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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是指由專設機關依照法律對國家各級政府及金融機構、企業事業組織的重大項目和財務收支進行事前和事后的審查的獨立性經濟監督活動。
審計員的工作內容:
1、審查企業各項財務制度的落實情況,協助審計主管擬訂審計計劃或方案 2、負責完成資產、負債、收入、成本、費用、利潤等單項業務的審計工作
3、按照審計程序和審計方案,獲得充分的審計證據,支持審計發現和審計建議,為企業運營提供增長服務 4、審查財務收支項目、費用開支與報銷等工作 5、審查發票、憑證、賬冊、報表的真實性以及其填制是否符合企業財務制度的要求
6、檢查、復核審計證據,做出單項審計評價意見
7、針對所有涉及的審計事項,編寫內部審計報告,提出處理意見和建議
8、進行企業保密工作,按規定使用所獲取的財務資料 急速通關計劃 ACCA全球私播課 大學生雇主直通車計劃 周末面授班 寒暑假沖刺班 其他課程
定義:1、在2011年1月國際內部審計師協會(IIA)發布的新版的《國際內部審計專業實務框架》中,內部審計全新定義為:內部審計是一種獨立、客觀的確認和咨詢活動,旨在增加價值和改善組織的運營。
它通過應用系統的、規范的方法,評價并改善風險管理、控制及治理過程的效果,幫助組織實現其目標。2、2003年6月,中國內部審計協會發布《內部審計準則》,做出定義:“內部審計是指組織內部的一種獨立客觀的監督和評價活動,它通過審查和評價經營活動及內部控制的適當性、合法性和有效性來促進組織目標的實現。
3、內部審計和國家審計(政府審計)、社會審計(事務所審計、獨立審計)并列為三大類審計。內部審計制度(以某公司為范例):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 為了加強本公司的內部審計工作,根據國家有關審計的法律法規和股份公司規范化的要求,結合本公司實際,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所稱被審計對象,特指公司各部室、境內全資或控股子公司,上述機構相關責任人員。第三條 本制度所稱內部審計,包括監督被審計對象的內部控制制度運行情況,檢查被審計對象會計賬目及其相關資產,監督被審計對象預決算執行和財務收支,評價重大經濟活動的效益等行為。
第二章 內部審計機構和人員第一條 公司內部審計機構為審計部,對公司財務收支和經濟活動進行系統的內部審計監督。第二條 審計部配備專職審計人員若干人,設審計部主任 1 名,由審計委員會提名后董事長任免,審計部主任對董事會負責,向審計委員會報告工作。
第三條 內部審計人員應具有與審計工作相適應的審計、會計、經濟管理、工程技術等相關專業知識和業務能力。第四條 內部審計人員根據公司制度規定行使職權,被審計部門(個人)應及時向審計人員提供有關資料,不得拒絕、阻撓、破壞或者打擊報復。
第五條 內部審計人員要堅持實事求是的原則,忠于職守,客觀公正、廉潔奉公、保守秘密;不得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第六條 內部審計人員辦理審計事項,與被審計對象或者審計事項有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
第三章 內部審計機構的工作內容和職責第一條 內部審計的范圍公司內部審計范圍包括財務審計、內控審計以及專項審計。財務審計包括資產審計、費用成本審計、投資效益審計、經濟效益審計等。
內控審計包括資金、物資、采購、生產、營銷等公司內部經營管理環節中內部控制制度的執行情況。專項審計包括基建、技改預決算審計、科研項目審計、離任審計等。
第二條 內部審計的目的通過內部審計,評價內控制度是否健全、完善,以達到查錯防弊,改進管理,提高經濟效益,規范公司運作行為的目的。第三條 審計部的主要工作范圍為1、對公司的會計核算工作進行監督檢查。
2、對資金、財產的完整、安全,進行監督檢查。3、對財務收支計劃、財務預算、信貸計劃和經濟合同的執行情況及其經濟效益進行審計監督。
4、對會計報表、財務決算的真實性,正確性和合法性進行審計并簽署意見。5、對內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有效及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6、對股東大會決議、董事會決議執行情況進行監督審計。7、對嚴重違反法規和公司規章制度或造成公司重大損失的行為進行專案審計。
8、了解國家有關政策法規,配合國家審計機關對本公司進行的審計。9、辦理董事會審計委員會交辦的其他審計事項。
第四條 審計部應在每季度結束后對公司財務收支和經濟活動進行一次綜合審計,平時進行不定期審計。第四章 內部審計機構的權力第一條 在審計管轄的范圍內,審計部的主要權限有:2、審核會計報表、帳簿、憑證、資金及其財產,監測財務會計軟件,查閱有關文件和資料;3、對審計中的有關事項向有關部門(人員)進行調查并索取證明材料;4、對正在進行的嚴重違反財經法規、公司規章制度或嚴重失職可能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的行為,有權做出制止決定并及時報告董事會審計委員會;對已經造成重大經濟損失影響的行為,向董事會審計委員會提出處理的建議;5、對阻撓、破壞內部審計工作以及拒絕提供有關資料的部門和人員,報董事會審計委員會核準并經董事長批準可采取必要的臨時措施,并提出追究有關人員責任的建議;6、經董事會審計委員會核準,出具審計意見書,提出改進管理、提高效益的建議,檢查采納審計意見和執行審計決定的情況。
第五章 審計工作程序第一條 內部審計工作的日常工作程序:1、根據董事會的部署,擬定審計工作計劃,報經董事會審計委員會批準后制定審計方案。2、確定審計對象和審計方式。
3、審計三日前向被審計對象發出書面審計通知書,經董事會批準的專案審計不在此列。4、審計人員對被審計對象的有關資料進行認真細致的調查、詢問,取得有效的證明材料,并作詳細記錄。
5、對審計中發現的問題,應及時向被審計對象提出改進意見。審計終結后,應出具書面審計報告報送董事會。
6、對重大審計事項做出的處理決定,須報經董事會批準;經批準的處理決定,被審計對象必須執行。7、被審計對象對審計處理決定如有異議,可以接到處理決定之日起一周內向董事長提出書面申訴,董事長接到申訴十五日。
有,但不叫《條例》,而是《內部審計工作的規定》,是國家審計署下發的,是加強內部審計工作,建立健全內部審計制度的規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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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1996年12月17日,國家審計署還頒布了《審計機關指導監督內部審計業務的規定》審管發〔1996〕367號
/cysite/docpage/c241/200301/0123_241_2563.htm
以上三個文件可以指導你進行規范的內部審計工作。
《審計署關于內部審計的規定》
第三條 國家機關、金融機構、企業事業組織、社會團體以及其他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健全內部審計制度。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設立內部審計機構的單位,必須設立獨立的內部審計機構。法律、行政法規沒有明確規定設立內部審計機構的單位,可以根據需要設立內部審計機構,配備內部審計人員。有內部審計工作需要且不具有設立獨立的內部審計機構條件和人員編制的國家機關,可以授權本單位內設機構履行內部審計職責。設立內部審計機構的單位,可以根據需要設立審計委員會,配備總審計師。
《審計法》
第二十九條 依法屬于審計機關審計監督對象的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健全內部審計制度;其內部審計工作應當接受審計機關的業務指導和監督。
《上交所上市公司內部控制指引》
第二十三條 公司應確定專門職能部門負責內部控制的日常檢查監督工作,并根據相關規定以及公司的實際情況配備專門的內部控制檢查監督人員。公司可根據自身組織架構和行業特點安排該職能部門的設置。
《內部審計基本準則》
第四條 內部審計機構的設置應考慮組織的性質、規模、內部治理結構及相關規定,并配備一定數量具有執業資格的內部審計人員。
綜合上述法規的明文規定,中央企業、大型國有獨資企業或國有控股企業、上市公司應設立獨立的內部審計機構,其他企業可視管理需要設立獨立或非獨立的內部審計機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內部審計工作,明確內部審計機構和人員的責任,提高內部審計工作的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內部審計條例》及相關法律法規制定本準則。
第二條 本準則所稱內部審計,是在組織內部的一種獨立客觀的監督和評價活動,它通過審查和評價經營活動及內部控制的真實性、合法性和有效性來促進組織目標的實現。 第三條 本準則適用于各類組織的內部審計機構與人員,及其從事的全部審計活動。
第二章 一般準則 第四條 一般準則是指內部審計機構的設立及其職權、內部審計人員應當具備的基本資格條件和職業的要求。 第五條 內部審計機構設置應考慮組織性質、規模、內部治理結構以及相關法令的規定,并配備一定數量的內部審計人員。
第六條 內部審計機構應在其內部建立嚴格的質量控制制度,并積極了解、參與組織內部控制制度的建設。 第七條 內部審計人員應具備專門學識及業務能力,熟悉本組織的經營活動和內部控制,并不斷通過后續教育來保持這種專業勝任能力。
第八條 內部審計人員應當遵循職業道德規范,并以應有的職業謹慎態度執行審計業務。 第九條 內部審計機構和人員應保持其獨立性和客觀性,不得參與被審計單位的任何實際經營管理活動。
第十條 內部審計人員應具有人際交往的基本技能,能以恰當的方式與他人進行有效的溝通。 第三章 作業準則 第十一條 作業準則是內部審計機構和人員在審計計劃、審計準備和審計實施階段應遵循的行為規范。
第十二條 內部審計人員在審計過程中,應充分考慮重要性與審計風險。 第十三條 內部審計人員應考慮組織的風險及管理的需要,制定審計計劃,對審計工作做出合理安排,并報經主管領導批準后實施。
第十四條 內部審計人員在實施審計前,應向被審計單位送達審計通知書,并做好必要的審計準備工作。 第十五條 內部審計人員應深入調查了解被審單位的情況,對其經營活動及內部控制的真實性、合法性和有效性進行測試。
第十六條 內部審計人員可以運用座談、檢查、抽樣和分析性程序等審計方法,獲取充分、相關、可靠的審計證據,以支持審計結論和審計建議。 第十七條 內部審計人員在審計過程中應積極利用計算機進行輔助審計。
在計算機信息系統下進行審計,不應改變審計計劃確定的目標和范圍。 第十八條 內部審計人員應把收集和評價的審計證據及形成的審計結論和審計建議,記錄于審計工作底稿。
第四章 報告準則 第十九條 報告準則是內部審計人員反映審計結果,出具審計報告,以及內部審計負責人批準和報送審計報告時應遵循的行為規范。 第二十條 內部審計人員應于審計實施結束后,出具審計報告。
內部審計報告的編制必須以審計結果為依據,做到客觀、準確、清晰、完整且富有建設性。 第二十一條 內部審計報告應說明審計目的、范圍、結論和建議,并可以包括被審計單位負責人對審計結論和建議的意見。
第二十二條 內部審計報告應聲明系按照中國內部審計準則的規定辦理,若有未遵循該準則的情形,審計報告應對其做出解釋和說明。 第二十三條 內部審計機構應建立內部審計報告的審核制度。
內部審計負責人應審查審計證據是否充分、相關、可靠,審計報告表述是否清晰,審計結論是否合理,審計建議是否可行。 第二十四條 內部審計機構在內部審計報告經主管領導批準后,應向被審單位下達審計意見書或審計決定書。
第二十五條 內部審計機構的審計報告是對被審計單位經營活動及內部控制的真實性、合法性和有效性的相對保證。 第二十六條 內部審計人員應進行后續審計,以確保審計報告所提出的審計結論和建議得到有效實施。
第五章 內部管理準則 第二十七條 內部管理準則是內部審計機構負責人管理內部審計工作,充分利用審計資源,履行內部審計職責,實現審計工作目標的規范。 第二十八條 內部審計機構負責人應確定年度審計工作目標,制定年度審計工作計劃,編制人力資源計劃和財務預算。
第二十九條 內部審計機構負責人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內部審計條例》和中國內部審計準則,結合本組織的實際情況,制定審計工作手冊,以指導內部審計人員的工作,并作為監督、檢查的依據。 第三十條 內部審計機構負責人應建立內部激勵制度,對內部審計人員的工作進行監督、考核,評價其工作業績。
第三十一條 內部審計機構負責人應保持與國家審計機關的聯系,依法接受國家審計機關的監督和指導;應保持與民間審計組織的協調,并評價其工作效率。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二條 本準則由中國內部審計師協會負責解釋,審計署頒布。
第三十三條 本準則自****年*月*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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