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解除權性質
1、從制度法理上講,合同解除權是當事人依據法律規定或當事人約定自行行使以消滅合同效力的單方意思表示,原則上應當由當事人行使,法院或仲裁機構不得任意依職權裁判解除合同,其職責在于審查確認該形成權行使是否有效。
2、從訴訟理論上看,當事人向法院起訴解除合同,是確認之訴,即請求確認解除是否發生法律效力。若認為是形成之訴,則形成之訴的形成力決定了合同解除時間為判決生效時間,這與當事人希望于通知到達之時合同解除的意思相悖。所以依據《民法典》565條第一款提起的異議之訴與第二款的司法解除之訴均為確認之訴。
《民法典》565條適用范圍
1、合同解除形式有3種,法定解除、約定解除、協議解除。但因為協議解除是當事人第二次協議解除原有之協議,故本條只適用于法定解除與約定解除情形。
2、本條不適用于情勢變更和合同僵局下可以申請司法解除。533條情勢變更、580合同僵局,當事人可以向法院請求解除合同關系,屬于形成訴權,合同解除的效力源于法院判決的形成力。約定解除和法定解除以當事人通知為行使方式,上述2種以向法院申請解除為行使方式。 合同解除權行使前提
《民法典》502條,合同因未辦理批準手續而未生效,合同是成立但不生效,而不是無效,所以可以請求解除合同。
其次,解除權的行使還需以解除權現實發生作為邏輯前提。如果解除事由沒有發生,即使解除通知到達對方亦不發生效力
解除權受除斥期間的約束,有約定或法律規定從約定,沒有為1年或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不行使?!睹穹ǖ洹?64條。
在合理期限的判斷上,法院會結合不同案例作出認定。
解除權行使主體
法定解除和約定解除的情況下,守約方才有解除權。而不可歸責于雙方當事人的事由如不可抗力,此時不存在違約方,一般情形下任何一方均可行使解除權。而在標的物毀損、滅失下任需考慮風險負擔規則的競合適用。具體而言:風險在標的物交付前發生,此時若買方對合同解除存有利益如已購買保險,則可排除賣方行使解除權?;诮獬龣鄰臋嗬男再|,其不可單獨讓與而發生主體變更,當事人僅訂立解除權讓與合同,應視為達成解除權行使之代理權授予合意,解除權可以由解除權人的代理人、繼承人、破產管理人等主體行使,債權人也可以基于保全需要行使解除權(《民法典》535條)。在多數人之債中,不論可分、不可分、連帶之債,因解除權行使不可分原則要求必須由全體享有解除權的一方針對另一方行使,不能由個人分別行使。雖然沒有相關法律作出明確規定,但為避免相悖于多數方當事人的共同意思,法理解釋應從之。但不需要共同同時作出。
可以。直接起訴解除合同,起訴狀副本送達之日起視為解除通知到達。可否反訴要求解除合同參考:合同法 第十條 當事人訂立合同,有書面形式、口頭形式和其他形式。第六十條 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當事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根據合同的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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