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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事業單位的人事管理,保障工作人員的合法權益,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事業單位的人事管理,適用本條例。 法律、法規對事業單位人事管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事業單位的人事管理,堅持黨管干部、黨管人才原則,堅持德才兼備、以德為先原則,堅持民主、公開、競爭、擇優原則。 第四條 事業單位應當建立健全人事管理規章制度。
人事管理規章制度應當經工作人員代表大會或者全體工作人員討論。 第五條 中央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部門按照現行管理權限,負責全國事業單位人事管理的綜合管理和監督檢查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部門按照現行管理權限,負責本轄區內事業單位人事管理的綜合管理和監督檢查工作。 第二章 崗位設置 第六條 事業單位根據功能、職責任務和工作需要,按照精簡、效能的原則和國家有關規定合理設置崗位。
崗位應當有明確的名稱、職責任務、工作標準和任職條件。 第七條 事業單位崗位分為管理崗位、專業技術崗位和工勤技能崗位。
第八條 根據事業單位的功能和規模,制定事業單位崗位設置結構比例和等級標準。 第九條 事業單位崗位按照下列程序設置: (一)事業單位制定崗位設置方案; (二)主管部門審核; (三)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部門核準或者備案; (四)事業單位在聽取工作人員意見后,由負責人員集體討論制定崗位設置的實施方案; (五)組織實施。
第三章 公開招聘和競聘上崗 第十條 事業單位新進人員,應當公開招聘。國家政策性安置、按照人事管理權限由上級任命、涉密崗位等確需使用其他方式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一條 公開招聘不得設置歧視性條件。 第十二條 公開招聘采取考試與考察相結合的辦法,擇優聘用。
第十三條 公開招聘考試內容包括招聘崗位所需的專業知識、技能;考察內容包括思想政治表現、道德品質以及與應聘崗位相關的專業素養、業務能力。 第十四條 公開招聘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制定招聘計劃; (二)發布招聘信息; (三)審查應聘人員資格條件; (四)考試、考察; (五)體檢; (六)確定擬聘名單并予以公示; (七)按照規定備案或者報批; (八)訂立聘用合同,辦理聘用手續。
第十五條 事業單位內部應當通過競聘上崗的方式產生崗位人選。 競聘上崗采取個人自薦、民主推薦、組織推薦等方式,根據崗位的不同特點,運用筆試、面試、民主測評等方法。
第四章 聘用合同 第十六條 事業單位與工作人員建立人事關系,應當訂立書面聘用合同。 第十七條 聘用合同應當具備下列條款: (一)單位的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的單位代表; (二)工作人員的姓名、住址、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三)聘用合同期限; (四)崗位名稱、類別、等級、職責任務; (五)工作地點; (六)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七)工資福利和社會保險;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事項。
除前款規定外,事業單位與工作人員可以在聘用合同中約定培訓、保密、知識產權保護等事項。 第十八條 事業單位可以與新進人員約定試用期。
試用期一般不超過6個月。新進人員屬初次就業的,試用期可以延長至12個月。
試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內。 第十九條 事業單位與工作人員一般訂立3年至5年的合同;對人員流動性強的崗位,可以訂立3年以下的合同;對相對穩定的崗位,可以訂立5年以上的合同。
對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目的訂立的合同,根據工作任務確定合同期限。 聘用單位與工作人員協商一致,可以訂立前款任何一種期限的合同。
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10年,且年齡距國家規定退休年齡不足10年的工作人員,提出訂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的,事業單位應當與該工作人員訂立聘用至其退休的合同。 第二十條 聘用合同經事業單位與工作人員在聘用合同文本上簽字或者蓋章生效。
聘用合同文本由事業單位和工作人員各執1份。 第二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 (一)損害國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的; (二)以欺詐、脅迫等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聘用合同的; (三)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工作人員權利的; (四)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對聘用合同的無效或者部分無效有爭議的,由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 聘用合同部分無效,不影響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第二十二條 聘用合同期滿,事業單位與工作人員協商一致,可以續訂聘用合同。 第二十三條 事業單位與工作人員協商一致,可以變更聘用合同約定的內容。
變更聘用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變更后的聘用合同文本由事業單位和工作人員各執1份。
第二十四條 在聘用合同期限內,事業單位和工作人員協商一致,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第二十五條 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事業單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一)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能完成崗位職責任務,或者不能達到工作標準的; (二)曠工或者因公外出、請假期滿無正當理由逾期不歸,連續超過15個工作。
(8)介紹與會先到者與后來者認識時,應先介紹后來者,后介紹先到者。
17. 第24屆世界大學生冬季運動會在哪舉辦:哈爾濱18. 十一屆全國政協二次會議開幕,誰做的工作報告:賈慶林19. 住宅不受侵犯是保護公民的什么權利:人身自由權利20. 基本法律制定機關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21. 未成年人能否依法獲得獎金,(有案例):民事行為能力則是公民以自己的行為取得權利、承擔義務的資格或能力。
我國法律將公民分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其中,10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進行與他的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活動。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六條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接受獎勵、贈與、報酬,他人不得以行為人無民事行為能力、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為由,主張以上行為無效。我國法律規定,不滿10周歲的未成年人及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民事活動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22. 案例:宣告死亡的人又回來了,其妻子已再婚,財產已經被分割,問解決情況。
:宣告死亡不等于就是人的生理上的死亡,有的可能是真死了,有的則可能沒死,有些甚至又返回了家園。遇到這種情況,民法作出了相應規定。
民法通則第24條規定: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現或者確知他沒有死亡,經本人或者利害關系人申請,人民法院應撤銷對他的死亡宣告。隨著死亡宣告的撤銷,被宣告死亡的人應恢復原有的人身權利和其有權利義務。
根據民法通則第25條規定:被撤銷死亡宣告的人有權請求返還財產。依照繼承法取得他的財產的公民或者組織,應當返還原物;原物不存在的,給予適當補償。
因為被宣告死亡的人并沒有死,原由他所有的已作為遺產分割了財產,自然應當返還。在婚姻家庭關系上,如被宣告死亡人的配偶尚未與別人再婚,他們的婚姻關系應當恢復;如原配偶已與他人結婚,則保護后一個婚姻。
如被宣告死亡人的子女被他人依法收養,其收養關系能否解除,可協商解決。
一、考情綜述:
法律試題涉及的范圍雖然極其廣泛,但重點較為突出,行政處罰、行政許可、行政訴訟以及合同的成立、違約責任、買賣合同等歷年來都是重點考查對象。并且多以案例的形式出現,側重對考生的綜合運用能力進行考查,難度較大。
二、重點章節:
行政法與行政訴訟法、公務員法、民法
三、備考注意事項:
由于法律試題多考查考生的綜合運用能力,因此考生在復習時一定要加強理解,切忌死記硬背。另外,適當的做題必不可少,尤其是歷年真題。在做題時一定要勤于動手,真正下筆去做,避免眼高手低。對做錯的題目要引起足夠的重視,及時對知識進行查漏補缺。
四、重點知識舉例:
(一)行政主體
行政主體是指享有公共行政權力,能夠以自己的名義獨立從事行政管理活動,作出影響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權利、義務的行政行為,并能獨立承擔由此產生的法律責任,在行政訴訟中通常能作為被告應訴的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
一般認為,在我國,行政主體可以分為兩大類: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規章授權的組織(又稱為“被授權的組織”)。
1.行政機關。行政機關是指具有法人資格,能夠以自己名義行使行政權,并承擔由此而產生的法律責任的行政單位。行政機關不同于行政機構,行政機構則是指行政機關內部的或者派出的、一般對外不能以自己名義發布決定和命令的單位,其行為的對外法律后果歸屬于其所屬的行政機關。
2.法律、法規、規章授權的組織。是指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及規章授予行使行政權力的組織。
(二)五大法律法規
我們都知道,在我們國家事業單位組織的一些考試中,法律部分中最主要考察的有五大法,分別是:法理、憲法、民法、刑法以及行政法。當然也不排除一些省份會涉及到經濟法或商法的一些考點,首先有必要對法律部分都主要考察了哪些內容進行一個整體上的把握。
民法--------調整平等主體之間的人身和財產關系。也就是民與民之間的關系。
行政法--------調整不平等主體之間的法律關系。也就是管理與被管理的關系。通俗的來講,就是官與民之間的關系。
刑法--------主要講述關于犯罪與刑罰的問題。反應的是不平等主體之間的一種法律關系,實質上是一種嚴重的對立,具體的就表現為公檢法與公民之間的關系。
憲法--------是我們國家的根本大法,也可以稱為“母法”,它主要規定國家的根本制度以及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
法理--------可是說是一門法學入門學科,它主要講述的都是一些關于法的基本理論。比如法的概念、特征、淵源等,還有各類法的位階的問題。
這幾部重要的法律,基本上是我們公共基礎知識考試必考的內容,大家必須高度重視。事業單位公共基礎的考試,所涉及到的知識點也都是一些常識性的內容,并沒有大家想象中的那么難。
你要問的問題是黨政機關下屬事業單位人員的管理適用什么法律吧?
1.有關辭職辭退這塊適用:
《全民所有制事業單位辭退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暫行規定》(1992年10月16日人事部發布)
《關于印發全民所有制事業單位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辭職暫行規定的通知》(人調發[1990]19號)
2.由于現在事業單位實行聘用制,相關的人事工作關系還要依據你和單位簽訂的聘用合同來確定相互的責任。
3.聘用制是我國在事業單位改革中的一種特殊的人事制度,而聘用合同的有關法律爭議 不 屬于我國《勞動合同法》的涉及范圍。目前還存在爭議。
4.如果你和單位之間因解除人事關系、履行聘用合同發生的爭議,請依據《人事爭議處理規定》向同級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提交仲裁申請。
5.對于事業單位中由上級機關任命的工作人員(也就是擔任領導崗位的人員),有關懲戒的處理是和公務員一樣的。
1、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等單位應當依法履行法律、法規規定的單位(消防安全職責),對本單位的消防安全負責。
2、單位應當組織進行(有針對性的)的消防演練,對消防設備操作控制人員、(專職)和(兼職)防火人員等重點崗位的人員進行專項培訓。
3、(高層建筑的管理使用人)應當清除高層建筑周邊、消防撲救場地上空妨礙登高消防車作業的建筑、設施、設備。
4、高層建筑的管理使用人不得生產、經營、儲存(易燃易爆危險品)
5、因施工等特殊情況需要使用明火作業的,應當按照規定事先辦理審批手續,采取相應的消防安全措施;(作業人員)應當遵守消防安全規定。
6、單位存在嚴重消防違法行為或者(個人存在嚴重消防)違法行為,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通知有關機構將該單位的違法信息記入信用信息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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