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情:
張三是某公司的員工,在一工作日的下午16時40分,在未請假的情況下從公司離開回家,途中發生交通事故受傷。經交警部門認定,張三在本次交通事故中無責。張三向勞動局申請工傷認定。勞動局認定張三受到的事故傷害為工傷并作出《認定工傷決定書》。公司不服并訴至法院。
法院認為:
對于工傷認定之上下班途中的判斷,除要考量職工是否在上下班合理路途之外,還需要參照上下班合理時間因素綜合判斷。
職工擅自離崗系對單位利益的損害,若將其視同為正常下班,讓單位承擔該有害行為所帶來的風險,顯然對單位缺乏公平。故職工正常的上下班或者經過單位許可的上下班,且上下班的時間與工作時間緊密相連,才符合上下班途中的時間要求。
本案中,張三提前離開了工作崗位,該行為不屬于職工正常的上下班范疇,不符合上下班途中的時間要求,故法院撤銷勞動局作出的《認定工傷決定書》。 幾種常見的不屬于工傷的情形,企業可參考判斷:
1.上下班途中發生交通事故但本人負主要或全部責任的; 2.上下班途中受傷但并非因交通事故引起; 3.出差或因工外出期間從事個人活動引起的傷害; 4.工作時間、工作場所,非因工作原因造成的傷害; 5.工作時間、工作場所,非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傷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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