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據《公司法司法解釋三》第11條,股權出資應該滿足四個條件:
1.出資的股權由出資人合法持有并依法可以轉讓。出資人合法持有是指出資人取得股權符合法律規定,不存在非法事由;依法可以轉讓是指出資股權沒有權利限制,主要指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董監高持有的在限售期的股份。如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做了特別的限制,那么受限制期間也不能轉讓。
2.出資的股權無權利瑕疵或者權利負擔。股權瑕疵指未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出資義務,即未出資、出資不足、虛假出資、抽逃出資,或者股權權屬有爭議。權利負擔指股權上存在質押或者查封情形。權利瑕疵和權利負擔,會使出資存在不確定性,進而威脅到公司資本金充足,故不能認定為履行出資。 3.出資人已經履行關于股權轉讓的法定手續。股權轉移包括股權權屬變更和權能轉移。有限責任公司股權權屬變更指股東名冊變更和工商登記變更,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權屬變更指背書后者證券登記機關過戶。股權權能轉移是指出資人將股東的各種權利交由公司行使,是股權的事實轉移。
4.出資的股權已依法進行了價值評估。股權是非貨幣資產出資,評估是其法定要求。如果出資人不符合以上第一至第三項條件的,應給予其合理期限補正機會。指定期限補正了,可以認定其履行出資義務。如逾期不能補正的,應認定其未履行出資義務。如不符合以上第四項條件的,應委托具有合法資質的評估機構進行評估,如評估價值顯著低于章程所定價額的,應認定為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資義務。
【案情】陳某與吳某簽訂了一份《股權代持協議書》,約定由陳某對某公司實際出資,以吳某的名義持有該公司相應的股份。實際上,該公司股東名冊記載以及登記機關登記的都是吳某的名字。【分歧】對于該協議的效力該如何認定?有三種不同意見:第一種觀點認為,該...
《公司法司法解釋(三)》第 24 條明確了隱名股東這一概念,隱名股東與顯名股東是相對應的一對概念,隱名股東嚴格說法應為實際出資人,指享有相應的投資權益,但并未記載于公司文件中亦不進行工商登記公示。 隨著近...
《公司法司法解釋(三)》第 24 條明確了“隱名股東”這一概念,隱名股東與顯名股東是相對應的一對概念,隱名股東嚴格說法應為實際出資人,指享有相應的投資權益,但并未記載于公司文件中亦不進行工商登記公示。 ...
【裁判要點】 1.公司設立時股東未履行出資義務,其所持有的股權仍可依法轉讓,其亦有權收取股權轉讓價款。 2.股權轉讓協議中未明確約定股權轉讓價款時,應從合同約定和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等方面予以判斷,對真實股權轉讓價格作出正確的認定。...
很多企業家積累了一定財富后,開始投資各種股權項目,因為種種原因不想顯名,而選擇讓別人代持股份,那么,股權代持關系能否受到法律保護?簽訂股權代持協議,應注意哪些事項呢?以下我們結合案例來分析。 案例: ...
股權代持是指:由實際的出資人委托他人用他人的名義代替實際出資人出資,名義股東不出資,由實際出資人出資,在工商登記中,股東的名稱顯示的是名義股東的名稱,名義股東代替實際出資人履行股東的權利義務,實際出資人隱身在背后指揮或者是控制名義股東實現對...
●近年來,爭奪股權的現象較為普遍,在盈利能力較強的公司尤其是有限責任公司尤甚。股東身份長期真假不分,必然阻礙公司正常經營,增加股東行權成本,挫傷投資熱情。●裁判機構面對林林總總的證據,不能眉毛胡子一把抓,而應當將證明股東資格的證據區分為三個...
前言出于規避法律、不愿公開身份、商業安排考慮等原因,實踐中經常會出現有限責任公司的實際出資人與名義股東不一致的情況,從主體之間的關系角度出發,理論及司法實務界往往稱之為股權代持。《公司法司法解釋(三)》對股權代持中常見爭議的處理進行了較為明...
《公司法解釋三》第二十四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實際出資人與名義出資人訂立合同,約定由實際出資人出資并享有投資權益,以名義出資人為名義股東,實際出資人與名義股東對該合同效力發生爭議的。 如無合同法第五十二條...
導讀近年來,爭奪股權的現象較為普遍,在盈利能力較強的公司尤其是有限責任公司尤甚。股東身份長期真假不分,必然阻礙公司正常經營,增加股東行權成本,挫傷投資熱情。01股東資格認定具有重要意義由于窩里斗陋習以及共苦容易同甘難的社會現象的存在,我國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