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pg)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抗旱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汛條例》,《國家防汛抗旱應急預案》,《國家防總防汛抗旱應急響應工作規程》。
擴展資料:1、出現下列情況之一者,為Ⅰ級響應 (1)某個流域發生特大洪水;(2)多個流域同時發生大洪水;(3)大江大河干流重要河段堤防發生決口;(4)重點大型水庫發生垮壩;(5)多個省(區、市)發生特大干旱;(6)多座大型以上城市發生極度干旱。2、Ⅰ級響應行動 (1)國家防總總指揮主持會商,防總成員參加。
視情啟動國務院批準的防御特大洪水方案,作出防汛抗旱應急工作部署,加強工作指導,并將情況上報黨中央、國務院。國家防總密切監視汛情、旱情和工情的發展變化,做好汛情、旱情預測預報,做好重點工程調度,并在24小時內派專家組赴一線加強技術指導。
國家防總增加值班人員,加強值班,每天在中央電視臺發布《汛(旱)情通報》,報道汛(旱)情及抗洪搶險、抗旱措施。財政部門為災區及時提供資金幫助。
國家防總辦公室為災區緊急調撥防汛抗旱物資;鐵路、交通、民航部門為防汛抗旱物資運輸提供運輸保障。民政部門及時救助受災群眾。
衛生部門根據需要,及時派出醫療衛生專業防治隊伍赴災區協助開展醫療救治和疾病預防控制工作。國家防總其他成員單位按照職責分工,做好有關工作。
(2)相關流域防汛指揮機構按照權限調度水利、防洪工程;為國家防總提供調度參謀意見。派出工作組、專家組,支援地方抗洪搶險、抗旱。
(3)相關省、自治區、直轄市的流域防汛指揮機構,省、自治區、直轄市的防汛抗旱指揮機構啟動Ⅰ級響應,可依法宣布本地區進入緊急防汛期,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的相關規定,行使權力。同時,增加值班人員,加強值班,動員部署防汛抗旱工作;按照權限調度水利、防洪工程;根據預案轉移危險地區群眾,組織強化巡堤查險和堤防防守,及時控制險情,或組織強化抗旱工作。
受災地區的各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負責人、成員單位負責人,應按照職責到分管的區域組織指揮防汛抗旱工作,或駐點具體幫助重災區做好防汛抗旱工作。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應將工作情況上報當地人民政府和國家防總。
相關省、自治區、直轄市的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成員單位全力配合做好防汛抗旱和抗災救災工作。Ⅱ級應急響應1、出現下列情況之一者,為Ⅱ級響應 (1)一個流域發生大洪水;(2)大江大河干流一般河段及主要支流堤防發生決口;(3)數省(區、市)多個市(地)發生嚴重洪澇災害;(4)一般大中型水庫發生垮壩;(5)數省(區、市)多個市(地)發生嚴重干旱或一省(區、市)發生特大干旱;(6)多個大城市發生嚴重干旱,或大中城市發生極度干旱。
2、Ⅱ級響應行動 (1)國家防總副總指揮主持會商,作出相應工作部署,加強防汛抗旱工作指導,在2小時內將情況上報國務院并通報國家防總成員單位。國家防總加強值班,密切監視汛情、旱情和工情的發展變化,做好汛情旱情預測預報,做好重點工程的調度,并在24小時內派出由防總成員單位組成的工作組、專家組赴一線指導防汛抗旱。
國家防總辦公室不定期在中央電視臺發布汛(旱)情通報。民政部門及時救助災民。
衛生部門派出醫療隊赴一線幫助醫療救護。國家防總其他成員單位按照職責分工,做好有關工作。
(2)相關流域防汛指揮機構密切監視汛情、旱情發展變化,做好洪水預測預報,派出工作組、專家組,支援地方抗洪搶險、抗旱;按照權限調度水利、防洪工程;為國家防總提供調度參謀意見。(3)相關省、自治區、直轄市防汛抗旱指揮機構可根據情況,依法宣布本地區進入緊急防汛期,行使相關權力。
同時,增加值班人員,加強值班。防汛抗旱指揮機構具體安排防汛抗旱工作,按照權限調度水利、防洪工程,根據預案組織加強防守巡查,及時控制險情,或組織加強抗旱工作。
受災地區的各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負責人、成員單位負責人,應按照職責到分管的區域組織指揮防汛抗旱工作。相關省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應將工作情況上報當地人民政府主要領導和國家防總。
相關省、自治區、直轄市的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成員單位全力配合做好防汛抗旱和抗災救災工作。Ⅲ級應急響應1、出現下列情況之一者,為Ⅲ級響應 (1)數省(區、市)同時發生洪澇災害;(2)一省(區、市)發生較大洪水;(3)大江大河干流堤防出現重大險情;(4)大中型水庫出現嚴重險情或小型水庫發生垮壩;(5)數省(區、市)同時發生中度以上的干旱災害;(6)多座大型以上城市同時發生中度干旱;(7)一座大型城市發生嚴重干旱。
2、Ⅲ級響應行動 (1)國家防總秘書長主持會商,作出相應工作安排,密切監視汛情、旱情發展變化,加強防汛抗旱工作的指導,在2小時內將情況上報國務院并通報國家防總成員單位。國家防總辦公室在24小時內派出工作組、專家組,指導地方防汛抗旱。
(2)相關流域防汛指揮機構加強汛(旱)情監視,加強洪水預測預報,做好相關工程調度,派出工作組、專家組到一線協助防汛抗旱。(3)相關省、自治區、直轄。
第一條為了做好防汛抗洪工作,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和經濟建設的順利進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進行防汛抗洪活動,適用本條例。?第三條防汛工作實行的方針,遵循團結協作和局部利益服從全局利益的原則。
?第四條防汛工作實行各級人民政府行政首長負責制,實行統一指揮,分級分部門負責。各有關部門實行防汛崗位責任制。
第五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參加防汛抗洪的義務。中國人民解放軍和武警部隊是防汛抗洪的重要力量。
第二章防汛組織?第六條國務院設立國家防汛總指揮部,負責組織領導全國的防汛抗洪工作,其辦事機構設在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 長江和黃河,可以設立由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和該江河的流域管理機構(以下簡稱流域機構)負責人等組成的防汛指揮機構,負責指揮所轄范圍的防汛抗洪工作,其辦事機構設在流域機構。
長江和黃河的重大防汛抗洪事項須經國家防汛總指揮部批準后執行。 ?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所屬的淮河、海河、珠江、松花江、遼河、太湖等流域機構,設立防汛辦事機構,負責協調本流域的防汛日常工作。
第七條有防汛任務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設立防汛指揮部,由有關部門、當地駐軍、人民武裝部負責人組成,由各級人民政府首長擔任指揮。 各級人民政府防汛指揮部在上級人民政府防汛指揮部和同級人民政府的領導下,執行上級防汛指令,制定各項防汛抗洪措施,統一指揮本地區的防汛抗洪工作。
各級人民政府防汛指揮部辦事機構設在同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城市市區的防汛指揮部辦事機構也可以設在城建主管部門,負責管理所轄范圍的防汛日常工作。 ?第八條石油、電力、郵電、鐵路、公路、航運、工礦以及商業、物資等有防汛任務的部門和單位,汛期應當設立防汛機構,在有管轄權的人民政府防汛指揮部統一領導下,負責做好本行業和本單位的防汛工作。
第九條河道管理機構、水利水電工程管理單位和江河沿岸在建工程的建設單位,必須加強對所轄水工程設施的管理維護,保證其安全正常運行,組織和參加防汛抗洪工作。 ?第十條有防汛任務的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以民兵為骨干的群眾性防汛隊伍,并責成有關部門將防汛隊伍組成人員登記造冊,明確各自的任務和責任。
河道管理機構和其他防洪工程管理單位可以結合平時的管理任務,組織本單位的防汛搶險隊伍,作為緊急搶險的骨干力量。 ?第三章防汛準備?第十一條有防汛任務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流域綜合規劃、防洪工程實際狀況和國家規定的防洪標準制定防御洪水方案(包括對特大洪水的處置措施)。
長江、黃河、淮河、海河的防御洪水方案,由國家防汛總指揮部制定,報國務院批準后施行;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其他江河的防御洪水方案,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后,經有管轄權的流域機構審查同意,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報國務院或其授權的機構批準后施行。 ?有防汛抗洪任務的城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流域綜合規劃和江河的防御洪水方案,制定本城市的防御洪水方案,報上級人民政府或其授權的機構批準后施行。
防御洪水方案經批準后,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必須執行。?第十二條有防汛抗洪任務的企業應當根據所在流域或者地區的防御洪水方案,規定本企業的防汛抗洪措施,在征得其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后,報本企業的上級主管部門批準。
?第十三條水庫、水電站、攔河閘壩等工程的管理部門,應當根據工程規劃設計、防御洪水方案和工程實際狀況,在興利服從防洪,保證安全的前提下,制定汛期調度運用計劃,經上級主管部門審查批準后,報有管轄權的人民政府防汛指揮部備案,并接受其監督。? 經國家防汛總指揮部認定的對防汛抗洪關系重大的水電站,其防洪庫容的汛期調度運用計劃經上級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后,須經有管轄權的人民政府防汛指揮部批準。
預報警報、避洪、撤退道路等安全設施,以及緊急撤離和救生的準備工作進行汛前檢查,發現影響安全的問題,及時處理。?第十七條山洪、泥石流易發地區,當地有關部門應當指定預防監測員及時監測。
雨季到來之前,當地人民政府防汛指揮部應當組織有關單位進行安全檢查,對險情征兆明顯的地區,應當及時把群眾撤離險區。 ?風暴潮易發地區,當地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水庫、海堤、閘壩、高壓電線等設施和房屋的安全檢查,發現影響安全的問題,及時處理。
第十八條地區之間防汛抗洪方面發生的水事糾紛,由發生糾紛地區共同向上一級人民政府或其授權的主管部門處理。?前款所指人民政府或者部門在處理防汛抗洪方面的水事糾紛時,有權采取臨時緊急處置措施,有關當事各方必須服從并貫徹執行。
?第十九條有防汛任務的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建設和完善江河堤防、水庫、蓄滯洪區等防洪設施,以及該地區的防汛通信、預報警報系統。?第二十條各級防汛指揮部應當儲備一定數量的防汛搶險物資,由商業、供銷、物資部門代儲的,可以支付適當的保管費。
受洪水威脅的單位和群眾應當儲備一定的防汛搶險物料。 ?防汛搶險所需的主要物。
第五十三條違反本法第十七條規定,未經水行政主管部門簽署規劃同意書,擅自在江河、湖泊上建設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水電站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補辦規劃同意書手續;違反規劃同意書的要求,嚴重影響防洪的,責令限期拆除;違反規劃同意書的要求,影響防洪但尚可采取補救措施的,責令限期采取補救措施,可以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四條違反本法第十九條規定,未按照規劃治導線整治河道和修建控制引導河水流向、保護堤岸等工程,影響防洪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可以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五條違反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排除阻礙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圍內建設妨礙行洪的建筑物、構筑物的;
(二)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圍內傾倒垃圾、渣土,從事影響河勢穩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礙河道行洪的活動的;
(三)在行洪河道內種植阻礙行洪的林木和高稈作物的。
第五十六條違反本法第十五條第二款、第二十三條規定,圍海造地、圍湖造地、圍墾河道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既不恢復原狀也不采取其他補救措施的,代為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
第五十七條違反本法第二十七條規定,未經水行政主管部門對其工程建設方案審查同意或者未按照有關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批準的位置、界限,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圍內從事工程設施建設活動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補辦審查同意或者審查批準手續;工程設施建設嚴重影響防洪的,責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強行拆除,所需費用由建設單位承擔;影響行洪但尚可采取補救措施的,責令限期采取補救措施,可以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八條違反本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規定,在洪泛區、蓄滯洪區內建設非防洪建設項目,未編制洪水影響評價報告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違反本法第三十三條第二款規定,防洪工程設施未經驗收,即將建設項目投入生產或者使用的,責令停止生產或者使用,限期驗收防洪工程設施,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九條違反本法第三十四條規定,因城市建設擅自填堵原有河道溝叉、貯水湖塘洼淀和廢除原有防洪圍堤的,城市人民政府應當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
第六十條違反本法規定,破壞、侵占、毀損堤防、水閘、護岸、抽水站、排水渠系等防洪工程和水文、通信設施以及防汛備用的器材、物料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采取補救措施,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壞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應當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的,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一條阻礙、威脅防汛指揮機構、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應當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的,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處罰。
第六十二條截留、挪用防洪、救災資金和物資,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給予行政處分。
第六十三條除本法第五十九條的規定外,本章規定的行政處罰和行政措施,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決定,或者由流域管理機構按照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權限決定。但是,本法第六十條、第六十一條規定的治安管理處罰的決定機關,按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執行。
第六十四條國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給予行政處分:
(一)違反本法第十七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二條第二款、第二十二條第三款、第二十七條或者第三十四條規定,嚴重影響防洪的;
(二)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致使防汛抗洪工作遭受重大損失的;
(三)拒不執行防御洪水方案、防汛搶險指令或者蓄滯洪方案、措施、汛期調度運用計劃等防汛調度方案的;
(四)違反本法規定,導致或者加重毗鄰地區或者其他單位洪災損失的。
第六條國務院設立國家防汛總指揮部,負責組織領導全 國的防汛抗洪工作,其辦事機構設在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
長江和黃河,可以設立由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 府和該江河的流域管理機構(以下簡稱流域機構)負責人等組 成的防汛指揮機構,負責指揮所轄范圍的防汛抗洪工作,其辦 事機構設在流域機構。 長江和黃河的重大防汛抗洪事項須經國 家防汛總指揮部批準后執行。
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所屬的淮河、海河、珠江、松花江、遼河、太湖等流域機構,設立防汛辦事機構,負責協調本流域 的防汛日常工作。 第七條有防汛任務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設立防汛指 揮部,由有關部門、當地駐軍、人民武裝部負責人組成,由各級人民政府首長擔任指揮。
各級人民政府防汛指揮部在上級人 民政府防汛指揮部和同級人民政府的領導下,執行上級防汛指 令,制定各項防汛抗洪措施,統一指揮本地區的防汛抗洪工作。各級人民政府防汛指揮部辦事機構設在同級水行政主管部 門;城市市區的防汛指揮部辦事機構也可以設在城建主管部門, 負責管理所轄范圍的防汛日常工作。
第五十三條違反本法第十七條規定,未經水行政主管部門簽署規劃同意書,擅自在江河、湖泊上建設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水電站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補辦規劃同意書手續;違反規劃同意書的要求,嚴重影響防洪的,責令限期拆除;違反規劃同意書的要求,影響防洪但尚可采取補救措施的,責令限期采取補救措施,可以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四條違反本法第十九條規定,未按照規劃治導線整治河道和修建控制引導河水流向、保護堤岸等工程,影響防洪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可以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第五十五條違反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排除阻礙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一)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圍內建設妨礙行洪的建筑物、構筑物的;(二)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圍內傾倒垃圾、渣土,從事影響河勢穩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礙河道行洪的活動的;(三)在行洪河道內種植阻礙行洪的林木和高稈作物的。
第五十六條違反本法第十五條第二款、第二十三條規定,圍海造地、圍湖造地、圍墾河道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既不恢復原狀也不采取其他補救措施的,代為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第五十七條違反本法第二十七條規定,未經水行政主管部門對其工程建設方案審查同意或者未按照有關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批準的位置、界限,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圍內從事工程設施建設活動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補辦審查同意或者審查批準手續;工程設施建設嚴重影響防洪的,責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強行拆除,所需費用由建設單位承擔;影響行洪但尚可采取補救措施的,責令限期采取補救措施,可以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八條違反本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規定,在洪泛區、蓄滯洪區內建設非防洪建設項目,未編制洪水影響評價報告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違反本法第三十三條第二款規定,防洪工程設施未經驗收,即將建設項目投入生產或者使用的,責令停止生產或者使用,限期驗收防洪工程設施,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九條違反本法第三十四條規定,因城市建設擅自填堵原有河道溝叉、貯水湖塘洼淀和廢除原有防洪圍堤的,城市人民政府應當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第六十條違反本法規定,破壞、侵占、毀損堤防、水閘、護岸、抽水站、排水渠系等防洪工程和水文、通信設施以及防汛備用的器材、物料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采取補救措施,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壞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應當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的,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一條阻礙、威脅防汛指揮機構、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應當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的,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處罰。第六十二條截留、挪用防洪、救災資金和物資,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給予行政處分。
第六十三條除本法第五十九條的規定外,本章規定的行政處罰和行政措施,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決定,或者由流域管理機構按照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權限決定。但是,本法第六十條、第六十一條規定的治安管理處罰的決定機關,按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執行。
第六十四條國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給予行政處分:(一)違反本法第十七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二條第二款、第二十二條第三款、第二十七條或者第三十四條規定,嚴重影響防洪的;(二)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致使防汛抗洪工作遭受重大損失的;(三)拒不執行防御洪水方案、防汛搶險指令或者蓄滯洪方案、措施、汛期調度運用計劃等防汛調度方案的;(四)違反本法規定,導致或者加重毗鄰地區或者其他單位洪災損失的。
當前,我國從南到北陸續進入汛期,為加強全國防汛抗旱值班管理,做好防汛抗旱工作,國家防總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汛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抗旱條例》,聯系防汛抗旱值班工作實際,于近日制定印發了《國家防總關于防汛抗旱值班規定》(以下簡稱《規定》)。
該《規定》對防汛抗旱值班工作遵循的原則、起止時間、值班人員組成、值班職責及要求等作了詳細規定,要求各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要根據《規定》并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制訂實施細則,流域、省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制定的實施細則報國家防汛抗旱總指揮部備案。該《規定》的印發實施,將進一步推動防汛抗旱值班工作,促進防汛抗旱工作的規范化、制度化。
法律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全國人大常委會, 2002年10月) (2)《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全國人大常委會, 1998年1月) (3)《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全國人大常委會,2004年7月) (4)《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國務院,1988年6月) (5)《河道管理范圍內建設項目管理的有關規定》(水利部、國家計委,1992年4月) (6)《浙江省防汛防臺抗旱條例》(浙江省人大常委會,2007年3月) (7)《浙江省涉河橋梁水利技術規定》(試行)浙江省水利廳,浙江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2008年1月) (8)《浙江省河道管理條例》(浙江省人大常委會,2012年1月) (9)《浙江省建設項目占用水域管理辦法》(浙江省人民政府,2006年5月)。
中華人民共和國抗旱條例 (2009年2月11日國務院第49次常務會議通過 2009年2月26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52號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預防和減輕干旱災害及其造成的損失,保障生活用水,協調...
1.水庫承包相關法律法規 您好,《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第六條中指出國家鼓勵單位和個人依法開發、利用水資源,并保護其合法權益。開發、利用水資源的單位和個人有依法保護水資源的義務。這句話的可以從兩個方面來理解:(1)建議先弄清楚你看中的水庫是什...
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汛條例 (1991年7月2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86號公布 根據2005年7月15日《國務院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汛條例〉的決定》第一次修訂 根據2011年1月8日《國務院關于廢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第二...
一、新刑法挪用公款罪量刑標準是怎樣1、進行非法活動數額在3萬元以上的,進行營利活動或者超過三個月未還數額在5萬元以上的,屬于數額較大,應予立案,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2、進行非法活動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情節嚴重,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明確規定,防汛抗洪工作實行各級人民政府行政首長負責制,統一指揮、分級分部門負責。洪澇災害對人民的生活影響是方方面面的,會給人民帶來人身傷害和財產損失,基于我國的行政制度優勢,迅速搭建起統一指揮的協作平臺,可以減少...
犯罪構成。 (一)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關于特定款物專門使用的財經管理制度。我國在政府財政支出中特別設立民政事業費一項,包括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以便幫助人民群眾戰勝自然災害,解決生活中的具體困難。這對于安...
犯罪構成。 (一)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關于特定款物專門使用的財經管理制度。我國在政府財政支出中特別設立民政事業費一項,包括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以便幫助人民群眾戰勝自然災害,解決生活中的具體困難。這對于安...
概念 挪用特定款物罪(刑法第273條),是指違反特定款物專用的財經管理制度,挪用國...
1.水庫運行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規有哪些 安全管理法規是根據《安全生產法》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簡稱《勞動法》)等有關法律規定,而制定的有關條例、部門bai規章及管理法規定。它是指國家為了搞好安全生產,加強勞動保護,保障職工的安全健康所...
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 (1997年8月29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通過 根據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關于修改部分法律的決定》第一次修正 根據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屆全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