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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權法。 將于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物權法,對相鄰建筑物的通風、采光和日照作出明確規定,為公民維護“陽光權”提供了法律依據。 物權法規定:“建造建筑物,不得違反國家有關工程建設標準,妨礙相鄰建筑物的通風、采光和日照
采光的標準按照國家相關規定(設計規范以冬至日照房子最底層窗戶時間不低于1小時為標準)計算,高層居住建筑的山墻與高、多、低層居住建筑的山墻間距應該不小于13米。如果對方確實侵犯你的采光權,可以要求對方排除妨礙并賠償因遮光給你造成的損失,但是對于損失的金額當事人要承擔舉證責任。
1、違反了物業管理條例第51、52條之規定
物業管理條例
第五章 物業的使用與維護
物業管理區域內按照規劃建設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設施,不得改變用途。
業主依法確需改變公共建筑和共用設施用途的,應當在依法辦理有關手續后告知物業服務企業;物業服務企業確需改變公共建筑和共用設施用途的,應當提請業主大會討論決定同意后,由業主依法辦理有關手續。
第五十一條 業主、物業服務企業不得擅自占用、挖掘物業管理區域內的道路、場地,損害業主的共同利益。
因維修物業或者公共利益,業主確需臨時占用、挖掘道路、場地的,應當征得業主委員會和物業服務企業的同意;物業服務企業確需臨時占用、挖掘道路、場地的,應當征得業主委員會的同意。
業主、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將臨時占用、挖掘的道路、場地,在約定期限內恢復原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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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以上國家規定的條例,應該是個指導性和規范性的文件,具體的情況要參考樓主所居地城市的物業管理條例,比如說沈陽市,會制定沈陽市物業管理條例,內容上大同小異,條款上更加具體。
建筑物遮陽法律上稱為采光權
所謂采光權,通常是指房屋的所有人或使用人享有從室外取得適度光源的權利,比日照范圍更大,沒有相關法律規定?現階段一般以民法通則的相鄰權和《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規范》為準。
法律法規
2007年10月1日起,《物權法》對采光權進行了明文規定
《物權法》規定(第八十九條):建造建筑物,不得違反國家有關工程建設標準,妨礙相鄰建筑物的通風、采光和日照。
解釋:所謂相鄰關系,簡而言之就是不動產的相鄰各方因行使所有權或使用權而發生的權利義務關系。專家認為,近年來,隨著城市建設速度加快,住宅建設用地供應趨緊,有些開發商違規施工,超規劃建設,導致新建住宅樓層數過高,密度過大;有些人甚至為求便利,亂搭亂建,影響相鄰建筑的通風、采光,使因“陽光權”引發的糾紛日益增多。此次《物權法》對居民的通風、采光和日照進行了明確保護,也就是說,相鄰雙方應以不妨礙為建設的先期條件。
民法通則 第八十三條 不動產的相鄰各方,應當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確處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風、采光等方面的相鄰關系。給相鄰方造成妨礙或者損失的,應當停止侵害,排除妨礙,賠償損失。
物權法
第七章 相鄰關系
第八十四條 不動產的相鄰權利人應當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則,正確處理相鄰關系。
第八十五條 法律、法規對處理相鄰關系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法律、法規沒有規定的,可以按照當地習慣。
第八十六條 不動產權利人應當為相鄰權利人用水、排水提供必要的便利。
對自然流水的利用,應當在不動產的相鄰權利人之間合理分配。對自然流水的排放,應當尊重自然流向。
第八十七條 不動產權利人對相鄰權利人因通行等必須利用其土地的,應當提供必要的便利。
第八十八條 不動產權利人因建造、修繕建筑物以及鋪設電線、電纜、水管、暖氣和燃氣管線等必須利用相鄰土地、建筑物的,該土地、建筑物的權利人應當提供必要的便利。
第八十九條 建造建筑物,不得違反國家有關工程建設標準,妨礙相鄰建筑物的通風、采光和日照。
第九十條 不動產權利人不得違反國家規定棄置固體廢物,排放大氣污染物、水污染物、噪聲、光、電磁波輻射等有害物質。
第九十一條 不動產權利人挖掘土地、建造建筑物、鋪設管線以及安裝設備等,不得危及相鄰不動產的安全。
第九十二條 不動產權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鋪設管線等利用相鄰不動產的,應當盡量避免對相鄰的不動產權利人造成損害;造成損害的,應當給予賠償。
法律規定:
一、采光權法律規定
1、《民法通則》第八十三條:
不動產的相鄰各方,應當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確處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風、采光等方面的相鄰關系。給相鄰方造成妨礙或者損失的,應當停止侵害,排除妨礙,賠償損失。
2、《物權法》第八十九條:建造建筑物,不得違反國家有關工程建設標準,妨礙相鄰建
筑物的通風、采光和日照。
二、采光權侵權的認定
1、新建筑物使在先相鄰建筑物采光低于國家日照標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規范(GB50180-93)》(下稱《規范》)的規定:“大城市住宅日照標準為大寒日≥2小時,冬至日≥1小時,老年人居住建筑不應低于冬至日日照2小時的標準;在原設計建筑外增加任何設施不應使相鄰住宅原有日照標準降低;舊區改造的項目內新建住宅日照標準可酌情降低,但不應低于大寒日日照
1小時的標準?!?/p>
2、采光雖合乎國家日照標準,但新建筑物使在先相鄰建筑物的采光低于原標準,亦屬
侵權。
三、影響采光的事實認定
1、雙方協商認可;
2、雙方委托鑒定機構鑒定;
3、提起訴訟,由人民法院組織司法鑒定。
四、采光權侵權的賠償標準
1、賠償與補償
被遮擋后的日照時間低于《規范》規定的標準的,由侵權人對被侵權人承擔賠償責任;雖被遮擋,但被遮擋后的日照時間高于上述標準的,由侵權方對被侵權方進行適當經濟補償。
2、賠償內容和原則
對采光權的侵害不僅體現在對物權的侵害上,還可能導致健康權、身體權、人格權以及其
他權利的被侵害,因此,采光權侵權實際上是多重侵權的綜合,賠償內容應當包括:由于陽光遮擋導致電費、采暖設施增加的費用,健康補償費、視覺污染費,因采光損失導致房屋價值貶低等。在確定賠償數額時,應當綜合考慮采光時間、居室(客廳)受光面積,對于陽臺、廚房、廁所等則不應計算在采光面積內。
3、賠償數額的計算
采光權糾紛應當以一次性賠償為宜,不宜以定額長期賠償的方式判決。我傾向下面的計
算方式:可以先行確定受侵害房屋每平方米每小時采光的賠償基數(N元),然后乘以受到侵害的建筑面積、每天的受害的小時數、再乘以不動產未來的使用壽命,此外再加上因采光權被侵害而受到的精神損害賠償就可以得出具體數額。具體公式可以表述成:
N元/平米/小時*房屋總受害平方數*每天受害小時數*受害總天數+一次性精神損害賠償額=總賠償額。當然,賠償基數的確定以及具體數值的測算應由專業人士來進行。
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規范(GB50180-93)》規定:“大城市住宅日照標準為大寒日≥2小時,冬至日≥1小時,老年人居住建筑不應低于冬至日日照2小時的標準;在原設計建筑外增加任何設施不應使相鄰住宅原有日照標準降低;舊區改造的項目內新建住宅日照標準可酌情降低,但不應低于大寒日日照1小時的標準?!?/p>
《民法通則》第八十三條 【相鄰關系】不動產的相鄰各方,應當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確處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風、采光等方面的相鄰關系。給相鄰方造成妨礙或者損失的,應當停止侵害,排除妨礙,賠償損失。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若干問題的意見》
97.相鄰一方因施工臨時占用他方使用的土地,占用的一方如未按照雙方約定的范圍、用途和期限使用的,應當責令其及時清理現場,排除妨礙,恢復原狀,賠償損失。
98.一方擅自堵截或者獨占自然流水,影響他方正常生產生活的,他方有權請求排除妨礙;造成他方損失的,應負賠償責任。
99.相鄰一方必須使用另一方的土地排水的,應當予以準許;但應在必要限度內使用并采取適當的保護措施排水,如仍造成損失的,由受益人合理補償。
相鄰一方可以采取其他合理的措施排水而未采取,向他方土地排水毀損或者可能毀損他方財產,他方要求致害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險、恢復原狀、賠償損失的,應當予以支持。
100.一方必須在相鄰一方使用的土地上通行的,應當予以準許;因此造成損失的,應當給予適當補償。
101.對于一方所有的或者使用的建筑物范圍內歷史形成的必經通道,所有權人或者使用權人不得堵塞。因堵塞影響他人生產、生活,他人要求排除妨礙或者恢復原狀的,應當予以支持。但有條件另開通道的,也可以另開通道。
102.處理相鄰房屋滴水糾紛時,對有過錯的一方造成他方損害的,應當責令其排除妨礙,賠償損失。
103。相鄰一方在自己使用的土地上挖水溝、水池、地窖等或者種植的竹木根枝伸延,危及另一方建筑物的安全和正常使用的,應當分別情況,責令其消除危險,恢復原狀,賠償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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