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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范作用(法的功能):法自身表現出來的、對人們的行為或社會關系的可能影響。包括:指引、評價、預測、教育 、強制五個方面的作用 :
(1)法的指引作用。指引對對象是本人的行為。
指法通過授權性行為模式(權利)和義務性行為模式(禁止性行為和命令性行為)的規定,指引人們作出一定行為或不作出一定行為。
①根據劃分的標準不同分為:
A確定的指引和有選擇的指引(標準:行為模式)
B具體的指引和原則的指引(標準:構成要素)
C羈束的指引和非羈束的指引(標準:權限幅度)
②法律對人的行為的指引通常采用兩種方式:
A、一種是確定的指引,即通過設置法律義務,要求人們作出或抑制一定行為,使社會成員明確自己必須從事或不得從事的行為界限。
B、一種是不確定的指引,又稱選擇的指引,是指通過宣告法律權利,給人們一定的選擇范圍。
(2)評價作用。評價的對象是他人的行為。
指法作為一種行為標準和尺度,對人們的行為是否合法或違法及其程度,具有判斷、衡量的作用,評 價作用的對象是他人的行為。它是一種他律作用。
(3)預測作用。預測作用的對象是人們相互之間的行為。
是指憑借法律的存在,可以預先估計到人們相互之間會如何行為。法的預作用的對象是人們相互之間的行為,包括公民之間、社會組織之間、國家、企事業單位之間以
及它們相互之間的行為的預測。它分為對如何行為的預測和對行為后果的預測兩種情況。
(4)教育作用。作用對象是一般人的行為。
即通過法律的實施,法律規范對人們今后的行為發生直接或間接的誘導影響。具體表現為示警作用和示范作用。法的教育作為對于提高公民法律意識,促使公民自覺遵守法律具有重要作用。
(5)強制作用。作用的對象是違法者的行為。
是指法可以通過制裁違法犯罪行為來強制人們遵守法律。是任何法律都不可或缺的一種重要作用,是法的其他作用的保證。
法律法規的作用:
一、明示作用。以法律條文的形式明確告知人們,什么是可以做的,什么是不可以做的,哪些行為是合法的,哪些行為是非法的,違法將要受到怎樣的制裁等。
二、預防作用。通過法律法規的明示作用和執法的效力以及對違法行為進行懲治力度的大小,使人們在日常行為中,明白什么是可以做的,什么是絕對禁止的,觸犯了法律應受到的法律制裁是什么,違法后能不能變通,變通的可能性有多少等等。這樣人們在日常的具體活動中,根據法律的規定來自覺地調節和控制自己的思想和行為,從而來達到有效避免違法和犯罪現象發生的目的。
三、校正作用,即規范作用。這一作用主要是通過法律的強制執行力來機械地校正社會行為中所出現的一些偏離了法律軌道的不法行為,使之回歸到正常的法律軌道。像法律所對的一些觸犯了法律的違法犯罪分子所進行的強制性的法律改造,使之違法行為得到了強制性的校正。
四、具有扭轉社會風氣、凈化人們的心靈、凈化社會環境的社會性效益。理順、改善和穩定人們之間的社會關系,提高整個社會運行的效率和文明程度。作為一個真正的法制社會則是一個高度秩序、高度穩定、高度效率、高度文明的社會。這也是法制的最終目的和最根本性的作用。
規范作用指法自身表現出來的、對人們的行為或社會關系的可能影響。包括:指引、評價、預測、教育 、強制五個方面的作用。
(1)法的指引作用。指引對對象是本人的行為。
指法通過授權性行為模式(權利)和義務性行為模式(禁止性行為和命令性行為)的規定,指引人們作出一定行為或不作出一定行為。
①根據劃分的標準不同分為:
A確定的指引和有選擇的指引(標準:行為模式)
B具體的指引和原則的指引(標準:構成要素)
C羈束的指引和非羈束的指引(標準:權限幅度)
②法律對人的行為的指引通常采用兩種方式:
A、一種是確定的指引,即通過設置法律義務,要求人們作出或抑制一定行為,使社會成員明確自己必須從事或不得從事的行為界限。
B、一種是不確定的指引,又稱選擇的指引,是指通過宣告法律權利,給人們一定的選擇范圍。
(2)評價作用。評價的對象是他人的行為。
指法作為一種行為標準和尺度,對人們的行為是否合法或違法及其程度,具有判斷、衡量的作用,評 價作用的對象是他人的行為。它是一種他律作用。
(3)預測作用。預測作用的對象是人們相互之間的行為。
是指憑借法律的存在,可以預先估計到人們相互之間會如何行為。法的預作用的對象是人們相互之間的行為,包括公民之間、社會組織之間、國家、企事業單位之間以
及它們相互之間的行為的預測。它分為對如何行為的預測和對行為后果的預測兩種情況。
(4)教育作用。作用對象是一般人的行為。
即通過法律的實施,法律規范對人們今后的行為發生直接或間接的誘導影響。具體表現為示警作用和示范作用。法的教育作為對于提高公民法律意識,促使公民自覺遵守法律具有重要作用
(5)強制作用。作用的對象是違法者的行為。
是指法可以通過制裁違法犯罪行為來強制人們遵守法律。是任何法律都不可或缺的一種重要作用,是法的其他作用的保證。
國標是國家強制推廣執行的標準。打個比方相當于憲法。
行業標準是針對本行業以相關單個或多個國標為藍本進行整理歸總,并進行補充和更細致的規范。打個比方就像刑法,民法之類的普通法律。
企業標準是對國標和行業標準進行摘錄匯總以方便管理和指導生產,并針對自身特點進行補充和更加細致的規范。打個比方相當于地方性法規。
一般來說嚴格程度和細致程度排列為:企業標準>;行業標準>;國家標準
但是國標最高,行業標準和企業標準都不能低于國標要求,不能與國標沖突。
一般來說有行業標準就用行業標準,沒有行業標準就用國標~~
法律的作用
1.法律的規范作用
(1)指引作用,指法律規范對于人們的一種指導和引領作用.法律的指引是對于人們行為的一種規范性指引.
(2)教育作用,指法律對于人們今后行為積極影響的一種作用.法律通過對于那些實施了守法行為的承認,保護甚至獎勵的肯定性法律后果,作為示范;對于那些實施違法犯罪行為的不承認制裁的否定性法律后果,作為典型,從而教育社會其他成員,威懾那些潛在的違法犯罪分子,達到預防違法犯罪的作用. (3)評價作用,指法律作為一種對于人們行為的評價標準或者尺度的作用.
(4)預測作用,指法律具有對于人們之間將要如何行為能夠預料和估計.在健全的法制社會中,人們通過法律的規定,對于自己作出某種行為,必然引起有關人的相應的行為,有一個合乎理性的預測和估計;如果有關人沒有作出相應行為,自己可以通過法律救濟和其他合法手段予以彌補,以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這也是一個有序的法治社會的正常狀態. (5)強制作用,指法律具有的制裁和懲罰違法犯罪行為的作用.法律的實施,當然主要靠社會大多成員的自覺遵守,但是對于少數人來說,必要的制裁和懲罰是不可缺少的.如果違法犯罪行為得不到應有的懲罰和制裁,從一定意義上說,就是否定了合法行為,打擊了守法的人,正常的社會秩序就很難得到維持,所謂自由正義和安全的法律價值就不復存在.
2.法律的社會作用
(1)法律維護統治階級的階級統治的作用,這是法律社會作用的核心. (2)法律執行社會公共事務的作用,指法律對于關系整個社會不分階級階層社會組織集團和個人的事務,都一視同仁,同樣有利的那種作用.
法律的這兩方面的作用是密切聯系的,相輔相成的.統治階級通過法律執行社會公共事務的作用,從而達到維護其統治的目的;法律執行社會公共事務的作用是統治階級維持其統治的前提.
我國社會主義法律的社會作用可以歸結為:維護促進和保障社會主義經濟建設和經濟體制改革,社會主義民主政治建設和政治體制改革,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社會主義對外開放和國際之間的正常交往.
*法律“無用論”和法律“萬能論”謬誤的原因
“法律虛無主義”認為法律可有可無.須知,法律是人類文明的一項成果,在我國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中,法律所起的作用將隨著社會的發展和進步,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尤其隨著社會生產力的提高和科技的進步,將顯得越來越重要.
法律也決不是萬能的.首先,法律是調整社會關系的必要的手段,但不是惟一的調整社會關系的手段,法律規范更不是惟一的社會規范;其次,因為法律的適用首先要確定事實,而事實不確定就不能適用法律,所以那些事實無法確定或者很難確定的關系,也無法用法律調整;第三,法律本身是概括抽象和普遍的規范,具體的行為或事實如何適用法律,其間必須由人們來具體實施,沒有素質較高的執法和司法人員,法律也不起作用;第四,法律所以起作用,還必須有相應的各種政治、經濟、文化等各種社會條件的配合,離開這些,法律就起不了作用,或者所起作用不大.
法的作用可以分為規范作用與社會作用兩類。
一方面,法律是調整人們行為或社會關系的規范,所以法律具有各種規范作用;另一方面,法律是一定的人們的意志的體現,反映了他們的利益要求,所以法律具有各種社會作用。英國學者拉茲曾經指出:“每一個法律制度必然有規范的作用,也總會有社會的作用。
把規范的作用歸于法是根據法的規范性;把社會作用歸于法是根據法所具有的或預期的社會效果。”法的規范作用是基于法律的規范性特性進行考察的,法律的社會作用是基于法律的本質、目的和實效進行分析的。
法律的這兩種作用之間的關系,是一種手段和目的的關系,法律的規范作用是手段,法律的社會作用是目的。1.法的規范作用 法的規范作用是法律自身表現出來的、對人們的行為或社會關系的可能影響。
故此,在法理學上,也有人把法律的規范作用稱為“法律的功能”。法律的規范作用根據其作用的具體對象、主體范圍和方式的不同,可以分為:指引作用、評價作用、預測作用、強制作用和教育作用。
(1)指引作用。法的指引作用表現為:法律作為一種行為規范,為人們提供某種行為模式,指引人們可以這樣行為、必須這樣行為或不得這樣行為,從而對行為者本人的行為產生影響。
從另一個角度看,法律的指引作用是通過規定人們的權利和義務來實現的。因此,法對人們行為的指引,也相應有兩種方式:①確定的指引。
它是指人們必須根據法律規范的指示而行為:法律要求人們必須從事一定的行為,而為人們設定積極的義務(作為義務);法律要求人們不得從事一定的行為,而為人們設定消極義務(不作為義務)。如果人們違反這種確定的指引,法律通過設定違法后果(否定式的法律后果)來予以處理,以此來保障確定性指引的實現。
②有選擇的指引。它的涵義是指:法律規范對人們的行為提供一個可以選擇的模式,根據這種指引,人們自行決定是這樣行為或不這樣行為。
這是一種按照權利性規則而產生的指引作用。法律的指引作用也可分為羈束的指引和非羈束的指引,這是根據國家權力行為的權限幅度所進行的劃分;原則的指引和具體的指引,這是根據法律的構成要素所進行的分類。
(2)評價作用。法律的評價作用表現在:法律對人們的行為是否合法或違法及其程度,具有判斷、衡量的作用。
任何社會規范(道德、宗教規則、政策等)均具有一定的評價作用。但與其他社會規范相比,法律這種社會規范的評價作用具有概括性、公開性和穩定性,所以這種評價更客觀、更明確、更具體。
法律的評價作用的優越性,使法律起到了其他社會規范難以起到的維護社會秩序、促進社會發展的作用。法律的評價作用可以分為專門的評價和一般的評價。
專門的評價是經法律專門授權的國家機關、組織及其成員對他人的行為所作的評價,這種評價產生法律拘束力。一般的評價是普通主體以輿論的形式對他人行為所作的評價,不產生法律拘束力。
法律的評價作用同其指引作用是分不開的。如果說法律的指引作用可以視為法律的一種自律作用的話,那么法律的評價作用可以視為法律的一種律他作用。
正因為法律能夠指引人們的行為方向,才表明其是一種帶有價值傾向和判斷的行為標準。同理,也正因為法律具有對自己或他人的行為提供了判斷是非曲直的標準,所以才具有指引人們行為的作用。
而且法通過這些標準,影響人們的價值觀念,達到引導人們行為的作用。(3)預測作用。
法律的預測作用表現在:人們可以根據法律規范的規定可事先估計到當事人雙方將如何行為及行為的法律后果,從而對自己的行為作出合理的安排。一般而言,它分為兩種情況:①對如何行為的預測。
即當事人根據法律規范的規定預計對方當事人將如何行為,自己將如何采取相應的行為。②對行為后果的預測。
由于法律規范的存在,人們可以預見到自己的行為在法律上是合法的,還是非法的,在法律上是有效的,還是無效的,是會受到國家肯定、鼓勵、保護或獎勵的,還是應受法律撤消、否定或制裁的。法律具有預測作用是與法律的規范性、確定性特點相聯系的。
(4)強制作用。法律的強制作用表現在:法律為保障自己得以充分實現,運用國家強制力制裁、懲罰違法行為。
這種作用的對象是違法犯罪者的行為。法律的強制作用是任何法律都不可或缺的一種重要作用,是法律的其他作用的保證。
如果沒有強制作用,法律的指引作用就會降低,評價作用就會在很大程度上失去意義,預測作用就會產生疑問,教育作用的實效就會受到影響。總之,法律失去強制作用,也就失去了法律的本性。
(5)教育作用。法律的教育作用表現在:通過法律的實施,法律規范對人們今后的行為發生直接或間接的誘導影響。
這種作用的對象是社會一般成員的行為。法律具有這樣的影響力,即把體現在規則和原則中的某種思想、觀念和價值灌輸給社會成員,使社會成員在內心中確立對法律的信念,從而達到使法的外在規范內在化,形成尊重和遵守的習慣。
法律的教育作用主要是通過以下方式來實現的:①反面教育。即通過對違法行為實施制裁,對包括違法者本人在內的一般人均起到警示和警戒的作用。
②正面教育。即通。
系統安全性指標的目標值是事故評價定量化的標準。如果沒有評僑系統危險性的標準,定量化評價也就失去意義,這將使評價者無法判定系統安全性是否符合要求,以及改善到什么程度才算是系統物的損失和人的傷亡為最小。因此一些國家都制定實現的目標值。我國政府制定具有法律作用的產業安全衛生法,針對設備、裝置的設計、安裝、改造等頒布一系列國家法規和安全衛生標準。根琚這些法規、標準、規范進行評價,確認系統安全性。
經量化后的危險是否達到安全程度,這就需要有一個界限和標準進行比較,這個標準稱為安全指標(或安全標準)。所謂安全指標,就是社會公眾可以接受的危險度。它可以是一個風險率,指數或等級,而不是以事故為零作為安全指標。為什么不以事故為零作為安全指標呢?因為事故不可能為零。這是因為人們的認識能力有限,有時不能完全識別危險性。即使認識了現有的危險,隨著生產技術的發展,新工藝、新技術、新設備、新材料、新能源的出現,又會產生新的危險。對已認識到的危險,由于技術資金等因素的制約,也不可能完全杜絕。我們只能使危險盡可能減少,以致逐漸接近于零。當危險降到一定程度,人們就認為是安全的了。霍巴特大學的羅林教授曾給安全下了這樣的定義:所謂安全指判明的危險性不超過允許限度。這就是說世界上沒有絕對的安全。安全就是一種可以允許的危險。確定安全指標實際上就是確定危險度或風險率,這個危險度或風險率必須是社會公眾允許的、可以接受的。
ISO的食品安全標準是:
ISO22000食品安全認證體系
ISO22000食品安全管理體系標準于2005年9月1日正式出版,該標準旨在保證整個食品鏈不存在薄弱環節從而確保食品供應的安全。ISO22000適用于整個食品供應鏈中所有的組織,包括飼料加工、初級產品加工、到食品的制造、運輸和儲存,以及零售商和飲食業。另外,與食品生產緊密關聯的其它組織也可以采用該標準,如食品設備的生產、食品包裝材料的生產、食品清潔劑的生產、食品添加劑的生產和其它食品配料的生產等。這個標準更可以彌補ISO9001:2000對食品制作的不足及可同時共用。供參考。
目前我國沒有專門的衛生法,只有以公共衛生與醫政管理為主的單個法律法規構成的一個相對完整的衛生法體系。 醫療方面主要是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及其實施細則、《護士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及其實施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獻血法》等法律法規構成。
衛生法,是指由國家制定或認可的,有關食品衛生、醫療衛生、醫療事故的處理、衛生防疫、藥品藥械管理、從業資格、突發性公共衛生事件的應急處理等方面的法律規范的總稱。屬于特殊行政法。衛生法是國內法,是調控國家衛生事業的發展,調整衛生行政機關與相對人相互關系的法律規范;衛生法調整的是一種縱向的,以命令與服從為基本內容、以隸屬性為基本特征的衛生行政關系;立法目的在于維護國家安全,維護衛生事業的公益性地位,及時有效地控制突發性公共衛生事件,維護衛生事業的健康有序地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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