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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O即initial public offerings(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或者說新股上市) “IPO”是新股票上市的意思。
未上市的企業,通過股票上市,可以使股票所有的創業者資產得到膨脹,當股票賣出去時,可以得到一筆收益,用來擴大再生產。美國IPO劇增的背景是創業家精神、風險資本、會計法律事務所、投資銀行家,他們為風險企業提供開發性資本、財務、稅收、法律等業務和經營法規,以及人事管理服務,形成一套完整的IPO體制。
這些股務參與到風險企業建立到股標公開上市的整個過程,形成IPO產業。 據“日興調查中心”調查資料顯示,美國的風險企業成長,一般經過三個階段。
風險企業成立之初,先由“安琪兒”(個人投資者)進行1~2年的研究開發性投資;風險企業運行2~5年后,產品出廠,這時風險資本進行投資;待產品銷售上了軌道,投資企業想擴大生產,這時可以通過IPO籌措大量資本。這一過程能否盡快完成?風險企業能否成功?關鍵取決于創業家精神和IPO產業的支援。
與美國相比,我國在這些方面還非常欠缺。 首先,充滿企業家精神。
美國人是不會讓官僚機構和大企業的巨大組織妨礙自己前途的,他們當中很多人進入大機關或大企業后,不久就轉到創業家的行列。美國人的理想,想成為一名創業家,作為一名創業家就要干出成績。
其二,風險資本、會計法律事務所、投資銀行家挖掘并發現風險企業,努力支援IPO。在美國,安琪兒對企業進行初期投資,風險資本不單純向企業投資,而且參與企業經營、銷售計劃、財務戰略和人才招聘。
美國的會計法律事務所,也參與風險企業的IPO經營,除收取一定的服務費之外,還收取一定的顧問費。服務費一般非常便宜。
在美國,不僅像梅里爾林契等大投資銀行家擁有對高科技、生物、電子通信、因特網等很多大風險企業,而且,一些中小投資銀行家也擁有上千人以上的風險企業投資者,有的還擁有候補企業名單。這些投資銀行家在全美到處挖掘發現風險企業,并著力把他們培養成上市企業。
在我國,情況大不一樣,一項風險技術很難找到“安琪兒”,即使有,也是國有企業或國有研究機構,雖然有時政府給予一定的補貼。風險資本和會計法律事務所幾乎不參與IPO經營,他們只是在企業開始成立或申請上市,或遇到法律糾紛時,才與企業發生關系。
我國風險資本的投資理念是短期的,很少注重企業的成長,這可以從A股市上的“基金內幕”“股票違規炒作”現象上得到體現。我國投資基金還很不完善,直到現在《信托法》和《投資基金法》還未出臺,一方面大量的散戶投資者在技術、信息非對稱環境下進行非理性炒作;另一方面,投資基金數量少、規模小,難以滿足投資人的投資需求。
我國的投資銀行家就更少了,中國人的投資理念是很難將自己的錢委托給別人管理的,這與缺乏信托責任與約束有關。在美國,投資銀行家到處挖掘收集風險企業,并對他們進行IPO培養,而我國,只是風險企業到了上市的時候才聘請投資銀行家進行“上市包裝”。
就是在這樣的情況下,風險企業向會計法律事務所、券商以及投資銀行家等付費是相當昂貴的,特別是尋租費大大高于服務費。為建立我國的創業板市場,現在迫切需要的是樹立創業家精神,培養風險人才;建立我國自己的“風險資本、會計法律事務所、投資銀行家”等IPO機制,形成自己的IPO產業。
我們知道,風險企業高風險來自于技術、市場、管理三個方面。 中小投資者由于技術、信息等非對稱性,直接投資風險企業,很難抵御市場風險。
因此,需要培養一大批機構投資者,比如,成立各種專業化的高科技投資基金,如網絡股投資基金、新材料股投資基金、生物工程股投資基金等,由這些投資基金進行風險投資。投資基金由于投資規模大,客觀上需要培養一批專家對所投企業進行深入研究與策劃,而投資基金強大的實力也有可能養一大批層次較高的專家,由這些高層專家去判斷和選擇IPO企業就能夠做到理性投資。
各種投資基金持有風險企業股票一定年限后,被允許在股市上流通轉讓,實現投資基金退出。這樣在專家理財的基礎上,逐步形成我們自己的IPO體制和產業。
國有企業改制、上市(IPO)涉及的主要法律問題國有企業改制上市法律問題系列(二)? 法律法規體系? 改制上市條件及程序 ? 企業改制上市中涉及的法律問題 ? 律師在改制上市中的工作 四、企業改制上市涉及的法律問題 1. 公司架構的設計 2. 獨立性 3. 規范運作 4. 員工持股 5. 稅務問題 6. 土地使用權等無形資產的處理問題一:公司架構的設計(1) 公司架構的設計需注意以下方面的問題:(一)上市主體需有可連續計算的業績,主營業務突出,非主營業務應予剝離。(二)上市主體的實際控制人在最近三年內不能發生變更,主營業務和管理層基本未變,否則會影響業績連續計算。
(三)改制前的重組工作應控制在一定的幅度內,避免構成重大重組行為,否則將影響業績連續計算。(四)上市主體不得與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存在同業競爭,同一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業經營與上市主體相競爭業務的,應將有關業務重組進上市主體,或將有關業務轉出給非關聯方。
(五。
IPO即initial public offerings(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或者說新股上市) ,“IPO”就是公司初次進入證券交易系統并公開發行股票,也就是新股上市的意思。
在中國境內有關IPO的法律規定主要有:《公司法》、《證券法》、《并上市管理辦法》、《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在創業板上市管理暫行辦法》、《證券發行與承銷管理辦法》、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2012)14號――關于公布《關于進一步提高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財務信息披露質量有關問題的意見》的公告等。
iPO即initial public offerings(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或者說新股上市) “IPO”是新股票上市的意思。
未上市的企業,通過股票上市,可以使股票所有的創業者資產得到膨脹,當股票賣出去時,可以得到一筆收益,用來擴大再生產。美國IPO劇增的背景是創業家精神、風險資本、會計法律事務所、投資銀行家,他們為風險企業提供開發性資本、財務、稅收、法律等業務和經營法規,以及人事管理服務,形成一套完整的IPO體制。
這些股務參與到風險企業建立到股標公開上市的整個過程,形成IPO產業。 據“日興調查中心”調查資料顯示,美國的風險企業成長,一般經過三個階段。
風險企業成立之初,先由“安琪兒”(個人投資者)進行1~2年的研究開發性投資;風險企業運行2~5年后,產品出廠,這時風險資本進行投資;待產品銷售上了軌道,投資企業想擴大生產,這時可以通過IPO籌措大量資本。這一過程能否盡快完成?風險企業能否成功?關鍵取決于創業家精神和IPO產業的支援。
與美國相比,我國在這些方面還非常欠缺。 首先,充滿企業家精神。
美國人是不會讓官僚機構和大企業的巨大組織妨礙自己前途的,他們當中很多人進入大機關或大企業后,不久就轉到創業家的行列。美國人的理想,想成為一名創業家,作為一名創業家就要干出成績。
其二,風險資本、會計法律事務所、投資銀行家挖掘并發現風險企業,努力支援IPO。在美國,安琪兒對企業進行初期投資,風險資本不單純向企業投資,而且參與企業經營、銷售計劃、財務戰略和人才招聘。
美國的會計法律事務所,也參與風險企業的IPO經營,除收取一定的服務費之外,還收取一定的顧問費。服務費一般非常便宜。
在美國,不僅像梅里爾林契等大投資銀行家擁有對高科技、生物、電子通信、因特網等很多大風險企業,而且,一些中小投資銀行家也擁有上千人以上的風險企業投資者,有的還擁有候補企業名單。這些投資銀行家在全美到處挖掘發現風險企業,并著力把他們培養成上市企業。
在我國,情況大不一樣,一項風險技術很難找到“安琪兒”,即使有,也是國有企業或國有研究機構,雖然有時政府給予一定的補貼。風險資本和會計法律事務所幾乎不參與IPO經營,他們只是在企業開始成立或申請上市,或遇到法律糾紛時,才與企業發生關系。
我國風險資本的投資理念是短期的,很少注重企業的成長,這可以從A股市上的“基金內幕”“股票違規炒作”現象上得到體現。我國投資基金還很不完善,直到現在《信托法》和《投資基金法》還未出臺,一方面大量的散戶投資者在技術、信息非對稱環境下進行非理性炒作;另一方面,投資基金數量少、規模小,難以滿足投資人的投資需求。
我國的投資銀行家就更少了,中國人的投資理念是很難將自己的錢委托給別人管理的,這與缺乏信托責任與約束有關。在美國,投資銀行家到處挖掘收集風險企業,并對他們進行IPO培養,而我國,只是風險企業到了上市的時候才聘請投資銀行家進行“上市包裝”。
就是在這樣的情況下,風險企業向會計法律事務所、券商以及投資銀行家等付費是相當昂貴的,特別是尋租費大大高于服務費。為建立我國的創業板市場,現在迫切需要的是樹立創業家精神,培養風險人才;建立我國自己的“風險資本、會計法律事務所、投資銀行家”等IPO機制,形成自己的IPO產業。
我們知道,風險企業高風險來自于技術、市場、管理三個方面。 中小投資者由于技術、信息等非對稱性,直接投資風險企業,很難抵御市場風險。
因此,需要培養一大批機構投資者,比如,成立各種專業化的高科技投資基金,如網絡股投資基金、新材料股投資基金、生物工程股投資基金等,由這些投資基金進行風險投資。投資基金由于投資規模大,客觀上需要培養一批專家對所投企業進行深入研究與策劃,而投資基金強大的實力也有可能養一大批層次較高的專家,由這些高層專家去判斷和選擇IPO企業就能夠做到理性投資。
各種投資基金持有風險企業股票一定年限后,被允許在股市上流通轉讓,實現投資基金退出。這樣在專家理財的基礎上,逐步形成我們自己的IPO體制和產業。
擬上市公司的法律規范主要包括如下幾個方面內容:① 主體資格方面,要求股份有限公司依法設立和存續,且 持續經營3年以上。
② 資產權屬方面,要求出資已足額繳納并且規范,主要資 產不存在瑕疵或重大權屬糾紛。③ 經營合規性方面,要求企業生產經營符合國家產業政 策,不存在違反工商、稅收、土地、環保、海關以及其他法 律、行政法規受到行政處罰,且情節嚴重的情形。
④ 股權及實際控制人方面,要求企業的股權清晰,實際控 制人最近3年(創業板最近兩年)沒有發生變更。⑤ 公司治理結構方面,要求企業已經依法建立健全股東大 會、董事會、監事會、獨立董事、董事會秘書制度,且“三 會”運作規范。
⑥ 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方面,要求相關人員符合法 律、行政法規和規章規定的任職資格,了解與股票發行上市有 關的法律法規。 ⑦ 對外擔保方面,不存在為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 制的其他企業進行違規擔保的情形。
⑧ 獨立性與同業競爭方面,要求企業實現資產完整、人員 獨立、財務獨立、機構獨立及業務獨立,且不存在同業競爭情形。企業應在中介機構的指導下對上述情形進行規范運作。
首發上市(IPO上市)是指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公司向證券管理部門提出申請,證券管理部門經過審查,符合發行條件,同意公司通過發行一定數量的社會公眾股的方式直接在證券市場上市。
為抑制房地產開發過熱,去除經濟泡沫成分,我國1995年開始禁止房地產業公司IPO上市。經歷多年的調整,房地產市場面臨新的發展良機,2001年始,隨著天鴻寶業的上市,國家開始解禁,資本市場在時隔八年后重新對房地產企業開放。 2001年至今,中國房地產行業共有天鴻寶業、金地集團、天房發展、棲霞建設四家公司通過了證監會的發行申請進行IPO上市。
這個網站里面有很詳細的關于海外上市的法律和建議/news/readnews.asp?newsid=553 記得給我加分啊。
呵呵。下面有很詳細的法律 本文所指擬海外上市公司,特指擬上市的公司的注冊地和上市資產均在中國大陸的企業。
國內企業進入國際資本市場融資,首先是要確立公司組織形式為股份公司。下面將向您介紹從股份公司的組建設立到海外上市的程序和工作內容,以便于您安排部署海外上市的工作。
企業發起設立或改制為股份公司并成功地在海外證券交易所上市,還要依據國內及上市所在地的法律法規,而且這些法律法規在不同時期還有某些變化,這將直接影響到公司的組建和上市工作。 一、正確認識股份制和股份制公司 (一)股份制 1、股份公司經營的產品和勞務是商品,股份公司的產權也是商品,因為 它已隨著股票上市而不斷發生產權和股權的交易。
所以公司除經營它的商品產品或勞務之外,也要進行資產的經營。 2、進行改造股份制是社會資金的重新組合、企業產權的變革,因此也必 然引起責權利的再分配。
(二)我國股份公司設立的方式 1、發起設立: 發起設立是發起人認購公司首次(設立時)發行股份而設立公司的一種方式。這種設立方式無須制作認股書,無須向社會公開募集股份,無須召開創立大會,設立程序比募集設立簡單。
2、募集設立: 募集設立是發起人認購公司首次(設立時)發行的部分股份,其余股份向社會募集認購而成立公司的一種方式。這種方式比發起設立方式復雜,要實行公開募股和召開創立大會的程序。
(三)股份公司設立形式 1、新設 按照我國股份制試點的通行做法是,具有投資主體資格的境內、外法人或自然人,主要指國家授權投資的機構或國家授權的部門,具有法人資格的企業、事業及其他單位,將自己所有或依法經營管理的部分財產以發起人的身份出資,組建一家新的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設立后,出資人仍獨立存在,原有的法人地位不取消。
2、現有企業改制 現有企業改制,可以實行發起設立,也可以實行募集設立。募集設立時,發起人可以少于5人。
實踐中有實力國有企業,多采取募集設立方式。 二、企業重組基本模式 1、整體上市模式 發起人企業不進行資產調整,原企業整體上市,此種模式是用于下列條件: (1)新建的企業或社會負擔較小的老企業; (2)資產相關性大、業務單一; (3)非經營性資產有一定盈利能力。
2、分立模式 原企業集團把經營性資產及相關的負債和權益投入擬上市公司,剝離非經營性資產。被剝離資產若有較強盈利能力,一般應重組成新的法人主體,原企業撤銷;否則就保留原企業法人地位,對擬上市公司控股。
使用條件為:(1)大而全性質的大型國有企業;(2)資產相關性不大;(3)上市公司不承擔非經營性資產。 3、合并模式 該模式是原企業通過購買或股權交換方式取得對另一個企業的控股地位或另一企業的全部資產,成立股份公司,被收購企業成為原企業的附屬公司或被撤銷;也可新設立股份公司,納入兩家以上企業的資產,原有企業全部撤銷。
適用于:(1)原企業規模小,但相對獨立,業務聯系緊密;(2)各企業有自己的優勢,在行業中有一定的影響;(3)單個一家企業規模小,無法滿足上市的要求。 企業股份制改制與重組,組建股份公司到海外上市,一般需要籌備相當長的時間,編寫多種資料,經過各個管理機關審批,需要技術、財務會計、評估、法律、證券等專業人員參加,最后形成上報文件。
因而需要統一的規劃設計、控制、協調、指導、操作,從而保證公司籌備的順利進行。在這一過程中,財務顧問和中介機構將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
三、海外上市的意義 1、募集大筆投資性的、不可隨意撤出的企業發展資金。 2、建立長期在股市上融資的條件,每年都可能融得相當30%于上市資產的資金。
3、控股股東的資產放大并可以在股票市場上變現,為投入資金構筑了退出平臺。 4、有利于規范企業管理、有利于社會監督、增強企業的凝聚力和向心力。
5、在國際化的技術、市場、管理和人才等方面,獲得更多的合作機會,為企業走向國際市場創造條件。 6、作為上市公司,能獲得巨大(行情 論壇)的發展和擴張能力。
現在的企業并購,已經很少采取現金收購,往往是以股權置換的方式進行。這種能力就是利用股市資金而形成的。
四、國內企業海外上市的方式和上市地點 國內企業海外上市的途徑可歸為兩大類:直接上市與間接上市。 (一)境外直接上市 境外直接上市即直接以國內公司的名義向國外證券主管部門申請發行的登記注冊,并發行股票(或其它衍生金融工具),向當地證券交易所申請掛牌上市交易。
即我們通常說的H股、N股、S股等。H股,是指中國企業在香港聯合交易所發行股票并上市,取Hongkong第一個字“H”為名;N股,是指中國企業在紐約交易所發行股票并上市,取New York第一個字“N”為名,同樣S股是指中國企業在新加坡交易所上市。
通常,境外直接上市都是采取IPO(首次公開募集)方式進行。境外直接上市的主要困難在于是:國內法律與境外法律不同,對公司的管理、股票發行和交易的要求。
轉板制度就是企業在不同層次的證券市場間流動的制度。新三板的轉板通道指新三板掛牌企業在不同層次的證券市場流動的通道。目前我國并不存在真正的轉板制度,三板掛牌企業和非三板企業,都需要通過首次公開發行的程序才能在場內資本市場的相關板塊上市。 新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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