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規定:因合同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二十條同時規定:加工承攬合同,以加工行為地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對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規定:因合同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二十條同時規定:加工承攬合同,以加工行為地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對履行地有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規定:因合同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二十條同時規定:加工承攬合同,以加工行為地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對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規定:因合同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二十條同時規定:加工承攬合同,以加工行為地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對履行地有約......
承攬合同糾紛屬于合同糾紛,合同糾紛的管轄可以在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之間選擇。...

上訴人稱,一審裁定適用法律錯誤,本案的管轄權不能簡單套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十八條第二款的規定,適用爭議標的為給付貨幣的是指案件本身給付貨幣。 本案的法律關系為承攬...
在審判實踐中如何區分承攬合同與買賣合同,應從以下幾點來把握認定: 一、承攬合同與買賣合同二者具有不同的法律特征。承攬合同與買賣合同二者雖然都是雙務、有償、諾成、不要式合同,交付標的物的一方都負有瑕疵擔保責任等,但二者也具有不同的法律特征:1...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23條規定: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故因建筑工程設計合同所產生的糾紛,被告住所地和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均有管轄權。在實踐中對于被告住所地法院的管轄權無異議,爭議焦點在于合同的履行地。 ...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23條規定: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故因建筑工程設計合同所產生的糾紛,被告住所地和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均有管轄權。在實踐中對于被告住所地法院的管轄權無異議,爭議焦點在于合同的履行地。 ...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23條規定: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故因建筑工程設計合同所產生的糾紛,被告住所地和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均有管轄權。在實踐中對于被告住所地法院的管轄權無異議,爭議焦點在于合同的履行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