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pg)
未成年人犯罪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了保障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培養未成年人良好品行,有效地預防未成年人犯罪,制定本法。
第二條預防未成年人犯罪,立足于教育和保護,從小抓起,對未成年人的不良行為及時進行預防和矯治。 第三條預防未成年人犯罪,在各級人民政府組織領導下,實行綜合治理。
政府有關部門、司法機關、人民團體、有關社會團體、學校、家庭、城市居民委員會、農村村民委員會等各方面共同參與,各負其責,做好預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為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發展創造良好的社會環境。 第四條各級人民政府在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方面的職責是: (一)制定預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的規劃; (二)組織、協調公安、教育、文化、新聞出版、廣播電影電視、工商、民政、司法行政等政府有關部門和其他社會組織進行預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 (三)對本法實施的情況和工作規劃的執行情況進行檢查; (四)總結、推廣預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的經驗,樹立、表彰先進典型。
第五條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應當結合未成年人不同年齡的生理、心理特點,加強青春期教育、心理矯治和預防犯罪對策的研究。 預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教育 第六條對未成年人應當加強理想、道德、法制和愛國主義、集體主義、社會主義教育。
對于達到義務教育年齡的未成年人,在進行上述教育的同時,應當進行預防犯罪的教育。 預防末成年人犯罪的教育的目的,是增強求成年人的法制觀念,使未成年人懂得違法和犯罪行為對個人、家庭、社會造成的危害,違法和犯罪行為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樹立遵紀守法和防范違法犯罪的意識。
第七條教育行政部門、學校應當將預防犯罪的教育作為法制教育的內容納入學校教育教學計劃,結合常見多發的未成年人犯罪,對不同年齡的未成年人進行有針對性的預防犯罪教育。 第八條司法行政部門、教育行政部門、共產主義青年團、少年先鋒隊應當結合實際,組織、舉辦展覽會、報告會、演講會等多種形式的預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法制宣傳活動。
學校應當結合實際舉辦以預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教育為主要內容的活動。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將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教育的工作效果作為考核學校工作的一項重要內容。
第九條學校應當聘任從事法制教育的專職或者兼職教師。學校根據條件可以聘請校外法律輔導員。
第十條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對未成年人的法制教育負有直接責任。學校在對學生進行預防犯罪教育時,應當將教育計劃告知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結合學校的計劃,針對具體情況進行教育。
第十一條少年宮、青少年活動中心等校外活動場所應當把預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教育作為一項重要的工作內容,開展多種形式的宣傳教育活動。 第十二條對于已滿十六周歲不滿十八周歲準備就業的未成年人,職業教育培訓機構、用人單位應當將法律知識和預防犯罪教育納入職業培訓的內容。
第十三條城市居民委員會、農村村民委員會應當積極開展有針對性的預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法制宣傳活動。 對未成年人不良行為的預防 第十四條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和學校應當教育未成年人不得有下列不良行為: (一)曠課、夜不歸宿; (二)攜帶管制刀具; (三)打架斗毆、辱罵他人; (四)強行向他人索要財物; (五)偷竊、故意毀壞財物; (六)參與賭博或者變相賭博; (七)觀看、收聽色情、淫穢的音像制品、讀物等; (八)進入法律、法規規定未成年人不適宜進入的營業性歌舞廳等場所; (九)其他嚴重違背社會公德的不良行為。
第十五條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和學校應當教育未成年人不得吸煙、酗酒。任何經營場所不得向未成年人出售煙酒。
第十六條中小學生曠課的,學校應當及時與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取得聯系。 未成年人擅自外出夜不歸宿的,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其所在的寄宿制學校應當及時查找,或者向公安機關請求幫助。
收留夜不歸宿的未成年人的,應當征得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的同意,或者在二十四小時內及時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所在學校或者及時向公安機關報告。 第十七條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和學校發現未成年人組織或者參加實施不良行為的團伙的,應當及時予以制止。
發現該團伙有違法犯罪行為的,應當向公安機關報告。 第十八條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和學校發現有人教唆、脅迫、引誘未成年人違法犯罪的,應當向公安機關報告。
公安機關接到報告后,應當及時依法查處,對未成年人人身安全受到威脅的,應當及時采取有效措施,保護其人身安全。 第十九條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不得讓不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脫離監護單獨居住。
第二十條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對未成年人不得放任不管,不得迫使其離家出走,放棄監護職責。 未成年人離家出走的,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及時查找,或者向公安機關請求幫助。
第二十一條未成年人的父母離異的,離異雙方對子女都有教育的義務,任何一方都不得因離異而不履行教育子女的義務。 第二十二條繼父母、養父母對受其撫養教育的未成年繼子女、養子女,。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業促進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我國《憲法》第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實行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國家維護社會主義法制的統一和尊嚴。一切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都不得同憲法相抵觸。一切國家機關和武裝力量、各政黨和各社會團體、各企業事業組織都必須遵守憲法和法律。一切違反憲法和法律的行為,必須予以追究。任何組織或者個人都不得有超越憲法和法律的特權。
第十條:城市的土地屬于國家所有。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于國家所有的以外,屬于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屬于集體所有。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對土地實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給予補償。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占、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土地的使用權可以依照法律的規定轉讓。一切使用土地的組織和個人必須合理地利用土地。
第十三條: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財產不受侵犯。國家依照法律規定保護公民的私有財產權和繼承權。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對公民的私有財產實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給予補償。
第三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的行政區域劃分如下:
(一)全國分為省、自治區、直轄市;
(二)省、自治區分為自治州、縣、自治縣、市;
(三)縣、自治縣分為鄉、民族鄉、鎮。
直轄市和較大的市分為區、縣。自治州分為縣、自治縣、市。自治區、自治州、自治縣都是民族自治地方。
第三十三條:凡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人都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任何公民享有憲法和法律規定的權利,同時必須履行憲法和法律規定的義務。
第三十條 子女應當尊重父母的婚姻權利,不得干涉父母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子女對父母的贍養義務,不因父母的婚姻關系變化而終止。
【釋義】 本條是關于保障老年人婚姻權利的規定。
這條規定是這次修改婚姻法新增加的內容。
一、保障老年人的婚姻自由是婚姻法的應有之義。
婚姻法第二條規定的“婚姻自由”是我國婚姻制度中的首要內容。婚姻自由既包含了年輕人的結婚自由,也包括老年人的再婚自由,這一內涵本來是不言而喻的。然而現實生活中反映出的突出問題是,喪偶或者離異的老人不在少數,而老年人再婚是障礙多、麻煩大、難上難。因此需要在這次修改婚姻法時,作出有針對性的規定,進一步使“婚姻自由”在老年人婚姻問題上有具體的體現,以達到保障老年人再婚自由的目的。
現實生活中阻礙老年人再婚有以下三大障礙:
第一是世俗偏見的禁錮。一些人認為,老年人再婚是“老不正經”、“有傷風化”。這種偏見使老年人倍受壓抑,動搖了老年人再婚的想法。
第二是老年人自身固有觀念的束縛。有的老年人覺得自己再婚會低人一等,讓人瞧不起。還有的老人受“終身守節”、“一女不二嫁”等封建殘余的影響,放棄了再婚的念頭。
第三是子女干涉。一些年輕人認為,父母再婚“有辱門風”,自己臉上無光;父母積攢的財產也會流落外人手里。因此為了自己的名聲和財產利益,百般阻撓,想盡辦法干涉父母的再婚自由,甚至用侮辱、威脅或者施以暴力來達到阻止父母再婚的目的。
由此可見,從法律上有針對性地強調保護老年人的婚姻自由,特別是再婚自由就顯得尤為重要。在老年人再婚的問題上,除了消除世俗偏見,打消老年人自身不正確的固有觀念這些無形的枷鎖外,更重要的是防止子女對父母婚姻自由的阻撓和干涉,還老年人再婚自由的空間。對于老年人來說,僅有“老有所養”是不夠的,還應該“老有所伴”、“老有所慰”。讓再婚老人相互關懷照顧,共度幸福晚年,對國家、社會和家庭都有利。老年人再婚,應得到社會的認可和關注,得到子女的理解和支持。給老年人一個金色的晚年,這也是社會文明進步的需要和體現。
員工和單位解除勞動關系,如果出現單位違法解除勞動關系或者單位單方面解除勞動關系時,員工可以要求單位支付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
《勞動法》
第三十條 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工會認為不適當的,有權提出意見。如果用人單位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勞動合同,工會有權要求重新處理;勞動者申請仲裁或者提起訴囘訟的,工會應當依法給予支持和幫助。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和國家規定,向勞動者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
用人單位拖囘欠或者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可以依法向當地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發出支付令。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 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 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 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 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 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 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囘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1.有關女性權益保證的法律有哪些 專門保護婦女權益的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女職工禁忌勞動范圍規定》、《全國人大常務委員會關于嚴懲拐賣、綁架婦女兒童的犯罪分子的決定》、...
1.我國維護婦女社會地位和權利的法律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 (1992年4月3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通過 根據2005年8月28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
1.我國有關殘疾人教育的法律,法規有哪些 (1)《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2章第45條:國家和社會幫助安排盲、聾、啞和其他有殘疾的公民的勞動、生活和教育。 ?(2)《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第9、38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受教育的義務。公民不...
1.我國法律關于婦女權利的規定有哪些 中國女性權利保障的規范依據1.憲法依據。我國現行憲法規定了保護女性權利的政策、原則和規范。主要包括:(1)第48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在政治的、經濟的、文化的、社會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
1.質量技術監督相關法律法規 有《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為了加強對產品質量的監督管理,提高產品質量水平,明確產品質量責任,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而制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產品生產、銷售...
2021年8月30日9時40分許,蓮前派出所接到報警稱:思明區瑞景商業廣場小米專賣店內手機、平板電腦等電子產品被盜。思明分局刑偵大隊、蓮前派出所立即到場處置。經全力偵查,警方迅速鎖定對象,并組織警力趕赴寧德蕉城。31日0時30分許,在寧...
1.《中華人民共和國預防青少年違法犯罪法》的全文是什么啊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了保障未成年身心健康,培養未成年人良好品行,有效地預防未成人犯罪,制定本法。第二條 預防未成年犯罪,立足于教育和保護,從小抓起,對未成年人的不良行為及時進行預防...
1.我國現行禁毒法律法規有哪些 1、《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條非法持有鴉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數量大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非法持有鴉片二百克以上不滿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
1.關于法制手抄報內容 第一篇:讓車,讓出一片溫情,讓出一片秩序;車讓人,讓出一片安全,讓出一片理解。在這個世界上,只有人與車互相謙讓,才能盡可能地避免交通事故的發生,減少死亡的人數,珍愛寶貴的生命。生命是惟一的,是寶貴的,世界因為有了生命...
1.關于法律的手抄報內容 我們與法:青少年的健康成長離不開法律青少年是祖國的未來,民族的希望,黨和國家歷來重視對青少年的教育、引導和保護,并為青少年的健康成長創造良好的條件和環境;青少年正處于長身體、長知識的重要時期,各方面都很不成熟,缺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