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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館業治安管理辦法》于1987年9月23日經國務院批準,于1987年11月10日由公安部發布,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條 為了保障旅館業的正常經營和旅客的生命財物安全,維護社會治安,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經營接待旅客住宿的旅館、飯店、賓館、招待所、客貨棧、車馬店、浴池等(以下統稱旅館),不論是國營、集體經營,還是合伙經營、個體經營、中外合資、中外合作經營,不論是專營還是兼營,不論是常年經營,還是季節性經營,都必須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開辦旅館,其房屋建筑、消防設備、出入口和通道等,必須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等有關規定,并且要具備必要的防盜安全設施。 第四條 申請開辦旅館,應經主管部門審查批準,經當地公安機關簽署意見,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后,方準開業。
經批準開業的旅館,如有歇業、轉業、合并、遷移、改變名稱等情況,應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后3日內,向當地的縣、市公安局、公安分局備案。 第五條 經營旅館,必須遵守國家的法律,建立各項安全管理制度,設置治安保衛組織或者指定安全保衛人員。
第六條 旅館接待旅客住宿必須登記。登記時,應當查驗旅客的身份證件,按規定的項目。
國家法律對這個沒有明確規定的。
入住一天為例,大多數酒店的入住時間為退房時間前一天的中午12點,但在12點以前到達酒店的,如果有空房客人也可以辦理入住。不過,如果距離12點時間過早,會加收一定的房費,但每家酒店的加錢政策各不相同。
大多數酒店以早上6點為時間點,如果是早上6點以前大多會加收一天的房費,如果6點以后,多數酒店可以辦理免費入住,但酒店會根據客房的出租率,彈性處理客人的入住時間。 現在酒店業是完全市場化的行業,政府不可能對具體的入住時間、退房時間做硬性規定,這也符合當下簡政放權的思路。
一般在客人入住時,酒店具體從幾點開始計時收費都會告知顧客,雙方實現了口頭約定,約定好可以入住,如果約定不好,顧客完全可以選擇更換一家酒店入住。 擴展資料:一、預訂酒店 1、網上辦理入住:在您到達酒店之后,說明是通過網上預訂好的房間,報一下預訂時填寫的入住人姓名,酒店前臺即會為客人辦理入住手續。
2、酒店入住與離店時間:按國際慣例,一般酒店的入住一天時間最早為早上6:00,離店時間為第二天下午15:00,如續住或推遲離店,均須酌情加收一定的費用。一般情況下,酒店會將預訂好的房間保留至入住當日的22:00,過時將不予保留。
3、酒店房款支付:在網上訂好的酒店,房費一般都是到了酒店前臺直接支付的。也有少數酒店要求提前付款才能預留房間,一經付款的訂房,將不接受任何形式的變更或取消,需謹慎操作。
二、相關條款 1、房費包含酒店服務費,不包括酒店其他費用、稅收及客人額外要求的費用。 2、通常酒店的一天入住時間最早為早上6:00,離店時間為第二天下午15:00。
如續住或推遲離店,均需酌情加收一定費用。 三、預訂流程 1、選擇好適合您的酒店后,您可以通過電話、網上下訂單或傳真,報客人姓名、房型及入住日期進行預訂。
2、在收到您的預訂信息后,我們會在一小時內予以確認。 3、在收到我方確認后,客人只需在酒店前臺報客人姓名即可。
4、入住時候需要攜帶成人身份證件登記入住,并需要交付一定的押金。 四、注意事項: 1、酒店房間一般情況下保留到預訂當天的晚上22點整,節假日可能保留到晚上19點整。
2、如客人因其它原因晚到,請在預訂成功后直接致電保留房間,會展等特殊時期需要提供信用卡擔保或者提前支付房費。 3、房間價格因季節變化可能不準確,請以電話咨詢或最終確認為準。
參考資料來源:人民網——酒店入住時間混亂 有慣例無標準 百度百科——酒店。
酒店、賓館相關法律法規 (一)綜合法律法規及政策標準規范 1、《中國旅游飯店行業規范》 由中國旅游飯店業協會2002年4月5日頒布,2002年5月1日起正式實施,標志著我國酒店賓館業發展正在走向自律。
該規范內容涉及客人預訂、登記、入住、飯店收費、保護顧客人身和財產安全、顧客貴重物品的保護、顧客一般物品的保護、洗衣服務、停車場管理等九大方面。對一些最易發生糾紛的問題,如客人入住時間與收費的界定問題、吃飯時的開瓶費和自帶酒水問題等都有相關規定。
《規范》還明確了對會員飯店違反《規范》的處理辦法,根據情節的輕重,協會將分別給予會員飯店通報批評、公開批評和除名的處理。 2、《浙江省飯店業行業規范(試行稿)》 由浙江省飯店業協會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協會常務理事會負責解釋,自2003年12月1日起施行。
主要內容包括飯店業的一般規定,預訂、登記、入住的規定,收費規定,保護賓客人身和財產安全的規定,保管賓客貴重物品和一般物品的規定,餐飲的規定,洗衣的規定,停車場管理的規定,爭議處理的規定,等等。該規范試行稿對停車收費、可收兩天房費情形、行規的效力、帶有歧視條規等熱點都進行了規定,它的出臺對飯店的自律具有積極意義,尤其是對飯店加強內部管理,確保消費者人身與財產安全的相關規定,但對一些條款的制定是否與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相違背,還需要進一步觀察。
3、《中華人民共和國評定旅游涉外飯店星級的規定》 本標準首次于1993年9月1日發布,修訂于1997年10月16日,自1998年5月1日起替代。本次修訂的主要內容為(1)在引用標準中加入了《旅游飯店用公共信息圖形符號》,并在各星級中做了具體要求;(2)對各星級、各工作崗位的語言要求有所改變;(3)對三星級以上客房數最低數量的要求由原來的50間改為 40間;(4)對四星級以上飯店客房最小面積的要求量化為20平方米;(5)對廚房的要求更加細化;(6)對三星級以上飯店加入了選擇項目,使飯店能夠根據自己的經營實際需要來確定投資和經營哪些項目。
選擇項目共79項,包括客房10項,餐廳及酒吧9項,商務設施及服務5項,會議設施10項,公共及健康娛樂設施42項。其中要求三星級至少選擇11項,四星級至少選擇28項,五星級至少選擇35項;(7)刪去了標準中第8、9兩個與本標準無關的部分。
4、《關于旅游涉外飯店加收服務費的若干規定》 國家旅游局、財政部、國家物價局、國家稅務局于1989年3月30日發布,1990年1月1日起試行。主要內容有加收服務費的項目及對象、加收服務費的條件和審批權限、加收服務費的標準及辦法、服務費的分配和使用、加強對加收服務費的管理等,外商投資飯店如何繳納對外宣傳推廣費的問題另定。
其他非國營旅游涉外飯店如加收服務費,也要按該規定執行。 5、《飯店管理公司管理暫行辦法》 國家旅游局于1993年7月29日發布,主要內容為:(1)扶植我國飯店管理公司的發展;(2)飯店管理公司的經營宗旨;(3)設立飯店管理公司的條件;(4)申報飯店管理公司應具備的文件;(5)飯店管理公司的經營范圍;(6)管理合同;(7)飯店管理公司的資信條件;(8)飯店管理公司的經營方式;(9)飯店管理公司的責任、權利、義務;(10)飯店管理公司的收費;(11)對全民所有制飯店管理公司的主要優惠政策;(12)國家對飯店管理公司的分級管理方式及內容;等等。
6、《關于加強旅游涉外飯店安全管理嚴防惡性案件發生的通知》 國家旅游局、公安部于1993年8月30日頒布并實施,主要內容為(1)飯店安全管理工作的主要任務;(2)各飯店要建立健全必要的規章制度,并抓好落實,尤其要落實安全崗位責任制;(3)各級旅游部門和公安機關要進行經常性的檢查監督;(4)旅游部門要同公安機關密切合作;(5)各飯店要本著“內緊外松” 的原則,進一步加強安全管理;(6)提高飯店領導和全體員工的安全管理意識;等等。 7、《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快旅游業發展的通知》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于2001年4月11日發布,該《通知》主要涉及旅游業的發展、旅游交通配套條件等。
其中第三條加快旅游業發展的政策措施中的第三款是對賓館、飯店實行與一般工商企業同等的用水、用電、用氣價格的規定。 8、《關于加強飲食娛樂服務企業環境管理的通知》 國家環境保護局、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于1995年2月21日發布,主要內容涉及(1)飲食、娛樂、服務企業的選址,必須符合當地城市規劃和環境功能要求;(2)為防止環境污染和擾民事件的發生,對具以上城鎮興辦飲食、娛樂;(3)新建、改建(含翻建)、擴建、轉產的飲食、娛樂、服務企兒有涉及污染項目的,應按環境保護法及有關行政法規,向當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辦理環境影響申報登記或審批手續,等等。
9、《旅店業衛生標準》 由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提出,主題內容與適用范圍為規定了各類旅店客房的空氣質量、噪聲、照度和公共用品消毒等標準值及其衛生要求。本標準適用于各類旅店。
本標準不適用于車馬店。它引用標準是GB 5701 室內空調至適溫度及GB 5749 生活飲用水衛。
中國旅游飯店行業規范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倡導履行誠信準則,保障客人和旅游飯店的合法權益,維護旅游飯店業經營管理的正常秩序,促進中國旅游飯店業的健康發展,中國旅游飯店業協會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特制定《中國旅游飯店行業規范》(以下簡稱為《規范》)。
第二條 旅游飯店包括在中國境內開辦的各種經濟性質的飯店,含賓館、酒店、度假村等(以下簡稱為飯店)。 第三條 飯店應當遵守國家的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遵守社會道德規范,誠信經營,維護中國旅游飯店行業的聲譽。
第二章 預訂、登記、入住 第四條 飯店應與客人共同履行住宿合同,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雙方住宿合同的,任何一方均應當及時通知對方。雙方另有約定的,按約定處理。
第五條 由于飯店出現超額預訂而使客人不能入住的,飯店應當主動替客人安排本地同檔次或高于本飯店檔次的飯店入住,所產生的有關費用由飯店承擔。 第六條 飯店應當同團隊、會議、長住客人簽訂住房合同。
合同內容應包括客人進店和離店的時間、房間等級與價格、餐飲價格、付款方式、違約責任等款項。 第七條 飯店在辦理客人入住手續時,應當按照國家的有關規定,要求客人出示有效證件,并如實登記。
第八條 以下情況飯店可以不予接待: (一)攜帶危害飯店安全的物品入店者; (二)從事違法活動者; (三)影響飯店形象者; (四)無支付能力或曾有過逃賬記錄者; (五)飯店客滿;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況。 第三章 飯店收費 第九條 飯店應當將房價表置于總服務臺顯著位置,供客人參考。
飯店如給予客人房價折扣,應當書面約定。 第十條 飯店客房收費以“間/夜”為計算單位(鐘點房除外)。
按客人住一“間/夜”,計收一天房費;次日12時以后、18時以前辦理退房手續者,飯店可以加收半天房費;次日18時以后退房者,飯店可以加收一天房費。 第十一條 根據國家規定,飯店可以對客房、餐飲、洗衣、電話等服務項目加收服務費,但應當在房價表及有關服務價目單上注明。
客人在飯店商場內購物,不應加收服務費。 第四章 保護客人人身和財產安全 第十二條 為了保護客人的人身和財產安全,飯店客房房門應當裝置防盜鏈、門鏡、應急疏散圖,衛生間內應當采取有效的防滑措施。
客房內應當放置服務指南、住宿須知和防火指南。有條件的飯店應當安裝客房電子門鎖和公共區域安全監控系統。
第十三條 飯店應當確保健身、娛樂等場所設施、設備的完好和安全。對不按使用說明及飯店員工指導進行操作而造成傷害的,飯店不承擔責任。
第十四條 對可能損害客人人身和財產安全的場所,飯店應當采取防護、警示措施。警示牌應當中外文對照。
第十五條 飯店應當采取措施,防止客人放置在客房內的財物滅失、毀損。由于飯店的原因造成客人財物滅失、毀損的,飯店應當承擔責任。
由于客人自己的行為造成損害的,飯店不承擔責任。雙方均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十六條 飯店應當保護客人的隱私權。飯店員工未經客人許可不得隨意進入客人下榻的房間,除日常清掃衛生、維修保養設施設備或者發生火災等緊急情況外。
第五章 保管客人貴重物品 第十七條 飯店應當在前廳處設置有雙鎖的客人貴重物品保險箱。貴重物品保險箱的位置應當安全、方便、隱蔽,能夠保護客人的隱私。
飯店應當按照規定的時限免費提供住店客人貴重物品的保管服務。 第十八條 飯店應當對住店客人貴重物品的保管服務做出書面規定,并在客人辦理入住登記時予以提示。
違反第十七條和本條規定,造成客人貴重物品滅失的,飯店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九條 客人寄存貴重物品時,飯店應當要求客人填寫貴重物品寄存單,并辦理有關手續。
第二十條 客房內設置的保險箱僅為客人提供存放一般物品之用。對沒有按規定存放在飯店前廳貴重物品保險箱內而在客房里滅失、毀損的客人的貴重物品,如果責任在飯店一方,可視為一般物品予以賠償。
第二十一條 如無事先約定,在客人結賬退房離開飯店以后,飯店可以將客人寄存在貴重物品保險箱內的物品取出,并按照有關規定處理。飯店應當將此條規定在客人貴重物品寄存單上明示。
第二十二條 客人如果遺失飯店貴重物品保險箱的鑰匙,除賠償鎖匙成本費用外,飯店還可以要求客人承擔維修保險箱的費用。 第六章 保管客人一般物品 第二十三條 飯店保管客人寄存在行李寄存處的行李物品時,應當檢查其包裝是否完好、安全,詢問有無違禁物品,并經雙方當面確認后簽發給客人行李寄存牌。
第二十四條 客人在餐飲、康樂、前廳行李處等場所寄存物品時,飯店應當當面詢問客人物品中有無貴重物品。客人寄存的行李中如有貴重物品的,應當向飯店聲明,由飯店員工驗收并交飯店貴重物品保管處免費保管;客人事先未聲明或不同意核實而造成物品滅失、毀損的,如果責任在飯店一方,飯店按照一般物品予以賠償;客人對寄存物品沒有提出需要采取特殊保管措施的,因為物品自身的原因造成毀損或損耗的,飯店不承擔賠償責任;由于客人沒有事先說明寄存物的情況,造成飯店損失的,除飯店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而沒有采取補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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