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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
水電站大壩運行安全管理規定
機械部、電力部關于印發《駐電站工地總代表組工作的規定》、《大型發電設備安裝質量見證暫行辦法》的通知
能源部關于頒發《水電站大壩安全檢查施行細則》的通知
能源部、水利部關于頒發《水電站基本建設工程驗收規程》SD275-88的通知
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
電力安全事故應急處置和調查處理條例
電力工程中、高級技術資格評審條件(試行)
供電監管辦法
電網運行規則(試行)
電力企業信息披露規定
電力設施許可證管理辦法
電力二次系統安全防護規定
水電站大壩運行安全管理規定
《水電建設起重設備安全管理規定
水電建設施工設備事故調查處理規定
水電建設混凝土設備質量安全管理規定
電力工業部水電建設施工設備質量安全管理辦公工作規定
還有些地方法規就不列出來了。
國務院法規(1996) 關于頒發《水電站大壩安全注冊規定》的通知 【頒布單位】 電力工業部 【頒布日期】 19961003 【實施日期】 19961003 【章名】 通知 各電管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電力局,華能集團公司,大壩安 全監察中心: 為加強水電站大壩安全管理和監督,全面掌握水電站大壩的安全狀況 ,推動水電站大壩安全管理水平的不斷提高,逐步走上正規化、制度化、規范化的軌道。
根據國務院《水庫大壩安全管理條例》和《水電站大壩安 全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制定《水電站大壩安全注冊規定》,現正式頒 發,請認真組織貫徹。 部責成大壩安全監察中心負責《水電站大壩安全注冊規定》的實施, 在執行中有什么意見和建議,請及時告部大壩安全監察中心。
本規定自頒發之日起施行。 【章名】 附件:水電站大壩安全注冊規定 第一條 為加強水電站大壩安全管理,完善大壩安全管理制度,保證 大壩安全運行,根據《水庫大壩安全管理條例》和《水電站大壩安全管理 辦法》,確認電力系統水電站大壩的安全程度及其管理水平,特制定本規 定。
第二條 各電業管理局(電力集團公司)、省(自治區)電力局(電 力公司)、流域開發公司等電網經營企業所管理的水電站大壩,均要按照 本規定辦理水電站大壩安全注冊。其它水電站大壩也可參照執行。
第三條 電力工業部為水電站大壩安全注冊主管部門。 電力工業部大壩安全監察中心(以下簡稱大壩中心)為水電站大壩安 全注冊執行機構,全面負責辦理水電站大壩安全注冊事務:受理申請,審 核定級,簽發注冊登記證,監督檢查,到期換證,變更注冊,匯總注冊登 記,定期公布注冊大壩名單,建立、轉報并保存注冊檔案等。
第四條 根據大壩的安全狀況及其管理水平,水電站大壩安全注冊登 記證分為甲、乙、丙三級。經大壩中心審核,不合條件者,不予注冊發證 。
未取得注冊登記證的水電站大壩,主管單位應限期整改,辦理大壩安全 注冊。若在規定期限內無正當理由不申報注冊登記者,屬違章運行,造成 大壩事故的,按《水庫大壩安全管理條例》和《水電站大壩安全管理辦法 》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五條 申請水電站大壩安全注冊,須填報《水電站大壩安全注冊申 請書》及其附表和表示工程概貌的主要附圖(見附件一),經大壩中心審 核定級后,分別發給相應等級的注冊登記證。 第六條 注冊登記程序 (一)申報 凡符合第二條規定的水電站大壩,由各主管單位提出名單報大壩中心 ,并向大壩中心領取統一格式的《水電站大壩安全注冊申請書》及軟盤。
水電廠提出《水電站大壩安全注冊申請書》和有關材料一式五份及軟 盤一份報主管單位。 (二)審核 主管單位對注冊申請書簽署審查意見后將申報材料報大壩中心; 大壩中心受理申請后進行審核定級。
(三)發證 大壩中心按審核級別簽發注冊登記證(見附件二),通過主管單位發 給有關水電廠,同時抄送主管單位,并抄報電力工業部備案。 (四)歸檔及轉報 大壩中心將有關材料分類整理,存入數據庫,并按《水庫大壩注冊登 記辦法》的要求匯總轉報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
第七條 水電站大壩安全注冊應按《水電站大壩安全注冊申請書》附 表1的要求進行評分: (一)大壩安全注冊評分在80分以上(含80分)者,發給水電站 大壩安全甲級注冊登記證; (二)大壩安全注冊評分在70分至79分者,發給水電站大壩安全 乙級注冊登記證; (三)大壩安全注冊評分在60分至69分者,發給水電站大壩安全 丙級注冊登記證; (四)大壩安全注冊評分低于60分(不含60分)者,不發給水電 站大壩安全注冊登記證。 第八條 水電站大壩安全注冊登記證的有效期,甲級登記證為五年; 乙、丙級登記證為三年。
持證單位在期滿三個月前須申請換證,申請程序 按第六條辦理(免去圖紙及水電站大壩登記表,如有重大加固改造工程或 登記數據有變化的,應附上有關部分的主要圖紙及《水電站大壩變更事項 登記表》(見附件三)。逾期不辦者,按不申報注冊登記處理。
第九條 水電站大壩安全注冊實行動態管理,在注冊登記有效期內, 如發生以下情況,持證單位應及時報告主管單位,主管單位在核實情況后 ,一個月內報大壩中心,由大壩中心重新審核評定注冊級別或取消注冊登 記,并報電力工業部備案。主管單位應負責督促水電廠調換或交回注冊登 記證。
(一)凡發生以下情況之一者,予以注冊降級: 1、最近一次大壩安全定期檢查(或特種檢查)的大壩安全評價為正 常壩,未能按計劃進行消除缺陷處理; 2、最近一次大壩安全定期檢查(或特種檢查)的大壩安全評價為病 壩,未按計劃進行補強加固,資金措施也未落實; 3、大壩安全主要監測設施未按更新改造規劃實施; 4、在復查和抽查中,大壩安全注冊評分低于原注冊級標準。 (二)注冊后凡發生以下情況之一者,取消注冊登記,限期改進: 1、由于大壩安全管理不善、操作不當,發生影響大壩水電站正常運 行的重大事故(如洪水漫壩、壩體結構嚴重壞等); 2、注冊后最近一次大壩安全定期檢查(或特種檢查)大壩安全評價 為險壩,未采取應急措施和按計劃進行除加固; 3、不按計劃進行大壩安全定期。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保障和促進電力事業的發展,維護電力投資者、經營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權益,保障電力安全運行,制定本法 第二條 本法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電力建設、生產、供應和使用活動。
第三條 電力事業應當適應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需要,適當超前發展。國家鼓勵、引導國內外的經濟組織和個人依法投資開發電源,興辦電力生產企業。
電力事業投資,實行誰投資、誰收益的原則。 第四條 電力設施受國家保護。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危害電力設施安全或者非法侵占、使用電能。 第五條 電力建設、生產、供應和使用應當依法保護環境,采用新技術,減少有害物質排放,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
第六條 國務院電力管理部門負責全國電力事業的監督管理。國務院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電力事業的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經濟綜合主管部門是本行政區域內的電力管理部門,負責電力事業的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電力事業的監督管理。
第七條 電力建設企業、電力生產企業、電網經營企業依法實行自主經營、自負盈虧,并接受電力管理部門的監督。 第八條 國家幫助和扶持少數民族地區、邊遠地區和貧困地區發展電力事業。
第九條 國家鼓勵在電力建設、生產、供應和使用過程中,采用先進的科學技術和管理方法,對在研究、開發、采用先進的科學技術和管理方法等方面作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 第二章 電力建設 第十條 電力發展規劃應當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需要制定,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
電力發展規劃,應當體現合理利用能源、電源與電網配套發展、提高經濟效益和有利于環境保護的原則。 第十一條 城市電網的建設與改造規劃,應當納入城市總體規劃。
城市人民政府應當按照規劃,安排變電設施用地、輸電線路走廊和電纜通道。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占用變電設施用地、輸電線路走廊和電纜通道。
第十二條 國家通過制定有關政策,支持、促進電力建設。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電力發展規劃,因地制宜,采取多種措施開發電源,發展電力建設。
第十三條 電力投資者對其投資形成的電力,享有法定權益。并網運行的,電力投資者有優先使用權;未并網的自備電廠,電力投資者自行支配使用。
第十四條 電力建設項目應當符合電力發展規劃,符合國家電力產業政策。電力建設項目不得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的電力設備和技術。
第十五條 輸變電工程、調度通信自動化工程等電網配套工程和環境保護工程,應當與發電工程項目同時設計、同時建設、同時驗收、同時投入使用。 第十六條 電力建設項目使用土地,應當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依法征用土地的,應當依法支付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償費,做好遷移居民的安置工作。
電力建設應當貫徹切實保護耕地、節約利用土地的原則。地方人民政府對電力事業依法使用土地和遷移居民,應當予以支持和協助。
第十七條 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支持電力企業為發電工程建設勘探水源和依法取水、用水。電力企業應當節約用水。
第三章 電力生產與電網管理 第十八條 電力生產與電網運行應當遵循安全、優質、經濟的原則。電網運行應當連續、穩定,保證供電可靠性。
第十九條 電力企業應當加強安全生產管理,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度。電力企業應當對電力設施定期進行檢修和維護,保證其正常運行。
第二十條 發電燃料供應企業、運輸企業和電力生產企業應當依照國務院有關規定或者合同約定供應、運輸和接卸燃料。 第二十一條 電網運行實行統一調度、分級管理。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電網調度。 第二十二條 國家提倡電力生產企業與電網、電網與電網并網運行。
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電力生產企業要求將生產的電力并網運行的,電網經營企業應當接受。并網運行必須符合國家標準或者電力行業標準。
并網雙方應當按照統一調度、分級管理和平等互利、協商一致的原則,簽訂并網協議,確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并網雙方達不成協議的,由省級以上電力管理部門協調決定。 第二十三條 電網調度管理辦法,由國務院依照本法的規定制定。
第四章 電力供應與使用 第二十四條 國家對電力供應和使用,實行安全用電、節約用電、計劃用電的管理原則。電力供應與使用辦法由國務院依照本法的規定制定。
第二十五條 供電企業在批準的供電營業區內向用戶供電。供電營業區的劃分,應當考慮電網的結構和供電合理性等因素。
一個供電營業區內只設立一個供電營業機構。省、自治區、直轄市范圍內的供電營業區的設立、變更,由供電企業提出申請,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電力管理部門會同同級有關部門審查批準后,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電力管理部門發給《供電營業許可證》。
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供電營業區的設立、變更,由國務院電力管理部門審查批準并發給《供電營業許可證》。供電營業機構持《供電營業許可證》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領取營業執照,方可營業。
第二十六條 供電營業區內的供電營業機構,對本營業區內的用戶有按照國家規定供電。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
中人人民共和國電力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
水庫大壩安全管理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汛條例
水電工程驗收管理暫行規定(國經貿電力[1999]72號)
水電建設工程安全鑒定規定(電綜[1998]219號)
水電站大壩運行安全管理規定(電監會3號令)
電力生產事故調查暫行規定(電監會4號令)
水電站大壩安全注冊辦法(電監安全[2005]24號)
水電站大壩安全定期檢查辦法(電監安全[2005]24號)
水電站大壩運行安全信息報送辦法(電監安全[2006]38號)
水電站大壩安全監測工作管理規定(電綜[1997]500號)
水電站基本建設工程驗收規程(DL/T5123-2000)
水電廠水工建筑物評級標準(水電部(76)電生字第69號文)
防洪標準(GB50201-94)
水電樞紐工程等級劃分及設計安全標準(DL5180-2003)
大壩安全監測技術規范(DL/T5211-2005)
混凝土大壩安全監測技術規范(DL/T5178-2003)
混凝土壩安全監測資料整編規程(DL/TS5029-2005)
土石壩安全監測技術規范(SL60-94)
第三十二條 電監會負責水電站大壩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主要職責是:
(一)監督檢查水電站運行單位貫徹執行安全生產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和技術規程、規范的情況;
(二)監督檢查水電站大壩的安全狀況,發現存在事故隱患,責令水電站運行單位立即排除;
(三)參加水電站建設工程竣工驗收;
(四)督促檢查水電站運行單位對水電站大壩進行補強加固、隱患治理以及對病壩、險壩進行除險加固;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三十三條 大壩中心負責水電站大壩安全技術監督服務工作,主要職責是:
(一)辦理水電站大壩安全注冊;
(二)指導水電站運行單位對水電站大壩進行安全檢查;
(三)指導水電站運行單位對病壩、險壩進行除險加固,及時消除水電站大壩事故隱患;
(四)組織對水電站大壩的定期檢查和特種檢查,提出定期檢查審查意見和特種檢查報告,報電監會備案;
(五)負責水電站運行單位大壩安全管理人員的培訓;
(六)建立并管理水電站大壩安全監察數據庫和檔案庫;
(七)參加水電站大壩補強加固的設計審查及竣工驗收,參加水電站大壩附屬設施更新改造的設計審查及竣工驗收,參加水電工程蓄水驗收和竣工驗收等工作。
水利工程有關安全的法律法規資料參考如下:
1《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涉及勞動防護用具,保障作業人員安全施工
2《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涉及安全生產
3《安全生產管理條例》,涉及安全生產制度,各單位責任
4《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涉及特種設備安全
5《施工現場臨時用電安全技術規范》,涉及臨時安全用電
6《工傷保險條例》,涉及及時保障工傷職工的合法權益
7《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涉及團體意外傷害保險,施工隊(民工)也就是買此類保險。
我能想到的就這么多了。
第二十五條 水電站大壩運行實行安全注冊制度。
電監會主管水電站大壩安全注冊工作,大壩中心負責辦理水電站大壩安全注冊具體事務。
第二十六條 新建水電站大壩完成工程竣工安全鑒定1年內,或者水電站大壩完成首次定期檢查半年內,水電站運行單位應當向大壩中心申報水電站大壩安全注冊。
在規定期限內不申報安全注冊的水電站大壩,不得投入運行;發生事故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
第二十七條 水電站大壩安全注冊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新建水電站大壩具有建設工程項目安全評價報告、工程竣工安全鑒定報告;已運行的水電站大壩具有定期檢查報告和經電監會備案的定期檢查審查意見;
(二)有完整的水電站大壩勘測、設計、施工、監理資料和運行監測資料;
(三)有健全的水電站大壩安全規程制度、職責明確的管理機構和符合崗位要求的運行人員。
第二十八條 水電站大壩安全注冊等級分為甲、乙、丙三級。大壩中心根據水電站大壩的安全狀況及管理水平,按照下列規定辦理水電站大壩安全注冊登記證:
(一)符合安全注冊條件的正常壩,根據管理實績考核情況,頒發甲級登記證或者乙級登記證;
(二)符合安全注冊條件和管理實績考核要求的病壩,頒發丙級登記證;
(三)水電站大壩定期檢查被評定為險壩的,不予注冊。
水電站運行單位對未能注冊的大壩應當限期進行整治。
第二十九條 大壩中心負責對水電站運行單位的管理實績進行考核。考核內容包括:
(一)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行政法規以及有關技術規程、規范情況;
(二)水電站大壩安全規章制度建設和執行情況;
(三)水電站大壩安全工作人員培訓情況;
(四)水電站大壩安全資料及檔案管理情況;
(五)水電站大壩安全經費落實情況。
第三十條 水電站大壩安全注冊實行動態管理。甲級登記證有效期為5年,乙級登記證和丙級登記證有效期為3年。
在水電站大壩安全注冊登記證的有效期內,如果情況發生變化,水電站運行單位應當及時報大壩中心重新審核評定。
水電站運行單位應當在有效期屆滿前3個月內申請換發登記證。
第三十一條 大壩中心每年年初應當將上一年度水電站大壩安全注冊情況報電監會。電監會應當公布水電站大壩安全注冊名單。
大壩中心應當分年度將水電站大壩安全注冊情況向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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