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專利案件審判
二、商標案件審判
(一)商標民事案件審判
17.注冊商標的保護與被訴侵權商品商標知名度的關系
在再審申請人曹曉冬與被申請人云南下關沱茶(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標權糾紛案【(2017)最高法民再273號】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注冊商標作為一項標識性民事權利,商標權人不僅有權禁止他人在相同類似商品上使用該注冊商標標識,更有權使用其注冊商標標識,在相關公眾中建立該商標標識與其商品來源的聯系。相關公眾是否會混淆誤認,既包括將使用被訴侵權標識的商品誤認為商標權人的商品或者與商標權人有某種聯系,也包括將商標權人的商品誤認為被訴侵權人的商品或者誤認商標權人與被訴侵權人有某種聯系。
18.特殊歷史背景下商標與字號共存的考量因素
在申訴人太原大寧堂藥業有限公司與被申訴人山西省藥材公司商標侵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2015)民提字第46號】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在特殊歷史背景下,對于使用與他人商標相同的字號是否構成商標侵權和不正當競爭,應當從歷史傳承、現實情況、法律適用和社會效果等方面綜合考量。
19.法定通用名稱的認定
在再審申請人福州米廠與被申請人五常市金福泰農業股份有限公司、福建新華都綜合百貨有限公司福州金山大景城分店等侵害商標權糾紛案(簡稱“稻花香”侵害商標權糾紛案)【(2016)最高法民再374號】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農作物品種審定辦法規定的通用名稱與商標法意義上的通用名稱含義并不完全相同,不能僅以審定公告的品種名稱為依據,認定該名稱屬于商標法意義上的法定通用名稱。
20.約定俗成通用名稱的認定
在前述“稻花香”侵害商標權糾紛案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產品的相關市場并不限于特定區域而是涉及全國范圍的,應以全國范圍內相關公眾的通常認識為標準判斷是否屬于約定俗成的通用名稱。
21.農作物品種名稱的正當使用
在前述“稻花香”侵害商標權糾紛案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在存在他人在先注冊商標權的情況下,經審定公告的農作物品種名稱可以規范使用于該品種的種植收獲物加工出來的商品上,但該種使用方式僅限于表明農作物品種來源且不得突出使用。
22.商標侵權案件中正當使用的認定
在再審申請人馮印與被申請人西安曲江閱江樓餐飲娛樂文化有限公司侵害商標權糾紛案【(2017)最高法民申4920號】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被訴侵權人在其企業名稱中及其他商業活動中使用相關符號的主要目的在于客觀描述并指示其服務的特點,并且在其實際使用過程中,從未完整使用與涉案商標相同的圖文組合形式,亦無證據顯示被訴侵權人對相關符號文字的使用旨在攀附涉案商標的商業信譽,可以認定被訴侵權行為并不具有使相關公眾混淆誤認的可能性,進而不構成侵害涉案商標權。
(二)商標行政案件審判
23.商標近似性判斷的考量因素
在再審申請人四川省宜賓五糧液集團有限公司與被申請人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甘肅濱河食品工業(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商標異議復審行政糾紛案【(2014)知行字第37號】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判斷被異議商標與引證商標是否構成使用在相同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應當綜合考慮被異議商標和引證商標的構成要素、被異議商標的在先使用狀況及知名度等因素,若不會導致相關公眾的混淆誤認,則應認定被異議商標與引證商標不構成近似。
24.主張在先著作權適格主體的證明
在再審申請人溫州市伊久亮光學有限公司與被申請人達馬股份有限公司及二審被上訴人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商標權無效宣告請求行政糾紛案【(2017)最高法行申7174號】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著作權人、著作權的利害關系人均可依據商標法第三十一條的規定主張在先著作權。訴爭商標申請日之后的著作權登記證書不能單獨作為在先著作權的權屬證據。訴爭商標申請日之前的商標注冊證雖不能作為著作權權屬證據,但可以作為確定商標權人為有權主張商標標志著作權的利害關系人的初步證據。
25.對他人是否享有在先著作權的審查認定
在再審申請人杰杰有限公司與被申請人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一審第三人金華市百姿化妝品有限公司商標異議復審行政糾紛案【(2017)最高法行再35號】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對于當事人是否享有在先著作權,需要綜合考量相關證據予以認定。在著作權登記證明晚于訴爭商標申請日時,可以結合商標注冊證、包含商標標志的網站頁面、記載作品創作過程的報刊內容、產品實物、著作權轉讓證明等證據,在確認相關證據相互印證、已形成完整的證據鏈時,可以認定當事人對該商標標志享有在先著作權。
26.作為在先權利保護的“肖像”應當具有可識別性
在再審申請人邁克爾·杰弗里·喬丹與被申請人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一審第三人喬丹體育股份有限公司商標爭議行政糾紛案【(2015)知行字第332號】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肖像權所保護的“肖像”應當具有可識別性,其中應當包含足以使社會公眾識別其所對應的權利主體即特定自然人的個人特征,從而能夠明確指代該特定的權利主體。
三、著作權案件審判
27.模型作品的認定標準
在再審申請人深圳市飛鵬達精品制造有限公司與被申請人北京中航智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權糾紛案【(2017)最高法民再353號】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在判斷是否構成受著作權法保護的模型作品時,不能將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四條第(十三)項模型作品的規定與第二條作品的規定割裂開來適用。在僅僅滿足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四條第(十三)項規定的情況下,尚不能認定構成受著作權法保護的模型作品。
28.將他人作品作為商標使用時侵權損害賠償的計算
在再審申請人李艷霞與被申請人吉林市永鵬農副產品開發有限公司及一審第三人南關區本源設計工作室侵害著作權糾紛案【(2017)最高法民申2348號】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未經許可將他人作品作為商標使用,構成侵害他人著作權的,不應依據權利人損失或侵權人獲益計算損害賠償,而應主要考慮著作權許可使用費。被訴侵權人商標設計費用可以作為確定著作權許可使用費的參考。
四、不正當競爭案件審判
29.知名商品特有包裝裝潢中的“商品”與“包裝裝潢”應當具有特定指向關系
在上訴人廣東加多寶飲料食品有限公司與被上訴人廣州醫藥集團有限公司、廣州王老吉大健康產業有限公司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包裝裝潢糾紛兩案(簡稱“紅罐”特有包裝裝潢糾紛案)【(2015)民三終字第2號、第3號】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五條第二項規定的“知名商品”和“特有包裝裝潢”之間具有互為表里、不可割裂的關系,只有使用了特有包裝裝潢的商品,才能夠成為反不正當競爭法調整的對象。抽象的商品名稱或無確定內涵的商品概念,脫離于包裝裝潢所依附的具體商品,缺乏可供評價的實際使用行為,不具有依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五條第二項規定進行評價的意義。
30.確定知名商品特有包裝裝潢權益歸屬的考量因素
在前述“紅罐”特有包裝裝潢糾紛案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在確定特有包裝裝潢的權益歸屬時,既要在遵循誠實信用原則的前提下鼓勵誠實勞動,也應當尊重消費者基于包裝裝潢本身具有的顯著特征而客觀形成的對商品來源指向關系的認知。
五、植物新品種案件審判
31.植物新品種保護條例第六條規定中“銷售”的含義
在再審申請人萊州市永恒國槐研究所與被申請人葛燕軍侵害植物新品種權糾紛案【(2017)最高法民申4999號】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對于植物新品種保護條例第六條規定中“銷售”一詞的含義,應該結合我國已經加入的《國際植物新品種保護公約》(1978年文本)第五條第一款的規定予以理解。根據國際法與國內法解釋一致性原則,植物新品種保護條例第六條所稱的“銷售”應該包括許諾銷售行為。
六、技術合同案件審判
32.技術工業化合同中合同目的的認定
在再審申請人陜西天寶大豆食品技術研究所與被申請人汾州裕源土特產品有限公司技術合同糾紛案【(2016)最高法民再251號】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能否產出符合合同約定的產品與該產品能否上市銷售、是否適銷對路、有否利潤空間等并非同一層面的問題。在涉及技術工業化的合同中,如無明確約定,不應將產品商業化認定為合同目的。
七、關于知識產權訴訟程序與證據
(一)知識產權民事訴訟程序與證據
33.網絡購物收貨地不宜作為知識產權和不正當競爭案件的侵權行為地
在上訴人廣東馬內爾服飾有限公司、周樂倫與被上訴人新百倫貿易(中國)有限公司、一審被告南京東方商城有限責任公司不正當競爭糾紛管轄異議案【(2016)最高法民轄終107號】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侵犯知識產權和不正當競爭案件中,原告通過網絡購物方式購買被訴侵權產品,不宜適用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二十條的規定,以網絡購物收貨地作為侵權行為地確定案件的地域管轄。
34.對涉及市場統計調查的公證書證據的審查認定
在再審申請人河北六仁烤飲品有限公司與被申請人河北養元智匯飲品股份有限公司及一審被告金華市金東區葉保森副食店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包裝、裝潢糾紛案【(2017)最高法民申3918號】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對涉及市場統計調查的公證書證據的審查認定,應當具體審查該市場統計調查的客觀性、科學性、適法性等有關情況,不能僅因該調查經過公證就當然采信。
35.在申請再審程序中以新的證據主張現有技術抗辯不應予以支持
在再審申請人唐山先鋒印刷機械有限公司與被申請人天津長榮印刷設備股份有限公司、一審被告常州市恒鑫包裝彩印有限公司侵害發明專利權糾紛案【(2017)最高法民申768號】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專利侵權案件中,被訴侵權人在申請再審程序中以新的證據主張現有技術抗辯,表面上系以新證據為由申請再審,但實質上相當于另行提出新的現有技術抗辯。如允許被訴侵權人在申請再審程序中無限制地提出新的現有技術抗辯,與專利權人應當在一審法庭庭審辯論終結前固定其主張的權利要求相比,對專利權人顯失公平,且構成對專利權人的訴訟突襲,亦將架空一、二審訴訟程序。
36.合法來源抗辯應當提供符合交易習慣的相關證據
在再審申請人寧波歐琳實業有限公司與被申請人寧波搏盛閥門管件有限公司,二審上訴人寧波歐琳廚具有限公司等侵害外觀設計專利權糾紛案【(2017)最高法民申1671號】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一方當事人出具的有關其生產并提供被訴侵權產品給其他當事人的“聲明”屬于當事人陳述,在專利權人對該聲明不予認可,且缺乏其他客觀證據證明的情況下,應認定合法來源抗辯不能成立。
(二)知識產權行政訴訟程序與證據
37.以外觀設計專利權與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權利相沖突為由提起無效宣告請求的請求人資格
在再審申請人斯特普爾斯公司與被申請人羅世凱、一審被告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復審委員會外觀設計專利權無效行政糾紛案(簡稱“碎紙機”外觀設計專利權無效行政糾紛案)【(2017)最高法行申8622號】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專利無效理由可以區分為絕對無效理由和相對無效理由兩種類型,兩者在被規范的客體本質、立法目的等方面存在重大區別。有關外觀設計專利權與他人在先合法權利沖突的無效理由屬于相對無效理由。當專利法第四十五條關于請求人主體范圍的規定適用于權利沖突的無效理由時,基于相對無效理由的本質屬性、立法目的以及法律秩序效果等因素,無效宣告請求人的主體資格應受到限制,原則上只有在先合法權利的權利人及其利害關系人才能主張。
38.當事人恒定原則可以適用于專利無效宣告行政程序
在前述“碎紙機”外觀設計專利權無效行政糾紛案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在行政訴訟程序中,人民法院受理相關訴訟后,為保證訴訟程序的穩定和避免訴訟不確定狀態的發生,當事人的主體資格不因有關訴訟標的的法律關系隨后發生變化而喪失。專利無效宣告行政程序屬于準司法程序,當事人恒定原則對于該程序亦有參照借鑒意義。對于無效宣告行政程序啟動時符合資格條件的請求人,即便隨后有關訴訟標的的法律關系發生變化,其亦不因此當然喪失主體資格。
39.對于已為在先生效判決所羈束的行政裁決提起行政訴訟所引致的新判決申請再審的受理條件
在再審申請人三得利控股株式會社與被申請人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原審第三人杭州保羅酒店管理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之商標權承繼人浙江向網科技有限公司商標撤銷復審行政糾紛案【(2017)最高法行申5093號】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當事人對于商標評審委員會依據法院生效判決作出的行政裁決再次提起行政訴訟,人民法院依據原生效判決的認定作出維持該行政裁決的判決,當事人可否針對該新判決申請再審,應結合被訴行政裁決的法律性質、新判決的內容及盡可能防止循環訴訟等因素予以考慮。如果被訴行政裁決完全被在先生效判決所羈束,新判決系根據在先生效判決確定的事實和理由作出,未對被訴行政裁決進行實體審理,為避免循環訴訟,對于該新判決不應允許申請再審。
40.人民法院可以對行政部門漏審的重要事實依職權作出認定
在再審申請人普蘭娜生活藝術有限公司與被申請人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商標申請駁回復審行政糾紛案【(2017)最高法行再10號】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申請人在申請商標注冊時主張有優先權,行政部門對申請商標是否享有優先權存在漏審,導致被訴決定錯誤的,人民法院應當在查清相關事實的基礎上依法作出裁判。
41.人民法院可部分撤銷專利無效決定
在前述“電子貨品監視用標識器”發明專利權無效行政糾紛案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被訴專利無效決定的相關認定可以區分處理的,人民法院可部分撤銷無效決定中認定錯誤的部分。
42.無效宣告程序中外文證據并非一律需要單獨提供中文譯文
在再審申請人中興通訊股份有限公司因與被申請人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復審委員會、美商內數位科技公司發明專利權無效行政糾紛案【(2017)最高法行申4798號】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在專利無效宣告程序中,對于外文證明文件并非一律需要單獨提供中文譯文,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可以根據具體情況決定是否有必要要求當事人提交中文譯文。提交中文譯文的必要性通常需要考量方便專利復審委員會和對方當事人理解證據內容、保證行政效率、保障和便利當事人行使發表意見的權利等因素,在特殊情況下無需單獨提供中文譯文。
來源:中國法院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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