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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2011年以來安全生產相關法律法規制定、修訂情況,為便于考生更好地應考,就《注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大綱》(2011版)內容中涉及的有關法律法規作如下說明。
新修訂的安全生產相關法律法規1.《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70號公布,第18號、第13號修正)2.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8號公布,第81號、第47號修正)3.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60號公布,第52號、第48號修正)4.《中華人民共和國礦山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65號公布,第18號修正)5.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65號公布,第73號修正)6.《煤礦安全監察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296號公布,第638號修正)7.《國務院關于預防煤礦生產安全事故的特別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446號公布,第638號修正)8.《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344號公布,第591號、第645號修正)9. 《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397號公布,第638號、第653號修正)10.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466號公布,第653號修正)11. 《生產經營單位安全培訓規定》(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3號公布,第63號、第80號修正)12. 《注冊安全工程師管理規定》(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11號公布,第63號修正)13. 《生產安全事故罰款處罰規定(試行)》(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13號公布,第42號、第77號修正)14. 《非煤礦礦山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辦法》(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20號公布,第78號修正)15. 《安全評價機構管理規定》(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22號公布,第63號、第80號修正)16. 《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規定》(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30號公布,第63號、第80號修正)17. 《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監督管理辦法》(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36號公布,第77號修正)18. 《建設工程消防監督管理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令第106號發布,第119號修正)新頒布的安全生產法律法規1.《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4號)2.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危害生產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5〕22號)3. 《尾礦庫安全監督管理規定》(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38號公布,第78號修正)4.《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監督管理暫行規定》(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40號公布,第79號修正)5. 《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辦法》(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41號公布,第79號、第89號修正)6. 《危險化學品輸送管道安全管理規定》(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43號公布,第79號修正)7.《安全生產培訓管理辦法》(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44號公布,第63號、第80號修正)8.《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監督管理辦法》(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45號公布,第79號修正)9.《工作場所職業衛生監督管理規定》(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47號公布)10.《職業病危害項目申報辦法》(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48號公布)11.《用人單位職業健康監護監督管理辦法》(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49號公布)12. 《煤礦安全培訓規定》(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52號公布,第63號修正)13. 《煙花爆竹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辦法》(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54號公布)14. 《危險化學品安全使用許可證實施辦法》(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57號公布,第79號、第89號修正)15. 《工貿企業有限空間作業安全管理與監督暫行規定》(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59號公布,第80號修正)16. 《非煤礦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暫行辦法》(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62號公布,第78號修正)17. 《食品生產企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暫行規定》(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66號公布,第80號修正)18. 《煤礦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辦法》(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86號公布,第89號修正)19. 《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88號公布)20. 《建設項目職業病防護設施“三同時”監督管理辦法》(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90號公布)有關從事安全生產業務的規定和解釋一、原人事部、勞動部《關于印發的通知》(人發〔1997〕109號)有關規定第二條 本評審條件中所指“安全工程專業技術人員”,是指在國民經濟各部門、各行業中從事安全科學技術研究、開發與推廣,安全工程設計施工、安全生產運行控制,安全檢測檢驗、監督監察、評估認證,事故調查分析與預測預防,安全工程專業教育與技術培訓等工作的專業技術人員。第五條 本評審條件適用于從事以下五類工程技術工作的人員:(一)勞動安全工程 生產場所易燃、易爆、易塌落及其他可能造成人員。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注冊安全工程師的管理,保障注冊安全工程師依法執業,根據《安全生產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證書的人員注冊以及注冊后的執業、繼續教育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注冊安全工程師是指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證書(以下簡稱資格證書),在生產經營單位從事安全生產管理、安全技術工作或者在安全生產中介機構從事安全生產專業服務工作,并按照本規定注冊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證(以下簡稱執業證)和執業印章的人員。
第四條 注冊安全工程師應當嚴格執行國家法律、法規和本規定,恪守職業道德和執業準則。 第五條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以下簡稱安全監管總局)對全國注冊安全工程師的注冊、執業活動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以下簡稱部門注冊機構)對本系統注冊安全工程師的注冊、執業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注冊安全工程師的注冊、執業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省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以下與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統稱省級注冊機構)對所轄區域內煤礦安全注冊安全工程師的注冊、執業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第六條 從業人員300人以上的煤礦、非煤礦礦山、建筑施工單位和危險物品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不少于安全生產管理人員15%的比例配備注冊安全工程師;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在7人以下的,至少配備1名。
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生產經營單位,應當配備注冊安全工程師或者委托安全生產中介機構選派注冊安全工程師提供安全生產服務。 安全生產中介機構應當按照不少于安全生產專業服務人員30%的比例配備注冊安全工程師。
生產經營單位和安全生產中介機構(以下統稱聘用單位)應當為本單位專業技術人員參加注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以及注冊安全工程師注冊、繼續教育提供便利。 第二章 注 冊 第七條 取得資格證書的人員,經注冊取得執業證和執業印章后方可以注冊安全工程師的名義執業。
第八條 申請注冊的人員,必須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取得資格證書; (二)在生產經營單位從事安全生產管理、安全技術工作或者在安全生產中介機構從事安全生產專業服務工作。 第九條 注冊安全工程師實行分類注冊,注冊類別包括: (一)煤礦安全; (二)非煤礦礦山安全; (三)建筑施工安全; (四)危險物品安全; (五)其他安全。
第十條 取得資格證書的人員申請注冊,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一)申請人向聘用單位提出申請,聘用單位同意后,將申請人按本規定第十一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規定的申請材料報送部門、省級注冊機構;中央企業總公司(總廠、集團公司)經安全監管總局認可,可以將本企業申請人的申請材料直接報送安全監管總局;申請人和聘用單位應當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二)部門、省級注冊機構在收到申請人的申請材料后,應當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并向申請人出具書面憑證;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要求,應當當場或者在5日內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 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部門、省級注冊機構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將初步核查意見和全部申請材料報送安全監管總局; (三)安全監管總局自收到部門、省級注冊機構以及中央企業總公司(總廠、集團公司)報送的材料之日起20日內完成復審并作出書面決定。 準予注冊的,自作出決定之日起10日內,頒發執業證和執業印章,并在公眾媒體上予以公告;不予注冊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
第十一條 申請初始注冊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注冊申請表; (二)申請人資格證書(復印件); (三)申請人與聘用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或者聘用文件(復印件); (四)申請人有效身份證件或者身份證明(復印件)。 第十二條 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冊: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 (二)在申請注冊過程中有弄虛作假行為的; (三)同時在兩個或者兩個以上聘用單位申請注冊的; (四)安全監管總局規定的不予注冊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條 注冊有效期為3年,自準予注冊之日起計算。 注冊有效期滿需要延續注冊的,申請人應當在有效期滿30日前,按照本規定第十條規定的程序提出申請。
注冊審批機關應當在有效期滿前作出是否準予延續注冊的決定;逾期未作決定的,視為準予延續。 申請延續注冊,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注冊申請表; (二)申請人執業證; (三)申請人與聘用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或者聘用文件(復印件); (四)聘用單位出具的申請人執業期間履職情況證明材料; (五)注冊有效期內達到繼續教育要求的證明材料。
第十四條 在注冊有效期內,注冊安全工程師變更執業單位,應當按照本規定第十條規定的程序提出申請,辦理變更注冊手續。變更注冊后仍延續原注冊有效期。
申請變更注冊,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注冊申請表; (二)申請人執業證; (三)申請人與原聘用單位合同到期或。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
第 11 號
《注冊安全工程師管理規定》已經2006年12月22日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局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原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2004年公布的《注冊安全工程師注冊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局 長 李毅中
二○○七年一月十一日
事故調查組的法定地位 《條例》關于事故調查組法定地位的規定,需要明確兩個問題: (1)事故調查組的屬性。
事故調查組是有關人民政府或其授權、委托的部門和法律、行政法規授權的部門臨時組成、專門負責事故調查的工作機構。事故調查組的法律屬性體現為“四性”:一是法定性。
它是法定的工作機構,代表有關人民政府履行事故調查職責,相關單位和人員必須予以支持和配合。二是臨時陛。
它成立于事故發生,解散于調查結束。事故調查組不是一個獨立的、常設的行政主體,不能成為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的主體。
三是專業性。它的工作任務單一,專門負責事故調查。
四是建設性。它對事故定性、責任劃分和事后處理所提出的結論、意見、建議雖對有關人民政府作出批復具有重要的影響力,但都是建設性的。
是否同意事故調查報告的決定權,屬于組成事故調查組的有關人民政府。 (2)事故調查組的統一性、權威性、紀律性。
事故調查組是統一整體。 成員單位之間有時對事故原因、事故性質、事故責任的認識和意見不盡相同是正常的。
這就需要建立組長負責制,成員單位應當在組長的領導下各負其責、密切配合,確保事故調查工作的順利進行。為此,《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事故調查組組長由負責事故調查的人民政府指定。
事故調查組組長主持事故調查組的工作。”第二十八條規定:“事故調查組成員在事故調查工作中應當誠信公正、恪盡職守,遵守調查組的紀律,保守事故調查的秘密。
未經事故調查組組長允許,事故調查組成員不得擅自發布有關事故的信息。”。
礦山安全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六十五號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保障礦山生產安全,防止礦山事故,保護礦山職工人身安全,促進采礦業的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的其他海域從事礦產資源開采活動,必須遵守本法。 第三條 礦山企業必須具有保障安全生產的設施,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采取有效措施改善職工勞動條件,加強礦山安全管理工作,保證安全生產。
第四條 國務院勞動行政主管部門對全國礦山安全工作實施統一監督。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勞動行政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礦山安全工作實施統一監督。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管理礦山企業的主管部門礦山安全工作進行管理。 第五條 國家鼓勵礦山安全科學技術研究,推廣先進技術,改進安全設施,提高礦山安全生產水平。
第六條 對堅持礦山安全生產,防止礦山事故,參加礦山搶險救護,進行礦山安全科學技術研究等方面取得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 第二章 礦山建設的安全保障 第七條 礦山建設工程的安全設施必須和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
第八條 礦山建設工程的設計文件,必須符合礦山安全規程和行業技術規范,并按照國家規定經管理礦山企業的主管部門批準;不符合礦山安全規程和行業技術規范的,不得批準。 礦山建設工程安全設施的設計必須有勞動行政主管部門參加審查。
礦山安全規程和行業技術規范,由國務院管理礦山企業的主管部門制定。 第九條 礦山設計下列項目必須符合礦山安全規程和行業技術規范: (一)礦井的通風系統和供風量、風質、風速; (二)露天礦的邊坡角和臺階的寬度、高度; (三)供電系統; (四)提升、運輸系統; (五)防水、排水系統和防火、滅火系統; (六)防瓦斯系統和防塵系統; (七)有關礦山安全的其他項目。
第十條 每個礦井必須有兩個以上能行人的安全出口,出口之間的直線水平距離必須符合礦山安全規程和行業技術規范。 第十一條 礦山必須有與外界相通的、符合安全要求的運輸和通訊設施。
第十二條 礦山建設工程必須按照管理礦山企業的主管部門批準的設計文件施工。 礦山建設工程安全設施竣工后,由管理礦山企業的主管部門驗收,并須有勞動行政主管部門參加;不符合礦山安全規程和行業技術規范的,不得驗收,不得投入生產。
第三章 礦山開采的安全保障 第十三條 礦山開采必須具備保障安全生產的條件,執行開采不同礦種的礦山安全規程和行業技術規范。 第十四條 礦山設計規定保留的礦柱、巖柱,在規定的期限內,應當予以保護,不得開采或者毀壞。
第十五條 礦山使用的有特殊安全要求的設備、器材、防護用品和安全檢測儀器,必須符合國家安全標準或者行業安全標準;不符合國家安全標準或者行業安全標準的,不得使用。 第十六條 礦山企業必須對機電設備及其防護裝置、安全檢測儀器,定期檢查、維修,保證使用安全。
第十七條 礦山企業必須對作業場所中的有毒有害物質和井下空氣含氧量進行檢測,保證符合安全要求。 第十八條 礦山企業必須對下列危害安全的事故隱患采取預防措施: (一)冒頂、片幫、邊坡滑落和地表塌陷; (二)瓦斯爆炸、煤塵爆炸; (三)沖擊地壓、瓦斯突出、井噴; (四)地面和井下的火災、水害; (五)爆破器材和爆破作業發生的危害; (六)粉塵、有毒有害氣體、放射性物質和其他有害物質引起的危害; (七)其他危害。
第十九條 礦山企業對使用機械、電氣設備,排土場、矸石山、尾礦庫和礦山閉坑后可能引起的危害,應當采取預防措施。 第四章 礦山企業的安全管理 第二十條 礦山企業必須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
礦長對本企業的安全生產工作負責。 第二十一條 礦長應當定期向職工代表大會或者職工大會報告安全生產工作,發揮職工代表大會的監督作用。
第二十二條 礦山企業職工必須遵守有關礦山安全的法律、法規和企業規章制度。 礦山企業職工有權對危害安全的行為,提出批評、檢舉和控告。
第二十三條 礦山企業工會依法維護職工生產安全的合法權益,組織職工對礦山安全工作進行監督。 第二十四條 礦山企業違反有關安全的法律、法規,工會有權要求企業行政方面或者有關部門認真處理。
礦山企業召開討論有關安全生產的會議,應當有工會代表參加,工會有權提出意見和建議。 第二十五條 礦山企業工會發現企業行政方面違章指揮、強令工人冒險作業或者生產過程中發現明顯重大事故隱患和職業危害,有權提出解決的建議;發現危及職工生命安全的情況時,有權向礦山企業行政方面建議組織職工撤離危險現場,礦山企業行政方面必須及時作出處理決定。
第二十六條 礦山企業必須對職工進行安全教育、培訓;未經安全教育、培訓的,不得上崗作業。 礦山企業安全生產的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接受專門培訓,經考核合格取得操作資格證書的,方可上崗作業。
第二十七條 礦長必須經過考核,具備安全專業知識,具有領導安全生產和處理礦山事故的能力。 礦山企業安全工作人員必須具備必要的安全專業知識和礦山安全工作經驗。
第二十八條 礦山企業必須向職工發放保障安全生產所需。
考試科目分為四科,分別是:《安全生產法及相關法律知識》《安全生產管理知識》《安全生產技術》和《安全生產事故案例分析》,所有科目必須在連續兩個年度內全部通過方可注冊。
《安全生產技術》試卷由1組必答題和4組選答題組成,必答題為本科目第一章至第六章的內容;4組選答題分別為 “礦山安全技術”(第七章)、“建筑工程施工安全技術”(第八章)、“危險化學品安全技術”(第九章)和綜合安全技術(第一章至第六章)的內容。考生須完成必答題(占分值的90%)的內容和任意一組選答題(占分值的10%)的內容。
第四科目《安全生產事故案例分析》的題型為主觀題,即根據所給出的案例內容,回答所提出的問題,答案寫在試卷上。考試內容包含危險有害因素辨識和控制措施案例分析、應急預案案例分析和安全生產事故案例分析等內容,四個科目每科試卷總分均為100分。
2015年12月2日安全工程師考試成績各省已出。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 (1998年4月29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通過 2008年10月28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修訂)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預防火災和減少火災危害,加強應急救援工作,保護人身、財產安全,維護公共安全,制定本法。
第二條 消防工作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按照政府統一領導、部門依法監管、單位全面負責、公民積極參與的原則,實行消防安全責任制,建立健全社會化的消防工作網絡。 第三條 國務院領導全國的消防工作。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消防工作。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消防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保障消防工作與經濟社會發展相適應。
第四條 國務院公安部門對全國的消防工作實施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消防工作實施監督管理,并由本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負責實施。
軍事設施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單位監督管理,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協助;礦井地下部分、核電廠、海上石油天然氣設施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單位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依照本法和其他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做好消防工作。
法律、行政法規對森林、草原的消防工作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維護消防安全、保護消防設施、預防火災、報告火警的義務。
任何單位和成年人都有參加有組織的滅火工作的義務。 第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開展經常性的消防宣傳教育,提高公民的消防安全意識。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等單位,應當加強對本單位人員的消防宣傳教育。 公安機關及其消防機構應當加強消防法律、法規的宣傳,并督促、指導、協助有關單位做好消防宣傳教育工作。
教育、人力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和學校、有關職業培訓機構應當將消防知識納入教育、教學、培訓的內容。 新聞、廣播、電視等有關單位,應當有針對性地面向社會進行消防宣傳教育。
工會、共產主義青年團、婦女聯合會等團體應當結合各自工作對象的特點,組織開展消防宣傳教育。 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當協助人民政府以及公安機關等部門,加強消防宣傳教育。
第七條 國家鼓勵、支持消防科學研究和技術創新,推廣使用先進的消防和應急救援技術、設備;鼓勵、支持社會力量開展消防公益活動。 對在消防工作中有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
1、安全生產法及相關法律知識題 對于《法律知識》而言,考生主要了解并熟悉安全生產法、消防法、礦山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職業病防治法、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特種設備安全法等,這幾個法律、規章基本上都會考,近年更新的法律法規、部門規章等要重視,一定會考。
2、安全生產管理知識 《管理知識》主要考的是概念、方法、原則、要求等等,可以說你做過安全生產標準化一整套的資料,然后熟悉那套資料,大的框架你就掌握了,然后分門別類的去重點看、記涉及到概念的、方法的、原則的、罰款的知識點。 3、安全生產技術 《生產技術》這塊需要有實際工作經驗,也可以說工作經驗很重要,經常進行現場安全隱患檢查和治理的考生們,考過這科沒問題,沒有這方面經驗的考生建議去現場多看看,向安全這塊的工程師多問問,學習學習,既要會檢查隱患,又要知道怎么去整改隱患,這是需要掌握的要點之一;第二,還是要看書,記書中的數字,估計會考很多數字。
4、安全生產事故案例分析 這科需要考生既有理論知識,又有實踐經驗。首先要熟悉危險源和危險有害因素的辨識;其次要熟悉事故責任劃分、事故分類(一般、較大、重大、特別重大)、事故預防措施,直接原因(人、物、環)和間接原因(管理)要區分清楚;最后,涉及到類別、程序、方法等知識點均要熟悉。
擴展資料: 1、注冊安全工程師考試科目分為四科,分別是: 《安全生產法及相關法律知識》、《安全生產管理知識》、《安全生產技術》和《安全生產事故案例分析》,所有科目必須在連續兩個年度內全部通過方可注冊。前三個科目的考試題型為客觀題,在答題卡上作答。
《安全生產事故案例分析》的題型為主觀題,即根據所給出的案例內容,回答所提出的問題,答案寫在試卷上。 2、免試部分科目報名條件: 凡符合注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報考條件,且在2002年底前已評聘高級專業技術職務,并從事安全生產相關業務工作滿10年的專業人員,可免試《安全生產管理知識》和《安全生產技術》兩個科目,只參加《安全生產法及相關法律知識》和《安全生產事故案例分析》兩個科目的考試。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注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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