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2020疫情期間工資被拖欠怎么維權
在疫情期間用人單位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勞動者可以與用人單位協商工資支付問題,如果協商不成的,可以申請勞動仲裁。
《勞動法》第七十七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調解、仲裁、提起訴訟,也可以協商解決。 調解原則適用于仲裁和訴訟程序。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下列勞動爭議,適用本法:
(一)因確認勞動關系發生的爭議;
(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發生的爭議;
(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第五條?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不愿協商、協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議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不愿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規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二、關于疫情期間工資待遇是如何發放的
據了解,受政府發布的延遲復工命令限制,企業在延遲復工期間的工資支付,參照國家關于停工、停產期間工資支付相關規定執行,即企業在一個工資支付周期內的,按照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的,企業應當發放生活費,標準應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百分之八十。
另外,不受延遲復工命令限制的企業,在此期間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應當依法支付勞動者工資。其中,企業在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按照不低于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的200%支付工資報酬。以上內容,就是疫情工資發放的規定。
至于疫情期間,工資發放會否推遲,其實是與企業的決定有關。由企業發放通知,薪酬按照以往的時間發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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