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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 (1994年8月31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通過,根據2006年2月28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的決定》修正)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審計機關和審計人員 第三章 審計機關職責 第四章 審計機關權限 第五章 審計程序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國家的審計監督,維護國家財政經濟秩序,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促進廉政建設,保障國民經濟和社會健康發展,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 國家實行審計監督制度。國務院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設立審計機關。
國務院各部門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門的財政收支,國有的金融機構和企業事業組織的財務收支,以及其他依照本法規定應當接受審計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依照本法規定接受審計監督。 審計機關對前款所列財政收支或者財務收支的真實、合法和效益,依法進行審計監督。
第三條 審計機關依照法律規定的職權和程序,進行審計監督。 審計機關依據有關財政收支、財務收支的法律、法規和國家其他有關規定進行審計評價,在法定職權范圍內作出審計決定。
第四條 國務院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每年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審計機關對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的審計工作報告。審計工作報告應當重點報告對預算執行的審計情況。
必要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可以對審計工作報告作出決議。 國務院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審計工作報告中指出的問題的糾正情況和處理結果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
第五條 審計機關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審計監督權,不受其他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 第六條 審計機關和審計人員辦理審計事項,應當客觀公正,實事求是,廉潔奉公,保守秘密。
第二章 審計機關和審計人員 第七條 國務院設立審計署,在國務院總理領導下,主管全國的審計工作。審計長是審計署的行政首長。
第八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設區的市、自治州、縣、自治縣、不設區的市、市轄區的人民政府的審計機關,分別在省長、自治區主席、市長、州長、縣長、區長和上一級審計機關的領導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審計工作。 第九條 地方各級審計機關對本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審計機關負責并報告工作,審計業務以上級審計機關領導為主。
第十條 審計機關根據工作需要,經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可以在其審計管轄范圍內設立派出機構。 派出機構根據審計機關的授權,依法進行審計工作。
第十一條 審計機關履行職責所必需的經費,應當列入財政預算,由本級人民政府予以保證。 第十二條 審計人員應當具備與其從事的審計工作相適應的專業知識和業務能力。
第十三條 審計人員辦理審計事項,與被審計單位或者審計事項有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 第十四條 審計人員對其在執行職務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和被審計單位的商業秘密,負有保密的義務。
第十五條 審計人員依法執行職務,受法律保護。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拒絕、阻礙審計人員依法執行職務,不得打擊報復審計人員。
審計機關負責人依照法定程序任免。審計機關負責人沒有違法失職或者其他不符合任職條件的情況的,不得隨意撤換。
地方各級審計機關負責人的任免,應當事先征求上一級審計機關的意見。 第三章 審計機關職責 第十六條 審計機關對本級各部門(含直屬單位)和下級政府預算的執行情況和決算以及其他財政收支情況,進行審計監督。
第十七條 審計署在國務院總理領導下,對中央預算執行情況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進行審計監督,向國務院總理提出審計結果報告。 地方各級審計機關分別在省長、自治區主席、市長、州長、縣長、區長和上一級審計機關的領導下,對本級預算執行情況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進行審計監督,向本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審計機關提出審計結果報告。
第十八條 審計署對中央銀行的財務收支,進行審計監督。 審計機關對國有金融機構的資產、負債、損益,進行審計監督。
第十九條 審計機關對國家的事業組織和使用財政資金的其他事業組織的財務收支,進行審計監督。 第二十條 審計機關對國有企業的資產、負債、損益,進行審計監督。
第二十一條 對國有資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導地位的企業、金融機構的審計監督,由國務院規定。 第二十二條 審計機關對政府投資和以政府投資為主的建設項目的預算執行情況和決算,進行審計監督。
第二十三條 審計機關對政府部門管理的和其他單位受政府委托管理的社會保障基金、社會捐贈資金以及其他有關基金、資金的財務收支,進行審計監督。 第二十四條 審計機關對國際組織和外國政府援助、貸款項目的財務收支,進行審計監督。
第二十五條 審計機關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國家機關和依法屬于審計機關審計監督對象的其他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在任職期間對本地區、本部門或者本單位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以及有關經濟活動應負經濟責任的履行情況,進行審計監督。 第二十六條 除本法規定的審計事項外,審計機關對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由審計機關。
(一)提高審計質量。打鐵必須本身硬。提高審計質量是做好審計整改工作的基礎。審計機關必須堅持嚴謹細致,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實施審計,進一步加強全過程審計質量控制,保證審計程序合法、事實清楚、取證充分、法律法規引用準確,定性和處理處罰恰當。把每一項審計都辦成“鐵案”,讓審計質量經得起檢驗,讓被審計單位無話可說。要加強審計風險防控,嚴格遵守審計紀律,恪守審計職業道德,不因利益、關系、人情而損害審計的獨立性和審計結果的客觀公正性。
(二)優化審計服務。做好審計整改工作,還要求審計機關樹立“民本意識”,努力提升審計服務理念,消除就審計論審計的理念,為被審計單位提供優質服務。首先,要加強財經法紀的宣傳,增強財經法紀意識,消除抵觸情緒;二是要把整改貫穿于審計過程始終,邊審計邊整改,對審計中發現的正在發生的違法違規問題,及時提醒和制止;三是要加強審計結果的綜合分析,多從制度、機制、體制的角度分析問題、提出對策,提高審計建議的操作性、可行性,便于被審計單位采納。還可協助被審計單位建章立制,規范賬目、財產財務管理等;四是采取反復上門協調、審計回訪等方式,多與被審計單位交換意見,以誠懇的態度推動整改。
(三)完善管理機制。一是要完善法律機制。對審計機關、有關主管部門應承擔的整改責任、時效及標準在法律法規上明確界定;賦予審計機關在督促審計整改上簡便適用的強制性手段;二是完善整改目標管理機制。把審計整改納入審計質量管理和目標考核,設定審計決定落實率、審計建議采納率等一些硬性指標,促使審計人員抓整改。三是完善整改問責機制。由紀檢監察、審計等部門聯合制發審計整改問責辦法,明確審計整改問責啟動的臨界點,啟動程序,問責方式,如對拒不整改的實行戒免、停職、停崗等。
(四)借助部門力量。審計機關要加強與有關部門的聯系與溝通。重點要建立健全與本級黨政督辦部門、紀檢監察、組織人事、財政、國資部門和一些大系統主管部門的協調配合機制。如可以爭取黨政督辦部門將審計整改納入督辦事項,列出清單,限期整改。定期召開審計整改會議,督促整改進度,對整改不到位的進行通報批評,并對涉及單位的領導班子進行問責,對長期審計整改不力的單位和責任人,追究相關責任
1.審計法; 2.審計法實施條例 3.中央預算執行情況審計監督暫行辦法 4.黨政主要領導干部和國有企業領導人員經濟責任審計規定 5.黨政主要領導干部和國有企業領導人員經濟責任審計規定實施細則 6.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 7.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定 8.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利用計算機信息系統開展審計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 9.國務院關于貫徹落實《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加強中央預算審查監督的決定》的通知 10.國務院法制辦公室關于審計機關是否有權要求國有商業銀行提供存款電子數據的意見 11.國家審計準則等。
我國現行的審計法律法規主要有:1.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2.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實施條例;3.中央預算執行情況審計監督暫行辦法;4.黨政主要領導干部和國有企業領導人員經濟責任審計規定;5.黨政主要領導干部和國有企業領導人員經濟責任審計規定實施細則;6.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7.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定;8.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利用計算機信息系統開展審計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國辦發〔2001〕88號);9.國務院關于貫徹落實《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加強中央預算審查監督的決定》的通知(國發〔2000〕39號);10.國務院法制辦公室關于審計機關是否有權要求國有商業銀行提供存款電子數據的意見(國法函〔2003〕42號); 11.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審計準則。
內部審計是在現代企業下自我監督、自我約束機制的重要組成部分,是現代企業建立和完善法人治理結構的內在需要。
長期以來,我國內部審計受管理體制、職能定位、人員素質、法律法規等諸多因素的影響,缺乏必要的獨立性和足夠的權威性,難以發揮應有的監督作用。從內部審計職業自身分析,普遍存在審計風險意識淡薄的問題。
許多人誤認為內部審計在工作目標上沒有特定要求,所提交的內部審計報告不具有法律效力,內部審計無所謂 “風險”可言;或者認為內部審計在本單位負責人領導下開展工作,只是“奉命行事”,即使出現工作上的誤差或疏漏,也無須承擔“風險”。在這種思想指導下,內部審計必然陷入一種被動和無所作為的困境,內部審計工作質量難以得到保證。
一、內部審計風險的產生及其特點現代審計是以“風險導向審計”為特征的。審計風險既是決定審計質量的關鍵因素,也是分配審計資源的先決條件。
一般認為,廣義的內部審計風險包括審計職業風險和審計工作風險。前者是指對內部審計職業界的發展產生不利影響的因素與環境總和;后者是內部審計主體對企業經營管理活動實施審計時,由于不確定因素影響或者由于審計人員能力所限,作出不恰當的審計判斷或是對存在的錯弊未予揭示,從而造成企業遭受損失的可能性。
現代企業制度的顯著特征是權責明確。這不僅體現在企業所有者與經營者之間,而且更多地體現在企業內部各職能部門和員工的多層次、多環節之間,從而形成分權管理、分級負責的管理體制和受托經濟責任關系。
內部審計以相對獨立的第三者身份界乎其間,起著對受托經濟責任履行情況監督與評價作用。這樣,企業所有者對聘任經理,以及經理對所屬各職能管理部門的經營行為監督和業績評價,就由各級內部審計機構來完成。
如果內部審計人員對接受的審計項目所采用的審計程序和方法不當,未能發現重大錯弊或出具的審計結論失誤,從而產生不良后果,這就是內部審計風險。因而,企業內部受托經濟責任的存在,內部審計風險也就成為必然。
與外部審計相比,內部審計風險具有自身的特點。首先是內部審計的目的在于提高企業的經營效益,具有與企業相一致的目標。
作為企業組織的構成之一,內部審計的利益與企業整體利益緊密相聯,可謂同舟共濟、榮辱與共。因而,內部審計風險與企業為達到經營目標所面臨的風險具有一致性。
其次是內部審計風險范圍的擴大化。社會審計接受委托,其風險僅限于約定審計項目涉及的內容,而內部審計作為企業職能部門,根據管理的需要,其監督與評價的范圍就不僅限于財務方面的問題。
凡屬企業經營行為,都可以成為審計對象。因而,從違反財經法規到經營活動失誤,如果內部審計部門未能予以揭示或判斷不當,都會產生審計風險。
但是,如果內部審計人員在提交的審計報告或管理建議書中已充分、客觀地揭示了所存在的問題,而企業管理當局未能予以足夠重視和采取相應解決方案,由此而造成的損失不是內部審計的責任。其三是內部審計環境的局限性增加了審計風險的系數。
內部審計在性質上屬于企業自我約束的管理控制行為,當審計事項涉及外單位時,往往難以進行調查取證,而且內部審計人員與本單位員工長期共事,相互之間有一定的利益關系和感情聯系。當審計中涉及具體人和事時,難以遵循審計回避制度,影響審計的客觀公正性,最終使內部審計人員承擔較大的審計風險。
其四是內部審計對審計事項不具有選擇性。社會審計在接受審計委托之前,可以通過對被審計單位基本情況的了解,實施符合性測試程序,對審計風險作出評估,當預計審計風險水平高于可接受的風險水平時,可以拒絕接受審計委托。
但內部審計作為企業管理控制的一種職能,必須圍繞實現企業整體目標,在審計委員會的統籌安排之下展開日常工作,不可能對風險水平不同的審計項目作出選擇,只能通過不斷提高審計質量,努力降低審計風險。二、內部審計風險管理與防范機制內部審計的產生與發展有其內在動因和自身規律。
內部審計風險的防范,應當重視對內部審計自身特點與規律的分析,不僅要對具體審計項目實施風險管理,更要對內部審計的各種環境因素進行綜合風險管理,形成內部審計風險防范機制,力求將審計風險降到最低水平,以實現企業經營目標。1.組織、保障機制。
建立在董事會領導下的審計委員會是完善公司治理結構,規避內部審計風險的合理選擇。按照我國證監會關于在上市公司設置獨立董事的指導意見,由具有會計專業知識的獨立董事擔任審計委員會主席,審計委員會制定內部審計方針,決定內部審計項目,審核批準內部審計報告,協調企業各部門關系,向董事會負責并報告工作,擁有在董事會發表意見(包括保留意見、不發表意見和反對意見)的權力,在一定程度上保證了內部審計的獨立性和權威性。
我們認為,不僅只是上市公司,在現代企業制度下的所有企業,都應當逐步建立審計委員會,使內部審計風險的防范具有可靠的組織保障機制。 2.行業自律機制。
我國自1998年國務院機構改革以來,由內部審計協會負責各行業內部審計的協調與指導工作。內部審。
1.審計工作涉及到的法律法規有哪些 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 (1994年8月31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通過,根據2006年2月28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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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概述 隨著我國國民經濟的快速發展,各地工程建設項目都在如火如荼地開展,這些工程的建設涉及到很多部門,工程復雜。當工程快要竣工時,財務決算審計方面就會存在很多問題,比如審計需要的資料不完全,會計核算不夠規范,這樣難以滿足財務決算審計的要求...
(一)審計質量不高的原因 具體表現為: 1、審前準備工作不充分。一是對被審計單位基本情況了解太少,缺乏深入的調查研究,尤其是對其經營狀況、內控制度等未作審前調查。二是忽略制定審計方案的前期工作,未對所取得的資料進行初步分析性復核,對重要性...
1.請問公司財務會計涉及到的法律法規有哪些 會計應遵循的原則:合法性原則;可靠性原則;相關性原則;分期核算的原則;權責發生制原則;按實際成本計價的原則;一致性原則;重要性原則。小編再送一個2018年ACCA資料包可以分享給小伙伴,戳:AC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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