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 我國唯一的一部統計法律,于1983年12月8日由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通過,1996年5月15日經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第十九次會議修正,2009年6月27日再次經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修訂通過,于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2、《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實施細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 第453號 現公布《國務院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實施細則〉的決定》,自2006年2月1日起施行。 3、《統計資料保密管理辦法》 為適應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需要,修訂統計資料保密管理辦法是很必要的,不僅有利于更好地貫徹執行“對內搞活經濟、對外實行開放”的方針,而且有利于保障國家核心秘密統計資料的安全。
今后凡是絕密、機密、秘密統計資料,未經批準,任何人不得擅自對外發表。 各報刊、雜志發表未公布過的統計數字,事先一定要送統計部門或有關業務部門核對,并辦理審批手續,以免造成混亂。
4、《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實施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實施條例》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制定。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于2017年5月28日發布,自2017年8月1日起施行。
5、《統計執法檢查規定》 為了科學有效地組織統計執法檢查工作,保障統計法和統計制度的貫徹實施,維護和提高統計數據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及其實施細則,制定本規定。 擴展資料統計法律體系的基本框架 1、統計法律:即指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委會制定的關于統計方面的行為規范。
2、統計行政法規:由國務院制定,其法律效力低于法律、高于地方統計法規和統計規章。 3、地方統計法規:是由有地方立法權的地方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制定和發布的、并于本地方實施的統計行為規范。
4、統計行政規章:是指國務院各部門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及較大的市人民政府所制定的有關統計的規范性文件。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統計法律體系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統計法。
拒絕提供統計資料或者經催報后仍未按時提供統計資料的,提供不真實或者不完整的統計資料的。
1:為統計調查對象的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組織遲報統計資料,或者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設置原始記錄、統計臺賬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責令改正,給予警告。
2:為統計調查對象的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組織遲報統計資料,或者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設置原始記錄、統計臺賬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責令改正,給予警告。
3:在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等統計調查對象中承擔經常性政府統計調查任務的人員,必須取得統計從業資格,持有統計從業資格證書,已取得統計員以上統計專業技術職務資格的人員,可免于統計從業資格考試和申請,憑統計專業技術職務資格證書直接從事統計工作。
4:未標明前款規定的標志或者超過有效期限的統計調查表,統計調查對象有權拒絕填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應當依法責令停止有關統計調查活動。
5: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以及個體工商戶和個人等統計調查對象,必須依照本法和國家有關規定,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地提供統計調查所需的資料,不得提供不真實或者不完整的統計資料,不得遲報、拒報統計資料。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實施條例》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以下簡稱統計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統計資料能夠通過行政記錄取得的,不得組織實施調查。通過抽樣調查、重點調查能夠滿足統計需要的,不得組織實施全面調查。
第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和有關部門應當加強統計規律研究,健全新興產業等統計,完善經濟、社會、科技、資源和環境統計,推進互聯網、大數據、云計算等現代信息技術在統計工作中的應用,滿足經濟社會發展需要。第四條地方人民政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和有關部門應當根據國家有關規定,明確本單位防范和懲治統計造假、弄虛作假的責任主體,嚴格執行統計法和本條例的規定。
地方人民政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和有關部門及其負責人應當保障統計活動依法進行,不得侵犯統計機構、統計人員獨立行使統計調查、統計報告、統計監督職權,不得非法干預統計調查對象提供統計資料,不得統計造假、弄虛作假。統計調查對象應當依照統計法和國家有關規定,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地提供統計資料,拒絕、抵制弄虛作假等違法行為。
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和有關部門不得組織實施營利性統計調查。國家有計劃地推進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和有關部門通過向社會購買服務組織實施統計調查和資料開發。
第六條部門統計調查項目、地方統計調查項目的主要內容不得與國家統計調查項目的內容重復、矛盾。第七條統計調查項目的制定機關(以下簡稱制定機關)應當就項目的必要性、可行性、科學性進行論證,征求有關地方、部門、統計調查對象和專家的意見,并由制定機關按照會議制度集體討論決定。
重要統計調查項目應當進行試點。第八條制定機關申請審批統計調查項目,應當以公文形式向審批機關提交統計調查項目審批申請表、項目的統計調查制度和工作經費來源說明。
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審批機關應當一次性告知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制定機關應當按照審批機關的要求予以補正。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審批機關應當受理。
第九條統計調查項目符合下列條件的,審批機關應當作出予以批準的書面決定:(一)具有法定依據或者確為公共管理和服務所必需;(二)與已批準或者備案的統計調查項目的主要內容不重復、不矛盾;(三)主要統計指標無法通過行政記錄或者已有統計調查資料加工整理取得;(四)統計調查制度符合統計法律法規規定,科學、合理、可行;(五)采用的統計標準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六)制定機關具備項目執行能力。不符合前款規定條件的,審批機關應當向制定機關提出修改意見;修改后仍不符合前款規定條件的,審批機關應當作出不予批準的書面決定并說明理由。
第十條統計調查項目涉及其他部門職責的,審批機關應當在作出審批決定前,征求相關部門的意見。第十一條審批機關應當自受理統計調查項目審批申請之日起20日內作出決定。
20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審批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10日,并應當將延長審批期限的理由告知制定機關。制定機關修改統計調查項目的時間,不計算在審批期限內。
第十二條制定機關申請備案統計調查項目,應當以公文形式向備案機關提交統計調查項目備案申請表和項目的統計調查制度。統計調查項目的調查對象屬于制定機關管轄系統,且主要內容與已批準、備案的統計調查項目不重復、不矛盾的,備案機關應當依法給予備案文號。
擴展資料:為全面有效貫徹執行修訂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進一步保障統計數據真實可靠,國務院制定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實施條例》。條例主要規定了以下內容:1、是從源頭上規范統計調查活動。
開展統計調查活動既要滿足國家宏觀決策對統計資料的需求,又要切實減輕統計調查對象的負擔,提高統計調查的有效性和質量。為兼顧好兩方面的利益,條例從五個方面作了規定,包括夯實防范和懲治統計造假、弄虛作假責任,盡可能減輕統計調查對象的負擔,嚴格要求統計調查項目的制定,明確統計調查項目審批和備案的程序、條件和時限,以及明確國家統計標準的地位等。
2、是加強統計調查的組織實施。為加強對統計數據生產過程的控制,提高統計數據質量,條例對統計調查的組織實施作了專章規定,對統計調查對象的報送義務和統計調查組織實施機關提出了明確要求。
3、是明確統計資料公布的主體、權限及要求。包括:區分不同統計資料,明確公布主體及權限;為避免因簡單對比統計數據產生誤解,規定統計機構和有關部門應當及時公布主要統計指標涵義。
公布統計資料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公布前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對外提供,不得利用尚未公布的統計資料謀取不正當利益等。4、是強化對統計違法行為的責任追究。
條例列舉了對嚴重統計違法行為失察的具體情形和統計造假行為的典型做法,規定了嚴格的法律責任。例如,大面積發生或者連續發生統計造假、弄虛作假,統計數據嚴重失實應當發現而未發現,發現統計數據嚴重失實不予糾正的,對地方人民政府、政府統計機構或者有關部。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和《福建省統計工作管理辦法》的規定,統計違法行為有以下幾類。
虛報、瞞報、偽造、篡改等故意提供不真實統計資料的;
②脅迫、授意他人提供不真實統計資料的;
③遲報統計資料的;
④拒報統計資料的;
⑤錯報、漏報統計資料且在規定時間內不予更正的;
⑥干涉、妨礙統計人員依法行使職權的;
⑦包庇、袒護統計違法行為或對舉報人員進行打擊報復的;
⑧毀滅原始記錄、統計臺帳與統計記錄的;
⑨不按規定設置、保存原始記錄、統計臺帳的;
⑩未經審批擅自開展統計調查,制發統計報表的;
11未經核定或批準擅自公布統計資料的;
12未依法辦理統計登記的;
13違反統計人員持證上崗規定的;
14違反《統計法》有關保密規定的行為等。
統計違法行為要負法律責任。根據我國現行法律、法規規定,統計法律責任形式有:
(1)刑事責任?!督y計法》第二十六條、《福建省統計工作管理辦法》第二十一條、二十四條均規定,違反統計法規,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行政處罰?!督y計法》第二十五條、《福建省統計工作管理辦法》第十八條、十九條規定,對統計違法行為可以給予警告、通報、罰款、暫停營業、吊銷營業執照等處罰。
(3)行政處分?!督y計法》第二十五條、《福建省統計工作管理辦法》第二十條規定,對統計違法行為的有關領導,直接責任人,可由統計機構建議有關單位給予行政處分。
統計局依據《統計法》規定具有行政處罰權。
相關規定:《統計法》第四十一條:“作為統計調查對象的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組織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予以通報;(一) 拒絕提供統計資料或者經催報后仍未按時提供統計資料的;(二) 提供不真實或者不完整的統計資料的;(三) 拒絕答復或者不如實答復統計檢查查詢書的;(四) 拒絕、阻礙統計調查、統計檢查的;(五)轉移、隱匿、篡改、毀棄或者拒絕提供原始記錄和憑證、統計臺賬、統計調查表及其他相關證明和資料的。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組織有前款所列行為之一的,可以并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并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個體工商戶有本條第一款所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并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p>
第四十二條:“作為統計調查對象的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組織遲報統計資料,或者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設置原始記錄、統計臺賬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組織有前款所列行為之一的,可以并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個體工商戶遲報統計資料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并處一千元以下的罰款?!?/p>
其實都是有關統計的法,不過效力高低不同。法律、法規、規章的主要區別:
1. 法律是由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效力僅次于憲法。
2. 法規分為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行政法規由國務院制定,效力僅次于法律。地方性法規是由地方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對本行政區劃有效,效力更低一些。
3. 規章分為部門規章和地方政府規章。部門規章由國務院各部、委員會、中央人民銀行、審計署和直屬機構制定,效力低于行政法規;地方政府規章是由省級和較大市政府制定,對本行政區劃有效,效力低于行政法規。
4. 如果規章之間有沖突,由國務院裁決;如果地方性法規和規章有沖突,由國務院給出意見:認為適用地方性法規的,直接適用;認為適用規章的,報全國人大常委會裁決。
最佳答案統計法第二十三條 統計機構、統計人員有權: (一)要求有關單位和人員依照國家規定,如實提供統計資料; (二)檢查統計資料的準確性,要求改正不確實的統計資料; (三)揭發和檢舉統計調查工作中的違法行為。
統計人員依照前款規定執行職務,依法對統計調查對象進行統計調查時,應當出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頒發的工作證件。---------------------------------------統計法是這樣規定的,但是我國的法律制度與實際情況相比是滯后狀態。
實際操作中,統計定期報表都是由統計工作人員實施的,理論上是應該有相關證件的。非定期報表的實施就不好說了,如果是街辦、居(村)委會或者臨時聘用的工作人員負責實施調查,那么確實有可能沒有相關證件。
1.統計法律法規有那些 1、《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 我國唯一的一部統計法律,于1983年12月8日由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通過,1996年5月15日經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第十九次會議修正,2009年6月27日...
1.統計法律法規有那些 拒絕提供統計資料或者經催報后仍未按時提供統計資料的,提供不真實或者不完整的統計資料的。1:為統計調查對象的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組織遲報統計資料,或者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設置原始記錄、統計臺賬的,由縣級以上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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