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pg)
電磁轄射超過規定的能量限值,就會形成電磁輻射污染。
《電磁轄射環境保護管理辦法》第二條規定:“電磁輻射是以電磁 波形式通過空間傳播的能量流*且限于非電離輻射,包括信息傳 遞中的電磁波輻射,工業、科學、醫療應用中的電磁輻射,高壓送變電中產生的電磁輻射。電磁輻射污染能造成許多危害,其中 對人體的危害主要是造成人體植物神經功能紊亂,血壓、血象失 調,甚至損傷眼睛。
為了防治電磁輻射污染,國家除在《環境保 護法》第二十四條中做出了要求產生環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的單位 必須采取有效措施防治在生產建設或者其他活動中產生的電磁波 轄射等對環境的污染和危害的規定外,國家環境保護局還于1997 年3月25日發布了《電磁輻射環境保護管理辦法》,對電磁輻射 污染的防治管理作出了比較具體的規定。
(1987年9月15日國務院發布 根據1998年1月7日《國務院關于修改〈電力設施保護條例〉的決定》第一次修訂 根據2011年1月8日《國務院關于廢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第二次修訂)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保障電力生產和建設的順利進行,維護公共安全,特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已建或在建的電力設施(包括發電設施、變電設施和電力線路設施及其有關輔助設施,下同)。 第三條 電力設施的保護,實行電力管理部門、公安部門、電力企業和人民群眾相結合的原則。
第四條 電力設施受國家法律保護,禁止任何單位或個人從事危害電力設施的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電力設施的義務,對危害電力設施的行為,有權制止并向電力管理部門、公安部門報告。
電力企業應加強對電力設施的保護工作,對危害電力設施安全的行為,應采取適當措施,予以制止。 第五條 國務院電力管理部門對電力設施的保護負責監督、檢查、指導和協調。
第六條 縣以上地方各級電力管理部門保護電力設施的職責是: (一)監督、檢查本條例及根據本條例制定的規章的貫徹執行; (二)開展保護電力設施的宣傳教育工作; (三)會同有關部門及沿電力線路各單位,建立群眾護線組織并健全責任制; (四)會同當地公安部門,負責所轄地區電力設施的安全保衛工作。 第七條 各級公安部門負責依法查處破壞電力設施或哄搶、盜竊電力設施器材的案件。
第二章 電力設施的保護范圍和保護區 第八條 發電設施、變電設施的保護范圍: (一)發電廠、變電站、換流站、開關站等廠、站內的設施; (二)發電廠、變電站外各種專用的管道(溝)、儲灰場、水井、泵站、冷卻水塔、油庫、堤壩、鐵路、道路、橋梁、碼頭、燃料裝卸設施、避雷裝置、消防設施及其有關輔助設施; (三)水力發電廠使用的水庫、大壩、取水口、引水隧洞(含支洞口)、引水渠道、調壓井(塔)、露天高壓管道、廠房、尾水渠、廠房與大壩間的通信設施及其有關輔助設施。 第九條 電力線路設施的保護范圍: (一)架空電力線路:桿塔、基礎、拉線、接地裝置、導線、避雷線、金具、絕緣子、登桿塔的爬梯和腳釘,導線跨越航道的保護設施,巡(保)線站,巡視檢修專用道路、船舶和橋梁,標志牌及其有關輔助設施; (二)電力電纜線路:架空、地下、水底電力電纜和電纜聯結裝置,電纜管道、電纜隧道、電纜溝、電纜橋,電纜井、蓋板、入孔、標石、水線標志牌及其有關輔助設施; (三)電力線路上的變壓器、電容器、電抗器、斷路器、隔離開關、避雷器、互感器、熔斷器、計量儀表裝置、配電室、箱式變電站及其有關輔助設施; (四)電力調度設施:電力調度場所、電力調度通信設施、電網調度自動化設施、電網運行控制設施。
第十條 電力線路保護區: (一)架空電力線路保護區:導線邊線向外側水平延伸并垂直于地面所形成的兩平行面內的區域,在一般地區各級電壓導線的邊線延伸距離如下: 1-10千伏 5米 35-110千伏 10米 154-330千伏 15米 500千伏 20米 在廠礦、城鎮等人口密集地區,架空電力線路保護區的區域可略小于上述規定。但各級電壓導線邊線延伸的距離,不應小于導線邊線在最大計算弧垂及最大計算風偏后的水平距離和風偏后距建筑物的安全距離之和。
(二)電力電纜線路保護區:地下電纜為電纜線路地面標樁兩側各0.75米所形成的兩平行線內的區域;海底電纜一般為線路兩側各2海里(港內為兩側各100米),江河電纜一般不小于線路兩側各100米(中、小河流一般不小于各50米)所形成的兩平行線內的水域。 第三章 電力設施的保護 第十一條 縣以上地方各級電力管理部門應采取以下措施,保護電力設施: (一)在必要的架空電力線路保護區的區界上,應設立標志,并標明保護區的寬度和保護規定; (二)在架空電力線路導線跨越重要公路和航道的區段,應設立標志,并標明導線距穿越物體之間的安全距離; (三)地下電纜鋪設后,應設立永久性標志,并將地下電纜所在位置書面通知有關部門; (四)水底電纜敷設后,應設立永久性標志,并將水底電纜所在位置書面通知有關部門。
第十二條 任何單位或個人在電力設施周圍進行爆破作業,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確保電力設施的安全。 第十三條 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從事下列危害發電設施、變電設施的行為: (一)闖入發電廠、變電站內擾亂生產和工作秩序,移動、損害標志物; (二)危及輸水、輸油、供熱、排灰等管道(溝)的安全運行; (三)影響專用鐵路、公路、橋梁、碼頭的使用; (四)在用于水力發電的水庫內,進入距水工建筑物300米區域內炸魚、捕魚、游泳、劃船及其他可能危及水工建筑物安全的行為; (五)其他危害發電、變電設施的行為。
第十四條 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從事下列危害電力線路設施的行為: (一)向電力線路設施射擊; (二)向導線拋擲物體; (三)在架空電力線路導線兩側各300米的區域內放風箏; (四)擅自在導線上接用電器設備; (五)擅自攀登桿塔或在桿塔上架設電力線、通信線、廣播線,安裝廣播喇叭; (六)。
我國現行的環境保護法規主要有以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水污染防治法實施細則》、《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排污費征收使用管理條例》、《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醫療廢物管理條例》、《.自然保護區條例》、《環境保護行政處罰辦法》、《憲法》中關于環境保護的規定(第二十六條、第九條、第十條、滴二十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是為保護和改善環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公眾健康,推進生態文明建設,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制定的國家法律,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于2014年4月24日修訂通過,現將修訂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公布,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拓展資料:
2014年4月24日,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八次會議表決通過了《環保法修訂案》,被稱為“史上最嚴厲”的新法將于2015年1月1日施行。
成都已完成對8727家違法排污企業的整治,前三季度PM2.5濃度較2013年同期下降10%。大慶市也已責令33家存在污水處理設施運行不正常和超標排放的各類工業企業限期整改,關停取締國家明令淘汰的小造紙廠8家。此外,2014年蘇州的各級環保部門出動執法人員12萬人次,其中9件環境違法案件移送公安機關,20多名犯罪嫌疑人被行政拘留。
為配合“史上最嚴”的新環保法“動真格”,環保部2014年10月發布按日計罰、查封扣押、限產停產、信息公開的4套具體辦法,并在中國環境網上公開征集意見。8種環境違法行為納入按日計罰,按日計罰的最大處罰期限為30天。
違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是當前環境問題難以解決的一個重要原因。而“按日計罰”的最大特點,就在于重罰。業內人士算過一筆賬,2005年松花江水污染事故造成嚴重損害,根據原來處罰的辦法最多罰100萬元,九牛一毛。新環保法實施后,啟動按日計罰,那可能就是每天罰900多萬元。這恐怕沒有哪家企業能夠承擔。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 百度百科
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
(1995年12月28日通過 2009年8月27日修訂 同日公布施行)
電力安全事故等級劃分標準
電力安全事故應急處置和調查處理條例
(國務院令第599號 2011年7月7日公布 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
(1996年4月17日國務院令第196號發布 自1996年9月1日起施行)
電力安全生產監管辦法
(2004年3月9日國家電力監管委員會令第2號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機電產品國際招標投標實施辦法
(商務部令2004年 第 13 號 2004年11月1日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電力行業標準化管理辦法
(1999年6月16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令第10號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電力設施保護條例
(1987年9月15日國務院發布 1998年1月7日、2010年12月29日、2010年12月29日國務院令第588號修訂 自2011年1月8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239號)現發布《國務院關于修改〈電力設施保護條例〉的決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總理 李鵬1998年1月7日國務院關于修改《電力設施保護條例》的決定修改內容國務院決定對《電力設施保護條例》作如下修改:一、第二條修改為:“本條例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已建或在建的電力設施(包括發電設施、變電設施和電力線路設施及其有關輔助設施,下同)?!倍?、第三條修改為:“電力設施的保護,實行電力管理部門、公安部門、電力企業和人民群眾相結合的原則?!?/p>
三、第四條修改為:“電力設施受國家法律保護,這一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電力企業應加強對電力設施的保護工作,對危害電力設施安全的行為,應采取適當措施,予以制止?!彼?、第八條第一項修改為:“發電廠、變電站、換流站、開關站等廠、站內的設施;”這一條第二項中增加“儲灰場”。
五、第九條第三項中增加“電抗器”。這一條增加一項,作為第四項:“電力調度設施:六、第十條中的“導線邊線向外側延伸所形成的兩平行線內的區域”修改為“導線邊線向外側水平延伸并垂直于地面所形成的兩平行面內的區域”;“地下電纜為線路兩側各零點七五米所形成的兩平行線內的區域”修改為“地下電纜為電纜線路地面標樁兩側各0.75米所形成的兩平行線內的區域”。
七、第十三條第二項修改為:“危及輸水、輸油、供熱、排灰等管道(溝)的安全運行;”這一條增加一項,作為第五項:“其他危害發電、變電設施的行為。”八、第十四條增加一項,作為第十一項:“其他危害電力線路設施的行為?!?/p>
九、第十五條第四項修改為:“不得種植可能危及電力設施安全的植物?!眲h去這一條第五項。
十、第十九條修改為:“未經有關部門依照國家有關規定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收購電力設施器材?!笔?、刪去第二十條。
十二、第二十二條改為第二十一條,修改為:“新建架空電力線路不得跨越儲存易燃、易爆物品倉庫的區域;十三、第二十三條改為第二十二條,修改為:“公用工程、城市綠化和其他工程在新建、改建或擴建中妨礙電力設施時十四、第二十五條改為第二十四條,修改為:“新建、改建或擴建電力設施,這一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在依法劃定的電力設施保護區內種植的或自然生長的可能危及電力設施安全的樹木、竹子,電力企業應依法予以修剪或砍伐?!笔?、第二十七條修改為三條,作為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1.“第二十六條違反本條例規定由電力管理部門責令停止作業、恢復原狀并賠償損失。”
2.“第二十七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危害發電設施、變電設施和電力線路設施的,由電力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10000元以下的罰款。”十六、第二十九條修改為:“違反本條例規定,危害電力設施建設的,由電力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恢復原狀并賠償損失?!?/p>
十七、刪去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四條。本決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此外,對部分條文的文字和條文的順序作相應的調整和修改?!峨娏υO施保護條例》根據本決定作相應的修正,重新發布。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 (1989年12月26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通過 1989年12月26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二十二號公布施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環境監督管理 第三章 保護和改善環境 第四章 防治環境污染和其他公害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保護和改善生活環境與生態環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人體健康,促進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 本法所稱環境,是指影響人類生存和發展的各種天然的和經過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總體,包括大氣、水、海洋、土地、礦藏、森林、草原、野生生物、自然遺跡、人文遺跡、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城市和鄉村等。 第三條 本法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的其他海域。
第四條 國家制定的環境保護規劃必須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國家采取有利于環境保護的經濟、技術政策和措施,使環境保護工作同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相協調。 第五條 國家鼓勵環境保護科學教育事業的發展,加強環境保護科學技術的研究和開發,提高環境保護科學技術水平,普及環境保護的科學知識。
第六條 一切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環境的義務,并有權對污染和破壞環境的單位和個人進行檢舉和控告。 第七條 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全國環境保護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本轄區的環境保護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國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門、港務監督、漁政漁港監督、軍隊環境保護部門和各級公安、交通、鐵道、民航管理部門,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對環境污染防治實施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土地、礦產、林業、農業、水利行政主管部門,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對資源的保護實施監督管理。 第八條 對保護和改善環境有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人民政府給予獎勵。
第二章 環境監督管理 第九條 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制定國家環境質量標準。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對國家環境質量標準中未作規定的項目,可以制定地方環境質量標準,并報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條 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國家環境質量標準和國家經濟、技術條件,制定國家污染物排放標準。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對國家污染物排放標準中未作規定的項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對國家污染物排放標準中已作規定的項目,可以制定嚴于國家污染物排放標準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
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須報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凡是向已有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的區域排放污染物的,應當執行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
第十一條 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建立監測制度,制定監測規范,會同有關部門組織監測網絡,加強對環境監測的管理。 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定期發布環境狀況公報。
第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對管轄范圍內的環境狀況進行調查和評價,擬訂環境保護規劃,經計劃部門綜合平衡后,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實施。 第十三條 建設污染環境的項目,必須遵守國家有關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的規定。
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報告書,必須對建設項目產生的污染和對環境的影響作出評價,規定防治措施,經項目主管部門預審并依照規定的程序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環境影響報告書經批準后,計劃部門方可批準建設項目設計任務書。
第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規定行使環境監督管理權的部門,有權對管轄范圍內的排污單位進行現場檢查。被檢查的單位應當如實反映情況,提供必要的資料。
檢查機關應當為被檢查的單位保守技術秘密和業務秘密。 第十五條 跨行政區的環境污染和環境破壞的防治工作,由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協商解決,或者由上級人民政府協調解決,作出決定。
第三章 保護和改善環境 第十六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對本轄區的環境質量負責,采取措施改善環境質量。 第十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對具有代表性的各種類型的自然生態系統區域,珍稀、瀕危的野生動植物自然分布區域,重要的水源涵養區域,具有重大科學文化價值的地質構造、著名溶洞和化石分布區、冰川、火山、溫泉等自然遺跡,以及人文遺跡、古樹名木,應當采取措施加以保護,嚴禁破壞。
第十八條 在國務院、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劃定的風景名勝區、自然保護區和其他需要特別保護的區域內,不得建設污染環境的工業生產設施;建設其他設施,其污染物排放不得超過規定的排放標準。已經建成的設施,其污染物排放超過規定的排放標準的,限期治理。
第十九條 開發利用自然資源,必須采取措施保護生態環境。 第二十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農業環境的保護,防治土壤污染、土地沙化、鹽漬化、貧瘠化、沼澤化、地面沉降和防治植被破壞、水土流失、水源枯竭、種源滅絕以及其他生態失調現象的發生和發展,推廣植物病蟲害的綜合防治,合理使用化肥、農藥及植物生長激素。
第二十一。
1、1998年修改版 2、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 (第239號) 現發布《國務院關于修改〈電力設施保護條例〉的決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總理 李鵬 1998年1月7日 國務院關于修改《電力設施保護條例》的決定 國務院決定對《電力設施保護條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二條修改為:“本條例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已建或在建的電力設施(包括發電設施、變電設施和電力線路設施及其有關輔助設施,下同)?!?二、第三條修改為:“電力設施的保護,實行電力管理部門、公安部門、電力企業和人民群眾相結合的原則?!?/p>
三、第四條修改為:“電力設施受國家法律保護,禁止任何單位或個人從事危害電力設施的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電力設施的義務,對危害電力設施的行為,有權制止并向電力管理部門、公安部門報告。”
這一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電力企業應加強對電力設施的保護工作,對危害電力設施安全的行為,應采取適當措施,予以制止?!?四、第八條第一項修改為:“發電廠、變電站、換流站、開關站等廠、站內的設施;” 這一條第二項中增加“儲灰場”。
五、第九條第三項中增加“電抗器”。 這一條增加一項,作為第四項:“電力調度設施:電力調度場所、電力調度通信設施、電網調度自動化設施、電網運行控制設施?!?/p>
六、第十條中的“導線邊線向外側延伸所形成的兩平行線內的區域”修改為“導線邊線向外側水平延伸并垂直于地面所形成的兩平行面內的區域”;“地下電纜為線路兩側各零點七五米所形成的兩平行線內的區域”修改為“地下電纜為電纜線路地面標樁兩側各0.75米所形成的兩平行線內的區域”。 七、第十三條第二項修改為:“危及輸水、輸油、供熱、排灰等管道(溝)的安全運行;” 這一條增加一項,作為第五項:“其他危害發電、變電設施的行為。”
八、第十四條增加一項,作為第十一項:“其他危害電力線路設施的行為。” 九、第十五條第四項修改為:“不得種植可能危及電力設施安全的植物。”
刪去這一條第五項。 十、第十九條修改為:“未經有關部門依照國家有關規定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收購電力設施器材?!?/p>
十一、刪去第二十條。 十二、第二十二條改為第二十一條,修改為:“新建架空電力線路不得跨越儲存易燃、易爆物品倉庫的區域;一般不得跨越房屋,特殊情況需要跨越房屋時,電力建設企業應采取安全措施,并與有關單位達成協議?!?/p>
十三、第二十三條改為第二十二條,修改為:“公用工程、城市綠化和其他工程在新建、改建或擴建中妨礙電力設施時,或電力設施在新建、改建或擴建中妨礙公用工程、城市綠化和其他工程時,雙方有關單位必須按照本條例和國家有關規定協商,就遷移、采取必要的防護措施和補償等問題達成協議后方可施工?!?十四、第二十五條改為第二十四條,修改為:“新建、改建或擴建電力設施,需要損害農作物,砍伐樹木、竹子,或拆遷建筑物及其他設施的,電力建設企業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一次性補償。”
這一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在依法劃定的電力設施保護區內種植的或自然生長的可能危及電力設施安全的樹木、竹子,電力企業應依法予以修剪或砍伐?!?十五、第二十七條修改為三條,作為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 1.“第二十六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未經批準或未采取安全措施,在電力設施周圍或在依法劃定的電力設施保護區內進行爆破或其他作業,危及電力設施安全的,由電力管理部門責令停止作業、恢復原狀并賠償損失。”
2.“第二十七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危害發電設施、變電設施和電力線路設施的,由電力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10000元以下的罰款?!?3.“第二十八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在依法劃定的電力設施保護區內進行燒窯、燒荒、拋錨、拖錨、炸魚、挖沙作業,危及電力設施安全的,由電力管理部門責令停止作業、恢復原狀并賠償損失。”
十六、第二十九條修改為:“違反本條例規定,危害電力設施建設的,由電力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恢復原狀并賠償損失?!?十七、刪去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四條。
本決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此外,對部分條文的文字和條文的順序作相應的調整和修改。
《電力設施保護條例》根據本決定作相應的修正,重新發布。 電力設施保護條例 (1987年9月15日國務院發布根據1998年1月7日 《國務院關于修改〈電力設施保護條例〉的決定》修正)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保障電力生產和建設的順利進行,維護公共安全,特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已建或在建的電力設施(包括發電設施、變電設施和電力線路設施及其有關輔助設施,下同)。 第三條 電力設施的保護,實行電力管理部門、公安部門、電力企業和人民群眾相結合的原則。
第四條 電力設施受國家法律保護,禁止任何單位或個人從事危害電力設施的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電力設施的義務,對危害電力設施的行為,有權制止并向電力管理部門、公安部門報告。
電力企業應加強對電力設施的保護工作,對危害電力設施安全的行為,應采取適當措施,予。
1.我國核安全法律法規體系是怎樣的 我國核安全法律法規體系和我國的法律法規體系是相應的,分為國家法律、國務院條例和部門規章。截至2014年4月,共有法律1部,行政法規7項,部門規章27項,導則89項,共計124項法規。國家法律國家法律是法律...
1.適合發電站的法律法規有哪些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水電站大壩運行安全管理規定機械部、電力部關于印發《駐電站工地總代表組工作的規定》、《大型發電設備安裝質量見證暫行辦法》的通知能源部關于頒發《水電站大壩安全檢查施行細則》的通知能源部、水利部關...
1.群眾通過信訪解決環境問題在法律上有何規定 通過信訪的方法解決群眾不滿意的問題是我國具有特色的解決問題方式。環境信訪的內容是檢舉、揭發、控告違反環境保護 法律法規和侵害公民合法權益的行為或造成環境污染與生態破壞事故的單位和個人;或者對環保...
1.發電機房挨著居民樓和不合法 我在一樓發電機房就在我樓下負一樓 發電機房設在負一樓一般是合法的,但發生噪聲的設備機房應布置在遠離臥室、起居室。且住宅室內允許噪聲應滿足《住宅設計規范》GB50096規定。即臥室、起居室(廳)內噪聲級,白天臥...
1.環保法律法規有哪些 我國現行的環境保護法規主要有以下:《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水污染防治法實施細則》、《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排污費征收使用管理條例》、《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醫療廢物管理條例》、《.自然保護區...
1.有沒有什么法律法規 明確配電房內不能住人 根據《消防法》規定,禁止在消防通道堆放雜物,嚴禁將消防安全出口封閉,正確設立疏散指示標志,保證應急照明正常工作,確保達到安全疏散要求。配電房管理制度一、配電房由專人負責,其它人員不得進入電房重地...
一、環境污染侵權責任規則的法律依據 環境污染侵權責任,是指排污者因污染行為,侵害他人的生命權、健康權等人身權或者所有權、用益物權等財產權,從而導致的民事法律責任。 關于環境污染侵權責任的法律規則,主要由《民法通則》關于民事侵權責任的一般規...
1.關于環境糾紛向環保部門信訪的法律規定有哪些 信訪制度嚴格來說不是一種特定的糾紛解決程序,然而從實 踐的作用和效果看,信訪制度在糾紛解決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 用。環境信訪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通過書信、電話、走訪等形式,向各級環保部門反映...
1.海洋工程建設項目的法律定義及范圍是什么 熟悉海洋工程建設項目的法律定義及范圍; 《防治海岸工程建設項目污染損害海洋環境管理條例》中第2條 本條例所稱海岸工程建設項目,是指位于海岸或者與海岸連接,工程主體位于海岸線向陸一側,對海洋環境產生...
1.有沒有法律規定 按規定,10千伏高壓線的安全距離是垂直距離3米、水平距離1.5米,500千伏的高壓線安全距離是8.5米、保護距離要達到20米根據國家環保局18號令的要求和我國環境保護的法規,輸變電工程等電力建設項目在建設之前都要請有專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