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裁判要旨
關于訴訟保全擔保費是否屬勝訴方支出的合理必要費用的問題,實踐中,通常需結合案件具體情況予以綜合判斷。當事人申請財產保全時可采用多種擔保方式,并非必然產生保全擔保費用。又因案涉合同對該費用的負擔并未作出約定,故原審法院綜合考慮全案情況,沒有支持中輝公司關于應由東輝公司承擔該項費用的主張,并無不當。
案號: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民申66號民事裁定書
以下為最高人民法院在民事裁定書中”本院認為“部分對該問題的論述:
本院經審查認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時間效力的若干規定》第五條的規定,本案系民事申請再審案件,應當圍繞當事人主張的再審事由是否成立進行審查。因此,本案的審查重點是:一、關于案涉合同效力以及結算依據的問題;二、關于東輝公司是否已向中輝公司退回保證金200萬元的問題;三、關于財產保全擔保費用的承擔等問題。
一、關于案涉合同效力以及結算依據的問題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十條規定:“招標分為公開招標和邀請招標。公開招標,是指招標人以招標公告的方式邀請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投標。邀請招標,是指招標人以投標邀請書的方式邀請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投標。”因此,邀請招標屬于招標方式之一。根據原審法院查明的事實,東輝公司與華新項目管理有限公司(現已更名)簽訂《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代理合同》,對案涉項目進行了邀標。中輝公司中標后,與東輝公司簽訂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并且對該合同進行了備案。本案中,并無充分證據證明東輝公司存在串標行為,或者該公司在邀標程序中存在導致中標無效的違法行為。因此,二審法院認為5.10合同并未因違反強制性法律規定而無效,雙方將該合同進行了備案,5.10合同為有效合同,理據充分,本院予以確認。而5.8合同與經過備案的中標合同5.10合同實質性內容不一致,故5.8合同因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四十六條關于“招標人和中標人應當自中標通知書發出之日起三十日內,按照招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訂立書面合同。招標人和中標人不得再行訂立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其他協議”的規定而無效。
又因《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法釋〔2004〕14號)第二十一條規定:“當事人就同一建設工程另行訂立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與經過備案的中標合同實質性內容不一致的,應當以備案的中標合同作為結算工程價款的根據。”該規定的適用前提是備案的中標合同為有效合同;承前分析,二審法院以合法有效的5.10合同作為案涉工程結算的依據,事實和法律充分,本院予以認可。而5.10合同結尾注明的“本合同僅作備案作用,不作為施工結算的依據”的內容,明顯有違《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法釋〔2004〕14號)第二十一條關于維護中標合同的法律效力,規范建筑市場的規則目的。故二審法院認為5.10合同的備注內容不影響該合同作為案涉工程的結算依據,事實和法律依據充分,本院予以認可。而中輝公司關于5.10合同的備注內容可排除該合同作為結算依據,應以實際履行的5.8合同作為結算依據的主張,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
二、關于東輝公司是否已向中輝公司退還保證金200萬元的問題
根據原審法院查明的事實,2014年8月東輝公司退回中輝公司保證金200萬元。中輝公司雖以案涉工程未竣工驗收,未達到合同約定的退還保證金的條件為由,主張該200萬元系償還其他借款。但中輝公司卻未提供充分的證據證明其主張,也沒有就原審法院所確認的該基本事實,提供相反證據予以證明。因此,中輝公司的單方觀點或者意見,不足以推翻原審法院認定的“東輝公司退回中輝公司保證金200萬元”的事實。中輝公司如認為其與東輝公司之間存在其他糾紛,可另循法律程序解決。
三、關于財產保全擔保費用的承擔問題
關于訴訟保全擔保費是否屬勝訴方支出的合理必要費用的問題,實踐中,通常需結合案件具體情況予以綜合判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條第二款關于“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申請人不提供擔保的,裁定駁回申請”的規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辦理財產保全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2016年10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通過)的相關規定,當事人申請財產保全時可采用多種擔保方式,并非必然產生保全擔保費用。又因案涉合同對該費用的負擔并未作出約定,故原審法院綜合考慮全案情況,沒有支持中輝公司關于應由東輝公司承擔該項費用的主張,并無不當。關于中輝公司主張二審法院判令東輝公司向中輝公司支付工程款13574907.485元,就差額部分未作判決的問題,經查,該主張與原審法院的實際審理情況不符,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中輝公司的再審申請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第六項規定的情形。本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四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百九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裁定如下:
駁回中輝建設集團有限公司的再審申請。
二O二一年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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