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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公司法》、《證券法》的頒布實施,我國證券市場初步形成了以《證券法》為核心,包括250多件法規和規章在內的證券市場法律法規體系。這一體系以《證券法》、《公司法》為核心,以配套證券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以及自律性規則為基本內容,奠定了證券市場規范發展的法律基礎。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 1999年7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 1994年7月1日起施行,1999年12月25日修改) 《股票發行與交易管理暫行條例》(國務院發布 1993年4月22日起施行)
《企業債券管理條例》(國務院發布 1993年8月2日起施行) 《股份有限公司境內上市外資股規定的實施細則》(國務院證券委發布 1995年12月25日起施行)
《證券投資基金管理暫行辦法》(國務院證券委發布 1997年11月14日起施行)
《證券交易所管理辦法》(國務院證券委發布 1997年12月10日起施行)
《證券市場禁入暫行規定》(中國證監會發布 1997年3月3日起施行)
《禁止證券欺詐行為暫行辦法》(國務院證券委發布 1993年9月2日起施行) 《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深圳證券交易所、上海證券交易所分別發布 2001年6月8日起施行)
《深圳、上海證券交易所交易規則》(深圳、上海證券交易所聯合發布 2001年12月1日起施行)
《深圳證券交易所會員管理暫行辦法》(深圳證券交易所發布 1998年8月10日起施行)
香港證券市場重視證券規范化的工作,證券法規比較系統全面。
l974年2月13日,香港頒布《證券條例》、《保障投資者條例》,兩個條例于當年3月1日起生效。此后,香港頒布了多個證券法規。
2002年3月,香港特區立法會表決通過《證券及期貨條例》。 該條例于2003年4月1日正式生效。
《證券及期貨條例》是香港迄今為止最重要和最全面的證券監管法規。該條例吸收合并了原來頒布的《證券條例》、《保障投資者條例》、《商口csu義x—w,.易條例》(1976年頒布)、《證券交易所合并條例》(1981年頒布)、《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條例》(1989年頒布)、《證券(公開權益)條例》(1991年頒布)、《證券(內幕交易)條例》(1991年頒布)、《證券及期貨(結算所)條例》(1992年頒布)、《杠桿式外匯買賣條例》(1994年頒布)、《交易所及結算所(合并)條例》(2000年頒布)等十個法規。
《證券及期貨條例》的主要內容是: (1)明確了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以下簡稱香港證監會)的監管目標。主要是:維護和促進證券期貨業的公平、效率、競爭力、透明度和秩序:提高公眾對證券期貨業的運作和功能的了解;向投資或持有金融產品的公眾提供保障;減少證券期貨業的犯罪和失當行為;降低系統風險;協助香港特區財政司司長維護香港金融穩定。
(2)擴大香港證監會的調查權和處罰權。明確被調查對象的協助義務,授權香港證監會可對與上市公司有緊密關聯的人士或機構進行調查;簡化紀律處分的程序;授權香港證監會可對犯規人士或機構進行罰款,暫時吊銷中介機構的牌照。
(3)設立市場失當行為審裁處。 審裁處對內幕交易、操控價格、虛假交易、披露虛假或誤導性資料等市場失當行為在研訊后,可作出制裁決定。
構成刑事罪行的,香港證監會可直接提出刑事檢控。 (4)建立“雙重存檔”制度。
申請首發公司的申請文件同時向香港交易所、香港證監會“雙重存檔”, 由兩個機構進行審核。 香港證監會有權對申請文件提出意見或反對某項申請。
香港證監會如發現申請文件存在錯誤或誤導性信息,可采取調查和執法行動 (5)證券權益披露。持有上市公司權益的披露門檻從原來的l0%降低為5%;披露的時限從5個營業日減少為3個營業Et;大股東應披露取得或處置權益而應付或應收的代價。
(6)簡化中介機構的發牌制度。各類牌照合而為一,由香港證監會頒發單~牌照,指明獲準經營業務的范圍;引入負責人員機制,規范凡積極參與或監督商號的受規管活動的商號人員,必須在證監會注冊為負責人員,直接負責監督持牌法團的受規管活動。
(7)監管自動化交易。 授權香港證監會對集中交易市場以外的電子交易系統進行監管。
(8)投資要約。擴大投資要約的定義,授權香港證監會監管任何與財產(金錢和證券)有關部門的投資安排。
(9)設立投資者賠償公司。將原聯交所賠償基金和期交所賠償基金轉移到投資者賠償公司,該公司負責管理和執行賠償基金。
單一投資者獲得賠償的上限為l5萬港元。擴大涵蓋的中介人的范圍,從股票期貨經紀擴大為交易所參與者和非交易所參與者。
香港證監會制定的有關規定主要有: (1)《香港公司收購及合并守則》。它是由香港證監會制定的專門監管上市公司收購及合并活動的非法定守則。
它以英國《倫敦城收購與合并準則》為樣本,最初制定于1975年8月,后來,曾多次進行修訂。守則內所載各項基本原則及程序都是有關商業上收購及合并的認可標準。
(2)《香港公司購回本身股份守則》。它是由香港證監會制定的專門規范上市公司購回本身股份的非法定守則。
l991年2月6日頒布,當年5月l3日起生效實施。 上述兩個守則的基本目的,是保證受到收購及合并交易、股份購回影響的股東得到公平的對待。
上述兩個守則均規定,股東應及時公開地得到足夠的資料,能就要約的利弊作出有根據的決定,并確保受到收購及合并交易、股份購回影響的股份,可以在公平及資料充分披露的市場上進行交易。 (3)《香港單位信托及互惠基金守則》。
它是由香港證監會制定的專門監管單位信托基金及互惠基金的非法定守則,最初頒布于l978年7月3日。守則的主旨是保護購買單位信托、互惠基金等集合投資產品的投資者的權益。
除此以外,與香港證券市場有關的法規還有《公司條例》、《銀行業(修訂)條例》等。
證券市場的法律、法規可以分為四個層次:(1)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或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制定并頒布的法律。
(2)由國務院制定并頒布的行政法規。(3)由證券監管部門和相關部門制定的部門規章及規范性文件。
(4)由證券交易所、中國證券業協會及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公司制定的自律性規則。以上四個層次的法律效力依次降低。
法律效力最高的是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或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制定并頒布的法律,最低是由證券交易所、中國證券業協會及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公司制定的自律性規則。擴展資料法律規則隨著《公司法》、《證券法》的頒布實施,我國證券市場初步形成了以《證券法》為核心,包括250多件法規和規章在內的證券市場法律法規體系。
這一體系以《證券法》、《公司法》為核心,以配套證券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以及自律性規則為基本內容,奠定了證券市場規范發展的法律基礎。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 1999年7月1日起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 1994年7月1日起施行,1999年12月25日修改)法規《股票發行與交易管理暫行條例》(國務院發布 1993年4月22日起施行)《企業債券管理條例》(國務院發布 1993年8月2日起施行)規章《股份有限公司境內上市外資股規定的實施細則》(國務院證券委發布 1995年12月25日起施行)《證券投資基金管理暫行辦法》(國務院證券委發布 1997年11月14日起施行)《證券交易所管理辦法》(國務院證券委發布 1997年12月10日起施行)《證券市場禁入暫行規定》(中國證監會發布 1997年3月3日起施行)《禁止證券欺詐行為暫行辦法》(國務院證券委發布 1993年9月2日起施行)自律規則《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深圳證券交易所、上海證券交易所分別發布 2001年6月8日起施行)《深圳、上海證券交易所交易規則》(深圳、上海證券交易所聯合發布 2001年12月1日起施行)《深圳證券交易所會員管理暫行辦法》(深圳證券交易所發布 1998年8月10日起施行)參考資料:百度百科-證券市場。
證券監管的法律體系體系:部門規章、國家頒布的一系列專門規范信息披露的文件、行政法律。證券市場法律法規分為三個層次;第一層次,法律(法結尾);第二層次,行政法規(條例結尾);第三層次,部門規章(辦法或規定結尾)。1999 年 7 月 1 日《中國證券法》實施,2006 年 1 月 1 日修訂后生效。1994 年《公司法》實施,2006 年 1 月 1 日修訂后生效:有限責任公司最低注冊資本額降低 至 3 萬元,其中投資公司可以在 5 年內繳足;貨幣出資不得低于 30%;有限責任公司設立監事會,其成員不得少于 3 人;有限責任公司監事會會議每年至少一次,股份有限公司至少6 個月一次;上市公司董事會成員中應當有 1/3 以上的獨立董事;上市公司在 1 年內購買、出售重大資產或擔保超過公司資產總額的 30%的,應當由股東大會作出決議,并 2/3 以上通 過;董事會會議由 1/2 以上無關聯關系董事出席;公司上市條件公司股本總額降低至 3000 萬元。2004 年《基金法》。1997 年《刑法》,2006 年修訂。2008 年《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證券公司應當每年結束之日起 4 個月內報送年報;每月 結束日起 7 個工作日內報送月報;證券公司股東的非貨幣財產出資總額不得超過證券公司注冊資本的 30%;持有或實際控制證券公司 5%以上股權要經證監會批準;證券公司應當有 3 名以上從業滿 2 年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管理人員離任的進行審計,2 個月內報證監會。2008 年《證券公司風險處置條例》允許收購人在收購完成后 12 個月每年增持不超過 2%;對于收購人取得上市公司發 行的新股 30%的,可以向監管部門申請免于履行要約義務。 (1)交易所交易經手費的20%;(2)證券公司按營業收入的 0.5%-5%;(3)申購凍結資金的利息;(4)依法向有關責任人追償所得和證券公司破產清算中受償收入;(5)捐贈;(6)其他合法收入。中國證券投 資者保護基金有限責任公司 2005 年 8 月成立。2006 年《證券市場禁入規定》:□違 反法規情節嚴重的,對有關責任人采取 3-5 年的證券市場禁入措施;行為惡劣的,5-10 年禁 入措施;情節特別嚴重的采取終身的禁入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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