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情回放】 原告海斯曼公司是名稱為“跑步機(HSM-T09B2)”(專利號:ZL2016 3 0134728.3)的外觀設計專利的權利人。2017年4月6日、4月12日,原告分別對被告康瑞達公司的官方網站及該公司在阿里巴巴國際站的銷售網站向公證處申請網頁公證;并于同年4月17日向法院申請訴前證據保全,法院根據原告申請采取訴前證據保全措施,到被告公司查扣了涉案侵權產品。原告認為被告構成專利侵權,請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權,并賠償經濟損失10萬元。立案后,原告向法院提出財產保金申請。寧波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告海斯曼公司系涉案專利權利人,該專利合法有效,應受法律保護。庭審中,被告康瑞達公司認可被訴侵權設計落入原告專利保護范圍,認可被控侵權產品的制造、銷售、許諾銷售,并提交了三份產品宣傳冊作為現有設計的對比文件,上述宣傳冊均未載明時間。結合宣傳冊記載的內容、被告的工商變更登記情況、與案外人的房屋租賃合同及支付給案外人員工的款項,以及宣傳冊中被告現住所地照片、被告工商登記、2015年10月某設計工作室確認稿等,可以認定涉案產品宣傳冊的印制時間早于涉案專利申請日,被告的現有設計抗辯成立,被訴侵權產品不構成侵權。遂判決:駁回原告訴訟請求。一審宣判后,雙方當事人均未提起上訴,判決現已生效。 【不同觀點】 本案爭議焦點主要集中于,以未載明時間的產品宣傳冊進行現有設計抗辯是否成立,即涉案產品圖片是否在專利申請日前已經通過涉案產品宣傳冊為公眾所知。 第一種觀點認為,專利法第二十二條規定:“本法所稱現有設計,是指申請日以前在國內外為公眾所知的設計。”未載明時間的宣傳冊無法確定印制、公開日期,無法證明是否在申請日之前為國內外公眾所知,不應作為被告現有設計抗辯的依據。 第二種觀點認為,可通過提交司法鑒定的途徑確定宣傳冊的印制、公布時間,并依據具體的鑒定結果判斷相應的現有設計抗辯能否成立。 第三種觀點認為,鑒于司法鑒定具有耗時久、成本高的缺點,為提升訴訟效率,實現訴訟經濟和司法便民的目標,個案中不宜過于頻繁地使用司法鑒定手段。況且,目前的司法鑒定從技術上還不能十分精確地確認紙質宣傳冊的印制時間。那么,在不宜直接采信未載明時間的產品宣傳冊的情況下,應該結合全案證據加以綜合考量,推斷出宣傳冊的印發時間,在此基礎上形成關于被告現有設計抗辯是否成立的判斷。具體來說,應結合相應的宣傳冊是否系孤證、能否與其他間接證據相互印證進而形成完整的證據鏈、對方當事人是否提出反證等因素,并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規定的高度可能性證明標準綜合判定。本案中,結合被告提交的產品宣傳冊記載的內容、康博瑞公司的工商變更登記情況、與案外人的房屋租賃合同及支付給案外人員工的款項,以及另一本宣傳冊中被告現住所地照片、被告工商登記、2015年10月某設計工作室確認稿及被告2016年產品宣傳冊等相關證據,可以認定宣傳冊發放時間早于原告涉案專利申請日,這兩本產品宣傳冊可以作為本案現有設計抗辯。 【法官回應】 未載明時間的產品宣傳冊可否構成現有設計抗辯應結合全案證據考量 宣傳冊雖未載明時間,但法官可結合全案證據進行綜合判定。而且,產品宣傳冊的內容用途決定其并非面向內部,在對方當事人未舉證其發放對象限定為特殊群體之時,法官可根據經驗法則,推定其發放范圍為不特定的公眾,從而形成關于被告現有設計抗辯是否成立的判斷。 一、結合產品宣傳冊的內容用途及具體產品等判斷其發放范圍 產品宣傳冊是企業最直觀、最形象、最有效的對外宣傳形式之一。宣傳冊通常以紙質材料為載體,通過合理調動與配置文字、圖片、色彩等個體元素,完美地展示企業產品的各種特性,為用戶提供詳盡的產品信息,以達到實用價值最大化的效果。為了實現上述目標,企業往往會依據自身的經營規模和相應的目標群體確定具體的發放對象和范圍。因此,產品宣傳冊自誕生之日起,就不是面向企業員工等內部群體的。當然,也不排除部分產品的供應對象較為固定或者特殊,故其宣傳冊的發放對象被限定為少量群體。對此,需由當事人提交相應的經營數據等予以證實,或由法官結合常識、經驗和法理邏輯進行判斷。在對方當事人未舉證產品宣傳冊的發放對象被限定為特殊群體之時,可推定其發放對象為不特定的公眾,并在此基礎上形成關于被告現有設計抗辯是否成立的判斷。被訴侵權產品為跑步機,不屬于特定產品,故其產品宣傳冊的發放范圍是目標客戶及潛在客戶等不特定的群體,在對方當事人未提交反證的情形下,可以認定其自發放之日起已面向不特定的公眾公開。 二、綜合全案證據判斷產品宣傳冊的印制、公布時間 本案被告提供的第一本產品廣告冊封面印有“Ningbo Kangborui Electrical Appliance Co. Ltd.”,第二頁廠房上有“康博瑞電器”招牌,后印有康博瑞公司的中文拼音及英文地址。因康博瑞公司與被告康瑞達公司系關聯企業,結合被告提供的康博瑞公司工商變更登記情況及其與案外人的廠房租賃合同、康博瑞公司支付給案外人的款項,可以證明法院訴前證據保全中扣押的康博瑞公司產品宣傳冊印制時間應為該公司地址變更(即2014年7月30日)之前,該時間早于原告涉案專利申請日。該本產品宣傳冊可支持本案現有設計抗辯。關于被告所述其2015年的產品宣傳冊,結合該宣傳冊第二頁即被告現住所地照片、被告工商登記、2015年10月13日某設計工作室確認稿及被告2016年產品宣傳冊,綜合各類間接證據形成完整的證據鏈,可據此認定該宣傳冊印發時間為2015年,早于原告涉案專利申請日2016年4月8日,本案現有設計抗辯因此成立。 三、權利人不提供專利權評價報告的影響 法院于立案同日書面告知原告提供涉案專利的評價報告。原告回函認為涉案專利系其獨立設計研發,故不提供涉案專利的評價報告。法院綜合考量了采取臨時救濟措施的必要性、權利人的勝訴可能性等因素后,告知原告法院不同意其財產保全申請。這就涉及專利權評價報告的制度價值、法律依據及其與民事訴訟制度的銜接問題。1.專利權評價報告的制度價值與法律依據 我國實行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專利初步審查制度,在提高審查效率、縮減申請成本的同時,大大增加了不符合授權條件的申請被授予專利權的可能性。由此,專利權評價報告制度應運而生,國家知識產權局根據專利權人或利害關系人的請求,在實用新型或外觀設計被授予專利權后對相關專利進行檢索,并就該專利是否符合授權條件進行分析和評價,作出相應的專利權評價報告。該制度彌補了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專利未經實質審查的不足,不僅為權利人提供了更客觀全面的專利信息,也為社會公眾明確行為邊界、避免動輒得咎提供了相對穩定的預期,同時,亦為專利授權確權及侵權訴訟的當事人維權應訴提供了便利。《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專利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若干規定》第八條規定:“……對申請日在2009年10月1日以后的實用新型或者外觀設計提起侵犯專利權訴訟……根據案件審理需要,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原告提交檢索報告或者專利權評價報告。原告無正當理由不提交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中止訴訟或者判令原告承擔可能的不利后果。”2.專利權評價報告與民事訴訟制度的銜接 第一,專利權評價報告不是立案的必要條件。司法實踐中,專利權評價報告不具有可訴性,其僅作為法院判斷是否中止訴訟的證據,為專利行政制度與民事侵權訴訟的平穩銜接提供過渡性橋梁。在未經法定程序宣告專利無效的情況下,對權利人不利的評價報告并不能實質性地否定專利的有效性,也不能抹除專利權人的身份。正是鑒于專利權評價報告的證據屬性,權利人拒絕提交評價報告不影響其訴權的行使,提交專利權評價報告亦非法院立案的必要條件。 第二,出具專利權評價報告可作為采取臨時救濟措施的條件。首先,證據保全、財產保全等臨時救濟措施具有快速、高效、便捷的特點,實踐中大多通過書面審查作出裁定,因此可能產生被訴侵權人的權利缺乏充分保障的弊端。其次,我國的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專利授權未經實質審查,所以應提出更高的審查要求。這既是法院采取臨時救濟措施時審查具體條件的要求,也是平衡當事人雙方利益的需要。最后,退而言之,即便權利人提交了于己不利的專利權評價報告,亦不能代替法院作出是否采取臨時救濟措施的決定。評價報告的證據屬性決定了其僅具有參考價值,而非終局性的決定因素。是否采取相應的臨時救濟措施,仍需由法官結合“必要性”、申請人的“勝訴可能性”“比例性”等審查條件綜合考量。 本案原告拒絕提交涉案外觀設計專利權的評價報告,法院遂告知不同意其財產保全申請,充分彰顯了專利權評價報告的制度功能。在此基礎上,警示權利人根據案件審理需要及時提交專利權評價報告的義務,并明確了拒絕承擔相應義務的不利后果,對于類似案件的審理具有積極的參考價值和借鑒意義。(來源:寧波院網)
什么是外觀設計專利 外觀設計專利是指對產品的形狀、圖案或其結合以及色彩與形狀、圖案的結合所做出的富有美感并適于工業應用的新設計。 外觀設計專利提供了與發明和實用新型不一樣的保護角度,是對工業設計方案的有力保護,申請外觀設計專利其...
導讀:專利權是一項具有獨占性的專有權,對其保護范圍的確定直接關系到專利權人和社會公眾的權利劃分和利益平衡。涉案專利權利要求中的相關技術特征存在專利所要克服的現有技術的缺陷,不應作為涉案專利保護范圍,否則將不適當地擴大專利的保護范圍,對社...
裁判要點1. 授權外觀設計的設計特征體現了其不同于現有設計的創新內容,也體現了設計人對現有設計的創造性貢獻。如果被訴侵權設計未包含授權外觀設計區別于現有設計的全部設計特征,一般可以推定被訴侵權設計與授權外觀設計不近似。2. 對設計特征的認定...
司法審判原則一直是各國司法實踐中的一個難點問題。正如德國哲學家萊布尼茨的那句話世界上沒有兩片完全相同的樹葉,世界上也不存在絲毫不差的兩起案件,但這些并不妨礙對案件事實進行歸納,找出相同類型的社會關系和法律事實從而適用相同的審判原則,最終獲得...
案情 原告科羅恩公司是一種商務便當盒外觀設計的專利權人,起訴稱被告泓之泰公司生產、銷售的一款便當盒的外觀設計與其專利相同,構成侵權。泓之泰公司辯稱,該產品有獨特設計,其外部有一個松緊帶,內部配有筷子和勺子,這些元素與便當盒為一體設計,與原告...
一、專利案件審判 二、商標案件審判 (一)商標民事案件審判 17.注冊商標的保護與被訴侵權商品商標知名度的關系 在再審申請人曹曉冬與被申請人云南下關沱茶(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標權糾紛案【(2017)最高法民再273號】中,最高人民...
最高人民法院在2011年修改《民事案件案由規定》時,將因惡意提起知識產權訴訟損害責任糾紛作為一類案由正式寫入規定,納入知識產權權屬、侵權糾紛。從性質來說,惡意訴訟的實質是對訴權的濫用。正確劃分惡意訴訟和正當維權的界限,有利于達到保護權利與防...
編者按:改革開放幾十年來,我國已成為玩具產品制造和消費的大國,與此同時,玩具行業的知識產權競爭亦日益激烈。本期知產視野刊登寶高(南京)教育玩具有限公司等訴晉江市東興電子玩具有限公司、南京金寶萊工貿有限公司侵害著作財產權糾紛案。本案中,寶高公...
一、法律依據二、布圖設計獨創性舉證責任三、專有權人的布圖設計與被訴芯片應具有同一性 1、布圖設計專有權人應首先向法院明確其布圖設計中具有獨創性的內容,同時向法院提交自行比對的與被訴芯片具有同一性的結果。2、被訴芯片復制全部布圖設計中的任一...
【案情】 2013年1月30日,王代新通過業務員李某購買了燦爛陽光個人意外傷害綜合保險電子保單一份。保單載明:身故受益人為王代新的法定繼承人,保險金額為8萬元。激活有效期至2013年6月30日,可以通過網絡或電話激活。同日,業務員李某將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