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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條非法持有鴉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數量大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非法持有鴉片二百克以上不滿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滿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數量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2、《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十一條辦理治安案件所查獲的毒品、淫穢物品等違禁品,賭具、賭資,吸食、注射毒品的用具以及直接用于實施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本人所有的工具,應當收繳,按照規定處理。 3、《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毒法》第十九條 國家對麻醉藥品藥用原植物種植實行管制。
禁止非法種植罌粟、古柯植物、大麻植物以及國家規定管制的可以用于提煉加工毒品的其他原植物。禁止走私或者非法買賣、運輸、攜帶、持有未經滅活的毒品原植物種子或者幼苗。
4、《戒毒條例》第十二條符合參加戒毒藥物維持治療條件的戒毒人員,由本人申請,并經登記,可以參加戒毒藥物維持治療。登記參加戒毒藥物維持治療的戒毒人員的信息應當及時報公安機關備案。
戒毒藥物維持治療的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公安部門、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制定。5、《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管理條例》第五條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全國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的監督管理工作,并會同國務院農業主管部門對麻醉藥品藥用原植物實施監督管理。
國務院公安部門負責對造成麻醉藥品藥用原植物、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流入非法渠道的行為進行查處。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刑法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毒法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戒毒條例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管理條例。
我國已經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規預防和懲治毒品違法犯罪行為,主要有:(1)《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毒法》(以下簡稱《禁毒法》);(2)《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3)《強制戒毒辦法》(1995年1月12日國務院第170號令發布施行);(4)《強制戒毒所管理辦法》(2000年3月30日公安部部長辦公會議通過);(5)《衛生部關于戒毒醫療機構須報禁毒機構審批的通知》(衛醫發[1999]第386號);(6)《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2001年2月28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修訂通過);(7)《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禁毒的決定》(《禁毒法》實施后該決定廢止);(1990年12月28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通過)。
《禁毒法》實施后,上述已經頒布實施的法律法規與《禁毒法》不一致的,應以《禁毒法》為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毒法(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通過)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預防和懲治毒品違法犯罪行為,保護公民身心健康,維護社會秩序,制定本法。
第二條本法所稱毒品,是指鴉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嗎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國家規定管制的其他能夠使人形成癮癖的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 根據醫療、教學、科研的需要,依法可以生產、經營、使用、儲存、運輸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
第三條禁毒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以及其他組織和公民,應當依照本法和有關法律的規定,履行禁毒職責或者義務。
第四條禁毒工作實行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禁種、禁制、禁販、禁吸并舉的方針。 禁毒工作實行政府統一領導,有關部門各負其責,社會廣泛參與的工作機制。
第五條國務院設立國家禁毒委員會,負責組織、協調、指導全國的禁毒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根據禁毒工作的需要,可以設立禁毒委員會,負責組織、協調、指導本行政區域內的禁毒工作。
第六條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禁毒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并將禁毒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 第七條國家鼓勵對禁毒工作的社會捐贈,并依法給予稅收優惠。
第八條國家鼓勵開展禁毒科學技術研究,推廣先進的緝毒技術、裝備和戒毒方法。 第九條國家鼓勵公民舉報毒品違法犯罪行為。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對舉報人予以保護,對舉報有功人員以及在禁毒工作中有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十條國家鼓勵志愿人員參與禁毒宣傳教育和戒毒社會服務工作。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對志愿人員進行指導、培訓,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 第二章禁毒宣傳教育 第十一條國家采取各種形式開展全民禁毒宣傳教育,普及毒品預防知識,增強公民的禁毒意識,提高公民自覺抵制毒品的能力。
國家鼓勵公民、組織開展公益性的禁毒宣傳活動。 第十二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經常組織開展多種形式的禁毒宣傳教育。
工會、共產主義青年團、婦女聯合會應當結合各自工作對象的特點,組織開展禁毒宣傳教育。 第十三條教育行政部門、學校應當將禁毒知識納入教育、教學內容,對學生進行禁毒宣傳教育。
公安機關、司法行政部門和衛生行政部門應當予以協助。 第十四條新聞、出版、文化、廣播、電影、電視等有關單位,應當有針對性地面向社會進行禁毒宣傳教育。
第十五條飛機場、火車站、長途汽車站、碼頭以及旅店、娛樂場所等公共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負責本場所的禁毒宣傳教育,落實禁毒防范措施,預防毒品違法犯罪行為在本場所內發生。 第十六條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以及其他組織,應當加強對本單位人員的禁毒宣傳教育。
第十七條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協助人民政府以及公安機關等部門,加強禁毒宣傳教育,落實禁毒防范措施。 第十八條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對未成年人進行毒品危害的教育,防止其吸食、注射毒品或者進行其他毒品違法犯罪活動。
第三章毒品管制 第十九條國家對麻醉藥品藥用原植物種植實行管制。禁止非法種植罌粟、古柯植物、大麻植物以及國家規定管制的可以用于提煉加工毒品的其他原植物。
禁止走私或者非法買賣、運輸、攜帶、持有未經滅活的毒品原植物種子或者幼苗。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發現非法種植毒品原植物的,應當立即采取措施予以制止、鏟除。
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發現非法種植毒品原植物的,應當及時予以制止、鏟除,并向當地公安機關報告。 第二十條國家確定的麻醉藥品藥用原植物種植企業,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種植麻醉藥品藥用原植物。
國家確定的麻醉藥品藥用原植物種植企業的提取加工場所,以及國家設立的麻醉藥品儲存倉庫,列為國家重點警戒目標。 未經許可,擅自進入國家確定的麻醉藥品藥用原植物種植企業的提取加工場所或者國家設立的麻醉藥品儲存倉庫等警戒區域的,由警戒人員責令其立即離開;拒不離開的,強行帶離現場。
第二十一條國家對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實行管制,對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的實驗研究、生產、經營、使用、儲存、運輸實行許可和查驗制度。 國家對易制毒化學品的生產、經營、購買、運輸實行許可制度。
禁止非法生產、買賣、運輸、儲存、提供、持有、使用麻醉藥品、精神藥品和易制毒化學品。 第二十二條國家對麻醉藥品、精神藥品和易制毒化學品的進口、出口實行許可制度。
國務院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規定的職責,對進口、出口麻醉藥品、精神藥品和易制毒化學品依法進行管理。禁止走私麻醉藥品、精神藥品和易制毒化學品。
第二十三條發生麻醉藥品、精神藥品和易制毒化學品被盜、被搶、丟失或者其他流入非法渠道的情形,案發單位應當立即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并立即向公安機關報告,同時依照規定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公安機關接到報告后,或者有證據證明麻醉藥品、精神藥品和易制毒化學品可能流入非法渠道的,應當及時開展調查,并可以對相關單位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
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衛生行政部門以及其他有關部門應當配合公安機關。
一、《治安處罰法》 一般吸毒行為會被強制戒毒,根據《治安處罰法》第七十二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二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非法持有鴉片不滿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滿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
(二)向他人提供毒品的。 (三)吸食、注射毒品的。
(四)脅迫、欺騙醫務人員開具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的。 我國關于吸毒的法律規定有哪些? 二、《禁毒法》 而一般的吸毒者,根據《禁毒法》的精神,其法律地位既是違法者,也是被救助者,對于吸毒人員,應該給與更多的挽救和幫助。
如果吸毒人員主動接受戒毒治療,將不予處罰。對吸毒成癮人員要進行戒毒治療。
《禁毒法》第三十八條吸毒成癮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作出強制隔離戒毒的決定: (一)拒絕接受社區戒毒的; (二)在社區戒毒期間吸食、注射毒品的; (三)嚴重違反社區戒毒協議的; (四)經社區戒毒、強制隔離戒毒后再次吸食、注射毒品的。 對于吸毒成癮嚴重,通過社區戒毒難以戒除毒癮的人員,公安機關可以直接作出強制隔離戒毒的決定。
吸毒成癮人員自愿接受強制隔離戒毒的,經公安機關同意,可以進入強制隔離戒毒場所戒毒。 三、《關于禁毒的決定》 根據《關于禁毒的決定》第8條第2款的規定,吸毒成癮者要承擔治安處罰、強制戒毒及勞動教養三方面的法律責任。
其目的是兼顧懲罰戒毒,并將吸毒者投入勞動教養場所,使之在勞動教養過程中戒除毒癮,從而得到身心兼治。 包括種植罌粟等行為都進行了詳細的處罰規定,并制定各項有關毒品的罪名,針對犯罪情況定立罪名進行懲處。
可以看出,我國政府對毒品深惡痛絕,市民大眾也應該認清毒品的危害,不要貪圖一時刺激,一定要遠離毒品,為自己,也為家人。
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毒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
第 七十九 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毒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于2007年12月29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胡錦濤
2007年12月29日
擴展資料:
1、《禁毒法》的立法背景
禁毒是我國政府的一貫立場和方針,從解放初期的禁毒運動到新時期的禁毒斗爭,已經形成了一整套行之有效的政策、措施和工作模式,需要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來,制定一部綜合性的《禁毒法》,是國家應對嚴峻的毒品違法犯罪形勢的需要,是進一步完善我國預防和懲治毒品違法犯罪法律體系的需要,也是我國履行國際禁毒公約的需要。
2、《禁毒法》出臺的重大意義
《禁毒法》是在我國經濟社會發展進入關鍵時期和禁毒工作進入關鍵階段,總結多年來禁毒斗爭實踐經驗,吸收國際國內已有法律規定,在廣泛聽取各方意見和反復論證的基礎上制定的,是我國第一部全面規范禁毒工作的法律。
3、青少年要有效的抵御毒品,要做好以下幾點:
(1)要接受毒品基本知識和禁毒法律知識的教育,了解毒品的危害,增加自身對毒品的免疫力;
(2)要有正確的人生觀,不要盲目去追求享受,尋求刺激和趕時髦,提高自身抵御毒品的自制力;
(3)不要聽信毒品能治病,能使人解脫煩惱和痛苦,毒品能給人帶來快樂等各種花言巧語;
(4)要慎重交友,不要結交有吸毒和其他涉毒行為的人。對發現身邊的人有涉毒行為的,一要勸阻,二要遠離,三要報告公安機關;
(5)俗話說:“吸毒一口,掉入虎口”。一定要遠離毒品,拒絕毒品,千萬不能有偶爾吸一次不會上癮的僥幸心理。
參考資料來源:金堂縣安監局-解讀《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毒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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