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護理相關法律法規有《護士管理辦法》、《護士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
一、《護士管理辦法》是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于1993年03月26日頒布的法令,該規定1994年01月01日正式實施。
二、《護士條例》是為維護護士的合法權益,規范護理行為,促進護理事業發展,保障醫療安全和人體健康制定。2008年1月23日國務院第206次常務會議通過。由國務院于2008年1月31日發布,自2008年5月12日起施行。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修訂時間:2004年8月28日;頒布機關: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實施時間:2004年12月1日。
擴展資料:
精準對接 滿足群眾多樣化護理服務需求
當前,與人民群眾多樣化多層次健康需求相比,護理工作仍然存在發展不平衡、不充分的問題。
對此,焦雅輝表示,國家衛健委將緊扣社會主要矛盾變化,注重供給側結構性改革與改善人民群眾感受同時發力,突出抓重點、補短板、強弱項,精準對接人民群眾多樣化、多層次護理服務需求。
一、以實施健康中國戰略為指引,繼續貫徹落實《護士條例》和《“十三五”護理事業發展規劃》,加強護士隊伍建設,推進護理事業健康發展。
二、出臺促進護理服務業改革發展的指導性文件,按照“政府主導、多元投入、市場運作、行業管理”的原則,創新護理服務模式,增加護理服務供給,大力推進護理服務業改革與發展。
三、積極應對人口老齡化,大力發展老年護理和老年照護,加強從業人員隊伍建設,擴大社會就業,推動護理產業快速發展。
四、加大護理宣傳力度,積極宣傳推進護理事業改革發展中取得的成效和典型經驗;樹立涌現出來的護理先進事跡和優秀典型,為進一步推進新時代護理事業和護理產業健康發展營造良好氛圍。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護士管理辦法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護士條例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
參考資料來源:人民網-《護士條例》施行十周年 護士隊伍發生了哪些變化?
醫療糾紛不bai算,殺人犯法屬于刑法范圍,怎么沒有保障合法權益?反而是醫療系統沒有解決或者緩和醫患關系du,這個已經不屬于法律范疇了。
——目前來看,法律上的“強奸罪”是指違背婦女意志,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行與婦女發生性交的zhi行為, 或者故意與不dao滿14周歲的幼女發生性關系的行為。看到了嗎?沒有包括男童和男人。
可這樣的事情屢見不鮮,有些男人或女人猥褻甚至強奸專男童,居然沒有定義為強奸罪,在美國,女子或男子強奸男人與強奸女屬人都被定義為強奸罪,這是中國法律的欠缺,真的希望以后能加上去。
衛生法律法規主要包括:
1.
有關醫護人員的法律法規:如執業醫師法、護士條例等。
2.
有關醫療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規:如藥品管理法、中醫藥條例等。
3.
有關精神衛生方面的法律法規:如精神衛生法等。
4.
有關醫療和疾病控制的法律法規:如傳染病防治法、艾滋病防治條例等。
5.
有關醫療糾紛處理的法律法規:如醫療事故處理條例、侵權責任法等。
《護士條例》第三十一條規定 護士在執業活動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依據職責分工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暫停其6個月以上1年以下執業活動,直至由原發證部門吊銷其護士執業證書: (一)發現患者病情危急未立即通知醫師的; (二)發現醫囑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或者診療技術規范的規定,未依照本條例第十七條的規定提出或者報告的; (三)泄露患者隱私的; (四)發生自然災害、公共衛生事件等嚴重威脅公眾生命健康的突發事件,不服從安排參加醫療救護的。
護士在執業活動中造成醫療事故的,依照醫療事故處理的有關規定承擔法律責任。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五十五條 醫療機構發生醫療事故的,由衛生行政部門根據醫療事故等級和情節,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責令限期停業整頓直至由原發證部門吊銷執業許可證,對負有責任的醫務人員依照刑法關于醫療事故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或者紀律處分。
對發生醫療事故的有關醫務人員,除依照前款處罰外,衛生行政部門并可以責令暫停6個月以上1年以下執業活動;情節嚴重的,吊銷其執業證書。
醫療衛生法律。指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頒布的法律文件。目前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的法律有:《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等。
行政法規。指由國家最高行政機關即國務院制定頒布的規范性文件。行政法規有的以國務院名義直接發布,如《醫療機構管理條例》、《血液制品管理條例》等。
部門規章。指由衛生部制定頒布或衛生部與有關部、委、辦、局聯合制定發布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規范性文件。這些文件在全國范圍內有效,效力低于法律、法規,如《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全國醫院工作條例》等。
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還需遵守診療護理規范、常規診療護理規范。常規是基于維護公民健康權利的原則,在總結以往科學和技術成果的基礎上對醫療過程的定義和所應用技術的規范或指南。通常分為廣義和狹義兩種。
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還必需恪守職業道德。1988年12月15日發布的《醫務人員醫德規范及實施辦法》中對醫師的職業道德規范作了規定。1997年1月25日,《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衛生改革與發展的決定》中也提出了醫務人員應樹立“救死扶傷、忠于職守,愛崗敬業、滿腔熱忱,開拓進取、精益求精,樂于奉獻、文明行醫”的行業風尚。
《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在總則部分開宗明義地提出了“醫師應當具備良好的職業道德和醫療執業水平,發揚人道主義精神,履行防病治病、救死扶傷、保護人民健康的神圣職責。”其實,這一要求不僅適用于醫師,所有的醫務人員都應當遵循這一原則。
同時,醫療機構應當對其醫務人員進行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范、常規的培訓和醫療服務職業道德教育。
目前我國沒有專門的衛生法,只有以公共衛生與醫政管理為主的單個法律法規構成的一個相對完整的衛生法體系。 醫療方面主要是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及其實施細則、《護士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及其實施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獻血法》等法律法規構成。
衛生法,是指由國家制定或認可的,有關食品衛生、醫療衛生、醫療事故的處理、衛生防疫、藥品藥械管理、從業資格、突發性公共衛生事件的應急處理等方面的法律規范的總稱。屬于特殊行政法。衛生法是國內法,是調控國家衛生事業的發展,調整衛生行政機關與相對人相互關系的法律規范;衛生法調整的是一種縱向的,以命令與服從為基本內容、以隸屬性為基本特征的衛生行政關系;立法目的在于維護國家安全,維護衛生事業的公益性地位,及時有效地控制突發性公共衛生事件,維護衛生事業的健康有序地發展。
可以分為規范作用與社會作用。
這是根據法在社會生活中發揮作用的形式和內容,對法的作用的分類。從法是一種社會規范看,具有規范作用,規范作用是法作用于社會的特殊形式;從本質和目的看,法又具有社會作用,社會作用是法規制和調整社會關系的目的。
這種對法的作用的劃分使法與其他社會現象相區別,突出了法律調整的特點;同時,又明確了各個時期法律目的的差異。 法的規范作用可以分為指引、評價、教育、預測和強制五種。
法的這五種規范作用是法律必備的,任何社會的法律都具有。但是,在不同的社會制度下,在不同的法律制度中,由于法律的性質和價值的不同,法的規范作用的實現程度是會有所不同的。
指引作用是指法對本人的行為具有引導作用。在這里,行為的主體是每個人自己。
對人的行為的指引有兩種形式:一種是個別性指引,即通過一個具體的指示形成對具體的人的具體情況的指引;一種是規范性指引,是通過一般的規則對同類的人或行為的指引。個別指引盡管是非常重要的,但就建立和維護穩定的社會關系和社會秩序而言,規范性指引具有更大的意義。
從立法技術上看,法律對人的行為的指引通常采用兩種方式:一種是確定的指引,即通過設置法律義務,要求人們作出或抑制一定行為,使社會成員明確自己必須從事或不得從事的行為界限。一種是不確定的指引,又稱選擇的指引,是指通過宣告法律權利,給人們一定的選擇范圍。
評價作用是指,法律作為一種行為標準,具有判斷、衡量他人行為合法與否的評判作用。這里,行為的對象是他人。
在現代社會,法律已經成為評價人的行為的基本標準。 教育作用是指通過法的實施使法律對一般人的行為產生影響。
這種作用又具體表現為示警作用和示范作用。法的教育作為對于提高公民法律意識,促使公民自覺遵守法律具有重要作用。
預測作用是指憑借法律的存在,可以預先估計到人們相互之間會如何行為。法的預測作用的對象是人們相互之間的行為,包括公民之間、社會組織之間、國家、企事業單位之間以及它們相互之間的行為的預測。
社會是由人們的交往行為構成的,社會規范的存在就意味著行為預期的存在。而行為的預期是社會秩序的基礎,也是社會能夠存在下去的主要原因。
強制作用是指法可以通過制裁違法犯罪行為來強制人們遵守法律。這里,強制作用的對象是違反者的行為。
制定法律的目的是讓人們遵守,是希望法律的規定能夠轉化為社會現實。在此,法律必須具有一定的權威性。
離開了強制性,法律就失去了權威;而加強法律的強制性,則有助于提高法律的權威。 社會作用是從法的本質和目的這一角度出發確定法的作用,如果說法的規范作用取決于法的特征,那么,法的社會作用就是由法的內容、目的決定的。
法的社會作用主要涉及了三個領域和兩個方向。三個領域即社會經濟生活、政治生活、思想文化生活領域;兩個方面即政治職能(通常說的階級統治的職能)和社會職能(執行社會公共事務的職能)。
當然,盡管法在社會生活中具有重要作用,但是,法律不是萬能的,原因在于:(1)法律是以社會為基礎的,因此,法律不可能超出社會發展需要“創造”或改變社會;(2)法律是社會規范之一,必然受到其他社會規范以及社會條件和環境的制約;(3)法律規制和調整社會關系的范圍和深度是有限的,有些社會關系(如人們的情感關系,友誼關系)不適宜由法律來調整,法律就不應涉足其間;(4)法律自身條件的制約,如語言表達力的局限。在實踐活動中,法律必須結合自身特點發揮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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