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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內容:
《安全生產法》、
安全生產行政法規、
安全生產部門規章、
《礦產資源法》和《煤炭法》、
《礦山安全法》應用、《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
《煤礦安全監察條例》和《職業病防治法》、
《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和《工傷保險條例》、
《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辦法》和《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
希望意見能夠得到采納,謝謝!
原發布者:qshe168
第二個問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1、關于我國安全生產法律體系安全生產法律體系是一個包含多種法律形式和法律層次的綜合性系統,從法律規范的形式和特點來講,既包括作為整個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基礎的憲法規范,也包括行政法律規范、技術性法律規范、程序性法律規范。按法律地位及效力同等原則,安全生產法律體系分為以下五個門類:(一)憲法《憲法》在安全生產法律體系框架中具有最高的法律位階。憲法中關于“加強勞動保護,改善勞動條件”是安全生產方面最高法律效力的規定。(二)安全生產方面的法律1.基礎法我國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包括《安全生產法》和與它平行的專門法律和相關法律。《安全生產法》是綜合規范安全生產法律制度的一部普通法律,處于第三法律位階,它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創制,適用于所有生產經營單位,是我國安全生產法律體系的核心。2.專門法律專門安全生產法律是規范某一專業領域安全生產法律制度的法律。我國在專業領域的法律有《礦山安全法》、《海上交通安全法》、《消防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等。3.相關法律與安全生產有關的法律是指安全生產專門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中涵蓋有安全生產內容的法律,如《勞動法》、《建筑法》、《鐵路法》、《民用航空法》、《工會法》、《礦產資源法》等。還有一些與安全生產監督執法工作有關的法律,如《刑法》、《刑事訴訟法》、《行政處罰法》、《行政復議法》、《國家賠償法》和《標準化法》等。
法律
序號
名稱
1-1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1-2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
1-3-1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
1-3-2
《關于修改職業病防治法的決定》
1-4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1-5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
1-6-1
《中華人民共和國清潔生產促進法》
1-6-2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清潔生產促進法〉的決定》
1-7
《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
1-8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法規
序號
名稱
2-1
2-2
《使用有毒物品作業場所勞動保護條例》
2-3-1
《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
2-3-2
《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
2-4
2-5
2-6-1
《工傷保險條例》
2-6-2
《國務院關于修改〈工傷保險條例〉的決定》
2-7
《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安全生產工作的決定》
2-8
《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
2-9
《國務院關于堅持科學發展安全發展促進安全生產形勢持續穩定好轉的意見》
2-10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集中開展安全生產領域“打非治違”專項行動的通知》
2-11-1
《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
2-11-2
2-12
2-13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安全生產“十二五”規劃的通知
2-14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國家職業病防治規劃(2009—2015年)的通知
2-15
2-16
《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知識》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體系進行了介紹,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等重要法律法規知識以及相關部門規章知識進行了介紹,還對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和《關于堅持科學發展安全發展促進安全生產形勢持續穩定好轉的意見》這兩個重要文件進行了介紹。
通過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知識》法律法規知識的學習,可以更好地建立穩定持久的長效工作機制,提高企業本質安全水平,實現安全生產的長治久安,使安全生產有可靠的法律保障。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規定一共有一百一十四條。以下舉例前五條:
1、第一條 為了加強安全生產工作,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促進經濟社會持續健康發展,制定本法。
2、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單位(以下統稱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法;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對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鐵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與輻射安全、特種設備安全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3、第三條 安全生產工作應當以人為本,堅持安全發展,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強化和落實生產經營單位的主體責任,建立生產經營單位負責、職工參與、政府監管、行業自律和社會監督的機制。
4、第四條 生產經營單位必須遵守本法和其他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加強安全生產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和安全生產規章 制度,改善安全生產條件,推進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提高安全生產水平,確保安全生產。
5、第五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
《中華人名共和國安全生產法》詳情,點擊此鏈接查看。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是為了加強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促進經濟發展而制定。
安全生產行業標準管理規定
(2004年11月1日國家安監局 國家煤礦安監局令第14號公布 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
安全生產監督罰款管理暫行辦法
(2004年11月3日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 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令第15號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規定
(安監局令第30號 2010年5月24日公布 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危險化學品輸送管道安全管理規定
(安監總局令第43號 2012年1月17日公布 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
危險化學品安全使用許可證實施辦法
(安監總局令第57號 2012年11月16日公布 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
1我國安全生產法律基本體系 安全生產是一個系統工程,需要建立在各種支持基礎之上,而安全生產的法規體系尤為重要。
按照“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安全生產方針,國家制定了一系列的安全生產、勞動保護的法規。據統計,建國50年來,頒布并在用的有關安全生產、勞動保護的主要法律法規約280余項,內容包括綜合類、安全衛生類、三同時類、傷亡事故類、女工和未成年工保護類、職業培訓考核類、特種設備類、防護用品類和檢測檢驗類。
其中以法的形式出現,對安全生產、勞動保護具有十分重要作用的是《安全生產法》、《礦山安全法》、《勞動法》、《職業病防治法》(2002年5月1實施),與此同時,國家還制訂和頒布了數百余項安全衛生方面的國家標準。根據我國立法體系的特點,以及安全生產法規調整的范圍不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體系由若干層次構成(如圖8.1所示)。
2安全技術法規 安全技術法規是指國家為搞好安全生產,防止和消除生產中的災害事故,保障職工人身安全而制定的法律規范。國家規定的安全技術法規,是對一些比較突出或有普遍意義的安全技術問題規定其基本要求,一些比較特殊的安全技術問題,國家有關部門也制定并頒布了專門的安全技術法規。
1.設計、建設工程安全方面 《安全生產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以下統稱建設項目)的安全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安全設施投資應當納入建設項目概算。
1996年10月,原勞動部頒發的《建設項目(工程)職業安全衛生監督規定》中明確要求,“在組織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時,應有職業安全衛生的論證內容,并將論證內容作為可行性研究報告的專門章節編入可行性報告”;“在編制(或審批)建設項目計劃任務書時,應編制(或審批)職業安全衛生設施所需投資,并納入投資控制數額內”。《礦山安全法》專門設立一章,對礦山的設計、施工中的安全規程和技術規范提出了具體要求,并規定礦山建設工程的設計文件,必須符合礦山安全規程和行業技術規范,并按照國家規定經管理礦山企業的主管部門批準;不符合礦山安全規程和行業技術規范的,不得批準。
2.機器設備安全裝置方面 《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九條規定:安全設備的設計、制造、安裝、使用、檢測、維修、改造和報廢,應當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生產經營單位必須對安全設備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并定期檢測,保證正常運轉。
維護、保養、檢測應當作好記錄,并由有關人員簽字。《勞動法》第五十三條規定,“職業安全衛生設施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
對于機器設備的安全裝置,國家職業安全衛生設施標準中有明確要求,如傳動帶、明齒輪、砂輪、電鋸、聯軸節、轉軸、皮帶輪等危險部位和壓力機旋轉部位有安全防護裝置。機器轉動部分設自動加油裝置。
起重機應標明噸位,使用時不準超速、超負荷,不準斜吊、禁止任何人在吊運物品上或者在下面停留或行走等。3.特種設備安全措施方面 《安全生產法》第三十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使用的涉及生命安全、危險性較大的特種設備,以及危險物品的容器、運輸工具,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由專業生產單位生產,并經取得專業資質的檢測、檢驗機構檢測、檢驗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證或者安全標志,方可投入使用。
檢測、檢驗機構對檢測、檢驗結果負責。涉及生命安全、危險性較大的特種設備的目錄由國務院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制定,報國務院批準后執行。
電氣設備、鍋爐和壓力容器等都屬于使用普遍且安全問題突出的特種設備。《工廠安全衛生規程》對電氣設備安全使用作了詳細、具體的規定。
《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督暫行條例》規定:“鍋爐、壓力容器制造單位必須按照有關規定,嚴格執行原材料制度、工藝管理制度和產品質量檢驗制度,保證產品質量,不合格產品不準出廠”。2003年國務院發布并實施的《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將鍋爐、壓力容器(含氣瓶,下同)、壓力管道、電梯、起重機械、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七大類設施規定為特種設備,并明確了生產(含設計、制造、安裝、改造、維修)、使用、檢驗檢測及其監督檢查的國家監察范疇。
4.防火防爆安全規則方面 《礦山安全法實施條例》規定:“煤礦和其他有瓦斯爆炸可能性的礦井,應當嚴格執行瓦斯檢查制度,任何人不得攜帶煙草和點火用具下并”。《消防法》中規定:“生產、使用、儲存、運輸易燃、易爆化學物品的單位,必須執行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關于易燃易爆化學品的安全管理規定。”
“不了解易燃易爆化學物品性能和安全操作雄的人員,不得從事操作和保管工作”。2002年1月9日國務院第52次常務會議通過,自2002年3月15日起施行的《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對易燃易爆化學物品生產和使用、儲存、經營以及運輸等過程應采取的安全措施提出了具體要求。
5.工作環境安全條件方面 《安全生產法》第三十四條規定:生產、經營、儲存、使用危險物品的車間、商店、倉庫不得與員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內,并應當與員工宿舍保持安全距離。生產經營場所和員工宿舍應。
遼寧省安全生產條例【發布單位】遼寧省 【發布文號】遼寧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61號 【發布日期】2007-10-09 【生效日期】2007-12-0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文件來源】國務院法制辦公室(2007年9月28日遼寧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三次會議通過 2007年10月9日遼寧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61號公布 自2007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了加強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促進經濟和社會的協調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安全生產工作,適用本條例。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安全生產工作,堅持安全發展的指導原則,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是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責任主體。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的主要負責人,對本行政區域、本部門職責范圍內的安全生產工作負全面領導責任;其他負責人對分管職責范圍內的安全生產工作負具體領導責任。第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安全生產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加強產業政策引導,增加支持安全生產的資金投入;支持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技術改造;全面開展安全生產標準化活動。
第六條 省、市、縣(含縣級市、區,下同)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以下簡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綜合監督管理,指導、協調和監督本行政區域內其他有關部門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依法對有關的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依照管理職權負責本轄區內的安全生產工作。
第七條 生產經營單位是安全生產工作的責任主體。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負全面責任;其他負責人對各自職責范圍內的安全生產工作負責。
第八條 工會依法履行有關安全生產工作的職責,維護職工在安全生產方面的合法權益。第二章 安全生產的保障措施第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設立安全生產專項資金,并納入年度財政預算,確保專款專用。
安全生產專項資金用于下列安全生產事項: (一)安全生產基礎設施建設和應急救援體系建設; (二)安全生產科學技術研究和先進技術推廣應用; (三)涉及公共安全的特別重大、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的治理和重大危險源的監控; (四)涉及公共安全的特別重大、重大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 (五)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培訓和獎勵;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事項。第十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嚴格執行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及時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和不安全因素,保護從業人員的人身安全。
不得違章指揮和強迫從業人員違章、冒險作業;不得強令從業人員超規定工作時間、超規定勞動強度作業;不得安排從業人員從事禁止工種作業。對拒絕實施上述行為的從業人員不得降低其工資、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
第十一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應當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及時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防范自然災害引發生產安全事故,解決實施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安全生產投入等問題,落實保障安全生產的各項措施。第十二條 礦山、冶金、建筑施工單位,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和使用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單位,從業人員超過100人的,應當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從業人員在100人以下的,應當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生產經營單位,從業人員超過300人的,應當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從業人員在300人以下的,應當配備專職或者兼職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或者委托具有國家規定的相關資質、資格的安全生產中介服務機構或者人員提供安全生產管理服務。第十三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機構以及安全生產管理人員行使下列職權: (一)監督本單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的執行; (二)檢查本單位生產、作業的安全條件,生產安全事故隱患的排查及整改效果;制止和查處違章指揮、違章作業的行為; (三)監督本單位職業衛生以及勞動防護措施、保健措施的執行; (四)檢查本單位全員培訓、持證上崗的落實; (五)檢查本單位應急預案的落實;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權力。
第十四條 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和使用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單位以及礦山、冶金、建筑施工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由具備相應資質的安全培訓機構進行培訓,并經有關主管部門對其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職。考核不得收費。
其他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由具備相應資質的安全培訓機構培訓合格后,由安全培訓機構發給相應培訓合格證書。第十五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從業人員安全生產教育和全員培訓制度,組織從業人員的崗前、在崗、轉(返)崗等全程培訓,并確保培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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