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例:李某駕車在接近收費站時,因轉彎半徑小車輛左側剮蹭到護欄致車輛左前部受損。因護欄損失輕微,收費站人員對李某放行。李某未報警駕車離開事故現場后到4S店(距離事故現場180公里)向保險公司報案。保險公司以“保險事故發生后,駕駛員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況下駕駛被保險機動車離開事故現場”為由提出拒賠。筆者以該案為契機,對“保險事故發生后,駕駛員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況下駕駛被保險機動車離開事故現場”免責條款進行分析,形成下文。
一、保險條款將“駕駛人未依法采取措施離開事故現場”作為責任免除內容的原因分析
1.駕駛人違反法律、法規規定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條 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車輛駕駛人應當立即停車,保護現場;造成人身傷亡的,車輛駕駛人應當立即搶救受傷人員,并迅速報告執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因搶救受傷人員變動現場的,應當標明位置。”
《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八十八條 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道路、供電、通訊等設施損毀的,駕駛人應當報警等候處理,不得駛離。
2.駕駛人事故發生后未依法采取措施離開事故現場,保險人對駕駛人是誰、事故發生時是否存在酒駕或吸毒、是否具有駕駛資質等情形無法查明,且離開現場若導致現場被破壞,事故造成的損失范圍亦難以認定,這些對于判斷保險責任是否成立、認定事故損失都有重大影響。駕駛人這種行為,客觀上將增加保險公司的風險。
二、現行保險條款缺陷分析
(一)“依法采取措施”含義不明,認定“依法采取措施”無客觀標準
1.“依法采取措施”含義不明
“事故發生后,駕駛人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況下駕駛被保險機動車或者遺棄被保險機動車離開事故現場”作為責任免除條款情形表明,如果事故發生后駕駛人已依法采取措施,則可以駕駛車輛離開事故現場而保險人不能免除賠償責任。
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條和《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八十八規定,交通事故發生后,駕駛人的義務就是保護現場、搶救傷員、報警。那么,保險條款中“依法采取措施”是指什么?指報警和保護現場、搶救傷員嗎?如果是,駕駛人履行了該義務的標準是什么?對于保護現場、搶救傷員的義務,以什么標準來認定駕駛人履行了該義務?事故現場是否具備依法采取措施的主客觀條件?對于上述問題,保險條款未進一步明確,所以是否“依法采取措施”極易在當事人之間產生爭議。
李志與國壽財險青島市分公司財產損失保險合同糾紛案(案號2016魯02民終6183號)中,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保險合同條款中“事故發生后,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況下駕駛被保險機動車或者遺棄被保險機動車離開事故現場”的條款約定不明,具體需要采取何種措施不能確定。
2.實踐中法院對“依法采取措施”的認定無統一標準
人保財險揚州市分公司與俞潔財產保險合同糾紛案(案號2015揚商終字第00126號)中,揚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本案中,俞潔在事故發生后已及時報警,已依法采取措施。
人保財險南昌市分公司與胡偉強、涂志平保險合同糾紛案(案號2015南鐵中民終字第24號)中,南昌鐵路運輸中級法院認為:1.事故認定書未認定涂志平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條規定;2.因本車上兒童受傷,涂志平事發后即與交通事故對方受害人余麟協商,征得余麟同意并由余麟撥打報警電話,遂駕駛肇事車輛離開事發地送兒童就診;3.事故發生當晚,涂志平即到受害人就診的醫院看望并交納醫療費;4.事故發生次日,涂志平向保險公司報案。應當認定涂志平作為駕駛人,于事發時已依法采取措施。
前一案件法院以俞潔在事故發生及時報警認為已經依法采取措施。后一案件法院則是綜合事故認定書未認定涂志平違法、在對方同意情況下送本車人員就診并由對方報警、當晚到醫院看望對方傷者并交納醫療費、次日向保險公司報案四個方面情況,認定駕駛員事發時已依法采取措施。
(二)對“離開事故現場”未設置“無合理、必要理由”前提
實踐中人民法院以離開現場是否有正當理由作為保險公司是否免除賠償責任前提。
浙江富億管業有限公司、國壽財險諸暨市支公司財產保險合同糾紛案(案號2016浙06民終3768號)中,紹興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發生事故后駕駛人的重要任務之一是保護現場,只有特殊情況下才允許撤離現場,如事故中出現人員傷亡,基于生命權高于財產權的基本原則,此時可根據人員受傷程度判斷駕駛人離開現場的合理性與必要性。若允許駕駛人在無合理、必要理由的情況下擅自離開現場,容易誘發道德風險,亦違反保險法最大誠信原則。本案駕駛人并無合理、必要理由可予解釋,故其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況下離開事故現場,符合責任免除明確說明書第二條第二款第六項約定情形,保險人援引該免責條款行使賠付抗辯權,應予支持。
(三)應以“駕駛人知道或應當知道交通事故發生”為前提
暴雨、光線黑暗、視角盲點、間接碰撞等情形下,駕駛人可能并不知道交通事故發生。此種情況下,以駕駛人未依法采取措施駕駛保險車輛或者遺棄保險車輛離開事故現場不承擔賠償責任不當。
太平洋財險邯鄲中心支公司與鄭恩忠、鄭恩湖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案號201魯01民終3235號7),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事故發生當時,下雨,路面濕滑,視線不良,夜晚無路燈照明,在此情況下,考慮到重型半掛牽引車的高度、體積、重量,并考慮到事故發生時間,車輛駕駛人難以注意到有人站在路上,在車輛和受害者發生碰撞或者碾壓時,也很難察覺到事故的發生,故兩車駕駛員均不知事故發生,符合事故發生時的綜合狀況。綜上分析,太平洋邯鄲公司援引的免責條款并不適用于本案,對于太平洋邯鄲公司的該主張,本院不予支持。
(四)未將依法可以離開現場的情形排除在外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條第二款 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傷亡,當事人對事實及成因無爭議的,可以即行撤離現場,恢復交通,自行協商處理損害賠償事宜;不即行撤離現場的,應當迅速報告執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
第三款 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僅造成輕微財產損失,并且基本事實清楚的,當事人應當先撤離現場再進行協商處理。
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條第二款、第三款,發生僅造成輕微財產損失且基本事實清楚的交通事故以及未造成人身傷亡且當事人對事實以及成因無爭議的交通事故,均可以先撤離現場。
(五)條款本身有加重投保人義務之嫌
交通事故發生后,有可能存在前述駕駛人不知道事故發生、為搶救傷者不得不離開現場等情形,也存在依法可以離開事故現場的情形。若只要駕駛人在事故發生后離開現場且沒有及時通知保險人而不管離開的原因,保險人一概拒賠的話,則是加重了投保人、被保險人義務而免除了保險人應當承擔的保險責任,有違公平的法律原則。
華泰財險河南省分公司、裴韶峰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案號2017豫10民終2778號)中,許昌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保險條款中約定的“事故發生后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況下駕駛被保險機動車或者是遺棄被保險機動車離開事故現場,該行為屬于免責事由,保險人不負責賠償”,加重了投保人的責任,免除了保險人的責任。
三、對現行保險條款完善建議
1.在條款釋義中對“依法采取措施”含義予以明確,并以列舉的形式對可以認定為依法采取措施情形予以列明;
2.對“離開事故現場”設定“無合理、必要理由”前提;
3.將措辭從“事故發生后”修改為“駕駛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事故發生后”;
4.將駕駛人依法可以離開現場的情形予以排除。
來源:中國保險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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