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業主知情權,是指業主了解建筑區劃內涉及業主共有權以及共同管理權相關事項的權利。簡言之,就是業主有權知悉有關物業的信息,并可要求相關義務人全面、合理公開其掌握的情況和資料。業主的知情權作為業主享有的一項重要權利,是業主行使其他權益的重要保障。那么,業主具體對哪些事項可以行使知情權呢?以下小編將結合有關案例對有關問題進行簡要探討。
有關規定:
《關于審理建筑物區分所有權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稱《建筑物區分所有權司法解釋》)第十三條:業主請求公布、查閱下列應當向業主公開的情況和資料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一)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資金的籌集、使用情況;(二)管理規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以及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的決定及會議記錄;(三)物業服務合同、共有部分的使用和收益情況;(四)建筑區劃內規劃用于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的處分情況;(五)其他應當向業主公開的情況和資料。
業主可向誰主張知情權?
業主可向誰主張知情權呢?或者說應如何確定業主知情權的義務主體?一種觀點認為,業主的知情權僅能向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主張;另一種觀點認為,業主不僅可以依法向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行使知情權,也可以向掌握有關物業信息的物業服務公司主張。小編較為贊同第二種觀點,業主知情權的義務主體不宜局限于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業主知情權的義務主體應視業主知情權的具體內容而定。
案例:節選自2018京民申3351號判決意見:
本院經審查認為,業主請求公布、查閱應當向業主公開的情況和資料,行使業主知情權的,人民法院應當支持,但其應向負有相應公布、供業主查閱義務的主體主張。原審支持申請人王杰提出的應由武夷物業提供相應資料供其查閱的請求并無不當。原判決在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上是正確的。
業主的知情權主要表現為業主的查閱權,根據上述判決意見來看,業主可以向負有相應公布、供業主查閱義務的主體查閱有關信息。在查閱過程中,相關義務主體負有協助義務。若業主的合理查詢請求被相關義務主體無理拒絕,則業主可通過法律途徑主張業主知情權保護。
承租權人是否享有知情權?
對于有關物業已經出租的情況下,由于業主并未對物業進行日常使用,往往也并不關心有關物業的信息。那么,對物業占有并使用的承租權人對物業的有關信息是否享有知情權呢?
案例:節選自(2017)京民申1604號法院判決意見:
業主是指依法登記取得或者根據物權法第二章第三節規定取得建筑物專有部分所有權的人。本案中,何志蘭為清華大學公有住房的承租權人,而非法律規定的業主,其無權行使業主權利,不能要求依法公開相關物業資料及情況。故二審法院裁定駁回何志蘭起訴并無不妥。何志蘭的再審理由不能成立。
在上述案例中,人民法院的判決意見是知情權屬于業主所享有的權利,知情權的權利主體僅限于業主,而不包括物業的承租權人,故承租權人不能要求依法公開相關物業資料及情況。小編較為贊同此種觀點,建筑物區分所有權司法解釋第十三條規定,業主請求公布、查閱應當向業主公開的情況和資料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該條明確規定行使知情權的主體是業主,而并未提及承租權人。且知情權實則物業所有權人享有所有權的延伸和重要保障,雖然承租權人對物業行使占有、使用的權利,但并不享有所有權。因此,上述案例中人民法院最終駁回承租權人行使知情權的訴求并無不妥。當然,承租權人可以通過作為出租方的業主獲知其承租物業的信息或者要求業主協助其了解有關信息。
業主知情權的范圍界定
《建筑物區分所有權司法解釋》第十三條羅列了具體四類業主可行使知情權的事項,但并不能窮盡實踐中涉及業主知情權的所有事項,故該條第五款規定業主也可就其他應公開的情況和資料主張知情權,但這里的其他應當向業主公開的情況和資料具體應如何界定呢?
案例1:節選自(2018)滬01民終2354號判決意見:
根據《建筑物區分所有權司法解釋》的規定,業主請求公布、查閱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資金的籌集、使用情況;管理規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以及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的決定及會議記錄;物業服務合同、共有部分的使用和收益情況;建筑區劃內規劃用于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的處分情況,以及其他應當向業主公開的情況和資料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上述司法解釋對于業主知情權的范圍作出了明確規定,蔡璐鳴、李劍、余慶民為涉案小區業主,其以合理的方式所行使的知情權,應當受到法律保護。
案例2:節選自(2018)滬01民終9895號判決意見:對于業主行使知情權亦應在誠實信用范圍內行使,防止濫用權利,其范圍應限于涉及業主合法權益的信息,并遵循效率保障之社會、經濟慣例。上訴人訴請要求查閱、復制的材料中有部分未獲原審法院支持,查該部分主張內容或配合查閱義務主體并非被上訴人,或超出了《建筑物區分所有權司法解釋》第十三條規定的查閱范圍,原判正確理解并適用了相關法律中關于業主知情權之權利范圍。應該指出,業主知情權是為了保障業主有效行使業主權利,查閱范圍顯非物業管理中的全部文件及其相關資料,特別是其超出了信息提供范疇,經營資料的提供會明顯增加義務方超出法定義務的成本以及相關支出,給義務主體的正常管理活動徒增負擔,我們注意到上訴人客觀上已經獲取了其主張之部分資料。綜合以上考慮,原審對于上訴人訴請部分未予支持,于法有據,本院應予維持。
案例3:節選自 (2012)南市民一終字第516號判決意見:
雖然安吉新城業委會系本案業主知情權內容的義務主體,但業主知情權的行使并非毫無限制。在實際管理中,如果業主知情權不受任何制約,則不僅可能發生業主濫用知情權謀取個人私利,而且會給相關義務主體的正常管理活動增加極重的負擔。因此,業主在行使知情權時主觀上必須具有正當目的,此為對業主知情權行使的限制。若業主行使知情權不具有正當目的,則相關義務主體可拒絕履行協助義務。
從上述案例的判決意見可以看出,界定業主知情權的具體范圍時,主要遵循以下兩個判斷路徑:首先看是否有相關規定作為請求依據,若有,則業主的知情權理應得到保護,小編認為,這里的相關規定不應局限于法律、法規和司法解釋,還應包括相關地方政府規章和有關小區的自治規則,這既符合私法自治原則,也可以根據區域的具體情況更好的維護業主的合法權益。若業主主張行使請求權的事項在上述規定中均未找到相應依據,則應遵循正當目的原則判斷業主的主張是否屬于權利濫用,若業主有正當目的,且涉及業主合法權益的,業主有權對有關信息行使知情權。
來源:“廣州仲裁委員會”
來源:網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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