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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O即initial public offerings(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或者說新股上市) “IPO”是新股票上市的意思。
未上市的企業,通過股票上市,可以使股票所有的創業者資產得到膨脹,當股票賣出去時,可以得到一筆收益,用來擴大再生產。美國IPO劇增的背景是創業家精神、風險資本、會計法律事務所、投資銀行家,他們為風險企業提供開發性資本、財務、稅收、法律等業務和經營法規,以及人事管理服務,形成一套完整的IPO體制。
這些股務參與到風險企業建立到股標公開上市的整個過程,形成IPO產業。 據“日興調查中心”調查資料顯示,美國的風險企業成長,一般經過三個階段。
風險企業成立之初,先由“安琪兒”(個人投資者)進行1~2年的研究開發性投資;風險企業運行2~5年后,產品出廠,這時風險資本進行投資;待產品銷售上了軌道,投資企業想擴大生產,這時可以通過IPO籌措大量資本。這一過程能否盡快完成?風險企業能否成功?關鍵取決于創業家精神和IPO產業的支援。
與美國相比,我國在這些方面還非常欠缺。 首先,充滿企業家精神。
美國人是不會讓官僚機構和大企業的巨大組織妨礙自己前途的,他們當中很多人進入大機關或大企業后,不久就轉到創業家的行列。美國人的理想,想成為一名創業家,作為一名創業家就要干出成績。
其二,風險資本、會計法律事務所、投資銀行家挖掘并發現風險企業,努力支援IPO。在美國,安琪兒對企業進行初期投資,風險資本不單純向企業投資,而且參與企業經營、銷售計劃、財務戰略和人才招聘。
美國的會計法律事務所,也參與風險企業的IPO經營,除收取一定的服務費之外,還收取一定的顧問費。服務費一般非常便宜。
在美國,不僅像梅里爾林契等大投資銀行家擁有對高科技、生物、電子通信、因特網等很多大風險企業,而且,一些中小投資銀行家也擁有上千人以上的風險企業投資者,有的還擁有候補企業名單。這些投資銀行家在全美到處挖掘發現風險企業,并著力把他們培養成上市企業。
在我國,情況大不一樣,一項風險技術很難找到“安琪兒”,即使有,也是國有企業或國有研究機構,雖然有時政府給予一定的補貼。風險資本和會計法律事務所幾乎不參與IPO經營,他們只是在企業開始成立或申請上市,或遇到法律糾紛時,才與企業發生關系。
我國風險資本的投資理念是短期的,很少注重企業的成長,這可以從A股市上的“基金內幕”“股票違規炒作”現象上得到體現。我國投資基金還很不完善,直到現在《信托法》和《投資基金法》還未出臺,一方面大量的散戶投資者在技術、信息非對稱環境下進行非理性炒作;另一方面,投資基金數量少、規模小,難以滿足投資人的投資需求。
我國的投資銀行家就更少了,中國人的投資理念是很難將自己的錢委托給別人管理的,這與缺乏信托責任與約束有關。在美國,投資銀行家到處挖掘收集風險企業,并對他們進行IPO培養,而我國,只是風險企業到了上市的時候才聘請投資銀行家進行“上市包裝”。
就是在這樣的情況下,風險企業向會計法律事務所、券商以及投資銀行家等付費是相當昂貴的,特別是尋租費大大高于服務費。為建立我國的創業板市場,現在迫切需要的是樹立創業家精神,培養風險人才;建立我國自己的“風險資本、會計法律事務所、投資銀行家”等IPO機制,形成自己的IPO產業。
我們知道,風險企業高風險來自于技術、市場、管理三個方面。 中小投資者由于技術、信息等非對稱性,直接投資風險企業,很難抵御市場風險。
因此,需要培養一大批機構投資者,比如,成立各種專業化的高科技投資基金,如網絡股投資基金、新材料股投資基金、生物工程股投資基金等,由這些投資基金進行風險投資。投資基金由于投資規模大,客觀上需要培養一批專家對所投企業進行深入研究與策劃,而投資基金強大的實力也有可能養一大批層次較高的專家,由這些高層專家去判斷和選擇IPO企業就能夠做到理性投資。
各種投資基金持有風險企業股票一定年限后,被允許在股市上流通轉讓,實現投資基金退出。這樣在專家理財的基礎上,逐步形成我們自己的IPO體制和產業。
國有企業改制、上市(IPO)涉及的主要法律問題國有企業改制上市法律問題系列(二)? 法律法規體系? 改制上市條件及程序 ? 企業改制上市中涉及的法律問題 ? 律師在改制上市中的工作 四、企業改制上市涉及的法律問題 1. 公司架構的設計 2. 獨立性 3. 規范運作 4. 員工持股 5. 稅務問題 6. 土地使用權等無形資產的處理問題一:公司架構的設計(1) 公司架構的設計需注意以下方面的問題:(一)上市主體需有可連續計算的業績,主營業務突出,非主營業務應予剝離。(二)上市主體的實際控制人在最近三年內不能發生變更,主營業務和管理層基本未變,否則會影響業績連續計算。
(三)改制前的重組工作應控制在一定的幅度內,避免構成重大重組行為,否則將影響業績連續計算。(四)上市主體不得與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存在同業競爭,同一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業經營與上市主體相競爭業務的,應將有關業務重組進上市主體,或將有關業務轉出給非關聯方。
(五。
iPO即initial public offerings(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或者說新股上市) “IPO”是新股票上市的意思。
未上市的企業,通過股票上市,可以使股票所有的創業者資產得到膨脹,當股票賣出去時,可以得到一筆收益,用來擴大再生產。美國IPO劇增的背景是創業家精神、風險資本、會計法律事務所、投資銀行家,他們為風險企業提供開發性資本、財務、稅收、法律等業務和經營法規,以及人事管理服務,形成一套完整的IPO體制。
這些股務參與到風險企業建立到股標公開上市的整個過程,形成IPO產業。 據“日興調查中心”調查資料顯示,美國的風險企業成長,一般經過三個階段。
風險企業成立之初,先由“安琪兒”(個人投資者)進行1~2年的研究開發性投資;風險企業運行2~5年后,產品出廠,這時風險資本進行投資;待產品銷售上了軌道,投資企業想擴大生產,這時可以通過IPO籌措大量資本。這一過程能否盡快完成?風險企業能否成功?關鍵取決于創業家精神和IPO產業的支援。
與美國相比,我國在這些方面還非常欠缺。 首先,充滿企業家精神。
美國人是不會讓官僚機構和大企業的巨大組織妨礙自己前途的,他們當中很多人進入大機關或大企業后,不久就轉到創業家的行列。美國人的理想,想成為一名創業家,作為一名創業家就要干出成績。
其二,風險資本、會計法律事務所、投資銀行家挖掘并發現風險企業,努力支援IPO。在美國,安琪兒對企業進行初期投資,風險資本不單純向企業投資,而且參與企業經營、銷售計劃、財務戰略和人才招聘。
美國的會計法律事務所,也參與風險企業的IPO經營,除收取一定的服務費之外,還收取一定的顧問費。服務費一般非常便宜。
在美國,不僅像梅里爾林契等大投資銀行家擁有對高科技、生物、電子通信、因特網等很多大風險企業,而且,一些中小投資銀行家也擁有上千人以上的風險企業投資者,有的還擁有候補企業名單。這些投資銀行家在全美到處挖掘發現風險企業,并著力把他們培養成上市企業。
在我國,情況大不一樣,一項風險技術很難找到“安琪兒”,即使有,也是國有企業或國有研究機構,雖然有時政府給予一定的補貼。風險資本和會計法律事務所幾乎不參與IPO經營,他們只是在企業開始成立或申請上市,或遇到法律糾紛時,才與企業發生關系。
我國風險資本的投資理念是短期的,很少注重企業的成長,這可以從A股市上的“基金內幕”“股票違規炒作”現象上得到體現。我國投資基金還很不完善,直到現在《信托法》和《投資基金法》還未出臺,一方面大量的散戶投資者在技術、信息非對稱環境下進行非理性炒作;另一方面,投資基金數量少、規模小,難以滿足投資人的投資需求。
我國的投資銀行家就更少了,中國人的投資理念是很難將自己的錢委托給別人管理的,這與缺乏信托責任與約束有關。在美國,投資銀行家到處挖掘收集風險企業,并對他們進行IPO培養,而我國,只是風險企業到了上市的時候才聘請投資銀行家進行“上市包裝”。
就是在這樣的情況下,風險企業向會計法律事務所、券商以及投資銀行家等付費是相當昂貴的,特別是尋租費大大高于服務費。為建立我國的創業板市場,現在迫切需要的是樹立創業家精神,培養風險人才;建立我國自己的“風險資本、會計法律事務所、投資銀行家”等IPO機制,形成自己的IPO產業。
我們知道,風險企業高風險來自于技術、市場、管理三個方面。 中小投資者由于技術、信息等非對稱性,直接投資風險企業,很難抵御市場風險。
因此,需要培養一大批機構投資者,比如,成立各種專業化的高科技投資基金,如網絡股投資基金、新材料股投資基金、生物工程股投資基金等,由這些投資基金進行風險投資。投資基金由于投資規模大,客觀上需要培養一批專家對所投企業進行深入研究與策劃,而投資基金強大的實力也有可能養一大批層次較高的專家,由這些高層專家去判斷和選擇IPO企業就能夠做到理性投資。
各種投資基金持有風險企業股票一定年限后,被允許在股市上流通轉讓,實現投資基金退出。這樣在專家理財的基礎上,逐步形成我們自己的IPO體制和產業。
第一百七十一條 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發出:
(一)以專人送出;
(二)以郵件方式送出;
(三)以公告方式進行;
(四)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形式。
第一百七十二條 公司發出的通知,以公告方式進行的,一經公告,視為所有相關人員收到通知。
第一百七十三條 公司召開股東大會、董事會和監事會的會議通知,以專人送出、郵件方式、傳真方式進行。
第一百七十四條 公司通知以專人送出的,由被送達人在送達回執上簽名(或蓋章),被送達人簽收日期為送達日期;公司通知以郵件送出的,自交付郵局之日起第七個工作日為送達日期;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第一次公告刊登日為送達日期。
第一百七十五條 因意外遺漏未向某有權得到通知的人送出會議通知或者該等人沒有收到會議通知,會議及會議作出的決議并不因此無效。
第一百七十六條 公司指定《中國證券報》、《上海證券報》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報刊
IPO即initial public offerings(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或者說新股上市) ,“IPO”就是公司初次進入證券交易系統并公開發行股票,也就是新股上市的意思。
在中國境內有關IPO的法律規定主要有:《公司法》、《證券法》、《并上市管理辦法》、《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在創業板上市管理暫行辦法》、《證券發行與承銷管理辦法》、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2012)14號――關于公布《關于進一步提高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財務信息披露質量有關問題的意見》的公告等。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四十八條申請證券上市交易,應當向證券交易所提出申請,由證券交易所依法審核同意,并由雙方簽訂上市協議。
證券交易所根據國務院授權的部門的決定安排政府債券上市交易。 第四十九條申請股票、可轉換為股票的公司債券或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實行保薦制度的其他證券上市交易,應當聘請具有保薦資格的機構擔任保薦人。
本法第十一條第二款、第三款的規定適用于上市保薦人。 第五十一條國家鼓勵符合產業政策并符合上市條件的公司股票上市交易。
第五十二條申請股票上市交易,應當向證券交易所報送下列文件: (一)上市報告書; (二)申請股票上市的股東大會決議; (三)公司章程; (四)公司營業執照; (五)依法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公司最近三年的財務會計報告; (六)法律意見書和上市保薦書; (七)最近一次的招股說明書; (八)證券交易所上市規則規定的其他文件。 第五十三條股票上市交易申請經證券交易所審核同意后,簽訂上市協議的公司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公告股票上市的有關文件,并將該文件置備于指定場所供公眾查閱。
第五十四條簽訂上市協議的公司除公告前條規定的文件外,還應當公告下列事項: (一)股票獲準在證券交易所交易的日期; (二)持有公司股份最多的前十名股東的名單和持股數額; (三)公司的實際控制人; (四)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姓名及其持有該公司股票和債券的情況。 第五十五條上市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證券交易所決定暫停其股票上市交易: (一)公司股本總額、股權分布等發生變化不再具備上市條件; (二)公司不按照規定公開其財務狀況,或者對財務會計報告作虛假記載,可能誤導投資者; (三)公司有重大違法行為; (四)公司最近三年連續虧損; (五)證券交易所上市規則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六條上市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證券交易所決定終止其股票上市交易: (一)公司股本總額、股權分布等發生變化不再具備上市條件,在證券交易所規定的期限內仍不能達到上市條件; (二)公司不按照規定公開其財務狀況,或者對財務會計報告作虛假記載,且拒絕糾正; (三)公司最近三年連續虧損,在其后一個年度內未能恢復盈利; (四)公司解散或者被宣告破產; (五)證券交易所上市規則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七條公司申請公司債券上市交易,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公司債券的期限為一年以上; (二)公司債券實際發行額不少于人民幣五千萬元; (三)公司申請債券上市時仍符合法定的公司債券發行條件。
第五十八條申請公司債券上市交易,應當向證券交易所報送下列文件: (一)上市報告書 (二)申請公司債券上市的董事會決議 (三)公司章程 (四)公司營業執照; (五)公司債券募集辦法 (六)公司債券的實際發行數額 (七)證券交易所上市規則規定的其他文件。申請可轉換為股票的公司債券上市交易,還應當報送保薦人出具的上市保薦書。
第五十九條公司債券上市交易申請經證券交易所審核同意后,簽訂上市協議的公司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公告公司債券上市文件及有關文件,并將其申請文件置備于指定場所供公眾查閱。 第六十條公司債券上市交易后,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證券交易所決定暫停其公司債券上市交易: (一)公司有重大違法行為; (二)公司情況發生重大變化不符合公司債券上市條件 (三)公司債券所募集資金不按照核準的用途使用 (四)未按照公司債券募集辦法履行義務 (五)公司最近二年連續虧損。
第六十一條公司有前條第(一)項、第(四)項所列情形之一經查實后果嚴重的,或者有前條第(二)項、第(三)項、第(五)項所列情形之一,在限期內未能消除的,由證券交易所決定終止其公司債券上市交易。公司解散或者被宣告破產的,由證券交易所終止其公司債券上市交易。
第六十二條對證券交易所作出的不予上市、暫停上市、終止上市決定不服的,可以向證券交易所設立的復核機構申請復核。
關于關聯交易與不競爭承諾的有關問題 就原國有企業改制而成的股份公司而言,與作為發起人的原國有企業之間的關聯交易則是資產重組與發行上市中的重大法律問題。
關聯交易是指在關聯方之間發生轉移資源或義務的事項,而不論是否收取價款。以下是關聯方交易的例子: (1)購買或銷售商品; (2)購買或銷售除商品以外的其他資產; (3)提供或接受勞務; (4)代理; (5)租賃; (6)提供資金(包括以現金或實物形式的貸款或權益性資金); (7)擔保和抵押; (8)管理方面的合同; (9)研究與開發項目的轉移; (10)許可協議; (11)關鍵管理人員報酬。
關聯方則是指在企業財務和經營決策中,如果一方有能力直接或間接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對另一方施加重大影響,將其視為關聯方;如果兩方或多方同受一方控制,也將其視為關聯方。 關聯方關系主要指: (1)直接或間接地控制其他企業或受其他企業控制, 以及因受某一企業控制的兩個或多個企業(例如:母公司、子公司、受同一母公司控制的子公司之間); (2)合營企業; (3)聯營企業; (4)主要投資者個人、關鍵管理人員或與其關系密切的家庭成員; (5)受主要投資者個人、關鍵管理人員或與其關系密切的家庭成員直接控制的其他企業。
對此關聯交易事項,律師要嚴格審核,并將審核結論寫入律師意見書及工作報告中,同時,對于有關關聯交易的協議一般由發行人律師起草。此關聯協議一般包括以下幾種: 1。
重組協議(或分立協議):該協議就原發起人與發行人之間的資產分割、債權債務劃分、相互的責任與保證、重組的生效、落實及不競爭等內容作出詳細規定。 2。
關聯事務協議:作為重組協議的附件,就發起人與發行人間的關聯事務及交易作出具體規定: (1)發行人所需原材料的供應:由發起人企業按國家標準供應;供貨方式為由發行人發出訂單,憑單至發起人倉庫提取,在規定日期內驗收;價格的約定等。 (2)發行人所需的零配件供應:由發起人按國家標準供應; 供貨方式、驗收條款、價格條款等由雙方根據實際情況約定。
(3)發行人所需水、電、氣、煤等的供應:由發起人按發行人要求的標準、數量、時間及時供應,費用及其支付由雙方約定。 (4)發行人所屬設備的維修:由發起人負責維修, 由發行人按雙方約定的費用標準支付費用(一般不高于發起人其他第三方提供同等服務的標準)。
(5)發行人外貿業務的代理:由發起人代理發行人的外貿業務,代理費用由雙方約定。 (6)發行人及其職工在后勤方面的要求:發起人負責向發行人及其職工提供住房、管道煤氣、生活用水、用電、學校、食堂、幼兒園、綠化、清潔衛生等方面的后勤服務。
上述服務如由發行人職工支付的,發起人按與其本公司職工同等待遇計費;如由發行人承擔的,由雙方約定。 (7)其他事項。
3。土地使用權租賃協議:亦為重組協議的附件,規定發行人租賃使用發起人的部分土地權,雙方就土地面積、租賃費用及其支付、使用年限等內容遵循一般商業慣例原則一并作出約定。
4。商標使用許可協議:亦為重組協議的附件,規定發起人許可發行人使用自己的商標,雙方就費用及其支付、使用年限、質量保證、廣告收入等事項遵循一般商業慣例原則作出約定。
5。發起人不競爭的承諾: 發起人必須向發行人承諾:除業已存在的業務或投資外,將不會在中國境內任何地方以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獨資經營、合資經營和擁有在其他公司或企業的股票或權益)從事與外發行人業務有競爭或可能構成競爭的業務或活動。
對發起人已投資的公司與發行人業務產生競爭的情況,該被投資公司亦應向發行人承諾:本著與發行人不競爭的原則,該公司須對經營方針、經營范圍逐步進行調整,不再擴大生產規模,產品內銷比例逐步減少;同時,發起人亦同時承諾:將對該投資公司可能與發行人進行競爭的生產經營活動進行監督與約束,如有必要,發起人將轉讓其在該投資公司的股份。 同時,為了更充分維護發行人的合法權益,發起人同時承諾:發起人的董事長、總經理不兼任發行人的總經理,發起人與發行人的經理層中不出現雙重任職的情況。
例如:鳳凰光學股份有限公司在其招股說明書中就有這樣的記載:江光總廠(股份公司獨家發起人)之上級主管部門江西省機械工業廳以及本公司籌委會成員均已作出承諾,在江光總廠和本公司經營管理層中將不會出現雙重任職現象。 (六)關于發行人的章程 公司章程是規范公司組織與行為的規范性文件,對公司與股東、董事、監事等均具有約束力,是公司內部的“憲法”性文件。
可以說,公司章程的規范與完整,是公司發展的制度基礎與組織保障。 1997年歲末,證監會發布了《上市公司章程指引》,這是證券市場法治建設的一件大事,充分體現了管理層對市場規范化的決心與信心。
這個網站里面有很詳細的關于海外上市的法律和建議/news/readnews.asp?newsid=553 記得給我加分啊。
呵呵。下面有很詳細的法律 本文所指擬海外上市公司,特指擬上市的公司的注冊地和上市資產均在中國大陸的企業。
國內企業進入國際資本市場融資,首先是要確立公司組織形式為股份公司。下面將向您介紹從股份公司的組建設立到海外上市的程序和工作內容,以便于您安排部署海外上市的工作。
企業發起設立或改制為股份公司并成功地在海外證券交易所上市,還要依據國內及上市所在地的法律法規,而且這些法律法規在不同時期還有某些變化,這將直接影響到公司的組建和上市工作。 一、正確認識股份制和股份制公司 (一)股份制 1、股份公司經營的產品和勞務是商品,股份公司的產權也是商品,因為 它已隨著股票上市而不斷發生產權和股權的交易。
所以公司除經營它的商品產品或勞務之外,也要進行資產的經營。 2、進行改造股份制是社會資金的重新組合、企業產權的變革,因此也必 然引起責權利的再分配。
(二)我國股份公司設立的方式 1、發起設立: 發起設立是發起人認購公司首次(設立時)發行股份而設立公司的一種方式。這種設立方式無須制作認股書,無須向社會公開募集股份,無須召開創立大會,設立程序比募集設立簡單。
2、募集設立: 募集設立是發起人認購公司首次(設立時)發行的部分股份,其余股份向社會募集認購而成立公司的一種方式。這種方式比發起設立方式復雜,要實行公開募股和召開創立大會的程序。
(三)股份公司設立形式 1、新設 按照我國股份制試點的通行做法是,具有投資主體資格的境內、外法人或自然人,主要指國家授權投資的機構或國家授權的部門,具有法人資格的企業、事業及其他單位,將自己所有或依法經營管理的部分財產以發起人的身份出資,組建一家新的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設立后,出資人仍獨立存在,原有的法人地位不取消。
2、現有企業改制 現有企業改制,可以實行發起設立,也可以實行募集設立。募集設立時,發起人可以少于5人。
實踐中有實力國有企業,多采取募集設立方式。 二、企業重組基本模式 1、整體上市模式 發起人企業不進行資產調整,原企業整體上市,此種模式是用于下列條件: (1)新建的企業或社會負擔較小的老企業; (2)資產相關性大、業務單一; (3)非經營性資產有一定盈利能力。
2、分立模式 原企業集團把經營性資產及相關的負債和權益投入擬上市公司,剝離非經營性資產。被剝離資產若有較強盈利能力,一般應重組成新的法人主體,原企業撤銷;否則就保留原企業法人地位,對擬上市公司控股。
使用條件為:(1)大而全性質的大型國有企業;(2)資產相關性不大;(3)上市公司不承擔非經營性資產。 3、合并模式 該模式是原企業通過購買或股權交換方式取得對另一個企業的控股地位或另一企業的全部資產,成立股份公司,被收購企業成為原企業的附屬公司或被撤銷;也可新設立股份公司,納入兩家以上企業的資產,原有企業全部撤銷。
適用于:(1)原企業規模小,但相對獨立,業務聯系緊密;(2)各企業有自己的優勢,在行業中有一定的影響;(3)單個一家企業規模小,無法滿足上市的要求。 企業股份制改制與重組,組建股份公司到海外上市,一般需要籌備相當長的時間,編寫多種資料,經過各個管理機關審批,需要技術、財務會計、評估、法律、證券等專業人員參加,最后形成上報文件。
因而需要統一的規劃設計、控制、協調、指導、操作,從而保證公司籌備的順利進行。在這一過程中,財務顧問和中介機構將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
三、海外上市的意義 1、募集大筆投資性的、不可隨意撤出的企業發展資金。 2、建立長期在股市上融資的條件,每年都可能融得相當30%于上市資產的資金。
3、控股股東的資產放大并可以在股票市場上變現,為投入資金構筑了退出平臺。 4、有利于規范企業管理、有利于社會監督、增強企業的凝聚力和向心力。
5、在國際化的技術、市場、管理和人才等方面,獲得更多的合作機會,為企業走向國際市場創造條件。 6、作為上市公司,能獲得巨大(行情 論壇)的發展和擴張能力。
現在的企業并購,已經很少采取現金收購,往往是以股權置換的方式進行。這種能力就是利用股市資金而形成的。
四、國內企業海外上市的方式和上市地點 國內企業海外上市的途徑可歸為兩大類:直接上市與間接上市。 (一)境外直接上市 境外直接上市即直接以國內公司的名義向國外證券主管部門申請發行的登記注冊,并發行股票(或其它衍生金融工具),向當地證券交易所申請掛牌上市交易。
即我們通常說的H股、N股、S股等。H股,是指中國企業在香港聯合交易所發行股票并上市,取Hongkong第一個字“H”為名;N股,是指中國企業在紐約交易所發行股票并上市,取New York第一個字“N”為名,同樣S股是指中國企業在新加坡交易所上市。
通常,境外直接上市都是采取IPO(首次公開募集)方式進行。境外直接上市的主要困難在于是:國內法律與境外法律不同,對公司的管理、股票發行和交易的要求。
從目前證券發行上市的現狀來看,有資格發行股票并上市者為定向募集公司及國有大中型企業。
對定向募集公司而言屬增資發行,對國有大中型企業而言屬經改制后以該國有大中型企業為獨家發起人或主要發起人發起并向社會公開發行股票而設立股份公司。 之所以上述兩種類型的企業方能發行股票并上市,是因為我國公司法明確規定,只有開業時間在三年以上,最近三年連續盈利的股份公司其股票方能上市交易,而此處唯一的例外是國有大中型企業,即:原國有企業依法改建而設立的,或者公司法實施后新組建成立,其主要發起人為國有大中型企業的,可連續計算該企業的三年盈利業績。
標題:逾期納稅產生滯納金IPO影響 - 稅務滯納金對上市申報影響 隨著我國資本市場的快速發展,越來越多的企業選擇通過IPO實現上市。然而,在企業IPO過程中,稅務問題往往會給企業帶來一定的壓力。本文將探討逾期納稅產生滯納金對IPO的影響,...
?今年以來,IPO居高不下的否決率讓不少企業選擇了轉道并購重組。通過梳理發現,年內有11個并購標的曾經尋求獨立上市。IPO行不通就轉向并購重組,尋求上市公司收購,似乎成為很多企業新選擇。有投行人士也表示,投行股權融資業務方面的重心較去年發生...
私募股權投資退出的途徑有哪些1、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IPO)一般在**股權投資基金所投資的企業經營達到理想狀態時進行。其具有有利于提高PE的知名度,是實現投資者、企業管理層、企業自身三方利益最大化的理想途徑,能夠讓投資者獲得較高的收益回...
并購基金的投資要素梳理一、并購基金投資方向并購基金投資標的選擇需符合上市構思長遠戰略需求、提升上市公司主業的核心競爭力,以及其他高成長性的項目。通過控股權收購、運營托管及其他方式運作行業整合。根據上市公司發展的階段性特點,有層次地進行并購標...
IPO后就算上市了,但是上市卻不一定要IPO。IPO是上市的方法之一,但不是唯一的方法。 上市是指已經發行或擁有外部股票的公司把自己變成一個公眾公司,其股票可以在公開的市場上進行交易。 在美國,公司上市有五種可能的方式: (1)新股/初始公...
行業宏觀1IPO被否企業三年內不得重組上市證監會表示,將區分交易類型,對標的資產曾申報IPO被否決的重組項目加強監管:對于重組上市類交易(俗稱借殼上市),企業在IPO被否決后至少應運行3年才可籌劃重組上市;對于不構成重組上市的其他交易,我會...
基金行業走過風雨兼程十幾年,無論從私募從業人員還是產品數量,管理規模等,都得到快速壯大發展,隨著私募基金納入監管體系,成為正規軍的私募基金與中國資本市場共同成長,得到廣大投資者的認可,迎來爆發式增資,一舉突破12萬億規模,成為資本市場的重要...
民以食為天。作為中國乃至世界的第一大產業,食品行業歷來是資本角逐的兵家必爭之地。食品行業企業發展到一定階段后,單一的擴大再生產已無法滿足企業的資金需求,向外尋求資本的介入是突破資金瓶頸的必要手段;另一方面,隨著中國經濟步入新常態,中國食品產...
借助資本市場,能夠順利地推進混合所有制改革,實現市場化定價交易,隨著大量民營企業的上市,市值管理成為當今中國資本市場的一大熱點。一、券商市值管理模式:盤活存量二、大宗交易商市值管理模式:拉升股價三、私募基金市值管理模式:聯合坐莊 盡管坐莊...
新三板和ipo有3點不同: 一、兩者的概述不同: 1、新三板的概述:原指中關村科技園區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進入代辦股份系統進行轉讓試點,因掛牌企業均為高科技企業而不同于原轉讓系統內的退市企業及原STAQ、NET系統掛牌公司,故形象地稱為新三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