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案的法律關系為承攬合同關系,不應當適用上述法律規定,一審裁定錯誤地將一審原告訴訟請求中要求支付貨款的行為簡單歸類為給付貨幣。因此,請求撤銷原審裁定。
被上訴人A市甲公司書面答辯稱,被上訴人的訴訟請求是要求上訴人支付加工款,爭議標的為給付貨幣,原審裁定確定接受貨幣一方即被上訴人住所地A市B區為合同履行地是正確的,原審法院對本案具有管轄權,請求依法駁回上訴人的管轄權異議上訴。
法院認為
本案系承攬合同糾紛,依法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因本案雙方當事人對履行地沒有約定,故應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十八條第二款的規定確定本案合同履行地。上述條款中的爭議標的是指當事人訴訟請求所指向的合同義務。被上訴人原審訴請所指向的合同義務是上訴人作為定作人負有給付報酬的義務,故本案爭議標的類型為給付貨幣,依法應以接收貨幣一方即被上訴人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被上訴人住所地在A市B區,屬原審法院轄區,故原審法院作為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對本案具有管轄權。上訴人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訴請求本院不予支持。 總結
因此承攬合同確定管轄的基本原則為
有約定管轄的從約定,沒有約定管轄的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對合同履行地的確定也是有約定從約定,沒有約定的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十八條第二款的規定確定合同履行地,即合同對履行地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爭議標的為給付貨幣的,就收貨幣一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
所以,如果承攬合同糾紛的爭議標的系給付貨幣的,那么則可以以接收貨幣一方即承攬人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來確定管轄。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23條規定: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故因建筑工程設計合同所產生的糾紛,被告住所地和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均有管轄權。在實踐中對于被告住所地法院的管轄權無異議,爭議焦點在于合同的履行地。 ...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23條規定: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故因建筑工程設計合同所產生的糾紛,被告住所地和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均有管轄權。在實踐中對于被告住所地法院的管轄權無異議,爭議焦點在于合同的履行地。 ...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23條規定: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故因建筑工程設計合同所產生的糾紛,被告住所地和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均有管轄權。在實踐中對于被告住所地法院的管轄權無異議,爭議焦點在于合同的履行地。 ...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23條規定: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故因建筑工程設計合同所產生的糾紛,被告住所地和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均有管轄權。在實踐中對于被告住所地法院的管轄權無異議,爭議焦點在于合同的履行地。 ...
您好! 一、向哪個法院起訴 承攬合同的管轄相較于其他合同的管轄并無特殊性,亦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其重要之處在于合同履行地的確定。最高人民法院在1989年的司法解釋中曾指出,加工承攬合同以加工承攬人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這種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