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情
開發商將某幢樓的一層抵債給甲公司,甲公司取得了相應區域的不動產權證。該幢樓原設計為商場,有自動扶梯但未安裝,預留有扶梯洞口。甲公司將一層隔成兩部分,出租給兩家銀行使用,兩銀行隔墻上方即為原扶梯洞口,已被封堵。該樓二、三、四層長期閑置,有多部直升電梯和步行樓梯可滿足從一樓外公共區域至樓內各層的通行。乙公司通過司法拍賣競得了二、三、四層樓,其向法院起訴,要求甲公司按原設計恢復洞口,不得妨害其安裝自動扶梯及正常通行。
分歧
第一種意見認為,甲公司占用自動扶梯洞口不符合設計規范,導致乙公司無法按照設計施工圖紙安裝自動扶梯,損害了乙公司的通行權利。即使該建筑物還有其他電梯和步行樓梯可以通行,也不影響乙公司請求排除妨害、恢復設計施工原狀的權利。
第二種意見認為,設計規范是施工階段的強制性規范要求,自動扶梯是商場的配套設施,產權劃分后沒有作為建筑物區分所有的公共通道。如果恢復原設計將嚴重損害甲公司對其一層專有部分的所有權,超出了甲公司容忍義務的限度。乙公司有其他通道可以通行,乙公司還可以與甲公司協商簽訂地役權合同,達到通行的目的。
評析
筆者贊同第二種意見,理由如下:
1.乙公司訴請的實質是主張成立相鄰通行關系。
物權法第三十五條規定:“妨害物權或可能妨害物權的,權利人可以請求排除妨害或消除危險。”第三十六條規定:“造成不動產或者動產毀損的,權利人可以請求修理、重作、更換或者恢復原狀。”第八十四條規定:“不動產的相鄰權利人應當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則,正確處理相鄰關系。”第八十七條規定:“不動產權利人對相鄰權利人因通行等必須利用其土地的,應當提供必要的便利。”所謂相鄰關系,是指兩個以上相互毗鄰的不動產所有人或占有人、使用人,在行使不動產的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時,相互之間給予便利或者接受限制而發生的權利義務關系。相鄰通行關系是指相鄰不動產權利人之間在通行方面給予對方必要的土地使用上的便利的關系。建筑物內部區分所有權的存在決定了建筑物內部相鄰通行關系的復雜性,自動扶梯洞口位于區分所有的上下樓層之間,甲公司修建的隔墻位于其專有部分。甲公司在其專有部分封堵洞口、修建隔墻是否構成對乙公司物權的妨害,是否需要拆除隔墻恢復到設計施工的建筑狀態,實質上是判斷甲公司、乙公司之間是否成立相鄰通行關系。
2.判斷建筑物內部相鄰通行關系成立的標準是容忍義務
相鄰關系規范最根本的任務是在相鄰不動產權利人的權利義務之間確立合理界線,容忍義務是為相鄰不動產權利人提供方便時對自身不動產權利的適當限制,是確定相鄰關系合理界限的核心。本案相鄰通行關系是否成立,法院可以考慮設計施工的建筑狀態,但主要應從容忍義務角度考量甲公司、乙公司之間是否成立相鄰通行關系。
建筑工程設計施工和產權劃分是相互銜接的兩個環節,按照設計進行施工是為了保障建筑物的安全使用,是建筑工程的質量標準。施工完成后,產權劃分是為了確定不動產權利歸屬。因此,設計施工的建筑狀態不等同于產權劃分后的相鄰不動產狀態。具體到本案來說,雖然案涉建筑物的設計定位是商場,設計有自動扶梯,施工時預留了自動扶梯洞口,但開辦商場只是原開發商的商業設想,自動扶梯是商場實際開辦后的配套設施,并非法律的強制性規范,案涉建筑物可以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變更為其他商業用途。自動扶梯沒有登記為涉案建筑物區分所有的公共通道,消防部門也未強制要求安裝自動扶梯作為疏散通道。由于自動扶梯的特殊位置,如果安裝自動扶梯,必然占用甲公司專有部分的中心部位,在方便乙公司并提高其物業價值的同時,對甲公司影響太大,不利于其對專有部分所有權的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乙公司有多處公共電梯和步行梯可以通行,自動扶梯并非必不可少的通道,乙公司要求安裝自動扶梯雖然符合設計規范,但超出了甲公司容忍義務限度,不能成立相鄰通行關系。
3.乙公司可通過地役權合同達到安裝自動扶梯的目的
物權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地役權人有權按照合同約定,利用他人的不動產,以提高自己的不動產的效益。”涉案建筑物產權劃分后,自動扶梯的設計是否需要修改變更,應是規劃管理部門或房屋建設管理部門的行政權范疇,司法權不必也無法介入。在自動扶梯的設計沒有變更時,乙公司為了增加物業價值,可以和甲公司協商簽訂地役權合同,給予其合理補償,達到安裝自動扶梯的目的。
綜上所述,設計施工的建筑狀態不等同于產權劃分后的建筑物內部相鄰不動產狀態,甲公司在其自身專有部分修建隔墻是行使所有權的體現,沒有妨害和損毀乙公司的不動產物權。乙公司依據設計規范主張恢復設計施工時的建筑狀態沒有根據,甲公司、乙公司之間不成立建筑物內部相鄰通行關系。(作者單位:重慶市高級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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