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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是中國電子商務政策法律環境建設取得重大進展的一年,全國人大常委會、國務院、眾多部委都出臺了推動我國電子商務發展的相關政策法律,加強宏觀指導,營造發展環境,落實優惠政策,提供全方位服務,推動了我國電子商務的快速發展。
一、2005年我國電子商務政策法律建設情況 1.全國人大常委會頒布《電子簽名法》 2004年8月28日第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一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簽名法》(以下簡稱《電子簽名法》),并于2005年4月1日開始實施?!峨娮雍灻ā返念C布,標志著我國電子商務法律建設發展進入到一個新的階段。
《電子簽名法》既是我國信息化領域第一部法律,也是《行政許可法》頒布施行以來在信息產業和信息化方面立法設立的第一個行政許可?!峨娮雍灻ā吠ㄟ^確立電子簽名法律效力、規范電子簽名行為、維護有關各方合法權益,從而從法律制度上保障了電子交易安全,促進了電子商務和電子政務的發展,同時為電子認證服務業的發展創造了良好的法律環境,為我國電子商務安全認證體系和網絡信任體系的建立奠定了重要基礎。
我國電子簽名法的起草,經歷了征求意見稿、草案和最終稿三個階段。整個起草過程也是對電子簽名這一新型核證技術認識逐步深化的過程。
1998年,聯合國在頒布《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電子商務示范法》兩年后啟動了《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電子簽字示范法》的起草工作。每年2月和9月分別在維也納和紐約討論《電子簽字示范法》的起草問題,參加國家由最初的十幾個逐步擴展到80多個國家。
我國于1999年開始跟蹤聯合國電子簽字的立法工作。當時的對外貿易和經濟合作部派遣代表團參加有關會議,并根據我國電子商務發展情況提出對示范法的起草意見。
2002年1月24日《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電子簽字示范法》正式通過。我國學者在更大范圍內對電子簽名問題展開了深入研究。
經過多年跟蹤和深入的研究與爭論,電子簽名在現代社會政務和商務活動中的重要作用逐步被各界人士所認識。 2002年國務院信息化辦公室下達了有關國家電子商務政策框架研究課題,對國際上,包括美國、OECD、日本、韓國、新加坡有關立法進展做了大量的研究,在國內也做了大量的實際調查。
《簽名法》起草工作的正式啟動可以追溯到2002年5月,當時由國務院信息化領導小組組織。次年4月,根據國務院立法工作計劃,國務院法制辦會同信息產業部、國務院信息化工作辦公室開始接手《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簽名法(征求意見稿)》的起草工作。
2003年6月,我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將《電子簽名法》的立法列入審查計劃,《電子簽名法(征求意見稿)》發至各地征求意見。 2004年3月24日,在國務院常務會議上,《電子簽名法(草案)》獲得原則通過,隨即被提交全國人大討論。
4月2日,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八次會議第一次對該法進行審議,并通過人大系統在全國征求意見。 所謂電子商務是指企業利用互聯網絡處理日常的業務、交易,即與供應商、顧客、銀行、分銷商和其他貿易伙伴的日常聯系。
美國學者Kalakota & Whinston認為,從通訊的角度來看,電子商務是利用電話線、電腦網絡來傳輸資訊、產品和服務;從企業流程的角度來看,電子商務是商業交易及工作流程自動化的技術應用;從服務的角度來看,電子商務是企業管理階層想要降低成本,同時又要提高產品品質及加速服務傳遞速度的一種工具;從網絡的角度來看,電子商務提供了網絡上的采購與銷售產品和提供服務的能力。 電子商務改變了傳統的買賣雙方面對面的交流方式,也打破了舊有的工作經營模式,它通過網絡使企業面對整個世界,為用戶提供全天候的服務。
近年來,以發達國家為先導的全球電子商務高速增長,到2003年全球企業對企業 (B2B)的網絡交易額將達3.2萬億美元。電子商務如此飛速的增長速度,使它帶來的商機是巨大而深遠的。
各國政府紛紛制定電子商務規劃,大力發展自己國家的電子商務建設。我國雖說這幾年電子商務炒得如火如荼,但在實際推廣過程中,其效果還只是停留在電子商務的初級水平上。
這種情況有必要認真地分析其中的原因,從而研究適宜我國電子商務發展的對策,積極、穩妥地推進電子商務的發展。本文通過對我國目前電子商務的現狀的分析,提出目前我國電子商務所要解決的主要問題,基于此,文中更進一步探討相應的對策。
一、我國電子商務的現狀 我國電子商務的發展起源于70年代的EDI應用,我國海關是最早引入EDI進行報關,經過幾年的完善發展目前企業可以通過上網申請報關。電子商務迅速發展始于Internet的商用發展,從1998年資料界和媒體宣傳電子商務的概念開始算起,在短短的兩年間,中國的電子商務已從啟蒙階段迅速進入實施階段,據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的研究表明,截至20。
一、項目立項有關法律風險 ppp 項目大多為基礎設施或公共服務設施項目,需要在招募社會資本之前完成項目立項。
根據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令第11號《政府核準投資項目管理辦法》、國務院國發[2014]53號《關于發布政府核準的投資項目目錄的通知》(目前已更新至2014年本)以及項目所在地的投資項目管理辦法有關規定,立項申請涉及發改委、國土、環保、規劃等相關部門。 項目立項管理分核準和備案兩種,企業投資建設政府核準的投資項目目錄內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須按照規定報送有關項目核準機關核準;若投資建設核準目錄外的項目,實行備案管理。
社會資本在投資決策之前應查明項目投資立項有關法律政策,確保項目能夠依法立項并準確預估立項工作量及投入,以便在項目投資以及與政府權利義務分配上作出相應安排。 二、ppp項目識別及退出有關法律風險 ppp項目識別確認由政府主導完成,但近來也出現了不少假偽ppp項目,最終使項目陷入ppp項目合規性困境,進而影響政府采購及相關優惠支持政策的落實。
因此,社會資本需要核查擬投資的ppp項目識別確認結果。 根據現行ppp政策規定,政府應將項目列入本級政府ppp備選項目并年度開發計劃,由本級財政部門(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中心)會同行業主管部門共同篩選確認,具體由財政部門(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中心)會同行業主管部門,開展物有所值評價工作和財政承受能力論證,通“兩個論證”后,由本級政府出具ppp項目立項批復。
社會資本方應及早核查ppp項目上述識別確認文件及其有效性。 此外,在ppp項目“能進能出”制度下,對于確已通過ppp項目識別的項目,社會資本方應在項目實施過程中,盡可能使項目持續滿足ppp項目各項必備特征,以免被主管部門清出ppp項目。
三、采購價款納入預算有關法律風險 在政府收入支出實施全口徑預算管理制度下,各級政府、各部門、各單位的支出必須以經批準的預算為依據,未列入預算的不得支出;本級人大有權撤銷本級政府和下一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關于預算、決算的不適當的決定和命令。 因此,為確保社會資本獲得投資回報,對涉及政府付費或可行性缺口補助的,需要按《預算法》等有關規定,由財政部門制作預算方案報本級政府和人大審批,通過審批后再報上級政府備案,并且保證因本項目采購不會導致本級政府負擔的ppp項目財政預算支出總額超過本級政府一般公共預算支出的10%。
此外,根據財金[2015]109號文規定,政府應將ppp項目物有所值評價報告、財政承受能力論證報告、采購文件、合同文本等重要資料和數據錄入財政部政府和社會資本綜合信息平臺。實務中,社會資本方無法直接查詢本級政府參與的其他ppp項目及有關財政預算支出負擔情況,無法確認因所擬投項目的增加是否觸碰了本級政府一般公共預算支出10%的紅線,故應要求政府方進行全面準確的信息披露并在協議中設置有關風險防范條款。
四、項目采購方式有關法律風險 本項風險包括項目采購方式選擇的法律風險和項目采購程序法律風險?,F行ppp項目采購規則規定了ppp項目可采取的公開招標、邀請招標、競爭性談判、競爭性磋商和單一來源采購等5種采購方式及其適用條件,項目實施機構應依法選擇符合條件的采購方式并按采購程序實施采購。
若錯誤選擇采購方式或采購程序不當,可能導致社會資本方中標或成交結果無效。社會資本方尤其應注意以下幾點: ①若屬于依法必須招標范圍的項目的,應通過招標選擇社會資本,否則ppp合同法律效力無法保證; ②采購程序應嚴格規范操作,否則采購程序可能因其他(潛在)投標人投訴而受阻; ③ 在將投融資、設計、建設和運營管養一體打包采購的ppp項目中,若社會資本方由投資方和epc總包方組成聯合體投標,應確保項目采購按將社會資本招標和項目epc總包招標“兩標合一標”的模式操作,而非簡單的“聯合體投標”模式。
根據《招標投標法》規定,在普通聯合體招標中,要求聯合體各方均應當具備承擔招標項目的相應能力,均應當具備規定的相應資格條件,而若真正投資方沒有epc總包資質,則會陷入被動。 ④ 根據《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規定,招資人若能夠自行建設、生產或者提供,可不再通過招標選擇施工、物資供應商。
但該情形僅限于針對“已通過招標選擇的特許經營項目投資人”,若非經招標程序選擇的社會資本方或雖經招標程序但屬于非特許經營項目的,相應社會資本方即便本身具有施工承包或物資供應資質條件,但能否直接作為項目施工承包方或物資供應方而不進行招標,法律尚未明確作出規定,存在合法性風險。 五、項目實施機構資格有關法律風險 ppp項目實施機構須按ppp政策規定由項目所屬縣級以上政府明確授權,未經授權,所簽ppp合同效力即存在不確定性。
實務中,有某開發區管委會或其所屬管理辦公室或地方政府融資平臺公司擔任ppp項目實施機構的情況,社會資本方核查開發區管委會或其所屬管理辦公室相關職責權限或授權文件。 對地方政府平臺公司可以作為政府出資人代表,但若作為ppp項目實施機構尚不符合財政部有關規定。
六、采購價款結算有。
ppp模式 英文名:Public—Private—Partnership;是指政府與私人組織之間,為了合作建設城市基礎設施項目,或是為了提供某種公共物品和服務,以特許權協議為基礎,彼此之間形成一種伙伴式的合作關系,并通過簽署合同來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以確保合作的順利完成,最終使合作各方達到比預期單獨行動更為有利的結果。
1、ppp模式發展的必要條件
(1)政府支持
政府部門的有力支持。在PPP模式中公共民營合作雙方的角色和責任會隨項目的不同而有所差異,但政府的總體角色和責任--為大眾提供最優質的公共設施和服務--卻是始終不變的。PPP模式是提供公共設施或服務的一種比較有效的方式,但并不是對政府有效治理和決策的替代。在任何情況下,政府均應從保護和促進公共利益的立場出發,負責項目的總體策劃,組織招標,理順各參與機構之間的權限和關系,降低項目總體風險等。
(2)健全法律
健全的法律法規制度。PPP項目的運作需要在法律層面上,對政府部門與企業部門在項目中需要承擔的責任、義務和風險進行明確界定,保護雙方利益。在PPP模式下,項目設計、融資、運營、管理和維護等各個階段都可以采納公共民營合作,通過完善的法律法規對參與雙方進行有效約束,是最大限度發揮優勢和彌補不足的有力保證。
(3)專業人才
專業化機構和人才的支持。PPP模式的運作廣泛采用項目特許經營權的方式,進行結構融資,這需要比較復雜的法律、金融和財務等方面的知識。一方面要求政策制定參與方制定規范化、標準化的PPP交易流程,對項目的運作提供技術指導和相關政策支持;另一方面需要專業化的中介機構提供具體專業化的服務。
2、ppp模式的發展方式
PPP模式的典型結構為:政府部門或地方政府通過政府采購形式與中標單位組成的特殊目的公司簽定特許合同(特殊目的公司一般由中標的建筑公司、服務經營公司或對項目進行投資的第三方組成的股份有限公司)由特殊目的公司負責籌資、建設及經營。政府通常與提供貸款的金融機構達成一個直接協議,這個協議不是對項目進行擔保的協議,而是一個向借貸機構承諾將按與特殊目的公司簽定的合同支付有關費用的協定,這個協議使特殊目的公司能比較順利地獲得金融機構的貸款。采用這種融資形式的實質是:政府通過給予私營公司長期的特許經營權和收益權來換取基礎設施加快建設及有效運營。
北京8月22日,日前,國務院辦公廳印發《全國深化“放管服”改革轉變政府職能電視電話會議重點任務分工方案的通知》,明確提出2018年底前制定出臺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領域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條例,由司法部、發展改革委、財政部負責。
這意味著影響10多萬億資金規模PPP項目的條例將在今年底出臺。業內專家認為,當前PPP行業中的法律問題是難點,通過PPP條例規范發展PPP模式,對不規范的行為糾偏,明確導向,有助于穩定市場各方預期,有效防控風險,有助于進一步有效推進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助力PPP行業健康發展。
國家發改委投資研究所體制政策研究室主任吳亞平在“中財PPP大講堂”上表示,從短期來講,PPP政策調整比較大,不僅僅是PPP政策,投資、融資涉及到的也比較多,都對PPP行業發展有影響。“政策密集出臺,地方政府包括投資人、金融機構要消化政策,這也是對PPP再認識的過程。”
吳亞平表示,“在地方政府、金融機構、企業消化政策之后,或者政策穩定之后,有理由相信PPP會走向健康、可持續發展的道路。”國家發改委、財政部PPP雙庫專家薛起堂認為,PPP現在最大的問題是法律問題。
因為PPP國內沒有統一立法,很多地方政府對于PPP政策理解不當,所以有些項目暫停了。薛起堂說:“具體到PPP里面有若干個問題,比如采購,到底適用于政府采購法還是招投標法?這是分歧之一。
還有政府與企業的合同,到底是民事合同還是行政合同,涉及到糾紛的時候,是民事訴訟還是行政訴訟?”“條例出臺之后,或會對這些問題有所規范。”薛起堂認為。
財政部PPP庫專家、E20研究院執行院長薛濤表示:“在實踐中,PPP項目有三個難點,一是法律關系主體比較多,管理比較難,涉及到政府、社會資本方、投資建設方、運營管理方。項目有投資主體、建設主體、運營主體,但是項目最難的不是投資、建設,而是運營。
所以,地方政府往往在簽訂協議時特別強調運營,能夠盈利。這是第二難。
第三,項目周期比較長,回報比較難。所以,造成市場對PPP有畏難情緒。”
“要真正解決PPP問題,不僅僅是頂層設計,在法律層面國家要出臺相應的條例。如果從法律、法規包括地方政府條例,自上而下形成法律條例,界定好權利、義務的界限,使PPP在運營過程當中規避各方面風險,PPP市場潛力是非常大的?!?/p>
薛濤說。來自人民網。
主要是指由于采納、頒布、修訂、重新詮釋法律或規定而導致項目的合法性、市場需求、產品/服務收費、合同協議的有效性等元素發生變化,從而對項目的正常建設和運營帶來損害,甚至直接導致項目的中止和失敗的風險。PPP項目涉及的法律法規比較多,加之我國PPP項目還處在起步階段,相應的法律法規不夠健全,很容易出現這方面的風險。例如江蘇某污水處理廠采用BOT融資模式,原先計劃于2002年開工,但由于2002年9月《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妥善處理現有保證外方投資固定回報項目有關問題的通知》的頒布,項目公司被迫與政府重新就投資回報率進行談判。上海的大場水廠和延安東路隧道也遇到了同樣的問題,均被政府回購。
政府部門的有力支持。在PPP模式中公共民營合作雙方的角色和責任會隨項目的不同而有所差異,但政府的總體角色和責任--為大眾提供最優質的公共設施和服務--卻是始終不變的。PPP模式是提供公共設施或服務的一種比較有效的方式,但并不是對政府有效治理和決策的替代。在任何情況下,政府均應從保護和促進公共利益的立場出發,負責項目的總體策劃,組織招標,理順各參與機構之間的權限和關系,降低項目總體風險等。
2015年10月20日,國家發展改革委和全國工商聯在北京舉行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項目推介電視電話會議,江蘇、安徽、福建、江西、山東、湖北、貴州等七個省份在會上推出總投資約9400億元的287個項目,涉及市政、公路、軌道交通、機場、水利、能源等多個領域。
國家發展改革委副主任張勇在會上說,推廣實施PPP模式對于深化投融資體制改革、激發民間投資活力、提高公共產品和服務供給效率、擴大有效投資等具有重要意義。當前,從中央到地方,從政府到企業,推廣實施PPP模式的熱情很高,取得了積極進展。
但與此同時,民間資本的參與度仍然不足。專家分析,民間資本仍然存在信心不足、意愿不強等問題,同時由于對政策不了解,還存在分散和投資無序等問題。將具有較好盈利預期的項目對民間資本開放,有助于調動民間資本積極性。 健全的法律法規制度。PPP項目的運作需要在法律層面上,對政府部門與企業部門在項目中需要承擔的責任、義務和風險進行明確界定,保護雙方利益。在PPP模式下,項目設計、融資、運營、管理和維護等各個階段都可以采納公共民營合作,通過完善的法律法規對參與雙方進行有效約束,是最大限度發揮優勢和彌補不足的有力保證。
2015年6月1日,我國《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特許經營管理辦法》正式施行。該辦法明確了在能源、交通、水利、環保、市政等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領域開展特許經營,境內外法人或其他組織均可通過公開競爭,在一定期限和范圍內參與投資、建設和運營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并獲得收益。《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特許經營管理辦法》確立了社會資本可參與特許經營權的制度性創新,業界均默認其為“PPP基本法”。 專業化機構和人才的支持。PPP模式的運作廣泛采用項目特許經營權的方式,進行結構融資,這需要比較復雜的法律、金融和財務等方面的知識。一方面要求政策制定參與方制定規范化、標準化的PPP交易流程,對項目的運作提供技術指導和相關政策支持;另一方面需要專業化的中介機構提供具體專業化的服務。
中華人民共同財政部制定了《PPP項目指南(試行)》是明確了PPP原則的核心要求:
(一)依法治理。在依法治國、依法行政的框架下,充分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允許和社會資本依法自由選擇合作伙伴,充分尊重雙方在訂立和履行過程中的契約自由,依法保護PPP項目各參與方的合法權益,共同維護法律權威和公平正義。
(二)平等合作。在PPP模式下,與社會資本是基于PPP項目的平等法律主體,雙方法律地位平等、權利義務對等,應在充分協商、互利互惠的基礎上訂立,并依法平等地主張權利、履行義務。
(三)維護公益。建立履約管理、行政監管和社會監督“三位一體”的監管架構,優先保障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PPP項目中除應規定社會資本方的績效監測和質量控制等義務外,還應保證方合理的監督權和介入權,以加強對社會資本的履約管理。與此同時,還應依法嚴格履行行政管理職能,建立健全及時有效的項目信息公開和公眾監督機制。
(四)誠實守信。和社會資本應在PPP項目中明確界定雙方在項目融資、建設、運營、移交等全生命周期內的權利義務,并在管理的全過程中真實表達意思表示,認真恪守約定,妥善履行義務,依法承擔違約責任。
(五)公平效率。在PPP項目中要始終貫徹物有所值原則,在風險分擔和利益分面兼顧公平與效率:既要通過在和社會資本之間合理分配項目風險,實現公共服務供給效率和資金使用效益的提升,又要在設置合作期限、方式和回報機制時,統籌考慮社會資本方的合理收益預期、方的財政承受能力以及使用者的支付能力,防止任何一方因此過分受損或超額獲益。
(六)兼顧靈活。鑒于PPP項目的生命周期通常較長,在訂立時既要充分考慮項目全生命周期內的實際需求,保證內容的完整性和相對穩定性,也要合理設置一些關于期限變更(展期和提前終止)、內容變更(產出標準調整、價格調整等)、主體變更(轉讓)的靈活調整機制,為未來可能長達20-30年的執行期預留調整和變更空間。
PPP是英文Private-Public-Project的縮寫,是指公共部門和私人部門合作完成基礎設施的和建設,滿足城市對基礎設施的需求。很多基礎設施具有公益性,如果不進行整合,不具有價值,很難利用私人資本建設。PPP方式將這些不具有商業價值的項目商業化,在項目運營過程中,私人將可以收回并賺取利潤,同時為項目付出的代價最小。
在發達國家,PPP的應用范圍很廣泛,既可以用于基礎設施的建設(如水廠、電廠),也可以用于很多非盈利設施的建設(如監獄、學校等)。北京正在準備通過法人招標方式建設六個奧運場館,我們認為PPP是一種極好的方式。奧運場館很難靠自身平衡資金,需要以適當的方式進行投入,以使項目可以商業運作。同樣,北京正準備大規模建設城市鐵路,PPP同樣是最有效的方式。
PPP方式的優點在于將市場機制引進了基礎設施的投融資。不是所有城市基礎設施項目都是可以商業化的,應該說大多數基礎設施是不能商業化的。不能認為,通過市場機制運作基礎設施項目等于全部退出領域。在基礎設施市場化過程中,將不得不繼續向基礎設施投入一定的資金。對來說,在PPP項目中的投入要小于傳統方式的投入,兩者之間的差值是采用PPP方式的收益。
PPP模式:政府通過給予私營公司“長期的特許經營權和收益權”來換取基礎設施建設,以解決政府的財政困境。
(典型模式)一、“PPP模式”在未來“地方債”扮演何種角色?43號文,提供了新一屆政府對“地方債務治理”的框架,其中明確“將逐步剝離地方融資平臺公司的政府融資職能”,推廣使用“政府與社會資本合作”模式。10月28日,財政部印發《地方政府存量債務納入預算管理清理甄別辦法》,最大亮點就是:要大力推廣“PPP模式”,通過PPP模式,將政府債務轉為企業債務。
在融資政策的基礎上,財政部擬采取“公司制PE”形式設立中央財政PPP融資支持資金,為PPP項目開發、準備階段和融資過程提供資金支持。根據國務院研究發展中心的測算:到2020年,與城鎮化相關的融資需求約為42萬億元。
根據43號文和《地方政府存量債務納入預算管理清理甄別辦法》的規定推演:未來,地方政府性債務,主要由一般政府債、專項政府債和PPP債構成。可見,應對未來幾十年的城鎮化資金缺口,PPP模式被委以了重任。
從43號文規定來看,對于新增政府債務,推廣使用“政府與社會資本合作”模式。鼓勵社會資本通過“特許經營”等方式,參與城市基礎設施等“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事業”的投資和運營。
對于存量政府債務,在建工程確實沒有其他建設資金來源的,應主要通過“政府與社會資本合作”模式和地方政府債券解決后續融資。PPP模式,具有較大的發展潛力。
一方面,2013年中國PPP項目的累計總投資為1278億美元,和同類型新興市場比有較大的差距。另一方面,2013年新增的PPP投資額僅為7億美元,而2013年城投債的發行量則高達9512億元,若“PPP模式”成功替代“城投主導的融資模式”,其發展空間巨大。
二、何謂“PPP模式”?PPP模式(Public-Private-Partnership,即“公共部門-私人企業-合作”的模式)指的是:公共部門通過與私人部門建立伙伴關系,共同提供公共產品或服務,是20世紀90年代后出現的一種新的融資模式。PPP模式的一個典型結構是:公共部門與中標單位組成的特殊目的公司簽訂特許合同,由特殊目的公司負責融資、建設及經營。
這種融資形式的實質是:政府通過給予私營公司“長期的特許經營權和收益權”來換取基礎設施建設,以解決政府的財政困境。三、“PPP模式”與“BOT模式”的區別?從廣義上來說,PPP指的是,“企業參與提供‘傳統上由政府獨自提供’的公共產品或服務”的模式。
從世界銀行對PPP的分類來看,主要包括:外包類、特許經營類和私有化類。因此,BOT本質上也可視為“PPP的一種”。
BOT即“建設—經營—轉讓”,是指:政府授予私營企業一定期限的特許專營權,許可其融資建設和經營某公用基礎設施,在規定的特許期限內,私人企業可以向基礎設施使用者收取費用,由此來獲取投資回報。待特許期滿,私人企業將該設施無償或有償轉交給政府。
但就合作關系而言,在BOT中,政府與企業更多是垂直關系。即,政府授權私企獨立建造和經營設施,而不是與政府合作。
而PPP則是,由政府和企業共同出資組建“特殊目的公司”,更強調“政府與私企利益共享和風險分擔”。PPP的優點在于:政府能夠分擔投資風險,能夠降低融資難度,雙方合作也能夠協調不同利益主體的不同目標,形成社會利益最大化。
但PPP的缺點在于:增加了政府潛在的債務負擔。BOT優點在于:政府最大可能的避免了項目的投資損失。
但BOT缺點是:投資風險大,私營資本可能望而卻步,且不同利益主體的利益不同,單方面利益最大化的納什均衡并非全社會最優。四、“PPP模式”有哪些優點和缺點?PPP模式,關鍵在于“引入私人部門承擔公共品與服務項目融資、建設、運營等的大部分工作”,與政府直接提供公共品與服務相比,PPP有助于地方債務的治理。
“PPP模式”能緩解政府增量債務。私人部門承擔項目融資大部分工作,以換取公共品與服務項目長期特許經營權,政府將部分債務轉移至私人部門。
“PPP模式”能夠消化政府存量債務。私人部門負責項目運營、維護,其比融資平臺公司直接運營更有效率。
政府部門雖需承擔新建項目部分融資工作,杠桿增加,但因項目更有效率地運營所獲得的正的凈收益,有助于消化存量債務。PPP分散了部分風險。
PPP在項目初期已實現風險分配,政府承擔部分風險,減少了私人承擔的風險,降低了項目融資難度,有助于項目融資成功。當項目發生虧損時,政府與私人部門共同承擔損失。
實際上,從上世紀80年代開始,民間資本就已經開始參與了高速公路、電廠等基礎設施的建設,緩解了基礎設施建設資金短缺的困境。但由于PPP在實踐過程中有許多不足,阻礙了PPP模式的推廣。
亓霞、柯永建和王守清在中國軟科學上發表的《基于案例的中國PPP項目的主要風險因素分析》,系統性總結了導致PPP項目失敗的幾個原因:1、法律保障體系不健全。由于法律法規的修訂、頒布等,導致原有項目合法性、合同有效性發生變化,給PPP項目的建設和運營帶來不利影響,甚至直接導致項目失敗和終止。
我國缺少相關法律,對原先簽訂的PPP項目。
1.PPP條例有哪些 北京8月22日,日前,國務院辦公廳印發《全國深化放管服改革轉變政府職能電視電話會議重點任務分工方案的通知》,明確提出2018年底前制定出臺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領域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條例,由司法部、發展改革委、財政部負責。...
PPP項目中期評估有哪些主要內容?基于PPP項目所承載的重大責任與使命,PPP項目中期評估包括了較為廣泛的內容。由于項目建設運營時間跨度大,前后時期的情況表現與要求也不-,中期評估擬分為首期評估與后續評估兩種類型。首期評估是對PPP項目第一...
1.ppp項目的法律風險是什么 主要是指由于采納、頒布、修訂、重新詮釋法律或規定而導致項目的合法性、市場需求、產品/服務收費、合同協議的有效性等元素發生變化,從而對項目的正常建設和運營帶來損害,甚至直接導致項目的中止和失敗的風險。PPP項目...
1.資產證券化適用哪些法律 轉來的,僅供參考當前,我國資產證券化的運作模式主要有以下兩類:一是以信托投資公司為載體(SPV),即SPT型的銀行類信貸資產證券化模式;二是以專項資產管理計劃為載體的非銀行類資產證券化模式。以上兩類資產證券化運作...
1.PPP項目會涉及哪些法律文,各自的關系以及出現的階段是什么 一個完整的PPP項目從識別、準備、采購、執行到移交全生命周期過程中,會涉及物有所值評價、財政承受能力論證、實施方案、資審文件(包括資格后審)、招選文件(多為招標文件)、響應文件...
自2014年中國新PPP開元之年伊始,中國新PPP已經走過四年的歷程?;厥走@4年的風雨路,我們發現,與中國PPP舊階段不同,中國新PPP階段,頂層設計與項目實施同時,示范引領與積極推廣同步,總結規范與精煉提升同行,國際經驗與國內實踐同融。這...
當前,在政府、社會資本和第三方機構等多方努力下,我國PPP模式的推廣運用已進入一個全新的歷史階段,但實踐中仍存在一些困惑和挑戰,阻礙著PPP模式的發展。其中,討論廣泛且異常重要的是PPP資產權屬問題。PPP項目形成的巨額資產歸誰所有?是否具...
一、基建投資增長率下降(寒冬前奏)2017年基建政策多變,環保趨嚴、PPP新規嚴控新增項目、清理存量項目,并限制央企的參與,據基建通大數據分析,明年基建市場投資增長率下降是肯定的,預計總的基建市場投資增長率將會由2017年的15.6%降至2...
對政府付費的ppp項目實施預算績效管理,就是一個由績效目標設計、績效運行監控、績效評價實施、績效評價結果反饋和應用共同組成的綜合管理系統。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付費模式,按其出資人劃分原則,除使用者付費外,政府直接付費、缺口適當補助都...
一、EPC的歷史與今天(一)起源國內EPC起源于1984年,《關于改革建筑業和基本建設管理體制若干問題的暫行規定》(已廢止)。國發【1984】23號:1.全面推行建設項目投資包干責任制;2.大力推行工程招標承包制;3.監理工程承包公司,專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