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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總體1、《關于進一步規范國有大中型企業主輔分離輔業改制的通知》2、《關于推進國有資本調整和國有企業重組指導意見的通知》3、《關于規范國有企業改制工作的意見》4、《關于進一步規范國有企業改制工作實施意見的通知》二、產權管理登記1、《國有資產產權界定和產權糾紛處理暫行辦法》2、《國有資產產權登記管理辦法》3、《企業國有資產產權登記管理辦法實施細則》三、清產核資與財務管理1、《國有企業清產核資辦法》2、《國有企業資產損失認定工作規則》3、《企業國有資本與財務管理暫行辦法》4、《企業公司制改建有關國有資本管理與財務處理的暫行規定》四、資產評估1、《國有資產評估管理辦法》2、《國有資產評估管理辦法施行細則》3、《資產評估操作規范意見(試行)》4、《關于改革國有資產評估行政管理方式加強資產評估監督管理工作的意見》5、《國有資產評估管理若干問題的規定》6、《國有資產評估項目核準管理辦法》7、《國有資產評估項目備案管理辦法》五、國有資產處置與產權轉讓1、《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管理暫行辦法》2、《關于加強國有企業產權交易管理的通知》3、《關于出售國有小型企業中若干問題意見的通知》4、《國有企業改革中劃撥土地使用權管理暫行規定》5、《規范國有土地租賃若干意見》6、《國土資源部關于加強土地資產管理促進國有企業改革和發展的若干意見》7、《關于改革土地估價結果確認和土地資產處置審批辦法的通知》8、《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9、《企業國有產權交易操作規則》10、《關于企業國有產權轉讓有關問題的通知》11、《關于加強對國有企業改制及國有產權轉讓監督檢查工作的意見》12、《關于加強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監督管理工作的通知》13、《關于企業國有產權轉讓有關事項的通知》14、《企業國有資本保值增值結果確認暫行辦法》15、《關于做好貫徹落實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管理暫行辦法有關工作的通知》六、勞動關系處理與職工補償安置1、《失業保險條例》2、《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3、《工傷保險條例》4、《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5、《違反〈勞動法〉有關勞動合同規定的賠償辦法》6、《關于建立統一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7、《關于建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決定》8、《關于個人因解除勞動合同取得經濟補償金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9、《廢止后有關終止勞動合同支付生活補助費問題的復函》10、《關于個人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征免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11、《關于企業重組有關職工安置費用財務管理問題的通知》12、《關于破產企業職工安置有關政策問題的復函》七、主輔分離輔業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員1、《關于國有大中型企業主輔分離輔業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員的實施辦法》2、《國有企業富余職工安置規定》3、《中小企業標準暫行規定》4、《關于國有大中型企業主輔分離輔業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員的勞動關系處理辦法》5、《關于做好國有大中型企業主輔分離輔業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員有關工作的通知》6、《關于終止勞動合同支付經濟補償金有關問題的復函》擴展資料:國有企業改革是整個經濟體制改革的中心環節,搞好國有企業改革、發展壯大國有經濟,是當前面臨的一項艱巨任務。
本書收集整理國有企業改制方面的中共中央決定2項、法律20項、行政法規18項、部門規章10項、規范性文件76項以及司法解釋8項,共計134項。國有企業改制的方案制訂:1、國有企業改制采取重組、聯合、兼并、租賃、承包經營、合資、轉讓國有產權和股份制等多種形式進行,包括轉讓國有控股、參股企業國有股權或者通過增資擴股來提高非國有股的比例等,必須制訂改制方案。
2、國有企業改制方案可由改制企業國有產權持有單位或主管部門制訂,也可由其委托改制企業或者中介機構制訂,但向本企業經營管理者轉讓國有產權的改制方案不得委托該改制企業制訂。3、國有企業改制方案應包括以下主要內容:企業概況及近三年資產和財務狀況,改制的基本原則、目標和程序,資產處置和職工安置方案,改制后企業股權設置方案和企業發展規劃等。
4、國有企業改制方案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職工大會審議,并經企業主管部門審核后,按照國資企改〔2004〕10號文件的規定報經批準。改制方案未經批準不得實施。
綜上所述,國有企業改制是最近一段期間政府主抓的工作之一,地方政府在制定國企改制政策的時候,要根據有關法律法規進行。國有企業改制法律依據包括很多,有國有資產管理法、公司法、國有產權轉讓管理辦法及關于國企改制工作的意見等。
國企改制的目的是通過股份制改革,幫助企業建立現代企業制度。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國有企業改制法律法規新編。
1. 國企公司制改革涉及以下法律法規。(立法法規定,法律由全國人大及其常委制定。法規即行政法規,由國務院制定。)
2. 法律涉及公司法、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法、國有資產法、證券法。行政法規涉及公司登記管理條例、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國有企業監事會暫行條例、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轉換經營機制條例、國有資產評估管理辦法。
3. 除法律法規之外,許多部門規章也涉及國企改制,包括企業經營范圍登記管理規定、公司注冊資本登記管理規定、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管理暫行辦法、企業名稱登記管理實施辦法、企業公司制改建有關國有資本管理與財務處理的暫行規定、企業國有資產登記管理辦法實施細則、國有企業改革中劃撥土地使用權管理暫行規定、國有資產管理局國有資產評估管理辦法實施細則。
4. 中央決定在國企改革中尤為重要,有《深化國企改革指導意見》、《關于國有企業改革和發展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等。
5. 另外還有律協的律師承辦國企改制事務操作指引。
國有企業改制的法律依據主要有: 1、《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人大常委會制定,2009年5月1日生效。
2、《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人大常委會制定,2013年12月28日第三次修訂,于2014年3月1日起實施。 3、《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關于規范國有企業改制工作意見的通知》,國務院國資委制定,2003年11月30日生效。
4、《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管理暫行辦法》,國務院財政部、國資委制定,2004年2月1日生效。 5、《企業國有產權向管理層轉讓暫行規定》,財政部、國務院國資委制定,2005年4月1日生效。
6、《關于進一步規范國有企業改制工作的實施意見》,國務院國資委制定、國務院辦公廳轉發,2005年12月19日生效。 7、《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關于進一步貫徹落實的通知》,國務院國資委制定,2006年7月21日生效。
《關于進一步規范國有大中型企業主輔分離輔業改制的通知》《關于推進國有資本調整和國有企業重組指導意見的通知》《關于規范國有企業改制工作的意見》《關于進一步規范國有企業改制工作實施意見的通知》《國有資產產權界定和產權糾紛處理暫行辦法》《國有資產產權登記管理辦法》《企業國有資產產權登記管理辦法實施細則》《國有企業清產核資辦法》《國有企業資產損失認定工作規則》《企業國有資本與財務管理暫行辦法》《企業公司制改建有關國有資本管理與財務處理的暫行規定》《國有資產評估管理辦法》《國有資產評估管理辦法施行細則》《資產評估操作規范意見(試行)》《關于改革國有資產評估行政管理方式加強資產評估監督管理工作的意見》《國有資產評估管理若干問題的規定》《國有資產評估項目核準管理辦法》《國有資產評估項目備案管理辦法》《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管理暫行辦法》《關于加強國有企業產權交易管理的通知》《關于出售國有小型企業中若干問題意見的通知》《國有企業改革中劃撥土地使用權管理暫行規定》《規范國有土地租賃若干意見》《國土資源部關于加強土地資產管理促進國有企業改革和發展的若干意見》《關于改革土地估價結果確認和土地資產處置審批辦法的通知》《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企業國有產權交易操作規則》《關于企業國有產權轉讓有關問題的通知》《關于加強對國有企業改制及國有產權轉讓監督檢查工作的意見》《關于加強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監督管理工作的通知》《關于企業國有產權轉讓有關事項的通知》《企業國有資本保值增值結果確認暫行辦法》《關于做好貫徹落實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管理暫行辦法有關工作的通知》《失業保險條例》《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工傷保險條例》《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違反〈勞動法〉有關勞動合同規定的賠償辦法》《關于建立統一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關于建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決定》《關于個人因解除勞動合同取得經濟補償金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營企業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暫行規定>廢止后有關終止勞動合同支付生活補助費問題的復函》《關于個人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征免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 知》《關于企業重組有關職工安置費用財務管理問題的通知》《關于破產企業職工安置有關政策問題的復函》《關于國有大中型企業主輔分離輔業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員的實施辦法》《國有企業富余職工安置規定》《中小企業標準暫行規定》《關于國有大中型企業主輔分離輔業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員的勞動關系處理辦法》《關于做好國有大中型企業主輔分離輔業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員有關工作的通知》《關于終止勞動合同支付經濟補償金有關問題的復函。
有限公司整體變更的工作程序
(一)盡職調查
對于改制項目,主要是有限公司成立以來的合法性、企業業務狀況和發展前景,具體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股本形成過程的合法性
從有限公司設立開始,需要關注設立時出資方式(系以現金、實物資產、無形資產等),除以現金出資外,實物資產出資的需要進行審計、評估等相關手續;無形資產出資的需要履行相關手續,如技術認定、評估,以土地出資的需要經過土地評估機構的評估,并需要經國土管理部門的確認(現階段擬上市公司已不允許以商標、商譽等無形資產出資)
在有限公司持續經營過程中,會出現增資擴股、股權轉讓等,每一次股權變動時的法律文件(董事會和股東會決議、驗資報告、工商變更登記等)是否齊備,行為是否合法。
2、資產形成過程的合法性
有限公司持續經營過程中,主要的經營性資產的形成過程。
3、經營狀況
1)經營業績的真實性
2)關聯交易情況
3)財務制度狀況
4)財務數據的真實性
有限公司情況下,由于監管相對較弱、管理者的管理水平、財務人員的水平等原因,不可避免存在財務數據的真實性問題,如民營企業大部分或多或少存在漏稅現象,對此只能從大的方面去把握,具體問題必須聘請注冊會計師對企業進行審計后才能知道。
5)特定行業經營的合法性。如醫藥行業,是否具備藥品生產許可證書、藥品批準文號等;房地產行業是否具備房地產開發資質;工程建筑企業是否具備工程建筑資質;通信設備制造企業是否具備入網許可證是否等等。
6)公司研究開發能力和核心技術情況
7)業務發展前景
需要調閱的資料須為原始資料
(二)進行企業規范工作
(三)企業聘請中介機構
企業需要聘請財務顧問,負責改制方案的擬定、法律法規咨詢、上市前的輔導、中介機構關系的協調以及相關文件資料的制作等等。同時聘請有證券從業資格的會計師,評估師和律師協助改制工作。
(四)確定改制方案
在財務顧問的主持和統一協調下,會同企業以及會計師、律師共同探討論證改制方案,包括發起人及其出資方式的確定、股本結構設置、財務審計、資產評估、財務制度建立、資產處置(包括非經營性資產的剝離、土地使用權的處置、商標使用權的處置等等)、人事勞資制度建立等等。
(五)進行增資擴股或股權轉讓工作
如果企業在需要對股本數量、發起人數量、股權結構等進行調整,或需要引進戰略投資者,或實施管理層持股(員工持股)等等,則需要進行增資擴股或股權轉讓工作。
(六)進行評估和審計
確定改制基準日,由具有證券從業資格的評估師對企業進行評估。一般情況下,需要對企業進行兩年又一期的評估。會計審計也一樣
(七)召開董事會和股東會,審議改制事項,簽署發起人協議,修改《公司章程》。
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
企業國有資產評估管理暫行辦法
地方國有資產監管工作指導監督暫行辦法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在民事審判和執行工作中依法保護金融債權防止國有資產流失問題的通知
法[2005]32號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國有土地使用權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2005-06-18】 【發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
國有企業法律顧問管理辦法
1.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節錄)
2.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
3.中華人民共和
4.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
5.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試行)
6.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
7.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
8.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
9.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10.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
11.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
12.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
13.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法
14.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
15.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16.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
17.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18.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
19.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
20.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法
有限公司改制設立股份公司的方案設計(一)股本根據《公司法》第九十九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依法經批準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時,折合的股份總額應當相等于公司凈資產額。
即有限責任公司在審計基準日經有證券從業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凈資產值為變更后的股份公司的股本,由于在一個時點上,有限公司的凈資產不會為整數,一般是取整數折為股本,零數以兩種方式解決,一是進行分配,將零數分配給股東,繼續掛在帳面作為對股東的負債,二是將零數計入資本公積金。在此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公司有較多的參股企業,則合并報表和母公司報表的凈資產數量可能出現不一致情況,當出現這種情況時,實踐中一般以母公司報表的凈資產數為折股依據。
(沒有明確規定,或者說以兩者中低的數為折股依據)《公司法》規定:股份有限公司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為人民幣500萬元。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其股票上市,公司股本總額不少于人民幣五千萬元(指發行后),向社會公開發行的股份達公司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目前中國證監會控制的發行比例一般在25%—40%之間,因此,股份公司設立時的股本一般不低于三千萬元。
如果有限公司在整體變更時的凈資產達不到3000萬元,可以通過增資擴股方式增加凈資產。(二)資產狀況《公司法》規定,發起人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作價出資。
對作為出資的實物、知識產權或者土地使用權,必須進行評估作價,核實財產,并折合為股份。發起人以其他非現金資產出資的,公司應取得其權屬證明或完整的所有權。
1、無形資產無形資產出資涉及土地使用權、商標商譽、專利和非專利技術等三個方面。1)土地使用權企業經營性資產相關的土地有4種處置方式:A、企業向國土部門交納土地出讓金,取得土地使用權;B、企業向國土部門租賃使用;C、企業的控股股東向國土部門交納土地出讓金,取得土地使用權后,將土地租賃給企業使用;(我們建議盡量不采用租用方式,避免利潤調節,增加審核的難度)。
法院在審理中發現實踐中仍然存在規制難以到位的現象,使得司法審判難以取得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有機統一,值得從司法審判實踐的角度加以調查研究。
一、具體程序問題處理方法 在受案范圍上包括:企業公司制改造中發生的民事糾紛、企業股份合作制改造中發生的民事糾紛、企業分立中發生的民事糾紛、企業債權轉股權糾紛、企業出售合同糾紛、企業兼并合同糾紛等。但對于政府主管部門在對企業國有資產進行行政性調整、劃轉過程中發生的糾紛,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應按行政程序加以解決。
二、具體實體問題處理原則 1.如何認定企業改制的法律效力。 (1)對國有資產進行重大處置的改制方案或相關合同是否得到有審批權限的政府機關或政府的審批,但對企業兼并合同,當事人在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補辦報批手續的,人民法院應當確認該兼并協議有效。
(2)是否經過嚴格的資產清查和資產評估程序,評估報告是否得到有關政府機關確認和批準。 (3)負有金融債務的企業進行改制是否進行了金融債權保全。
(4)改制涉及對國有資產的處置時,應到國有資產管理機關辦理相關的國有資產產權的設立、變更、注銷登記。 (5)如改制中有關的合同存在可撤銷的事由,則改制的效力取決于撤銷權人是否行使撤銷權。
(6)對于企業改制過程中,因為各種原因遺漏或隱瞞原企業的債務或企業職工的安置存在疏漏的,一般應維持改制的效力,由各方協商妥善處理遺留問題。 (7)企業在改制后,是否依法進行了相關的企業法人變更、注銷登記;若發生債務糾紛的,應追加真正的責任主體,但一般不發生改制無效的后果。
2.企業改制過程中的債務承擔 (1)尊重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2)法人獨立責任與股東有限責任原則。
(3)企業債務隨責任財產轉移而轉移原則。(4)對于改制過程中遺漏或隱瞞的債務,法律設定了債權人的申權期與除權期,在該除權期(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90天以內)內債權人向被改制企業的原出資人(資產管理人)申報債權的,一般由改制后的企業或其新出資人承擔債務后再向原出資人追償;對于未申報的,債權人只能向被改制企業的原出資人主張權利。
對于被改制企業的原出資人沒有公告或通知債權人的,發生隱瞞或遺漏債務由誰直接承擔,新的司法解釋沒有明確規定,但根據以前的司法解釋,應由被改制企業的原出資人直接向債權人承擔債務。(5)連帶責任原則。
另外,對于企業債權人與負債企業之間就債權轉股權問題達成協議的(非政策性債權轉股權),只要不違反國家的法律法規的強行性規定,且是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的結果,就應該得到當事人和人民法院的尊重。 (光山縣法院 梁焱)。
1.國有企業改制有哪些法律法規 1. 國企公司制改革涉及以下法律法規。(立法法規定,法律由全國人大及其常委制定。法規即行政法規,由國務院制定。)2. 法律涉及公司法、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法、國有資產法、證券法。行政法規涉及公司登記管理條例、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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