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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合同相對方的資信審查 合同法第9條規定,當事人訂立合同,應當具有相應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
當事人依法可以委托代理人訂立合同。 1、若對方當事人是單位,需審查其是否有從事相關生產經營的資格、資質、履行合同的能力和信用情況等。
可要求對方當事人提供相應的證明文件,并在文件上蓋公章確保真實性。文件包括:營業執照復印件、組織機構代碼證復印件、稅務登記證復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復印件、對公帳戶資料、資質證書等。
2、若對方當事人是自然人,需審查其是否具有簽訂合同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如是否屬于限制行為能力人或無行為能力人、是否對合同標的有處分權等。
簽訂合同前可要求對方提供其身份證復印件,并詳細記錄其經常居住地址、電話或其他聯系方式。身份證復印件應由本人簽字確認以保證真實性。
必要時可要求對方當事人提供一定的財產證明復印件(個人所有的房產所有權證、車輛登記注冊證等),以免發生糾紛后在訴訟中陷入被動。 3、對于標的額較大的合同應在合同簽訂之前派人就對方當事人的資信進行調查,包括: (1)對財產狀況的審查,主要是:對方當事人的注冊資本和實有資金是否與所簽訂的合同相適應;對方當事人固定資產的現有價值、所有權狀況、有無被設立擔保等。
(2)對供貨能力的審查:針對買賣合同中賣方的審查主要集中在生產能力、庫存商品狀況及進貨渠道等方面。主要看賣方是否有必要的設備、原料、資金、技術等條件,是否能嚴格按照合同所要求的質量、數量條件及時生產或提供所需商品。
(3)履行信用的審查:一個企業一貫履行合同的情況,反映了該企業履約信用的高低。注意對方當事人的經營現狀和當地的口碑,必要時可到工商部門查詢其年檢情況。
(二)關于合同形式的選擇 合同法第10條規定,當事人訂立合同,有書面形式、口頭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采用書面形式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當事人約定采用書面形式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合同法第11條:書面形式是指合同書、信件和數據電文(包括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
為了減少糾紛,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對于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采用書面形式的,必須采用書面形式。
如在合作過程中需分批簽訂合同,仍應以書面形式為準。從保存證據的角度考慮,不建議使用傳真、電子郵件、信件的形式訂立合同。
另外,對于時間緊迫而達成的口頭協議應在事后及時補簽書面合同??傊翱谡f無憑、立字為據”是合同形式的基本原則。
(三)關于合同條款 合同法第12條規定,合同的內容由當事人約定,一般包括以下條款: (一)當事人的名稱或者姓名和住所;(二)標的;(三)數量;(四)質量;(五)價款或者報酬;(六)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七)違約責任;(八)解決爭議的方法。當事人可以參照各類合同的示范文本訂立合同。
1、訂立合同時可參照合同范本,在表述上盡量符合以下要求: (1)合同內容在邏輯上前后一致,無自相矛盾的情況,前后稱呼要一致; (2)合同使用的概念應有確定的含義,不能有多種解釋,切忌使用含糊不清的語言; (3)合同使用的文字明白易懂,盡量使用淺顯易懂的語言,不能用文學上渲染、形容、夸張的手法,也不要使用文言文,以免當事人或第三人在理解上發生困難或產生歧義; (4)對于涉外經濟合同,要注意翻譯合同條款的準確性,使譯本與正本的內容保持高度一致; (5)標點符號使用得當; (6)書寫工整、書面整潔、字跡清楚; 2、簽訂合同時除了簽好標的、數量、質量、價款或酬金、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違約責任等主要條款外,還要簽好主要條款以外的普通條款,如合同爭議解決方式,合同終止、解除的條件等。爭議的解決方式應盡量約定在我方所在地法院解決。
而為了保證自身利益,可在合同中約定有利于我方的解除合同的條件。 3、關于合同簽訂 首先,簽訂合同時應審查對方的身份,主要看簽訂合同的人有無代表企業或他人簽訂合同的資格。
凡不是本人簽訂合同的一定要有授權委托書,授權委托書應列明授權范圍、權限等。代表個人簽訂合同的,《授權委托書》必須有授權人親筆簽名。
代表企業簽訂合同,《授權委托書》必須加蓋公章(不能用部門或財務章等代替)。簽名、蓋章均應清晰可見。
另外,還要注意審查代理人的代理行為是否超越了代理權限和代理期限。 其次,簽訂合同時應注意: (1)合同文本有修改的應在修改處蓋章注明并保持雙方存留合同文本內容的一致性。
(2)合同文本應加蓋騎縫章;自然人簽名的應在文本每頁都簽名。 (3)無論是簽字還是蓋章,若雙方不能同時進行,應盡量交由對方先蓋章或簽字,以免對方拿到我方蓋章的合同后遲遲不蓋章。
第三,合同簽訂后應注意: (1)應將合同正式文本復印若干份,將原件存檔,平時應盡量用復印件,以免造成原件丟失。 (2)如發現確有筆誤,需要更正的,應取得對方同意,并在修正處加蓋雙方公章、注明修正日期。
訂立合同時應注意哪些問題:
(1)擔保問題。
①保證。在各種經濟合同中,保證是經常使用的一種擔保方式。在使用保證方式時,應當注意:第一,選擇的保證人必須有擔保能力。第二,訂立保證合同,必須經保證人書面同意。如果僅提供保證人的情況,或者保證人僅口頭同意保證,這都不是法律意義上的保證。第三,明確保證的范圍。保證人具體保證什么,要由三方協商一致,并在合同中寫明。實踐中,有些合同的保證范圍含糊其辭,如“借款人到期不還,由我單位負責”,這種情況,容易引起糾紛。
②抵押。訂立抵押條款,一般應注意以下問題:第一,抵押人可以是債務人,也可以是第三人,但必須是對抵押物享有財產所有權或經營管理權的人;第二,抵押物可以是動產,也可以是不動產,但必須是依法可以流轉的財產;第三,抵押成立后,抵押權人即對該抵押物享有擔保特權,抵押期間,抵押人轉讓已辦理登記的抵押物的,應當通知抵押權人并告知受讓人轉讓物已抵押的情況;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權人或者未告知受讓人的,轉讓行為無效。
③定金。一般應注意以下幾方面:第一,定金使用要慎重,并不是所有合同都要使用定金;第二,定金數額應不超過合同標的的百分之二十;第三,支付定金一方違約,定金不予返還;接受定金一方違約,定金雙倍返還。
(2)預付款問題。
預付款是一方當事人按合同約定,在合同簽訂后預先給付對方一定數額的貨幣。預付款不起擔保作用。合同履行后,預付款可以折抵貨款或酬金;如果合同不履行,預收貨款的一方應如數退回預收的貨款及利息,應特別注意詐騙分子通過收取預付款進行詐騙,所以,支付預付款要謹慎從事。
(3)合同糾紛的解決方式問題。
①是選擇仲裁解決還是訴訟解決。如果在合同中訂立了有效的仲裁條款,那么發生糾紛時只能申請仲裁,不得向法院起訴;
②如果在合同中訂立了法院管轄條款時,應注意選擇的管轄法院必須是合同履行地、簽訂地、被告住所地、原告住所地及標的物所在地法院,并不得違背專屬管轄和級別管轄的規定。
(4)合同的簽字蓋章及有關手續問題。
①合同的簽字蓋章應注意以下幾方面:第一,在簽字蓋章前,應對合同文本進行最后的審查把關。發現不合理之處,及時與對方協商修改,待修改后再簽字蓋章。第二,合同簽字人應是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不具有法人資格的企業由其代表人簽字。第三,合同的蓋章可以是單位公章,也可以是合同專用章,但不能加蓋單位的內部職能科室的印章。
②合同的公證和鑒證。如果合同雙方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要辦理公證或鑒證手續后合同才生效,那么雙方當事人應按合同的約定到公證機關辦理合同公證或到鑒證部門辦理合同鑒證。
(5)合同的形式和內容問題。
①我國合同法規定合同的形式主要有:書面形式、口頭形式和其他形式。在合同形式方面應注意,有的合同只有簽訂書面合同才有效。
②合同的內容。合同一般包括以下條款:當事人的名稱或姓名和住所;標的;數量;質量;價款或報酬;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違約責任一解決爭議的方法。
審查合同條款是否完備。
應按照合同的性質,依據相應的法律法規的規定對合同條款進行認真審查,確定合同條款有無遺漏,各條款內容是否具體、明確、切實可行。避免因合同條款不全和過于簡單、抽象、原則,給履行帶來困難,為以后發生糾紛埋下種子。
五、審查合同的文字是否規范。審查合同時,應對合同草稿的每一條款、每一個詞、每一個字乃至每一個標點符合都仔細推敲、反復斟酌。
確定合同中是否存在前后意思矛盾、詞義含糊不清的文字表述,并及時糾正容易引起誤解、產生歧義的語詞,確保合同的文字表述準確無誤。
律師在起草、審查合同時,通常要進行三個方面的準備,一是要審閱當事人提供的背景材料,二是查閱合同所涉事項全部相關法律法規、司法解釋、部門規章、國際慣例,三是研閱有關合同范本并決定是否參照。除了上述準備工作外,下列問題值得律師高度注意:
一、應注意合同的目的性
二、應注意合同的有效性
三、應注意合同的平衡性
四、應注意合同的可操作性
五、應注意合同結構的合理性
六、應注意合同體例的適用性
一、應注意合同的目的性 律師在著手起草或審查合同之前,應通過電話、電子郵件,最好是面談的形式或直接參與談判,摸清當事人擬簽合同的真正目的,包括動機。
實踐中,明明是加工承攬合同,有的當事人當作買賣合同處理;明明是一般合作建房合同,有的當事人當作合作開發房地產合同處理,結果導致合同名不副實。有的當事人企圖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例如,明明是企業相互借貸合同,確要搞成一份合作經營合同。
只有明確合同目的,律師才能搞清合同各方的真實意思;只有明確合同目的,律師才能確定合同的性質及合同的準確名稱;只有明確合同的目的,律師才能“規劃”合同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及違約責任;只有明確合同的目的,律師才能確保合同的有效性。 二、應注意合同的有效性 保證合同的有效性,乃律師義不容辭的責任。
律師要特別注意我國《民法通則》第五十八條的規定和我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的規定。判斷合同有效還是無效,除了上述規定外,還要注意一些特別法的相應規定。
只要不違背我國法律法規強制性和禁止性規定,合同的有效性就得到了保障。律師在起草和審查某一合同時,應特別注意相關法律、法規和司法解釋當中強制性和禁止性規定。
關于合同有效性問題,事實上包括三個方面的問題,一是合同主體是否適格,二是合同目的是否正當,三是合同內容、合同形式及程序是否合法。合同個別條款無效并不導致整個合同無效,整個合同無效并不導致合同約定的仲裁條款無效。
當合同個別條款無效時,律師只需修改該個別條款;當整個合同無效時,律師就要放棄當事人提供的合同草稿,重新起草一份新的合同。 三、應注意合同的平衡性 所謂合同的平衡性是指合同一方權利與義務要相對平衡,合同雙方權利與義務要相對平衡。
沒有只有權利而沒有義務的合同,一方享受了權利,就必須承擔相應的義務,權利與義務必須“匹配”,不應出現有權利主題而沒有義務主體、或有義務主體而沒有權利主體的情形,一方當事人的權利內容應與另一方當事人的義務相對應。過分強調一方的權利、忽略合同相對方的利益的合同草稿,要么得不到簽署,要么變成“顯示公平”!雖然律師是受合同一方委托,律師當然要注意委托方的利益,但若不考慮合同相對方的利益或者不注意合同的平衡性,絕對不是一個好律師!有的律師在起草合同時,還往往為合同相對方設立了諸多陷阱而沾沾自喜。
殊不知,你的“聰明才智”遲早會被“發現”。要么你辛辛苦苦起草的合同草稿被改得面目全非或被“束之高閣”,要么你起草的合同雖然得到了簽署,但在履行過程中由于這些陷阱會逐步暴露而遭到合同相對方的種種刁難。
最終,導致當事人的合同目的不能實現。吃虧的,還是你的當事人,甚至是你本人。
“機關算盡反誤了卿卿性命”,教訓不可不吸! 四、應注意合同的可操作性 實踐中,大量合同缺乏可操作性,具體表現在:對合同各方權利的規定過于抽象原則,對合同各方的義務規定不明確不具體,或雖對各方的義務作了詳細規定但沒有違約責任條款或對此規定不清,合同雖規定了損失賠償但沒有計算依據,整個交易程序不清晰,合同用語不確切等等?!皩崿F合同可操作性是合同得以有效利用、完成交易和實現利益均衡的具體保證”,尤其像建設工程合同、合作開發房地產合同、BOT合同諸如此類的履行周期長、影響因素多、風險大的合同,更需要對于可操作性做出更高的要求。
關于合同可操作性問題,西方發達國家律師的經驗值得我們借鑒。君不見,在美國甚至我國港澳臺地區,一份“簡單”的個人房屋租賃合同,可能長達十幾頁,各方權利義務規定得清清楚楚,違約責任非常詳盡,對可能產生歧義的名詞還用一章作出“定義”,雖然讀起來有點拗口,但執行過程中不容易產生歧義、誤解和扯皮。
從某種意義講,合同就是立約方對合同所涉事項的事先“規劃”和“設計”,這種規劃和設計既包括對立約各方“角色”的規劃和設計,也包括對交易程序的“規劃”和“設計”,還包括立約各方如果在履行過程中產生爭議不能達成共識一旦“訴諸法律”的“規劃”和“設計”。工程建設,如果規劃不當,設計不周,后果可以想象,同樣,合同缺乏可操作性,后果也就不言而喻了。
套用現代俗語解釋,合同就是立約各方制定的游戲規則,沒有詳細的規則,何談游戲? 當事人往往礙于情面,不愿意提及違約責任,或對此輕描淡寫,律師在起草和修改合同中,不能被當事人牽著鼻子走,應對當事人曉以利害,不但要規定違約責任,還得盡量詳盡,使各方違約責任與其義務相一致并落到實處。 合同用詞不能使用形容詞如“巨大的”、“重要的”、“優良的”、“好的”、“大的”、“合理的”等等,避免使用模棱兩可的詞語如“大約”、“相當”,亦不要泛指如“一切”、“全部”,簡稱必須有解釋,容易產生誤解和歧義的詞語要定義,標點符號亦不可輕視。
俗話說:一字值錢金,合同文書表現尤為典型。合同用語不確切,不但使合同缺乏操作性,而且還會導致糾紛的產生,這方面案例可以說舉不勝舉! 五、應注意合同結構。
合同審核的八個要點(八審八看):
1、審主體,既看別人又看自己;
2、審內容,這主要包括權利、義務和責任;
3、審意思表示,主要是看意思表示是否真實;
4、審查文字是否規范,需使用確切的詞語;
5、審合同簽訂手續是否合法,授權人簽名、授權書;
6、審合同條款是否完備,按《合同法》程序操作;
7、審合同條款中的風險防范措施,按《合同法》第十二條一共八個組成;
8、審合同糾紛的解決方法,關于仲裁的問題。
擴展資料
審查事項
1、合同主體的審查
(1)審查合同主體時,應重點審查是否具備簽訂及履行合同的資格。對于企業法人,審查重點是是否擁有合法、有效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經營范圍、經營方式是否與合同相適應,對于某些限制經營、特許經營等特別行業,是否有相應的經營許可。
(2)代訂合同的,還應當審查代理人是否具備委托人的授權委托證明,是否在授權范圍、授權期限內簽訂合同。有擔保人的合同,應當審查擔保人是否具有擔保能力和擔保資格。
2、審查合同條款是否完備
應按照合同的性質,依據相應的法律法規的規定對合同條款進行認真審查,確定合同條款有無遺漏,各條款內容是否具體、明確、切實可行。避免因合同條款不全和過于簡單、抽象、原則,給履行帶來困難,為以后發生糾紛埋下種子。
3、合同雙方真實意思表示
我國《民法通則》第五十九條、《合同法》第五十四條的規定,重大誤解,顯失公平的,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4、合同內容的合法性審查
(1)保證合同的有效性,乃義不容辭的責任。審查合同內容的合法性時,要特別注意我國《民法通則》第五十八條的規定、我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的規定和一些特別法的相應規定。應當重點審查合同內容是否損害國家、集體或第三人的利益;是否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情形;是否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是否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2)合同個別條款無效并不導致整個合同無效,整個合同無效并不導致合同約定的仲裁條款無效。當合同個別條款無效時,只需修改該個別條款;當整個合同無效時,就要放棄當事人提供的合同草稿,重新起草一份新的合同。
參考資料:百度百科-合同審查
1、合同主體資格審核
合同主體直接影響到合同的合法性。
如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如果乙方沒有相應資質,那么合同就歸于無效。
2、審核合同主體資格時應注意
1)區分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和內部職能部門的簽約問題。
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如果具備營業執照(肯定不是法人營業執照)就具有簽約主體的資格,但其是否獨立承擔民事責任就是訴訟中應解決的問題,這不應影響其簽約主體資格。
企業的職能部門就不具備這樣的資格。
2)審核對方的營業執照及年檢的情況
以了解其主體的合法性(如是否合法注冊、是否存在未年檢導致被吊銷營業執照等)和經營范圍
3)審核簽約人有無簽約權限
很多情況下,不可能都是企業的法定代表人直接簽署,而是由授權代表加以簽署,此時應審核代理人的資格和權限。
3、審核合同內容是否合法
重點審核合同內容是否損害國家、集體或第三人的利益;
是否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情形;
是否害社會公共利益;
是否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4、審核合同條款是否完備
按照合同的性質,依據相應的法律法規的規定對合同條款進行認真審核,確定合同條款有無遺漏,各條款內容是否具體、明確、切實可行。
避免因合同條款不全和過于簡單、抽象、原則,給履行帶來困難,為以后發生糾紛埋下隱患。
5、審核合同簽訂的手續和形式是否完備
審核合同是否需要經過有關機關批準或登記,如需經批準或登記,是否履行了批準或登記手續。
如果合同中約定須經公證后合同方能生效,應審核合同是否經過公證機關公證。
如果合同附有生效期限,應審核期限是否屆至。
如果合同約定第三人為保證人的,應審核是否有保證人的簽名或蓋章。
審核合同雙方當事人是否在合同上簽字或蓋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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