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994年,徐麗和周曉董登記結婚,婚后育有兩個兒子。因為感情不和,2015年2月27日,二人協議離婚。
“對女人來說,婚姻失敗已經是很悲哀的事了,可我沒想到離了婚還有還不完的債。”就在簽署離婚協議后的第三個月,徐麗收到一張法院傳票,因前夫周曉董與張海峰的民間借貸合同糾紛,徐麗被債權人作為共同被告告上了法庭。
原來,2015年1月20日,周曉董與張海峰簽訂了一份《個人借款合同》。雙方約定:周曉董因資金周轉向張海峰借款人民幣14萬元,借款期限至2015年2月19日止,同時對利息、罰息、違約金等作了約定。而這筆借款,周曉董到開庭都未歸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24條規定,因該筆借款發生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徐麗需承擔共同還款責任。
對這筆欠款,徐麗事先毫不知情。原來,早在2009年,徐麗和周曉董因感情不和就已經分居,因為顧慮孩子,才一直維系著名義上的夫妻關系。雖然借款合同上只有周曉董一個人的簽名,而且法庭上,周曉董也稱對外舉債均用于自己炒股,并未用于家庭生活,屬于個人債務,徐麗也遞交了社區及周曉董母親的證人證言,但法院認為現有證據不足以證明分居的事實,最終判決周曉董、徐麗于判決生效五日內共同歸還該筆借款,并支付相應的利息。
一審判決讓徐麗欲哭無淚。更讓她意想不到的是,三個月后,她再次收到法院傳票,被通知作為被告參與另外4起與周曉董有關的借貸糾紛案。五個案子,周曉董共舉債200余萬元。
“本金加上利息,一共300余萬,也不知道哪天還會收到法院傳票,這么多錢,我這輩子也還不清啊!”作為一名銀行中層干部,徐麗要獨自撫養兩個兒子,經濟上并不寬裕,一想到以后要背負這一筆筆糊涂債,她無法接受。
一審判決后,徐麗走上維權之路,但之后二審、再審均認定,前夫借款為夫妻共同債務。2016年8月,徐麗向杭州市檢察院申請法律監督,請求檢察機關依法抗訴。
“根據當時的法律規定,要證明夫妻一方對外舉債為個人債務難度很大。因為很少有人會約定夫妻財產歸各自所有,更難以證明第三人知道這個約定。”承辦此案的杭州市檢察院民事行政檢察部檢察官王籽佳介紹說,“五個案子一共有三個債權人。債權人也認可徐麗對債務并不知情,但為了保護自己的利益,他們通常會要求夫妻雙方共同承擔還款責任。”
自從惹上官司,徐麗整個人都垮了,一直病退在家。
“之前我也辦過很多夫妻共同債務的案子,但徐麗的經歷還是對我觸動很大,因為法院判決而負債,不僅她和兒子要受影響,她身邊的親人都在間接為她還債。”王籽佳說。
王籽佳對全案進行了細致審查。她發現,從借款合意上看,徐麗作為銀行工作人員,如果家庭確實需要借款,完全可以通過銀行借到利息更低的錢款,無需向第三人高息借債,因此徐麗并無舉債之合意。從借款使用的角度看,借款時間發生在離婚前一年半至離婚前一個月。短短一年半時間,在家庭無任何大額支出的情況下,周曉董借債200余萬元,明顯超出日常生活所需。因此,將該案債務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明顯不合理。
2017年2月6日,杭州市檢察院對周曉董與張海峰民間借貸合同糾紛案等5個案件提請浙江省檢察院抗訴。同年4月12日,浙江省檢察院對周曉董與張海峰民間借貸合同糾紛案向浙江省高級法院提出抗訴。
2018年1月3日,浙江省高級法院撤銷原判決,對本案依法改判,判決由周曉董個人承擔涉案債務。
抗訴成功后,杭州市檢察院對另外4筆未抗訴的債務并沒有放棄,一直努力促成雙方和解。在杭州檢法兩家的共同努力下,歷時三個多月,徐麗與債權人達成執行和解。
這場長達三年的“被負債”馬拉松,至此畫上圓滿的句號。徐麗終于可以放下心中大石,開始新的生活。
王籽佳說:“現在最新司法解釋對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有了很大的變化,需要債權人舉證證明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其實也是提醒債權人以后在向外借款的時候,如果希望債務人夫妻共同償還,最好讓夫妻雙方簽字,這樣大家的權益都能得到有效保障。”
(文中除辦案檢察官外,其余人物均為化名)
延伸閱讀:
2018年1月18日正式實施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對如何認定夫妻共同債務重新作出了規定。
一、解釋包括三個內容
1、夫妻共同簽字即可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第1條規定:“夫妻雙方共同簽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這里強調夫妻共同債務形成時的“共債共簽”原則,共同簽字或未舉債的一方事后通過電話、短信、微信、郵件等追認,該債務應為夫妻共同債務。
2、家庭日常生活所負的債務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第2條規定:“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如果未具名舉債的夫妻另一方認為該債務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則應當證明該債務沒有用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
3、大額債務需債權人舉證夫妻共同負債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第3條規定:“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這里也明確規定了債權人的舉證責任。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是夫妻共同財產,如果債權人認為該債務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則應當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債務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
二、如何界定“家庭日常生活需要”?
家庭日常生活的范圍,可以參考八大類家庭消費,根據夫妻共同生活的狀態和當地一般社會生活習慣予以認定。
國家統計局有關統計資料顯示,我國城鎮居民八大類家庭消費包括:食品、衣著、家庭設備用品及維修服務、醫療保健、交通通信、文娛教育及服務、居住、其他商品和服務。
若舉債用于上述八大類家庭消費,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已于2018年1月18日起施行。本解釋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此前作出的相關司法解釋與本解釋相抵觸的,以本解釋為準。)
來源:網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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