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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我國現行的立法情況看,目前涉及民間借貸的法律主要有《民法通則》、《合同法》兩部法律。
其中,《民法通則》對民間借貸合同的規定比較原則,只規定了合法的借貸關系受法律保護;而《合同法》對民間借貸的規定比《民法通則》具體、明確,由于《合同法》是合同關系的特別法,故依據特別法優于一般法的原則,《合同法》中的有關規定是民間借貸合同的主要和直接的法律依據。而《民法通則》與《合同法》的側重點又有所不同,如案件中涉及當事人權利能力與行為能力、是否存在代理、借款訴訟時效等,應當適用《民法通則》的相關規定;當涉及到合同具體權利義務的判斷時,盡管《民法通則》可能有所涉及,但仍應適用《合同法》的規定。
您好,從目前我國的法律規范體系來看,可以作為解決貸款糾紛的法律依據主要包括:
1、合同法第十二章:借款合同 第196條至第211條。
2、《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共22條。
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如何確定借款合同履行地問題的批復》
4、《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依法妥善審理民間借貸糾紛案件促進經濟發展維護社會穩定的通知》(法[2011]336號)
5、《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在審理經濟糾紛案件中涉及經濟犯罪嫌疑若干問題的規定》
6、借款合同無效的法律規定,主要包括中國人民銀行《貸款通則》第61條規定,《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三)(四)項,《非法金融機構和金融業務活動取締辦法》,最高法院《關于審理聯營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法[經]發[1990]27號)等等。
7、《關于企業相互借貸的合同出借方尚未取得約定利息人民法院應當如何裁決問題的解答》(法復[1996]2號1996年3月25日)
8、《關于對企業借貸合同借款方逾期不歸還借款應如何處理問題的批復》(法復[1996]15號)
9、《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正確確認企業借款合同糾紛案件中有關保證合同效力問題的通知》
10、《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超過訴訟時效期間借款人在催款通知單上簽字或者蓋章的法律效力問題的批復法釋(1999)7號》
11、《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借款合同當事人未經保證人同意達成新的《財產抵押還款協議》被確認無效后,保證人是否繼續承擔擔保責任的請示的答復》
根據《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條規定:“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約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限制借款利率的規定”。
同時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問題》第二十六條規定:“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未超過年利率24%,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按照約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36%,超過部分的利息約定無效。
借款人請求出借人返還已支付的超過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擴展資料:合同法第一章 一般規定第一條 為了保護合同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促進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制定本法。
第二條 本法所稱合同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婚姻、收養、監護等有關身份關系的協議,適用其他法律的規定。
第三條 合同當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將自己的意志強加給另一方。第四條 當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訂立合同的權利,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
第五條 當事人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各方的權利和義務。第六條 當事人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
第七條 當事人訂立、履行合同,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擾亂社會經濟秩序,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第八條 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
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中國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民間借貸是相對于銀行等金融機構的金融借貸而言的,是指自然人之間、非金融企業之間或者相互之間的借貸行為。具體分為兩類:一是自然人與自然人之間的民間借貸;二是自然人與非金融企業之間的民間借貸。非金融企業之間違反金融法律規定拆借資金的,不屬于民間借貸,而是作為企業借貸糾紛案由來審理的。
在民事案件的審理過程中,在當事人的訴請已經確定的情況下,案件審理的重點就是圍繞當事人的訴請,查明其訴請是否有相應的法律依據,也就是將案件事實與具體的法律法定相互觀照的過程,即所謂的“找法”過程。法律是法院裁判的依據。我們必須了然法院的裁判規則,才能理清自己的訴訟進路。當然律師的代理思路或者說當事人的訴訟策略的選擇有時候并不完全按照法院的裁判規則,因為訴訟目的具有多樣性,有時候并不是完全依法來的。
法律檢索的能力是做法律研究時一項非常重要的能力。下面是針對民間借貸糾紛案件,整理的常用法律。
一、法律
1.1《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1999主席令第15號);
1.2《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1995主席令第50號)。
二、司法解釋
2.1《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法民〔1991〕21號);
2.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企業相互借貸的合同出借方尚未取得約定利息人民法院應當如何裁決問題的解答》(法復〔1996〕2號);
2.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對企業借貸合同借款方逾期不歸還借款的應如何處理的批復》(法復〔1996〕15號);
2.4《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如何確認公民與企業之間借貸行為效力問題的批復》(法釋〔1999〕3號);
2.5《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逾期付款違約金應當按照何種標準計算問題的批復》(法釋〔1999〕8號);
2.6《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修改的批復》(法釋〔2000〕34號);
2.7《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0〕44號);
2.8《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借款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2005 年征求意見稿)。
三、部門規章
3.1 《司法部關于辦理民間借貸合同公證的意見》(司發通〔1992〕74號);
3.2《中國人民銀行關于人民幣貸款利率有關問題的通知》(銀發〔2003〕251號)。
四、地方規范性文件
(一)上海的相關規定
4.1.1《上海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借款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滬高法民二〔2006〕12號);
4.1.2《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合同糾紛案件若干意見》(滬高法民一〔2007〕18號);
4.1.3《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關于民間借貸糾紛中利息、違約金等問題的解答》(滬高法民一〔2007〕21號);
4.1.4《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關于企業借貸合同被確認無效后借款人應否賠償出借人利息損失問題的解答》(2007年實施);
4.1.5《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民二庭關于加強借款糾紛案件調解合法性審查的意見》(2008年實施);
4.1.6《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滬高法民一〔2009〕17號)。
(二)江蘇的相關規定
4.2.1《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適用若干問題的討論紀要(一)》(蘇高法審委〔2005〕16號);
4.2.2《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當前宏觀經濟形勢下依法妥善審理非金融機構借貸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蘇高法審委〔2009〕45號);
4.2.3《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借貸合同糾紛案件審理指南》(2010年實施);
4.2.4《南京中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2010年實施)。
五、操作指引
5.1《中華全國律師協會律師擔保業務操作指南(試行)》(2001年實施);
5.2《上海市律師協會律師辦理企業貸款法律業務指引》(2004年實施);
5.3《上海市律師協會律師辦理擔保業務操作指引》(2010年實施)。
本文是從法律、司法解釋、部門規章、地方規范性文件、操作指引等五個層面來歸納整理有關民間借貸糾紛案件的常用法律、法規。民間借貸跟擔保是分不開的,所以在做法律檢索時一定不能少了有關擔保的相關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略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
略
《貸款通則》
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
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企業或個人欠國家銀行貸款逾期兩年未還應當適用民法通則規定的訴訟時效問題的批復》
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銀行、信用社扣劃預付貨款收貸應否退還問題的批復》
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債務人在約定的期限屆滿后未履行債務而出具沒有還款日期的欠款條訴訟時效期間應從何時開始計算問題的批復》
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企業相互借貸的合同出借方尚未取得約定利息人民法院應當如何裁決問題的解答》
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對企業借貸合同借款方逾期不歸還借款的應如何處理問題的批復》
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超過訴訟時效期間當事人達成的還款協議是否應當受法律保護問題的批復》
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如何確認公民與企業之間借貸行為效力問題的批復》
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超過訴訟時效期間借款人在催款通知單上簽字或者蓋章的法律效力問題的批復》
略
《關于審理涉及金融不良債權轉讓案件工作座談會紀要》
略
關于處理民間借貸問題法律法規,可以參考《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等相關法律之規定。
2015年6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對民間借貸問題做了進一步解釋。
舉例:
1、《民法通則》第135條規定:出借人向人民法院申請債權保護的訴訟時效期間為2年。
2、《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條規定: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約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限制借款利率的規定。
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六條規定: 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未超過年利率24%,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按照約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36%,超過部分的利息約定無效。借款人請求出借人返還已支付的超過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擴展資料:
在民間借貸中,借貸雙方最易產生矛盾的是利息。法律對此有明確規定:
(1)借貸雙方對有無約定利率發生爭議,又不能證明的,可以參照銀行同類貸款利率計息。
(2)當事人約定了利率標準發生爭議的,可以在最高不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4倍的標準內確定其利率標準。
(3)在有息借貸中,利率可適當高于銀行利率,但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4倍,即不得搞高利貸。 如果超過4倍(按現行利率,4倍是百分之29點多)也沒關系,最多有糾紛時,法院不保護超出部分,但沒有糾紛時,就可以獲得更高收益。說明這條規定不具備懲罰性。
(4)出借人不得將利息計入本金計算復利,否則不受法律保護。 這條規定在司法實踐中具備一定的懲罰性,如果違反了該規定,有可能被法院判定為同期貸款利率支付利息,那么,你當初約定的倍數,本來可以主張要回的也可能要不回了。
(5)當事人因借貸外幣、臺幣等發生糾紛的,出借人要求以同類貨幣償還的,可以準許。借款人確無同類貨幣的,可以參照償還時的外匯牌價折合人民幣償還。出借人要求支付利息的,可以參照中國銀行的外幣儲蓄利率計息。
參考資料來源:搜狗百科——民間借貸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是當前借款方面最實際、實用的司法解釋。
對民間借貸的利率與利息作出明確規定。包括:借貸雙方沒有約定利息,或者自然人之間借貸對利息約定不明,出借人無權主張借款人支付借期內利息;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未超過年利率24%,出借人有權請求借款人按照約定的利率支付利息,但如果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36%,則超過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應當被認定無效,借款人有權請求出借人返還已支付的超過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預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實際出借的金額認定為本金;除借貸雙方另有約定的外,借款人可以提前償還借款,并按照實際借款期間計算利息。
此外,還對逾期利率、自愿給付利息以及復利等問題作了規定。
1.審理民間借貸應適用哪些法律規定 民間借貸屬于民事行為,受到民法和合同法的約束和保護。 但根據《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條規定: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約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限制借款利率的規定。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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