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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收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
《企業所得稅法》及實施細則
《個人所得稅法》及實施細則
《車船稅法》及實施細則
《預算法》
《營業稅暫行條例》
《增值稅暫行條例》
《消費稅暫行條例》
《資源稅暫行條例》
《房產稅暫行條例》
《契稅暫行條例》
《印花稅暫行條例》
《車輛購置稅暫行條例》
等等
中國現行的稅收基本法律、法規和規章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1993年12月13日中華人 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134號發布,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2008 年11月10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38號修訂并公布,自 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1993年12月25 日財政部文件(93)財法字第38號發布,2011年10月28日中華 人民共和國財政部令第65號第二次修改并公布。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稅暫行條例》,1993年12月13日中華人 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135號發布,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2008 年11月10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39號修訂并公布,自 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1993年12月25 日財政部文件(93)財法字第39號發布,2008年12月15日中華 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令第51號修訂并公布。 《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輛購置稅暫行條例》,2000年10月22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294號公布,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1993年12月13日中華人 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136號發布,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2008 年11月10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40號修訂并公布,自 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1993年12月25 日財政部文件(93)財法字第40號發布,2011年10月28日中華 人民共和國財政部令第65號第二次修改并公布。
《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關稅條例》,2003年11月23日中華人 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392號公布,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2011 年1月8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88號修改。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2007年3月16日第十屆全 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通過,當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63 號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2007年12月1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12號公布,2012年11月9日中華人民 共和國國務院令第628號修改。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1980年9月10日第五屆全國 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當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委 員長令第11號公布,自當日起施行;2011年6月30日第十一屆全國 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第六次修改,當日中華人民 共和國主席令第48號公布,自當年9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1994年1月28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142號發布,2011年7月19日中華人民 共和國國務院令第600號第三次修改并公布。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1993年12月13日中 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138號發布,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 2011年1月8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88號修改。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1995年1月27日財政部文件財法字〔1995〕6號發布。 《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產稅暫行條例》,1986年9月15日國務院 文件國發〔1986〕90號發布,自當年10月1日起施行,2011年1 月8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88號修改。
《關于房產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解釋和暫行規定》,1986年9月25 日財政部稅務總局文件(86)財稅地字第008號發布。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1988年9月27 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17號發布,自當年11月1日起施行; 2011年1月8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88號第二次修改。
《關于土地使用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解釋和暫行規定》,1988年 10月24日國家稅務局文件(88)國稅地字第015號發布。 《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占用稅暫行條例》,1987年4月1日國務 院文件國發〔1987〕27號發布,自當日起施行;2007年12月1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11號修改并公布,自2007年1月1日 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占用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2008年2月 26日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令第49號公布。 《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1997年7月7日中華人民共 和國國務院令第224號發布,自當年10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細則》,1997年10月28日財政 部文件財法字〔1997〕52號發布。 《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暫行條例》,1993年12月25日中華人 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139號發布,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2011 年9月30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605號修改并公布,自當年 11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1993年12月30 日財政部文件(93)財法字第43號發布,2011年10月28日中華 人民共和國財政部令第66號修改并公布。 《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稅法》,2011年2月25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通過,當日中華人民共和國 主席令第43號公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稅法實施條例》,2011年12月5日中華 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611號公布。 《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噸稅暫行條例》,2011年12月5日中華 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610號公布,自2012年1月1日起。
稅收法律法規比較多,從類別分有兩類:實體法和程序法:
一、程序法就一部:《稅收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
二、實體法就比較多:按照規范的范圍和領域分為:
1、流轉類:
(1)《增值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
(2)《營業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
(3)《消費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
(4)《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
2、所得稅類:
(1)《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細則;
(2)《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細則;
3、財產行為稅類
(1)《車輛購置稅暫行條例》
(2)《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
(3)《房產稅暫行條例》
(4)《城市房地產稅》
(5)《契稅暫行條例》
(6)《印花稅暫行條例》
(7)《資源稅暫行條例》
(8)《城市維護建設稅暫行條例》
(9)《耕地占用稅暫行條例》
(10)《車船稅法》及其實施條例
4、《關稅法》
每年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還會制定很多的補充規定,具體可以查閱國家稅務總局的官網。
希望對你有幫助!
您好!
一、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的法律和有關規范性文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行使國家立法權。《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第八條規定,稅收基本制度,只能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法律。稅收法律在中華人民共和國主權范圍內普遍適用,具有僅次于憲法的法律效力。目前,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的稅收實體法律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以下簡稱《個人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以下簡稱《企業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稅法》(以下簡稱《車船稅法》);稅收程序法律有:《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簡稱《稅收征管法》)。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作出的規范性決議、決定以及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法律解釋,同其制定的法律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比如,1993年12月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通過的《關于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適用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等稅收暫行條例的決定》。
二、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和有關規范性文件
我國現行稅法絕大部分都是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和規范性文件。歸納起來,有以下幾種類型:
一是稅收的基本制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第九條規定,稅收基本制度尚未制定法律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有權授權國務院制定行政法規。比如,現行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車輛購置稅、土地增值稅、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耕地占用稅、契稅、資源稅、船舶噸稅、印花稅、城市維護建設稅、煙葉稅、關稅等諸多稅種,都是國務院制定的稅收條例。
二是法律實施條例或實施細則。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的《個人所得稅法》、《企業所得稅法》、《車船稅法》、《稅收征管法》,由國務院制定相應的實施條例或實施細則。
三是稅收的非基本制度。國務院根據實際工作需要制定的規范性文件,包括國務院或者國務院辦公廳發布的通知、決定等。比如2006年5月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建設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等部門《關于調整住房供應結構穩定住房價格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6〕37號)中有關房地產交易營業稅政策的規定。
四是對稅收行政法規具體規定所做的解釋。比如2004年2月國務院辦公廳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維護建設稅暫行條例〉第五條解釋的復函》(國辦函〔2004〕23號)。
五是國務院所屬部門發布的,經國務院批準的規范性文件,視同國務院文件。比如2006年3月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經國務院批準發布的《關于調整和完善消費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6〕33號)。
如能進一步提出更加詳細的信息,則可提供更為準確的法律意見。
一、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的法律和有關規范性文件《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行使國家立法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第八條規定,稅收基本制度,只能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法律。稅收法律在中華人民共和國主權范圍內普遍適用,具有僅次于憲法的法律效力。
目前,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的稅收實體法律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以下簡稱《個人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以下簡稱《企業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稅法》(以下簡稱《車船稅法》);稅收程序法律有:《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簡稱《稅收征管法》)。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作出的規范性決議、決定以及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法律解釋,同其制定的法律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比如,1993年12月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通過的《關于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適用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等稅收暫行條例的決定》。二、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和有關規范性文件我國現行稅法絕大部分都是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和規范性文件。
歸納起來,有以下幾種類型:一是稅收的基本制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第九條規定,稅收基本制度尚未制定法律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有權授權國務院制定行政法規。
比如,現行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車輛購置稅、土地增值稅、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耕地占用稅、契稅、資源稅、船舶噸稅、印花稅、城市維護建設稅、煙葉稅、關稅等諸多稅種,都是國務院制定的稅收條例。二是法律實施條例或實施細則。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的《個人所得稅法》、《企業所得稅法》、《車船稅法》、《稅收征管法》,由國務院制定相應的實施條例或實施細則。三是稅收的非基本制度。
國務院根據實際工作需要制定的規范性文件,包括國務院或者國務院辦公廳發布的通知、決定等。比如2006年5月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建設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等部門《關于調整住房供應結構穩定住房價格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6〕37號)中有關房地產交易營業稅政策的規定。
四是對稅收行政法規具體規定所做的解釋。比如2004年2月國務院辦公廳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維護建設稅暫行條例〉第五條解釋的復函》(國辦函〔2004〕23號)。
五是國務院所屬部門發布的,經國務院批準的規范性文件,視同國務院文件。比如2006年3月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經國務院批準發布的《關于調整和完善消費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6〕33號)。
稅收行政法規是指國家最高行政機關即國務院根據憲法和法律制定的一種調整稅收關系的規范性文件。其效力僅次于憲法和法律,它是目前我國最主要的稅法法源。我國稅收實體法除個人和外資所得稅制定為法律外,均為稅收行政法規,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等均屬行政法規。
稅收規章是有權的國家稅收行政管理機關為執行稅收法律和法規制定的規范性文件,是稅法的具體化,其作用在于使稅法具有可操作性。稅收規章的法律效力低于稅收法律和法規,但也是廣義上稅法的組成部分。在我國,有權制定稅收規章的部門包括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海關總署及地方政府。
財務管理的法律法規大概有,個人獨資企業法、合伙企業法、公司法、破產法、證券法、合同法、支付結算辦法、票據法等,企業財務通則、金融企業財務制度 、物業管理企業財務規定、證券公司財務制度、行政單位財務規則、事業單位財務規則、醫院財務制度、地質事業單位財務制度、地質勘察單位財務制度、科學事業單位財務制度、計劃生育事業單位財務制度、文物事業單位財務制度 、體育事業單位財務制度、農業事業單位財務制度、文化事業單位財務制度、高等學校財務制度、中小學校財務制度、廣播電視事業單位財務制度、測繪事業單位財務制度國家物質儲備事業單位財務制度。
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的稅收實體法律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以下簡稱《個人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以下簡稱《企業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稅法》。
1.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行使國家立法權。《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第八條規定,稅收基本制度,只能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法律。
2. 稅收法律在中華人民共和國主權范圍內普遍適用,具有僅次于憲法的法律效力。
3.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作出的規范性決議、決定以及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法律解釋,同其制定的法律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 比如,1993年12月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通過的《關于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適用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等稅收暫行條例的決定》。
5. 稅收的基本制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第九條規定,稅收基本制度尚未制定法律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有權授權國務院制定行政法規。
6. 現行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車輛購置稅、土地增值稅、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耕地占用稅、契稅、資源稅、船舶噸稅、印花稅、城市維護建設稅、煙葉稅、關稅等諸多稅種,都是國務院制定的稅收條例。
稅收法律在中華人民共和國主權范圍內普遍適用,具有最高法律效力。《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行使國家立法權。《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第8條規定,稅收事項屬于基本制度,只能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通過制定法律方式確立。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稅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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