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險事故發生后,應當及時通知保險人。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未及時通知,致使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損失程度等難以確定的,保險人對無法確定的部分,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但保險人通過其他途徑已經及時知道或者應當及時知道保險事故發生的除外。
案例:
一駕駛人出險未報險
2015年1月9日,原告李某某在被告處為小客車投保了機動車交強險、商業三者險及車損險。2015年2月13日3時許,在某道路西側,目擊者報警稱小客車與路燈桿相撞,民警于3時29分到達現場進行勘查,發現小客車左側車身有明顯的刮擦痕跡,車頭部分受損嚴重,駕駛員不在現場,且無法聯系到駕駛員,后經多方聯系到車主,一位自稱李某某的當事人到交通支隊接受處理,因該事發現場周邊無監控錄像,無法查清全部事故事實。2015年2月13日17時許,原告李某某將車輛從停車場取回。原告稱為躲避貨車致使小客車撞上路燈桿,造成車輛及路燈桿損壞,因事發在凌晨,身上攜帶大量現金很不安全,為妥善安置現金,且原告家也在事發地附近,就乘“黑車”回家安置現金,后去就醫。原告沒有撥打122、120及就醫的相關證據。原告提交的交通事故認定書上的“認定書”三個字被手寫改動為“證明”,在左上方手寫“口述”二字。事發十日后,原告為獲得保險理賠向保險公司報險。請求某保險公司賠償車輛維修費151543元,路政設施維修費14100元被拒。遂訴至法院。
二法院判保險公司僅賠交強險
北京鐵路運輸法院判決:一、被告某保險公司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向原告李某某賠償保險金二千元;二、駁回原告李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判決后,原被告雙方均未上訴。
三裁判理由
(一)關于未履行報警義務的問題
《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八十八條規定,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道路、供電、通訊等設施損毀的,駕駛人應當報警等候處理,不得駛離。該規范屬于命令性和禁止性規范,由此可見,在上述情形下發生交通事故時,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駕駛人員負有向交通管理部門立即報警的義務。本案中,按李某某自述,保險車輛是與貨車相剮后,為躲避貨車而撞上了路燈桿,并非簡單的單方事故,保險車輛撞毀的路燈桿屬于路政設施,駕駛員在發生事故后,在排除因交通事故導致的緊急情形(如人員傷亡)后,顯然在具備報警條件情況下應立即報警,不能擅自離開現場。上述規定的意義在于,事故發生后通過對駕駛員的現場審查,可以對其是否具備駕駛資格以及駕駛狀態如何等諸多事項進行確認,以便進一步確定事故責任。自稱為事發時駕駛員的李某某,在撞毀路政設施必須報警的情況下沒有報警,亦未撥打120急救電話,也沒有在醫院實際就診,交通管理部門出具的工作說明中也提到無法聯系到駕駛員。從現有證據中不能直接證明事故發生時的駕駛員是否為李某某,且駕駛員即使為李某某,按其所述,其當時的行動能力及身體狀況顯然未受嚴重影響,并非客觀上不具備報警條件,但其一直沒有予以履行。原告所述事由,不能成為免除其履行報警義務的合理事由。
(二)關于未履行及時通知保險人義務的問題
原被告訂立的保險合同條款約定了保險機動車發生保險事故后,在48小時內通知保險人,并協助保險人進行查勘的義務,這是投保人、被保險人的合同約定義務。該條款明確記載在保險合同中,且保險公司也已向李某某交付了保險條款。發生保險事故后,及時通知保險人以使保險人知道保險事故的存在并進行查勘、定損,這是尋求理賠的前提和基礎,也是正常理性的人都應該知道的事實。此外,《保險法》第二十一條也規定了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險事故發生后,應當及時通知保險人,該出險通知義務為一種法定的義務。“及時”通知的時間應在合理的范圍內,以便保險公司“及時”查勘,進而確定是否理賠。本案中,被保險人報險的時間為事發后10天,顯然不符合保險條款規定的48小時通知義務,也不符合保險法規定的及時通知義務,既是對合同約定義務的違反,也是對法定義務的違反。
(三)未報警及未及時報險的行為是否免除保險人的賠償責任
根據《保險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對于違反報警及及時報險義務的后果,并不直接免除保險人賠償責任,只有在事故原因、性質或損失程度難以確定的情況下,保險人才有權拒絕賠償。駕駛員在事故發生后,在沒有正當合理理由的情況下,在排除緊急情形的情況下,在撞毀路政設施不得離開現場的法律規定下,既未在現場等候處理,也未打電話報警,而是未采取任何措施即離開了事故現場。上述行為,直接影響交管部門對上述事故的原因、性質作出有效判斷及查清全部事故事實。十日后才向保險公司報險的行為也致使事故的性質、原因、事故發生時保險車輛駕駛員身份、狀態、責任等諸多事項均難以確定,從而也無法使保險人及時知道保險事故并進行現場查勘,也無法使保險人依據責任認定履行合同。
綜合上述理由,某保險公司在車損險和商業三者險項下不應承擔賠償責任。因原告李某某在被告處投保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且本案不存在交強險免責的事項,故保險公司應在交強險財產損失項下賠償路政設施損失2000元。
駕駛人要履行及時報險及法定報警義務
我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條和《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八十八條均規定了,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車輛駕駛人應當立即停車,保護現場;造成人員傷亡的,車輛駕駛人應當立即搶救受傷人員,并迅速報告執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特別是規定了在發生交通事故,造成道路、供電、通訊等設施損毀的,駕駛人應當報警等候處理,不得駛離。該規范屬于命令性和禁止性規范,是駕駛員不得違反的命令。此外,《保險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及保險合同均明確了投保人和被保險人及時通知義務和48小時通知義務,否則因故意或重大過失未通知保險人,致使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損失程度等難以確定的,保險人對無法確定的部分,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該規定屬于法定義務和合同約定義務。
此外,事故現場路過群眾的報警不能等同于被保險人及其指定駕駛員的報警。路過群眾報警的意義在于通知公安機關何時何地有交通事故發生,而被保險人及其指定駕駛員親自報警的意義在于使公安機關可以迅速判明究竟何人在駕駛事故車輛、該駕駛人員是否具備駕駛資格以及駕駛狀態如何。因此即使李某某看到路過群眾已代為報警,在其本身具備報警能力的情況下,也不能免除其親自報警的義務。發生交通事故后,及時通知保險人以使保險人知道保險事故的存在并進行查勘、定損,也是尋求保險理賠的前提和基礎。
來源:網絡
法智小編小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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