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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 (1994年8月31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通過,根據2006年2月28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的決定》修正)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審計機關和審計人員 第三章 審計機關職責 第四章 審計機關權限 第五章 審計程序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國家的審計監督,維護國家財政經濟秩序,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促進廉政建設,保障國民經濟和社會健康發展,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 國家實行審計監督制度。國務院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設立審計機關。
國務院各部門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門的財政收支,國有的金融機構和企業事業組織的財務收支,以及其他依照本法規定應當接受審計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依照本法規定接受審計監督。 審計機關對前款所列財政收支或者財務收支的真實、合法和效益,依法進行審計監督。
第三條 審計機關依照法律規定的職權和程序,進行審計監督。 審計機關依據有關財政收支、財務收支的法律、法規和國家其他有關規定進行審計評價,在法定職權范圍內作出審計決定。
第四條 國務院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每年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審計機關對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的審計工作報告。審計工作報告應當重點報告對預算執行的審計情況。
必要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可以對審計工作報告作出決議。 國務院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審計工作報告中指出的問題的糾正情況和處理結果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
第五條 審計機關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審計監督權,不受其他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 第六條 審計機關和審計人員辦理審計事項,應當客觀公正,實事求是,廉潔奉公,保守秘密。
第二章 審計機關和審計人員 第七條 國務院設立審計署,在國務院總理領導下,主管全國的審計工作。審計長是審計署的行政首長。
第八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設區的市、自治州、縣、自治縣、不設區的市、市轄區的人民政府的審計機關,分別在省長、自治區主席、市長、州長、縣長、區長和上一級審計機關的領導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審計工作。 第九條 地方各級審計機關對本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審計機關負責并報告工作,審計業務以上級審計機關領導為主。
第十條 審計機關根據工作需要,經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可以在其審計管轄范圍內設立派出機構。 派出機構根據審計機關的授權,依法進行審計工作。
第十一條 審計機關履行職責所必需的經費,應當列入財政預算,由本級人民政府予以保證。 第十二條 審計人員應當具備與其從事的審計工作相適應的專業知識和業務能力。
第十三條 審計人員辦理審計事項,與被審計單位或者審計事項有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 第十四條 審計人員對其在執行職務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和被審計單位的商業秘密,負有保密的義務。
第十五條 審計人員依法執行職務,受法律保護。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拒絕、阻礙審計人員依法執行職務,不得打擊報復審計人員。
審計機關負責人依照法定程序任免。審計機關負責人沒有違法失職或者其他不符合任職條件的情況的,不得隨意撤換。
地方各級審計機關負責人的任免,應當事先征求上一級審計機關的意見。 第三章 審計機關職責 第十六條 審計機關對本級各部門(含直屬單位)和下級政府預算的執行情況和決算以及其他財政收支情況,進行審計監督。
第十七條 審計署在國務院總理領導下,對中央預算執行情況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進行審計監督,向國務院總理提出審計結果報告。 地方各級審計機關分別在省長、自治區主席、市長、州長、縣長、區長和上一級審計機關的領導下,對本級預算執行情況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進行審計監督,向本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審計機關提出審計結果報告。
第十八條 審計署對中央銀行的財務收支,進行審計監督。 審計機關對國有金融機構的資產、負債、損益,進行審計監督。
第十九條 審計機關對國家的事業組織和使用財政資金的其他事業組織的財務收支,進行審計監督。 第二十條 審計機關對國有企業的資產、負債、損益,進行審計監督。
第二十一條 對國有資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導地位的企業、金融機構的審計監督,由國務院規定。 第二十二條 審計機關對政府投資和以政府投資為主的建設項目的預算執行情況和決算,進行審計監督。
第二十三條 審計機關對政府部門管理的和其他單位受政府委托管理的社會保障基金、社會捐贈資金以及其他有關基金、資金的財務收支,進行審計監督。 第二十四條 審計機關對國際組織和外國政府援助、貸款項目的財務收支,進行審計監督。
第二十五條 審計機關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國家機關和依法屬于審計機關審計監督對象的其他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在任職期間對本地區、本部門或者本單位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以及有關經濟活動應負經濟責任的履行情況,進行審計監督。 第二十六條 除本法規定的審計事項外,審計機關對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由審計機關。
1.審計法;
2.審計法實施條例
3.中央預算執行情況審計監督暫行辦法
4.黨政主要領導干部和國有企業領導人員經濟責任審計規定
5.黨政主要領導干部和國有企業領導人員經濟責任審計規定實施細則
7.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定
8.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利用計算機信息系統開展審計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
9.國務院關于貫徹落實《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加強中央預算審查監督的決定》的通知
10.國務院法制辦公室關于審計機關是否有權要求國有商業銀行提供存款電子數據的意見
11.國家審計準則等
1.審計法; 2.審計法實施條例 3.中央預算執行情況審計監督暫行辦法 4.黨政主要領導干部和國有企業領導人員經濟責任審計規定 5.黨政主要領導干部和國有企業領導人員經濟責任審計規定實施細則 6.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 7.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定 8.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利用計算機信息系統開展審計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 9.國務院關于貫徹落實《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加強中央預算審查監督的決定》的通知 10.國務院法制辦公室關于審計機關是否有權要求國有商業銀行提供存款電子數據的意見 11.國家審計準則等。
根據《刑法》第三百零五條 【偽證罪】:在刑事訴訟中,證人、鑒定人、記錄人、翻譯人對與案件有重要關系的情節,故意作虛假證明、鑒定、記錄、翻譯,意圖陷害他人或者隱匿罪證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所謂偽證行為,是指行為人故意作虛假證明、鑒定、記錄、翻譯。構成本罪,行為人的偽證行為必須發生在刑事訴訟過程中,即發生在偵查、起訴、審判的整個過程。
無論是行為人作虛假證明還是虛假鑒定,以及虛假記錄或翻譯,只要實施行為之一,便足以成立本罪。應該劃清偽證與誤證的界限,二者的關鍵區別是行為人是否故意作偽證和有無陷害他人或隱匿罪證的意圖。
此外,由于誣告陷害罪的行為人為了達到陷害他人的目的,常常虛構事實、偽造證據,因此就有可能在表現形式上與本罪相同。但而知區別在于犯罪主體不同(本罪主體為特殊主體),犯罪發生的時間不同(本罪限定于刑事訴訟過程中),以及犯罪意圖不同(本罪行為人的犯罪意圖可能是陷害無罪之人,也可能是包庇有罪之人;而誣告陷害罪的行為人的犯罪意圖只能是陷害他人)。
偽證罪的主體要件偽證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即只能是在刑事訴訟中的證人、鑒定人、記錄人和翻譯人。“證人”,是指根據司法機關的要求,陳述自己所知道的案件情況的人。
“鑒定人”,是指司法機關為鑒別案件中某些情節的真偽和事實真相而指派或聘請的、具有專門知識或者特殊技能的人。“記錄人”,是指為案件的調查取證,詢問證人、被害人或審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等作記錄的人。
“翻譯人”,是指司法機關指派或聘請為案件中的外籍、少數民族或聾啞人等訴訟參與人充當翻譯的人員,也包括為案件中的法律文書或者證據材料等有關資料作翻譯的人員。偽證罪的客體要件偽證罪妨礙司法機關的正常活動,這是指司法機關的刑事訴訟活動。
司法機關的民事訴訟活動、行政訴訟活動不能成為偽證罪的客體要件。偽證罪的主觀要件偽證罪在主觀方面必須出自直接故意,即行為人明知其虛假陳述是與案件有重要關系的情節,但為了陷害他人或者隱匿罪證而為之。
如果行為人不是出于陷害他人的意圖或者隱匿罪證,就不能以偽證罪論處。偽證罪的客觀要件偽證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在刑事偵查、起訴、審判中,對與案件有重要關系的情節,作虛假的證明、鑒定、記錄、翻譯的行為,或者隱匿罪證的行為。
所謂作虛假的證明、鑒定、記錄、翻譯,指證人作了虛假的證明,鑒定人作了不符合事實真相的鑒定,記錄人作了不真實的記錄,翻譯人作了歪曲原意的翻譯。所謂隱匿罪證,指掩蓋歪曲事實真相、毀滅證據,將應該提供的證據予以隱匿。
所謂與案件有重要關表的情節,主要是指對案件是杏構成犯罪、犯罪的性質或者對罪行輕重有重大影響的情節。如果偽證的事實無關緊要、對案件的處理影響不大,不能以偽證罪淪處。
至于偽證行為是否造成了錯判,不影響定罪,可作為量刑的情節予以考慮。偽證罪侵犯的對象,可以是有罪的人,也可以是被懷疑有罪而實際上是無罪的人。
司法機關的民事訴訟活動、行政訴訟活動不能成為偽證罪的客體要件。《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02條規定,訴訟參與人或其他人員偽造、毀滅重要證據,妨礙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以及以暴力、威脅、賄買方法阻止證人作證及指使、賄買、脅迫他人作偽證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49條規定,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員偽造、隱藏、毀滅證據的,或者指使、賄買、脅迫他人作偽證及威脅、阻止證人作證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訓誡、責令具結悔過或者處1000元以下的罰款、15日以下的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因為刑事訴訟與民事、行政訴訟性質不同,同是偽證行為妨礙訴訟所造成的社會危害性大小也有不同,以偽證方式妨礙民事訴訟或行政訴訟活動的,不能直接以偽證罪論處。
行為人偽造、變造、毀滅憑證、隱瞞事實真相的行為,不是發生在司法機關的刑事訴訟活動中,而是在一般責任事故調查處理中,或是在審計、監察等行政活動中發生的,不能以偽證罪論處。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第26條規定,單位行政領導人、會計人員和其他人員偽造、變造、故意毀滅會計憑證、會計帳簿的,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也規定,對于弄虛作假、隱瞞事實真相的單位、單位直接責任人員、單位負責人以及其它有關人員,審計機關可予以警告、通報批評,并可酌情處以罰款;審計機關認為應當給予行政處分的人員,移送監察或者有關部門處理;對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由審計機關提請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上述法律、法規中提及的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行為,雖然在客觀上也表現為隱瞞事實真相,毀滅、偽造、隱匿有關資料,但不是在刑事訴訟中,行為所侵犯的客體不同于偽證罪,只能分別情況,以其它犯罪論處。
我國現行的審計法律法規主要有:1.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2.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實施條例;3.中央預算執行情況審計監督暫行辦法;4.黨政主要領導干部和國有企業領導人員經濟責任審計規定;5.黨政主要領導干部和國有企業領導人員經濟責任審計規定實施細則;6.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7.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定;8.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利用計算機信息系統開展審計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國辦發〔2001〕88號);9.國務院關于貫徹落實《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加強中央預算審查監督的決定》的通知(國發〔2000〕39號);10.國務院法制辦公室關于審計機關是否有權要求國有商業銀行提供存款電子數據的意見(國法函〔2003〕42號); 11.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審計準則。
據了解,我國相關法律對追究會計師事務所與注冊會計師的行政責任的相關規定較為完善現狀, 但還沒有關于注冊會計師民事法律責任的相關規定, 因此注冊會計師的違規行為在民事賠償方面,處于無法可依的尷尬情形。
另外,在很多案件中,由于注冊會計師的造假行為判決都需要較高的專業知識和較準確的職業判斷,因此很多法官都很難判決,專業性質的法官更是少之又少,因此對于會計師造假的懲處方面的法律便難以落實,使其成了表面文章。在我國,《獨立審計準則》被當作行業規范,但是,從目前審計人員的素質和會計師事務所的構成及總體的執業環境來看,僅僅通過行業自律很難達到預期效果。
審計依據為:
(一)按審計依據來源渠道分類
1.外部制定的審計依據 國家制定的法律、法規、條例、政策、制度;地方政府、上級主管部門頒發的規章制度和下達的通知、指示文件等;涉外被審事項,所引國際慣例的條約等。 2.內部制定的審計依據 被審單位制定的經營方針、任務目標、計劃預算、各種定額、經濟合同、各項指標和各項規章制度等。
(二)按審計依據性質內容分類
1.法律、法規 法律是國家立法機關依照立法程序制定和頒布,由國家強制保證執行的行為規范總稱。如憲法、刑法、民法、會計法、審計法、預算法、稅收征管法、海關法、各種稅法、企業法、公司法、經濟合同法等等。法規是由國家行政機關制定的各種法令、條例、規定等,如《全民所有制企業轉換經營機制條例入《價格管理條例》、《企業會計準則》、《企業財務通則》等等。
2.規章制度 主要有國務院各部委根據法律和國務院的行政法規制定的規章制度;省、自治區、直轄市根據法律和國務院的行政法規制訂的規章制度;被審單位上級主管部門和被審計單位內部制訂的各種規章制度等。如國家主管部門制定的各項財務會計制度,單位內部制定的各項內部控制制度等。
3.預算、計劃、合同 如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編制的經費預算,企業單位制定的各種經濟計劃,被審單位與其他單位簽訂的各種經濟合同等。
4.業務規范、技術經濟標準 如人員配備定額、工作質量標準、原材料消耗定額、工時定額、能源消耗定額、設備利用定額等。此外,還有國家制定的等級企業標準、優秀企業的管理條例等。
(三)按審計依據衡量對象分類
1.財務審計依據 財務審計的主要目標是對被審單位經濟活動的真實性和合法性做出審計和評價。因此,財務審計的主要依據有國家的法律、法規;國家主要部門或地方各級政府制定的規章制度;單位自己制定的會計控制制度、計劃、預算、合同等。
2.經濟效益審計依據 經濟效益審計的主要目標是對被審計單位經濟活動的有效性做出審計和評價。因此,經濟效益審計的主要依據有單位的管理控制制度、預算、計劃、經濟技術規范、經濟技術指標,可比較的各種歷史數據、同行業的先進水平、上等級企業的標準、優良企業的管理規范等等。
審計人員法律責任
審計法律責任的含義 審計的法律責任是指審計人員因損害法律上的義務關系所產生的對于相關主體所應承擔的法定強制的不利后果,具體來說,就是指審計人員因違約、過失或欺詐對委托人或第三方造成損害,而應按有關法律法規承擔的法律后果。
審計法律責任的構成要件
并不是注冊會計師對所有行為都要承擔法律責任,只有當一種行為滿足一定的條件或符合一定的標準時會計師才對其承擔責任,這就是審計法律責任的構成要件,一般可以概括為以下幾個方面:
1、主體要求:即違法主體或承擔法律責任的主體,主要指審計人員和機構。就獨立審計而言,法律責任的主體一般有兩類,即注冊會計師和會計師事務所。
2、過錯:即主體承擔法律責任的主觀故意或過失。值得注意的是在民法中一般較少區分故意與過失,有時民事責任不以有過錯為前提條件,比如無過錯責任、公平責任的承擔。
3、違法行為:即注冊會計師或事務所從事了違反法律法規的
審計行為。
4、損害事實:即受到損失或傷害的事實,包括對注冊會計師或事務所以外的利害關系人的人身的、財產的、精神的(或三方兼有的)損失和傷害,其中主要是指財產損害。
5、因果關系:即注冊會計師的違法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存在引起與被引起的關系。這是確定對某一特定損害注冊會計師或事務所是否承擔法律責任的關鍵要件,也是區分會計責任與審訂責任的關鍵。
1.審計工作涉及到的法律法規有哪些 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 (1994年8月31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通過,根據2006年2月28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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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請問公司財務會計涉及到的法律法規有哪些 會計應遵循的原則:合法性原則;可靠性原則;相關性原則;分期核算的原則;權責發生制原則;按實際成本計價的原則;一致性原則;重要性原則。小編再送一個2018年ACCA資料包可以分享給小伙伴,戳:AC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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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二,我國現行的審計法律法規依據主要有哪些 為了適應依法行政的要求,規范審計執法,防范審計風險,修訂后的《審計法》在第三條中增加了一款作為第二款:即審計機關依據有關財政收支、財務收支的法律、法規和國家其他有關規定進行審計評價,在法定職權范...
1.國家關于內部審計的法規和準則主要有哪些 中國內部審計準則是中國內部審計工作規范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由內部審計基本準則、內部審計具體準則、內部審計實務指南三個層次組成。 (一)內部審計基本準則。內部審計基本準則是內部審計準則的總綱,是內部...
(一)審計質量不高的原因 具體表現為: 1、審前準備工作不充分。一是對被審計單位基本情況了解太少,缺乏深入的調查研究,尤其是對其經營狀況、內控制度等未作審前調查。二是忽略制定審計方案的前期工作,未對所取得的資料進行初步分析性復核,對重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