
第十三條 消費者享有獲得有關消費和消費者權益保護方面的知識的權利。消費者應當努力掌握所需商品或者服務的知識和使用技能,正確使用商品,提高自我保護意識。
第十四條 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務時,享有人格尊嚴、民族風俗習慣得到尊重的權利,享有個人信息依法得到保護的權利。第十五條 消費者享有對商品和服務以及保護消費者權益工作進行監督的權利。
消費者有權檢舉、控告侵害消費者權益的行為和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保護消費者權益工作中的違法失職行為,有權對保護消費者權益工作提出批評、建議。 第十六條 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應當依照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履行義務。
經營者和消費者有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履行義務,但雙方的約定不得違背法律、法規的規定。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應當恪守社會公德,誠信經營,保障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不得設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條件,不得強制交易。
第十七條 經營者應當聽取消費者對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的意見,接受消費者的監督。第十八條經營者應當保證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
對可能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商品和服務,應當向消費者作出真實的說明和明確的警示,并說明和標明正確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發生的方法。賓館、商場、餐館、銀行、機場、車站、港口、影劇院等經營場所的經營者,應當對消費者盡到安全保障義務。
第十九條經營者發現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存在缺陷,有危及人身、財產安全危險的,應當立即向有關行政部門報告和告知消費者,并采取停止銷售、警示、召回、無害化處理、銷毀、停止生產或者服務等措施。采取召回措施的,經營者應當承擔消費者因商品被召回支出的必要費用。
第二十條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有關商品或者服務的質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應當真實、全面,不得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宣傳。經營者對消費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的質量和使用方法等問題提出的詢問,應當作出真實、明確的答復。
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應當明碼標價。第二十一條 經營者應當標明其真實名稱和標記。
租賃他人柜臺或者場地的經營者,應當標明其真實名稱和標記。第二十二條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或者商業慣例向消費者出具發票等購貨憑證或者服務單據;消費者索要發票等購貨憑證或者服務單據的,經營者必須出具。
第二十三條經營者應當保證。
1、《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2、《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3、《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簽名法》
4、《大宗商品電子交易規范》(國家質檢總局: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GB/T18769—2003)
5、《第三方電子商務交易平臺服務規范》(商務部,2011年4月12日)
6、《商品現貨市場交易特別規定(試行)》(商務部、中國人民銀行、證監會令2013第3號)
7、《商務部關于促進電子商務應用的實施意見》(商電函[2013]911號)
8、《商務部關于網上交易的指導意見(暫行)》(商務部公告2007年第19號)
9、《商務部關于貫徹落實國務院決定推動大宗商品市場有序轉型的通知》(商建發[2012]59號)
10、商務部辦公廳關于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快電子商務發展的若干意見》的通知(商信字[2005]8號)
11、《大宗商品中遠期交易市場管理辦法(草案)》(商務部,2010年11月03日)
12、《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快電子商務發展的若干意見》(國辦發[2005]2號,2005年1月8日)
13、《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關于組織實施電子商務專項的通知》(發改辦高技[2005]252號)
14、《電子商務模式規范》(商務部2009年第21號公告,國家標準SB/T10518—2009)
15、《網絡交易服務規范》(商務部2009年第21號公告,國家標準SB/T10519—2009)
16、《第三方電子商務服務平臺服務及其等級劃分規范:B2B/B2C電子商務服務平臺》(國家標準GB/T24661.2—2009)
17、《網絡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行為管理暫行辦法》(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令2010年第49號)
18、《電子商務發展“十一五”規劃》(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國務院信息化工作辦公室聯合發布,2007年6月1日)
19、《電子商務“十二五”發展規劃》(2012年國家工信部發布)
20、《全國商品市場體系建設綱要》(商務部:商建發[2004]267號)
21、《2006—2020年國家信息化發展戰略》(2006年中辦、國辦公布)
22、《中華人民共和國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護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第147號令)
23、《電子認證服務管理辦法》(工信部:2009年3月31日)
24、《商務部等13部門關于進一步加強農產品市場體系建設的指導意見》(商建發[2014]60號)
25、《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大宗商品現貨市場交易管理暫行規定》(2014年4月15日)
26、《國家工商總局關于加強商品交易市場規范管理的指導意見》(工商市字[2013]210號)等。
說明:以上詳文可登錄國務院“各相關部委”官方網站查閱
準確的說,現在國家還沒有出臺相應的法律法規來管理市場上出現的“以物易物”交易。
但根據《公司法》、《工商行政管理所條例》、《公司經營范圍登記管理規定》、《城鄉個體工商戶管理暫行條例》和《城鄉集市貿易管理辦法》等相關法規的約束,每個經營者或組織都要按營業執照的經營范圍從事經營活動。1、法律進貨渠道只能貨幣交易的形式,從國營、集體或個體工商戶那里進貨。
2、“以物易物”的商品很有可能涉及政治文化、意識形態領域,以及侵犯個人隱私、肖像權等有礙精神文明建設。3、由此違背貨幣交易的流通的意義。
4、國家稅收也會受到損失。
銷售類法律法規有《藥品網絡銷售監督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
1、《藥品網絡銷售監督管理辦法》
《藥品網絡銷售監督管理辦法》是為了加強藥品網絡銷售監督管理,規范藥品網絡銷售行為,保障公眾用藥安全,2018年2月9日,食品藥品監管總局起草了《藥品網絡銷售監督管理辦法》,自國務院通過之日起實施。
2、《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為了保護合同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促進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制定。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于1999年3月15日通過,于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共計第二十三章四百二十八條。
3、《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
為了規范價格行為,發揮價格合理配置資源的作用,穩定市場價格總水平,保護消費者和經營者的合法權益,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健康發展而制定的法律。
4、《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是維護全體公民消費權益的法律規范的總稱,是為了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穩定,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健康發展而制定的一部法律。
5、《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
為了加強對產品質量的監督管理,提高產品質量水平,明確產品質量責任,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而制定。
參考資料來源:搜狗百科-藥品網絡銷售監督管理辦法
參考資料來源:搜狗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參考資料來源:搜狗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
參考資料來源:搜狗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參考資料來源:搜狗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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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消費者的法律保護有哪些(一)保證商品、服務的質量合格《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16條規定: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履行義務。經營者和消費者有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履行義務,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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