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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 (1994年8月31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通過,根據2006年2月28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的決定》修正)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審計機關和審計人員 第三章 審計機關職責 第四章 審計機關權限 第五章 審計程序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國家的審計監督,維護國家財政經濟秩序,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促進廉政建設,保障國民經濟和社會健康發展,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 國家實行審計監督制度。國務院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設立審計機關。
國務院各部門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門的財政收支,國有的金融機構和企業事業組織的財務收支,以及其他依照本法規定應當接受審計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依照本法規定接受審計監督。 審計機關對前款所列財政收支或者財務收支的真實、合法和效益,依法進行審計監督。
第三條 審計機關依照法律規定的職權和程序,進行審計監督。 審計機關依據有關財政收支、財務收支的法律、法規和國家其他有關規定進行審計評價,在法定職權范圍內作出審計決定。
第四條 國務院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每年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審計機關對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的審計工作報告。審計工作報告應當重點報告對預算執行的審計情況。
必要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可以對審計工作報告作出決議。 國務院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審計工作報告中指出的問題的糾正情況和處理結果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
第五條 審計機關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審計監督權,不受其他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 第六條 審計機關和審計人員辦理審計事項,應當客觀公正,實事求是,廉潔奉公,保守秘密。
第二章 審計機關和審計人員 第七條 國務院設立審計署,在國務院總理領導下,主管全國的審計工作。審計長是審計署的行政首長。
第八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設區的市、自治州、縣、自治縣、不設區的市、市轄區的人民政府的審計機關,分別在省長、自治區主席、市長、州長、縣長、區長和上一級審計機關的領導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審計工作。 第九條 地方各級審計機關對本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審計機關負責并報告工作,審計業務以上級審計機關領導為主。
第十條 審計機關根據工作需要,經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可以在其審計管轄范圍內設立派出機構。 派出機構根據審計機關的授權,依法進行審計工作。
第十一條 審計機關履行職責所必需的經費,應當列入財政預算,由本級人民政府予以保證。 第十二條 審計人員應當具備與其從事的審計工作相適應的專業知識和業務能力。
第十三條 審計人員辦理審計事項,與被審計單位或者審計事項有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 第十四條 審計人員對其在執行職務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和被審計單位的商業秘密,負有保密的義務。
第十五條 審計人員依法執行職務,受法律保護。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拒絕、阻礙審計人員依法執行職務,不得打擊報復審計人員。
審計機關負責人依照法定程序任免。審計機關負責人沒有違法失職或者其他不符合任職條件的情況的,不得隨意撤換。
地方各級審計機關負責人的任免,應當事先征求上一級審計機關的意見。 第三章 審計機關職責 第十六條 審計機關對本級各部門(含直屬單位)和下級政府預算的執行情況和決算以及其他財政收支情況,進行審計監督。
第十七條 審計署在國務院總理領導下,對中央預算執行情況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進行審計監督,向國務院總理提出審計結果報告。 地方各級審計機關分別在省長、自治區主席、市長、州長、縣長、區長和上一級審計機關的領導下,對本級預算執行情況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進行審計監督,向本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審計機關提出審計結果報告。
第十八條 審計署對中央銀行的財務收支,進行審計監督。 審計機關對國有金融機構的資產、負債、損益,進行審計監督。
第十九條 審計機關對國家的事業組織和使用財政資金的其他事業組織的財務收支,進行審計監督。 第二十條 審計機關對國有企業的資產、負債、損益,進行審計監督。
第二十一條 對國有資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導地位的企業、金融機構的審計監督,由國務院規定。 第二十二條 審計機關對政府投資和以政府投資為主的建設項目的預算執行情況和決算,進行審計監督。
第二十三條 審計機關對政府部門管理的和其他單位受政府委托管理的社會保障基金、社會捐贈資金以及其他有關基金、資金的財務收支,進行審計監督。 第二十四條 審計機關對國際組織和外國政府援助、貸款項目的財務收支,進行審計監督。
第二十五條 審計機關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國家機關和依法屬于審計機關審計監督對象的其他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在任職期間對本地區、本部門或者本單位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以及有關經濟活動應負經濟責任的履行情況,進行審計監督。 第二十六條 除本法規定的審計事項外,審計機關對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由審計機關。
1.審計法;
2.審計法實施條例
3.中央預算執行情況審計監督暫行辦法
4.黨政主要領導干部和國有企業領導人員經濟責任審計規定
5.黨政主要領導干部和國有企業領導人員經濟責任審計規定實施細則
7.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定
8.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利用計算機信息系統開展審計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
9.國務院關于貫徹落實《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加強中央預算審查監督的決定》的通知
10.國務院法制辦公室關于審計機關是否有權要求國有商業銀行提供存款電子數據的意見
11.國家審計準則等
我國現行的審計法律法規主要有:1.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2.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實施條例;3.中央預算執行情況審計監督暫行辦法;4.黨政主要領導干部和國有企業領導人員經濟責任審計規定;5.黨政主要領導干部和國有企業領導人員經濟責任審計規定實施細則;6.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7.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定;8.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利用計算機信息系統開展審計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國辦發〔2001〕88號);9.國務院關于貫徹落實《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加強中央預算審查監督的決定》的通知(國發〔2000〕39號);10.國務院法制辦公室關于審計機關是否有權要求國有商業銀行提供存款電子數據的意見(國法函〔2003〕42號); 11.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審計準則。
審計法律責任有:
1、注冊會計師對自身的審計行為及其結果負責,承擔的是審計責任;一般而言,負責審計活動的項目負責人(注冊會計師)應對其審計行為和結果負責,即審計過程應符合《獨立審計準則》的規定,并保持應有的職業謹慎,否則,應承擔相應的審計責任(包括法律責任和職業責任);
2、在審計報告中簽名的注冊會計師應對審計活動的結果負責,并對外承擔全部或主要的審計責任;
3、會計師事務所在審計報告中加蓋公章,需以法人身份對注冊會計師審計活動的行為及其結果負直接責任;同時,在審計報告中加蓋事務所公章是主任會計師的職權行為或者授權行為,并且主任會計師承擔三級復核中的最后一級復核,因此應對事務所的全部審計活動承擔相應的審計責任;
4、主任會計師對其簽名的審計報告結論負直接責任;受聘參與審計活動的專家及助理人員應就其相應的工作承擔責任。
中大網校為您解答:為了適應依法行政的要求,規范審計執法,防范審計風險,修訂后的《審計法》在第三條中增加了一款作為第二款:即“審計機關依據有關財政收支、財務收支的法律、法規和國家其他有關規定進行審計評價,在法定職權范圍內作出審計決定”。
這主要是吸收《審計法實施條例》第四條的相關規定,從法律高度進一步明確審計機關的執法依據,明確審計機關作出處理處罰的執法主體資格。審計機關依法對被審計單位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進行審計監督是《憲法》和《審計法》賦予審計機關的職權。
審計監督是一種執法監督活動,要求審計機關依法對被審計單位財政收支、財務收支的真實、合法和效益情況進行審計評價,對違反國家規定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行為依法作出處理處罰的審計決定。然而,對于哪些法律法規能夠成為審計機關進行審計評價、作出處理處罰的執法依據,目前還存在不同認識,尤其是對于已規定了有關主管部門為執法主體的法律法規,常有人質疑審計機關是否還具有執法主體資格,能否依據其作出審計處理處罰決定。
修訂后的《審計法》增加這款規定,實際上已經明確上述問題,這對于進一步澄清認識,解決審計法律適用的實際問題,是十分必要的。明確審計機關的執法依據審計機關在履行審計監督職責時,對被審計單位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進行審計評價,作出審計決定必須有明確的法律依據,這是依法審計的必然要求。
由于《審計法》及其實施條例主要是關于審計機關的組織形式、審計人員、審計監督職責范圍、審計權限手段、審計程序及法律責任的法律規范,具有組織法和程序法的性質,不可能也沒有必要對被審計單位各類違反國家規定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行為的具體表現形式作出全面的、列舉式的規定;不可能也沒有必要對上述各類違規行為的具體審計處理處罰種類和幅度作出具體規定。我國關于調整財政收支、財務收支關系的法律規范分散于財政、稅務、海關、金融、投資、物價等相關的法律、法規和規定中,這些法律規范分別規定了一些不同的違反財政收支、財務收支的行為和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比如《預算法》、《稅收征管法》、《會計法》、《證券法》、《保險法》、《公司法》、《商業銀行法》等等。這些法律規范對被審計單位均有效力,均應成為審計機關履行審計監督職責時對被審計單位進行監督檢查所依據的法律規范。
審計實踐中,審計機關需要對查出的違反國家規定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行為進行定性和處理處罰時,必須適用或者依照這些與財政收支、財務收支相關的法律規范,在這些法律規范只規定違規行為的具體表現形式未規定相應處理處罰措施的情況下,還可以依據《審計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二條、五十三條的規定進行處理處罰。因此,只有在《審計法》中通過對審計監督的法律適用問題作出指引性的規定,才能明確審計機關的執法依據。
同學你好,很高興為您解答!
高頓網校為您解答:
審計監督就是由獨立(不同情況下是相對的)的審計機構及審計人員,接受第三方(不同情況下也是相對的)的委托,對審計指向的審計對象(被審計單位)的與財政財務收支有關的經濟活動進行查證、鑒證、評價等一系列行為。
審計監察崗位職責
1、在董事會的指導下,擬定公司審計監察相關制度,并提交董事會審定。
2、組織公司財務及所屬控股公司財務進行內部審計,對公司內部嚴重違紀的行為進行專項審計,并提交審計報告。
3、參與并監督公司合并、分立、投資、租賃、資產轉讓、項目清理等重要經濟活動。
4、負責對擬簽訂的合同(協議書)進行審核把關工作,負責合同的跟蹤管理。
5、負責對公司的招投標過程及結果進行審核監督。
6、負責公司的目標管理工作,保證公司體系運行有效,提供目標管理方面的管理依據和考察意見,參與開發項目目標管理的評價與研究。
7、負責公司員工的檢舉、控告,并按規定進行處理和答復。
8、開展領導干部離職審計,明確領導干部在職期間各項指標的完成情況。
9、負責本部門文件、資料的日常管理及立卷歸檔工作。
10、初步擬定審計監察部的崗位配置、職位說明書及業績考評指標。
11、負責對本部門員工施績效考評,并提供獎懲、任免、晉升建議。
12、遵照公司的權限規定,行使費用與合同審批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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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法律責任有:1、注冊會計師對自身的審計行為及其結果負責,承擔的是審計責任;一般而言,負責審計活動的項目負責人(注冊會計師)應對其審計行為和結果負責,即審計過程應符合《獨立審計準則》的規定,并保持應有的職業謹慎,否則,應承擔相應的審計責任(包括法律責任和職業責任);2、在審計報告中簽名的注冊會計師應對審計活動的結果負責,并對外承擔全部或主要的審計責任;3、會計師事務所在審計報告中加蓋公章,需以法人身份對注冊會計師審計活動的行為及其結果負直接責任;同時,在審計報告中加蓋事務所公章是主任會計師的職權行為或者授權行為,并且主任會計師承擔三級復核中的最后一級復核,因此應對事務所的全部審計活動承擔相應的審計責任;4、主任會計師對其簽名的審計報告結論負直接責任;受聘參與審計活動的專家及助理人員應就其相應的工作承擔責任。
公司承接專項監督審計項目法律法規上有資質要求
內部審計辦法
第3條 建設項目內部審計的內容包括對建設項目的投資立項、工程管理、工程造價、竣工驗收等審計。改造、維修及零星工程審計以開展工程造價審計為主。
第4條 建設項目內部審計在工作中應遵循以下原則及方法:
1、技術經濟審查、項目過程管理審查與財務審計相結合;
2、事前審計、事中審計和事后審計相結合;
3、注意與項目各專業管理部門密切協調、合作參與。
第2章 建設項目開工審計
第5條 建設項目開工審計是指對建設項目投資程序執行情況、建設資金的籌措與保障情況等開工前的準備情況進行審查和評價。
第6條 建設項目開工前審計的依據:審計署《固定資產投資項目開工前審計暫行辦法》及集團公司有關規定。
第7條 審計內容:
1、審查項目投資程序執行情況
(1)檢查項目是否具備經批準的項目建議書,項目調查報告是否經過充分論證;
(2)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等有關文件的編制、審批是否按照規定程序進行,是否符合集團公司關于建設項目的有關規定。
審計法律責任(legal liability) 廣義的審計法律責任,是指與審計有關的各種法律責任的總稱。
審計責任原來沒有明確的法律界定,隨著國家法律環境的完備和審計業務的發展,逐漸得以法律化,即成為法律責任。 中國審計法規定的法律責任與傳統的審計責任的概念有很大的差別。
根據審計法的規定,審計法律責任是指在國家審計監督活動中發生的有關法律責任。它是因實施審計監督產生的相關當事人的法律責任包括被審計單位及其有關的直接責任人的法律責任和審計人員的法律責任;它是以行政責任為主的法律責任,也包括刑事責任,但不包括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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