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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安全生產法》第七條 工會依法對安全生產工作進行監督。生產經營單位的工會依法組織職工參加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維護職工在安全生產方面的合法權益。生產經營單位制定或者修改有關安全生產的規章制度,應當聽取工會的意見。
第八條 國務院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制定安全生產規劃,并組織實施。安全生產規劃應當與城鄉規劃相銜接。
國務院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安全生產工作的領導,支持、督促各有關部門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建立健全安全生產工作協調機制,及時協調、解決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問題。
擴展資料:
《安全生產法》第五十九條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行政區域內的安全生產狀況,組織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對本行政區域內容易發生重大生產安全事故的生產經營單位進行嚴格檢查。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分類分級監督管理的要求,制定安全生產年度監督檢查計劃,并按照年度監督檢查計劃進行監督檢查,發現事故隱患,應當及時處理。
第六十二條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法開展安全生產行政執法工作,對生產經營單位執行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行使以下職權:
(一)進入生產經營單位進行檢查,調閱有關資料,向有關單位和人員了解情況;
(二)對檢查中發現的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當場予以糾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對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依照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三)對檢查中發現的事故隱患,應當責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隱患排除前或者排除過程中無法保證安全的,應當責令從危險區域內撤出作業人員,責令暫時停產停業或者停止使用相關設施、設備;重大事故隱患排除后,經審查同意,方可恢復生產經營和使用;
(四)對有根據認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產的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設施、設備、器材以及違法生產、儲存、使用、經營、運輸的危險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對違法生產、儲存、使用、經營危險物品的作業場所予以查封,并依法作出處理決定。
監督檢查不得影響被檢查單位的正常生產經營活動。
參考資料來源:搜狗百科——安全生產法
作業場所安全使用化學品公約 作業場所安全使用化學品建議書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 國務院關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 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 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 法律法規及其他要求事項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 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 工傷保險條例 易制毒化學品管理條例 勞動保障監察條例 使用有毒物品作業場所勞動保護條例 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 危險化學品登記管理辦法 危險化學品許可證管理辦法 高危行業企業安全生產費用財務管理暫行辦法 企業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管理暫行辦法 危險化學品名錄(2002版) 勞動防護用品監督管理規定 生產經營單位安全培訓規定 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許可實施辦法 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辦法 《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罰款處罰暫行規定 法律法規及其他要求事項 安全生產行政復議規定 安全生產行業標準管理規定 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 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暫行規定 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 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建設項目安全審查辦法 安全生產培訓管理辦法 作業場所職業健康監督管理暫行 作業場所職業危害申報管理辦法 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規定 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監督管理暫行辦法 特種設備作業人員監督管理辦法 特種設備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規定 倉庫防火安全管理規則 化學工業部安全生產禁令 特種設備質量監督與安全監察規定 國家職業衛生標準管理辦法 法律法規及其他要求事項 職業病危害項目申報管理辦法 職業病危害事故調查處理辦法 職業健康監護管理辦法 職業病診斷與鑒定管理辦法 防雷減災管理辦法 易制毒化學品購銷和運輸管理辦法 建設工程消防監督管理規定 火災事故調查規定 工傷認定辦法 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安全生產工作的決定 關于進一步加強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 進一步加強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工作的指導意見 關于深入開展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的指導意見 關于進一步加強建設項目(工程)勞動安全衛生預評價工作的通知 關于危險化學品企業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的實施意見 關于印發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審標準的通知 法律法規及其他要求事項 關于認真貫徹落實張德江副總理考察調研安全生產工作時的重要講話精神切實做好當前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 國家發改委、國家安監總局關于加強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工作的通知 關于開展重大危險源監督管理工作的指導意見 關于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及其它從人員安全生產培訓考核工作的意見 關于深入開展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的指導意見 關于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工作的意見 生產安全事故統計制度 爆炸危險場所安全規定 勞動防護用品配備標準(試行) 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編制導則(單位版) 簡單壓力容器安全技術監察規程 壓力容器安全技術監察規程 重大事故隱患管理規定 廠內機動車輛安全管理規定 企業職工勞動安全衛生教育管理規定 法律法規及其他要求事項 女職工禁忌勞動范圍規定 工作場所安全使用化學品規定 化工企業安全管理制度 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編寫規定 勞動防護用品選用規則 化學品安全標簽編寫規定 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辨識 工業企業衛生設計標準 工作場所有害因素職業接觸限值 消防安全標志 常用化學危險品貯存通則 常用危險化學品的分類及標志 建筑滅火器配置規范 建筑設計防火規范 建筑物防雷設計規范 安全標志 廠區道路設計規范 工業企業廠內安全運輸規程 生產設備安全衛生設計總則 法律法規及其他要求事項 工作場所職業病危險、有害因素警示標識 工業企業總平面設計規范 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分類標準 易燃易爆性商品儲藏養護技術條件 腐蝕性商品儲藏養護技術條件 毒害性商品儲藏養護技術條件 化學品安全標簽編寫規定 固定式鋼直梯安全技術條件 固定式鋼斜梯安全技術條件 固定式工業防護欄桿安全技術條件 化工行業職業性接觸毒物危害程度分級 固定式工業平臺 有毒作業分級 石油化工企業設計防火規范 工業企業照明設計規范 采暖通風與空氣調節設計規范 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設計規范 儲罐區防火堤設計規范 建筑給水排水設計規范 低壓配電設計規范 防止靜電事故通用導則 法律法規及其他要求事項 爆炸和火災危險環境電力裝置設計規范 安全色 安全色卡 常用危險化學品安全周知卡編制導則 化工企業安全衛生設計規定 化工企業總圖運輸設計規范 化工企業靜電接地設計規程 噪聲作業分級 高溫作業檢測標準 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事故應急預案編制導則 安全評價通則 安全驗收評價導則 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安全標準化通用規范 化學品生產單位吊裝作業安全規范 化學品生產單位動火作業安全規范 化學品生產單位動土作業安全規范 化學品生產單位斷路作業安全規范 化學品生產單位高處作業。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消防監督檢查的形式和內容 第三章 消防監督檢查的程序 第四章 公安派出所日常消防監督檢查 第五章 執法監督 第六章 附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和規范消防監督檢查工作,督促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等單位(以下簡稱單位)履行消防安全職責,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和公安派出所依法對單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規情況進行消防監督檢查。 第三條 直轄市、市(地區、州、盟)、縣(市轄區、縣級市、旗)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具體實施消防監督檢查,確定本轄區內的消防安全重點單位并由所屬公安機關報本級人民政府備案。
公安派出所可以對居民住宅區的物業服務企業、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履行消防安全職責的情況和上級公安機關確定的單位實施日常消防監督檢查。 公安派出所日常消防監督檢查的單位范圍由省級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公安派出所工作主管部門共同研究擬定,報省級公安機關確定。
第四條 上級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對下級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實施消防監督檢查的情況進行指導和監督。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與公安派出所共同做好轄區消防監督工作,并對公安派出所開展日常消防監督檢查工作進行指導,定期對公安派出所民警進行消防監督業務培訓。
第五條 對消防監督檢查的結果,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可以通過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告;對檢查發現的影響公共安全的火災隱患應當定期公布,提示公眾注意消防安全。 第二章 消防監督檢查的形式和內容 第六條 消防監督檢查的形式有: (一)對公眾聚集場所在投入使用、營業前的消防安全檢查; (二)對單位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職責情況的監督抽查; (三)對舉報投訴的消防安全違法行為的核查; (四)對大型群眾性活動舉辦前的消防安全檢查; (五)根據需要進行的其他消防監督檢查。
第七條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根據本地區火災規律、特點等消防安全需要組織監督抽查;在火災多發季節,重大節日、重大活動前或者期間,應當組織監督抽查。 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應當作為監督抽查的重點,非消防安全重點單位必須在監督抽查的單位數量中占有一定比例。
對屬于人員密集場所的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每年至少監督檢查一次。 第八條 公眾聚集場所在投入使用、營業前,建設單位或者使用單位應當向場所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申請消防安全檢查,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消防安全檢查申報表; (二)營業執照復印件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出具的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 (三)依法取得的建設工程消防驗收或者進行竣工驗收消防備案的法律文件復印件; (四)消防安全制度、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場所平面布置圖; (五)員工崗前消防安全教育培訓記錄和自動消防系統操作人員取得的消防行業特有工種職業資格證書復印件;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材料。
依照《建設工程消防監督管理規定》不需要進行竣工驗收消防備案的公眾聚集場所申請消防安全檢查的,還應當提交場所室內裝修消防設計施工圖、消防產品質量合格證明文件,以及裝修材料防火性能符合消防技術標準的證明文件、出廠合格證。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對消防安全檢查的申請,應當按照行政許可有關規定受理。
第九條 對公眾聚集場所投入使用、營業前進行消防安全檢查,應當檢查下列內容: (一)建筑物或者場所是否依法通過消防驗收合格或者進行竣工驗收消防備案抽查合格;依法進行竣工驗收消防備案但沒有進行備案抽查的建筑物或者場所是否符合消防技術標準; (二)消防安全制度、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是否制定; (三)自動消防系統操作人員是否持證上崗,員工是否經過崗前消防安全培訓; (四)消防設施、器材是否符合消防技術標準并完好有效; (五)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車通道是否暢通; (六)室內裝修材料是否符合消防技術標準; (七)外墻門窗上是否設置影響逃生和滅火救援的障礙物。 第十條 對單位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職責情況的監督抽查,應當根據單位的實際情況檢查下列內容: (一)建筑物或者場所是否依法通過消防驗收或者進行竣工驗收消防備案,公眾聚集場所是否通過投入使用、營業前的消防安全檢查; (二)建筑物或者場所的使用情況是否與消防驗收或者進行竣工驗收消防備案時確定的使用性質相符; (三)消防安全制度、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是否制定; (四)消防設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標志是否定期組織維修保養,是否完好有效; (五)電器線路、燃氣管路是否定期維護保養、檢測; (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是否暢通,防火分區是否改變,防火間距是否被占用; (七)是否組織防火檢查、消防演練和員工消防安全教育培訓,自動消防系統操作人員是否持證上崗; (八)生產、儲存、經營易燃易爆危險品的場所是否與居住場所設置在同一建筑物內; (九)生產、儲存、經營其他物品的場所與居住場所設置在同一建筑物內的,是否符合消防技術標準; (十)其他依法需要檢查的內容。
對人員密集場所還應當抽查室內裝修材料是否符合消防技術標準、外墻門窗。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法開展安全生產行政執法工作,對生產經營單位執行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行使以下職權:
(一)進入生產經營單位進行檢查,調閱有關資料,向有關單位和人員了解情況;
(二)對檢查中發現的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當場予以糾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對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依照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三)對檢查中發現的事故隱患,應當責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隱患排除前或者排除過程中無法保證安全的,應當責令從危險區域內撤出作業人員,責令暫時停產停業或者停止使用相關設施、設備;重大事故隱患排除后,經審查同意,方可恢復生產經營和使用;
(四)對有根據認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產的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設施、設備、器材以及違法生產、儲存、使用、經營、運輸的危險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對違法生產、儲存、使用、經營危險物品的作業場所予以查封,并依法作出處理決定。
監督檢查不得影響被檢查單位的正常生產經營活動。
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暫行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三條本規定所稱安全生產事故隱患(以下簡稱事故隱患),是指生產經營單位違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標準、規程和安全生產管理制度的規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產經營活動中存在可能導致事故發生的物的危險狀態、人的不安全行為和管理上的缺陷。
事故隱患分為一般事故隱患和重大事故隱患。一般事故隱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難度較小,發現后能夠立即整改排除的隱患。
重大事故隱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難度較大,應當全部或者局部停產停業,并經過一定時間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隱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響致使生產經營單位自身難以排除的隱患。 第四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健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
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負責。 第五條各級安全監管監察部門按照職責對所轄區域內生產經營單位排查治理事故隱患工作依法實施綜合監督管理;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對生產經營單位排查治理事故隱患工作依法實施監督管理。
第六條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事故隱患,均有權向安全監管監察部門和有關部門報告。 安全監管監察部門接到事故隱患報告后,應當按照職責分工立即組織核實并予以查處;發現所報告事故隱患應當由其他有關部門處理的,應當立即移送有關部門并記錄備查。
第二章 生產經營單位的職責 第七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依照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和規程的要求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嚴禁非法從事生產經營活動。
第八條生產經營單位是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責任主體。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健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和建檔監控等制度,逐級建立并落實從主要負責人到每個從業人員的隱患排查治理和監控責任制。
第九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保證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所需的資金,建立資金使用專項制度。 第十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定期組織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工程技術人員和其他相關人員排查本單位的事故隱患。
對排查出的事故隱患,應當按照事故隱患的等級進行登記,建立事故隱患信息檔案,并按照職責分工實施監控治理。 第十一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事故隱患報告和舉報獎勵制度,鼓勵、發動職工發現和排除事故隱患,鼓勵社會公眾舉報。
對發現、排除和舉報事故隱患的有功人員,應當給予物質獎勵和表彰。 第十二條生產經營單位將生產經營項目、場所、設備發包、出租的,應當與承包、承租單位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議,并在協議中明確各方對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管理職責。
生產經營單位對承包、承租單位的事故隱患排查治理負有統一協調和監督管理的職責。 第十三條安全監管監察部門和有關部門的監督檢查人員依法履行事故隱患監督檢查職責時,生產經營單位應當積極配合,不得拒絕和阻撓。
第十四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每季、每年對本單位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進行統計分析,并分別于下一季度15日前和下一年1月31日前向安全監管監察部門和有關部門報送書面統計分析表。統計分析表應當由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簽字。
對于重大事故隱患,生產經營單位除依照前款規定報送外,應當及時向安全監管監察部門和有關部門報告。重大事故隱患報告內容應當包括: (一)隱患的現狀及其產生原因; (二)隱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難易程度分析; (三)隱患的治理方案。
第十五條對于一般事故隱患,由生產經營單位(車間、分廠、區隊等)負責人或者有關人員立即組織整改。 對于重大事故隱患,由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組織制定并實施事故隱患治理方案。
重大事故隱患治理方案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治理的目標和任務; (二)采取的方法和措施; (三)經費和物資的落實; (四)負責治理的機構和人員; (五)治理的時限和要求; (六)安全措施和應急預案。 第十六條生產經營單位在事故隱患治理過程中,應當采取相應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發生。
事故隱患排除前或者排除過程中無法保證安全的,應當從危險區域內撤出作業人員,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員,設置警戒標志,暫時停產停業或者停止使用;對暫時難以停產或者停止使用的相關生產儲存裝置、設施、設備,應當加強維護和保養,防止事故發生。 第十七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加強對自然災害的預防。
對于因自然災害可能導致事故災難的隱患,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標準和本規定的要求排查治理,采取可靠的預防措施,制定應急預案。在接到有關自然災害預報時,應當及時向下屬單位發出預警通知;發生自然災害可能危及生產經營單位和人員安全的情況時,應當采取撤離人員、停止作業、加強監測等安全措施,并及時向當地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報告。
第十八條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安全監管監察部門及有關部門掛牌督辦并責令全部或者局部停產停業治理的重大事故隱患,治理工作結束后,有條件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組織本單位的技術人員和專家對重大事故隱患的治理情況進行評估;其他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委托具備相應資質的安全評價機構對重大事故隱患的治理情況進行評估。 經治理后符合安全生產條件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向安全監管監。
安全主要包括以下內容:安全生產會議、安全檢查、領導帶班作業、隱患排查治理、重大危險源監控和應急救援、安全生產獎懲、教育培訓、安全投入及安全費用提取、安全設施“三同時”、職業安全健康管理、安全管理人員職責、特種作業人員持證上崗、特種設備管理制度等,此外還有1.職能部門及其車間、班組負責人的安全生產崗位責任;其他崗位和從業人員的安全生產崗位責任。
2.崗位標準化操作制度。
3.外包工程管理制度、勞務派遣用工管理制度。
4.勞動防護用品配備和管理制度。
5.安全設施、設備管理和檢修、維護制度。
6.安全生產檔案管理制度。
7.值班制度、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處理制度。
8.企業內部安全生產責任追究制度。
9.其他保障安全生產的規章制度。
存在職業危害的企業還應當制定職業危害防治制度和操作規程:
1.職業危害防治責任制度。
2.職業危害告知和申報制度。
3.職業健康宣傳、教育、培訓制度。
4.職業危害防護設施維護檢修和日常監測管理制度。
5.從業人員防護用品管理和職業健康監護檔案管理制度。
6.崗位職業健康操作規程。
7.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業危害防治制度。
本回答由企業管理分類達人 李雪推薦
你好:
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內容:
《安全生產法》、
安全生產行政法規、
安全生產部門規章、
《礦產資源法》和《煤炭法》、
《礦山安全法》應用、《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
《煤礦安全監察條例》和《職業病防治法》、
《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和《工傷保險條例》、
《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辦法》和《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
希望意見能夠得到采納,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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