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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管理法規是根據《安全生產法》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簡稱《勞動法》)等有關法律規定,而制定的有關條例、部門bai規章及管理法規定。
它是指國家為了搞好安全生產,加強勞動保護,保障職工的安全健康所制定的管du理法規的總稱。安全管理法規的主要內容有:確定安全生產方針、政策、原則;明確安全zhi生產體制;明確安全生產責任制;制定和實施勞動安全衛生措施計劃;安全生產的經費來源;安全檢查制度;安全教育制度;事故管理制度;女職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保護;工時、休假制度等。
我國現行的安全管理法規主要有:《安全生產許dao可證條例》《國務院關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的規定》《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報告和處理規定》《女內職工勞動保護規定》《未成年工特殊保護規定》《鄉鎮企業勞動安全衛生管理規定》《國務院關于特別重大事故調查程序暫行規定》《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分類標準》《企業職工傷亡事故調查分析規則》《企業職工傷亡事故經濟損失統容計標準》等。
第三十九條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條各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水利工程主管部門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關機關按照管理權限,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
(一)違反法律、法規以及本條例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實施行政許可的;
(二)未履行水利工程安全管理責任制或者監督檢查制度規定的職責,造成重大、特大安全事故的;
(三)違法要求縮短水利工程合理建設工期,情節嚴重的;
(四)未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組織水庫大壩安全鑒定的;
(五)未對危險壩、病壩進行除險加固或者未對病、險水庫及時下達限制蓄水或者空庫運行應急指令的;
(六)其他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的行為。
第四十一條違反本條例第十一條第二款規定,未對工程的重要部位或者隱蔽工程進行全過程旁站監理的,由縣級以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監理單位限期改正,可處該項監理業務收費總額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罰款;對監理人員可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二條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規定,水利工程未經驗收或者經驗收不合格而進行后續工程施工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三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二款規定,水利工程管理單位未在其經營收入中計提水利工程大修、折舊、維護管理費用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四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二款規定,水利工程管理單位拒不執行水庫降低等級或者報廢決定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五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水利工程管理單位未按照預警方案規定做好預警工作,由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發生安全事故的,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應當予以賠償。
第四十六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一款規定,擅自移動、損壞水利工程管理范圍、保護范圍的界樁或者公告牌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恢復原狀,可處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七條違反第二十九條規定,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圍和保護范圍內從事禁止性行為,由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采取補救措施,情節較輕的,可處一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八條違反本條例第三十條規定,侵占、損毀具有歷史文化價值的水利工程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采取補救措施,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應當予以賠償。
第四十九條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一條規定,利用水利工程開展經營活動時危害水利工程安全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一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破壞生態環境的,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處理。
第五十條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一款規定,機動車在未兼作道路的水利工程堤頂、壩頂、渠頂、戧臺、護堤地和水閘工作橋上通行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可處五十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水利工程損毀的,應當予以賠償。
第五十一條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一款規定,侵占、毀壞水利工程及其附屬設施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采取補救措施,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應當予以賠償。
第五十二條因實施水利工程管理和保護行為,造成利害關系人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應當依法予以補償或者賠償。
您好,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第六條中指出“國家鼓勵單位和個人依法開發、利用水資源,并保護其合法權益。開發、利用水資源的單位和個人有依法保護水資源的義務”。這句話的可以從兩個方面來理解:
(1)建議先弄清楚你看中的水庫是什么性質的,如果是灌溉發電性質的拿就可以用于水產養殖,但是如果是當地的水源地,那就是不允許被開發的。
(2)如果你承包成功,日后就必須在保護水資源環境的基礎上進行養殖。
收費范圍
《水法》第七條指出“國家對水資源依法實行取水許可制度和有償使用制度,但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使用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水塘、水庫中的水除外”。
根據《物權法》規定“用益物權人對他人所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這項法規對承包了水庫、河流養魚的養殖戶來說其實是個保護盾,你承包成功就享有用益物權,別人沒有經過你的同意就跑來釣魚的話你是可以告他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第四十四條規定:“在汛期,水庫、閘壩和其他水工程設施的運用,必須服從有關防汛指揮機構的調度指揮和監督。
在汛期,水庫不得擅自在汛期限制水位以上蓄水,其汛期限制水位以上的防洪庫容的運用,必須服從防汛指揮機構的調度指揮和監督。在凌汛期,有防凌汛任務的江河的上游水庫的下泄水量必須征得有關的防汛指揮機構的同意,并接受其監督。”
國務院1991年3月22日公布施行的《水庫大壩安全管理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在汛期,綜合利用的水庫,其調度運用必須服從防汛指揮機構的統一指揮;以發電為主的水庫,其汛限水位以上的防洪庫容及其洪水調度運用,必須服從防汛指揮機構的統一指揮。”按照法律法規規定,在臺風即將登陸、天氣預報有暴雨甚至特大暴雨的情況下,福溪水庫應當提前放水盡量騰出庫容。
而在2004年8月12日20時30分,即臺風即將登陸前6小時,福溪水庫水位以每小時1米多的速度上漲,而此時福溪水庫仍未開閘泄洪。直到臺風登陸后近兩小時內水庫水位迅速漲至汛限水位時,被告還是未開閘泄洪,而是采取讓洪水自溢的方式處理。
最后,在水庫水位超過汛限水位4小時后才開閘泄洪,但為時已晚。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
中人人民共和國電力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
水庫大壩安全管理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汛條例
水電工程驗收管理暫行規定(國經貿電力[1999]72號)
水電建設工程安全鑒定規定(電綜[1998]219號)
水電站大壩運行安全管理規定(電監會3號令)
電力生產事故調查暫行規定(電監會4號令)
水電站大壩安全注冊辦法(電監安全[2005]24號)
水電站大壩安全定期檢查辦法(電監安全[2005]24號)
水電站大壩運行安全信息報送辦法(電監安全[2006]38號)
水電站大壩安全監測工作管理規定(電綜[1997]500號)
水電站基本建設工程驗收規程(DL/T5123-2000)
水電廠水工建筑物評級標準(水電部(76)電生字第69號文)
防洪標準(GB50201-94)
水電樞紐工程等級劃分及設計安全標準(DL5180-2003)
大壩安全監測技術規范(DL/T5211-2005)
混凝土大壩安全監測技術規范(DL/T5178-2003)
混凝土壩安全監測資料整編規程(DL/TS5029-2005)
土石壩安全監測技術規范(SL60-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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