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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保障監察條例》共分5章36條,對勞動保障監察的適用范圍、職責義務、監察事項、案件管轄、方式程序、法律責任等方面均作了明確規定。
一是明確了《條例》適用范圍。根據目前勞動保障法律、行政法規對勞動保障監察范圍的規定,《條例》規定,對企業和個體工商戶進行勞動保障監察,適用本條例。
二是明確了勞動保障監察執法主體和監察員資格制度。 三是明確了勞動保障部門實施勞動保障監察應當履行的四項職責和監察員的義務,以及對用人單位制定內部勞動保障規章制度情況、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遵守勞動標準情況、參加社會保險和繳納社會保險費情況等事項實施勞動保障監察。
四是規范了勞動保障監察執法行為。《條例》第一是原則確定了勞動保障監察的管轄;第二是具體規定了勞動保障監察在調查、檢查時可以采取的措施;第三是規定了勞動保障監察機構的辦案時限;第四是規定了勞動保障監察程序與勞動爭議處理程序的銜接方式。
五是具體規定了對侵犯勞動者合法權益行為的處罰。
你確定所有勞動用工法律法規都要嗎?好吧,都給你,希望你喜歡。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法條釋義 處理舉報勞動違法行為規定 對《關于如何理解無效勞動合同有關問題的請示》的復函 對有關問題的補充規定 法定退休年齡的規定 非法用工單位傷亡人員一次性賠償辦法 工資集體協商實行辦法 關于“三八”國際婦女節放假工資如何支付問題的通知 關于〈勞動法〉若干條文的說明 關于《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有關問題的復函 關于出境定居的歸僑眷職工享受一次性離職費問題的復函 關于調整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等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方法問題的通知 關于對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問題的復函 關于對事實勞動關系解除是否應該支付經濟補償金問題的復函 關于對用人單位無理阻擾勞動保障監察檢查行為實施行政處罰問題的復函 關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問題的意見 關于個人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征免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 關于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 關于貫徹執行若干問題的意見的通知 關于加強建設等行業農民工勞動合同管理的通知 關于勞動爭議仲裁幾個問題的通知 關于勞務派遣的最新規定 關于企業職工流動若干問題的通知 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 關于人民法院對經勞動爭議仲裁裁決的糾紛準予撤訴或駁回起訴后勞動爭議仲裁裁決從何時起生效的解釋 關于實施《勞動保障監察條例》若干規定 關于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通知 關于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處理依據問題的復函 關于印發《對有關問題的補充規定》的通知 關于印發《關于企業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審批辦法》的通知 關于印發《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問題解答》的通知 關于印發的通知 關于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 關于職工工作時間有關問題的復函 關于職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時間和工資折算問題的通知 關于職工因崗位變更與企業發生爭議等有關問題的復函 關于轉發《最高人民法院辦公廳關于的答復》的通知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因解除勞動合同取得經濟補償金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2014年部分節假日安排的通知 國務院關于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 國務院關于修改《全國年節及紀念日放假辦法》的決定 集體合同規定 禁止使用童工規定 就業服務與就業管理規定 勞動保障監察條例 勞動部辦公廳對《關于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請示》的復函(1997) 勞動部辦公廳關于對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問題的復函 勞動部辦公廳關于勞動合同期限問題的復函 勞動部關于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有關問題的復函 勞動部關于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通知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于對再婚職工婚假問題的復函 勞動行政處罰若干規定 勞動仲裁委員會組織規則 勞務派遣行政許可實施辦法 勞務派遣暫行規定 流動人員人事檔案管理暫行規定 女職工保健工作規定 女職工禁忌勞動范圍的規定 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 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 企業民主管理規定 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 企業職工檔案管理工作規定 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 全國民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2011) 全國年節及紀念日放假辦法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于做好勞務派遣暫行規定貫徹實施工作的通知 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 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若干規定 使用有毒物品作業場所勞動保護條例 臺灣和香港、澳門居民在內地就業管理規定 違反《勞動法》有關勞動合同規定的賠償辦法 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行政處罰辦法 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 未成年工特別保護規定 信訪條例 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 職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時間和工資折算問題的通知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2011) 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業促進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新)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 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 最低工資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四)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一)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
(1)宣傳勞動保障法律、法規和規章,督促用人單位貫徹執行。(2)檢查用人單位遵守勞動保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情況。(3)受理對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行為的舉報、投訴。(4)依法糾正和查處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為。
《勞動保障監察條例》
第十條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實施勞動保障監察,履行下列職責:
(一)宣傳勞動保障法律、法規和規章,督促用人單位貫徹執行;
(二)檢查用人單位遵守勞動保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情況;
(三)受理對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為的舉報、投訴;
(四)依法糾正和查處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為。
第十一條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對下列事項實施勞動保障監察:
(一)用人單位制定內部勞動保障規章制度的情況;
(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的情況;
(三)用人單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規定的情況;
(四)用人單位遵守女職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勞動保護規定的情況;
(五)用人單位遵守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規定的情況;
(六)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工資和執行最低工資標準的情況;
(七)用人單位參加各項社會保險和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情況;
(八)職業介紹機構、職業技能培訓機構和職業技能考核鑒定機構遵守國家有關職業介紹、職業技能培訓和職業技能考核鑒定的規定的情況;
(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保障監察事項。
第十五條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實施勞動保障監察,有權采取下列調查、檢查措施:
(一)進入用人單位的勞動場所進行檢查;
(二)就調查、檢查事項詢問有關人員;
(三)要求用人單位提供與調查、檢查事項相關的文件資料,并作出解釋和說明,必要時可以發出調查詢問書;
(四)采取記錄、錄音、錄像、照相或者復制等方式收集有關情況和資料;
(五)委托會計師事務所對用人單位工資支付、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情況進行審計;
(六)法律、法規規定可以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采取的其他調查、檢查措施。
勞動保障相關法律法規知識 1、什么是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是指勞動者同企業、國家機關、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個體經濟組織等用人單位之間訂立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
2、《勞動合同法》的立法宗旨是什么? 制定《勞動合同法》的目的,是為了完善勞動合同制度,明確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構建和發展和諧穩定的勞動關系。3、建立勞動關系以什么為標志?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七條的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
勞動者就享有勞動法律、法規規定的權利。4、勞動合同以什么形式訂立?《勞動合同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5、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自何時起訂立勞動合同?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條的規定,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1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6、用人單位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應承擔什么法律責任?《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第一項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1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
第十四條第三項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1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勞動合同。7、什么是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三條的規定,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合同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8、什么是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的規定,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9、什么是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五條的規定,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以某項工作的完成為合同期限的勞動合同。
10、哪些情況下用人單位必須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1)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2)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3)連續訂立兩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11、用人單位應當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而不訂立的,應承擔什么法律責任? 用人單位依法應當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而不訂立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12、在什么情形下,用人單位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2)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3 )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4)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5)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單位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6)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13、在什么情況下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解除勞動合同?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1)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2)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3)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4)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5)因用人單位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勞動者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或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以及勞動合同內容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14、勞動合同應具備哪些法定必備條款?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七條規定,勞動合同的必備條款應包括: (1)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2)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3)勞動合同期限; (4)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5)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6)勞動報酬; (7)社會保險; (8)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9)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一、法律 1、《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2、《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3、《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4、《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業促進法》 5、《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6、《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 7、《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 8、《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 9、《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 10、《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11、《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 12、《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 13、《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 二、行政法規 14、《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 15、《關于修改〈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的決定》 16、《失業保險條例》 17、《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 18、《全國年節及紀念日放假辦法》 19、《禁止使用童工規定》 20、《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 23、《工傷保險條例》 24、《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 25、《勞動保障監察條例》 三、行政法規性文件 27、《國務院關于職工探親待遇的規定》 28、《國務院關于建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決定》 2。
一、法律 1、《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2、《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3、《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4、《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業促進法》 5、《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6、《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 7、《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 8、《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 9、《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 10、《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11、《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 12、《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 13、《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 二、行政法規 14、《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 15、《關于修改〈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的決定》 16、《失業保險條例》 17、《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 18、《全國年節及紀念日放假辦法》 19、《禁止使用童工規定》 20、《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 23、《工傷保險條例》 24、《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 25、《勞動保障監察條例》 三、行政法規性文件 27、《國務院關于職工探親待遇的規定》 28、《國務院關于建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決定》 29、《國務院關于大力發展職工教育的決定》 30、《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就業再就業工作的通知》 31、《國務院關于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 32、《山東省勞動和社會保障監察條例》 四、部門規章 33、《關于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 34、《〈關于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若干具體范圍的解釋》 35、《關于女職工禁忌勞動范圍的規定》 36、《勞動部關于頒發〈職業技能鑒定規定〉的通知》 37、《勞動部辦公廳印發〈關于勞動法若干條文的說明的通知〉》 38、《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行政處罰辦法》 39、《關于印發〈關于企業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審批辦法的通知〉》 40、《關于印發〈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的通知》 41、《關于頒布〈未成年工特殊保護規定〉的通知》 42、《勞動部職業培訓實體管理規定》 43、《勞動部關于印發〈就業訓練規定〉的通知》 44、《〈國務院關于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實施辦法》 45、《關于印發《對〈工資支付暫行規定〉有關問題的補充規定》的通知》 46、《勞動部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 47、《勞動行政處罰聽證程序規定》 48、《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職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時間和工資折算問題的通知》 49、《招用技術工種從業人員規定》 50、《勞動力市場管理規定》 51、《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于貫徹實施〈勞動力市場管理規定〉有關問題的通知》 52、《境外就業中介管理規定》 53、《關于貫徹落實〈禁止使用童工規定〉的通知》 54、《社會保險稽核辦法》 55、《最低工資規定》 56、《關于貫徹落實〈民辦教育促進法〉做好民辦職業培訓工作的通知》 57、《集體合同規定》 58、《勞動保障部、建設部關于印發〈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支付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59、《勞動保障部關于貫徹落實〈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的通知》 60、《關于實施〈勞動保障監察條例〉若干規定》 61、《勞動保障部、建設部、全國總工會關于加強建設等行業農民工勞動合同管理的通知》 62、《勞動保障部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 63、《臺灣香港澳門居民在內地就業管理規定》 五、地方政府規章 64、《山東省勞動和社會保障監察條例》 65、《山東省勞動力市場管理條例》 66、《山東省勞動合同條例》 67、《山東省就業促進條例》 六、司法解釋 92、《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9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行政訴訟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
勞動監察的程序具體如下:(一)在執行日常勞動保障監察任務時,必須有兩名(或兩名以上)勞動保障監察員共同進行。并出示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障監察證件。(二)告知用人單位檢查的目的、內容、要求和方法。(三)了解用人單位遵守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情況,查閱有關資料(營業執照、員工花名冊、職工就業登記、勞動用工登記、勞動合同書、工資表、勞動保障執法年審手冊、社會保險登記證、社會保險繳費憑證、勞動管理規章制度、工作考勤表等),巡視勞動場所,調閱或復制相關的資料。(四)現場檢查和詢問情況應由監察員制作筆錄。筆錄經核對后,由勞動保障監察員和用人單位法定代表人(委托人)或勞資人員雙方簽名或蓋章(如詢問對象是企業其他人員,筆錄應由當事人簽名或按手印)。(五)在對用人單位檢查時,如法定代表人或勞資人員不在現場,無法當場了解有關情況的,監察人員應當對用人單位發出《勞動保障監察調查詢問通知書》,約定核對有關資料的內容、時間、地點和人員,并做好筆錄。(六)檢查發現用人單位有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行為的,應當調查取證,凡復印件證據材料應注明“此件與原件相符”并加蓋被檢查單位印章。調查結束后,勞動保障監察員應及時向支隊長匯報調查情況,并提出處理意見,經支隊長批準后,向用人單位發出《責令改正決定書》,告知用人單位申辯權利,并由用人單位法定代表人簽名或蓋章,用人單位法定代表人拒不簽名或蓋章的,應注明拒簽情況,并應有證明人簽名。(七)對于違法事實清楚、情節簡單、后果輕微的勞動保障違法行為,需要當場罰款(個人在五十元以下、法人或其他組織在一千元以下)或者處以警告行政處罰的,可按《行政處罰法》的有關條款執行。(八)勞動保障監察員向用人單位發出《責令改正決定書》后應跟蹤監督其整改,并要求用人單位將整改結果在規定的時限內書面報告。
太多了。無法一一贅述,下面介紹一些常用的主要的,希望對你有所幫助,滿意請采納勞動保障監察條例
國務院關于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
《國務院關于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問題解答
勞動部關于職工工作時間有關問題的復函
勞動部貫徹《國務院關于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的實施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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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資企業勞動管理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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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問題解答
未成年工特殊保護規定
勞動防護用品管理規定
勞動保護用品配備標準(試行)
勞動防護用品產品質量監督檢驗暫行管理辦法
. 特種勞動防護用品生產許可證實施細則
特種勞動防護用品生產許可證實施細則補充規定
施工現場安全防護用具及機械設備使用監督管理規定
關于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實行定點經營的通知
培訓與考核
勞動部關于廠長、經理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資格認證規定
企業職工勞動安全衛生教育管理規定
特種設備作業人員培訓考核管理規則
特種設備無損檢測人員考核與監督管理規則
礦山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操作與監督管理規則
鍋爐司爐人員考核管理規定
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及特種設備檢驗人員資格考核規則
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辦法
安全生產和管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礦山安全法實施條例
……
《勞動保障監察條例》
第三十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對有第(一)項、第(二)項或者第(三)項規定的行為的,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無理抗拒、阻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實施勞動保障監察的;
(二)不按照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的要求報送書面材料,隱瞞事實真相,出具偽證或者隱匿、毀滅證據的;
(三)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的行政處理決定的;
(四)打擊報復舉報人、投訴人的。
違反前款規定,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擴展資料
《勞動保障監察條例》
第二十三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按照受侵害的勞動者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標準計算,處以罰款:
(一)安排女職工從事礦山井下勞動、國家規定的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或者其他禁忌從事的勞動的;
(二)安排女職工在經期從事高處、低溫、冷水作業或者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的;
(三)安排女職工在懷孕期間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或者孕期禁忌從事的勞動的;
(四)安排懷孕7個月以上的女職工夜班勞動或者延長其工作時間的;
(五)女職工生育享受產假少于90天的;
(六)安排女職工在哺乳未滿1周歲的嬰兒期間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或者哺乳期禁忌從事的其他勞動,以及延長其工作時間或者安排其夜班勞動的;
(七)安排未成年工從事礦山井下、有毒有害、國家規定的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或者其他禁忌從事的勞動的;
(八)未對未成年工定期進行健康檢查的。
第二十四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不依法訂立勞動合同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
第二十五條
用人單位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延長勞動者工作時間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按照受侵害的勞動者每人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標準計算,處以罰款。
第二十六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分別責令限期支付勞動者的工資報酬、勞動者工資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差額或者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照應付金額50%以上1倍以下的標準計算,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一)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報酬的;
(二)支付勞動者的工資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
(三)解除勞動合同未依法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的。
第二十七條
用人單位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報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數額時,瞞報工資總額或者職工人數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并處瞞報工資數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騙取社會保險待遇或者騙取社會保險基金支出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退還,并處騙取金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勞動保障監察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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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勞動監察大隊受理范圍有哪些 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為都屬于勞動監察大隊的受理范圍,具體有以下: 1、違反勞動保障法律的行為發生在2年內的; 2、有明確的被投訴用人單位,且投訴人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是被投訴用人單位違反勞動保障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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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勞動法庫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實施《勞動保障監察條例》若干規定(2004年12月31日勞動保障部令第25號公布 自2005年2月1日起施行 根據2022年1月7日《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修改部分規章的決定》第一次修訂)第一章 總則第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